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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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有限公司企业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言编制: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20XX年X月X日经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董事。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1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董事的工作岗位职责;(二)按照出资人有关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的规定,拟订公司除董事长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三)审核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审核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薪酬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薪酬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体系,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天津长虹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天津长虹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建议,审议公司员工薪酬办法及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 1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办法;(二)拟订公司总经理任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三)拟订公司总经理的考核、奖惩建议和薪酬分配方案;(四)听取并审议总经理拟订的副总经理考核、奖惩建议和薪酬分配方案;(五)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方案,职务消费及福利等制度;(六)拟订与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拟订薪酬扣减、追索扣回等制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七)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八)审议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员工工资分配管理政策、激励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九)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 2 -应占多数。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00640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600640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2日董事会十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五条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董事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2名。

第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该授权须限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长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程序和薪酬标准及奖惩办法;(二)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建议;(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xxxxx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xxxxx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聘任,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师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负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等方面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定期检讨公司董事会结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结构和审批程序;(七)根据公司绩效表现,评估及批准薪酬方案;(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指导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公司内控工作的建议;(二)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四)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通知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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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市场变化,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建议,拟定本行风险约束指标体系;(二)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指标,提出有效执行实施建议;(三)研究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程序、风险处置等决策建议;(四)研究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步骤及其管理方式,评估风险政策的有效性,提出动态的风险控制建议方案;(五)研究本行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管理需关注的核心风险问题;(六)审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风险管理信息分析报告,监督经营管理层对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七)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经营管理层持续改进风险管控能力;(八)研究本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识别、管理技术、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审核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规划;(九)审核本行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控、应急预案;(十)组织对重大经营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拟定风险防范方案;(十一)负责审核本行风险管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事项;(十二)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风险管理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事项,委员会成员应形成多数意见;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应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通讯会议方式,但通讯会议不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独立专业机构列席。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次会议后应形成纪要,发全体董事传阅,以便使董事及时了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及建议。

会议纪要应有主任委员和记录人签字,与有关文件一并交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出勤率纳入对董事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可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委员会应依据董事会战略部署和工作规划,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委员会工作程序分为提案工作程序、报告工作程序、临时特殊提案处置程序及决策后反馈。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程序。

根据工作职责,委员会对需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提出提案。

提案工作程序包括提案动议、提案审议、提案提交。

(一)提案动议。

委员会对需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提案动议;(二)提案审议。

委员会与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其他董事沟通提案动议内容,亦可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形成提案。

(三)提案提交。

委员会在董事会会议前至少15天,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报告工作程序。

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委员会对研究事项及其他不需董事会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报告,提交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授权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报告部门将经有权人签字的决策事项专题报告提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议专题报告,并与经营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后形成审议意见,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委员会已决策事项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临时和特殊提案处置程序。

对于董事长批转的临时和特殊提案,委员会在接到提案后要及时组织研究分析工作,形成提案或处理意见报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的反馈。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委员会应指导决议的执行(包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效果等),并将决议执行情况报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不应有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关联交易,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认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审批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四)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关联交易并提出意见,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不含1%),或该笔交易发生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不含5%)的交易。

(五)负责审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有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咨询。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协助委员会做好工作。

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事项,委员会成员应形成多数意见;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应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条委员会以现场会议为主,审议事项为单笔关联交易的,会议可采取通讯讨论方式召开,但通讯审议方式不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专家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内容涉及关联方具体授信业务的,主任委员或委员可根据情况请报告部门或授信评审部门的专业人员列席会议,陈述授信风险评估报告并接受委员询问。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次会议后应形成纪要,发全体董事传阅,以便使董事及时得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会议的纪要应由主任委员和记录人签字,与有关文件一并交由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出勤率纳入对董事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委员会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工作报告,也可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委员会应依据董事会的总体部署和年度规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委员会工作程序包括:提案工作程序、报告工作程序、决策事项工作程序、临时和特殊事项处置程序及决策后反馈。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程序分为提案动议、提案审议、提案提交。

提案动议: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银行发展需要,对需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提案动议。

提案审议:委员会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与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其他董事沟通,必要时也可咨询有关专家,形成提案。

提案提交:委员会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15天,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报告工作程序。

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必要时也可聘请专业机构,通过广泛搜集资料,分析研究,形成关联交易报告,提交董事会非决策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工作程序。

对董事会授权决策的事项,由报告部门将有权人签字的专项报告提前5日提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织会议审议专项报告,并与经营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后形成审议意见,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临时和特殊事项处置程序。

委员会对董事长批转的临时和特殊提案,在接到提案后应立即召开会议,充分分析研究,形成提案或意见报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的反馈。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委员会应指导决议的执行(包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效果等),并将决议执行情况报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并设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标准和方案;(三)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与评估;(四)研究并设计本行股权激励方案和实施方式;(五)研究并设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政策;(六)审查本行重大薪酬制度、提出改进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八)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九)研究制定支行行长、副行长的选择标准;(十)对行长提出的支行行长、副行长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十一)制定特殊情况下增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适时开展增补提名工作;(十二)研究拟定特殊情况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奖惩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十三)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评价体系并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十四)研究并制定支行行长、副行长评价体系,跟踪掌握尽职评价工作;(十五)研究并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继任开发计划;(十六)指导督促建立健全本行开发管理人才的综合数据库;(十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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