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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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央审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审计机构,它负责对全国的各级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合法、规范使用。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中央审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议事规则。

一、会议准备
1、主席办公室应按照计划,提前准备好会议的地点、材料、设备等,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

2、会前,各委员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资料,准备好自己的发言稿。

3、针对重要审计项目,主席办公室应提前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作汇报。

二、会议程序
1、会议由主席主持,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过程。

2、会议开始,主席首先宣布会议议程,并请与会委员依据其职权进行发言。

3、对于每个议题,主席和对应委员应掌握好发言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言和交换意见。

4、当某委员在发言时损害到另一委员的利益或观点时,主席应立即制止并维护会议的积极氛围。

5、会议在确保讨论充分、取得进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持短暂高效。

三、会议记录
1、秘书应认真记录会议过程,尤其要注重重要决策的记录。

2、记录应客观、准确、完整,可供历史回溯参考。

3、会议记录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主席审核后公布。

四、其他
1、会议结束后,主席应通知与会委员及时提交发言稿。

2、主席对委员的表现应给予批评和肯定,鼓励其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

3、对于委员的缺席,主席应了解其原因,合理安排后续工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1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ZGZT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ZGZT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ZGZT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新编整理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委员会审计细则

新编整理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委员会审计细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委员会审计细则**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议事规则对于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四)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及程序,审查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指导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公司内控工作的建议;(二)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四)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通知发出日期。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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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二)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三)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四)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五)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六)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

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二)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三)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四)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三次例会前召开。

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二)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部审计报告;(三)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控工作报告;(四)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中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四次例会前召开。

主要议题是:(一)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二)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三)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局办理以下日常事务:(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书。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会计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内外适用规则,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二)监控周期性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周期性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布以及20-F表等其他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和独立会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有定期的培训计划或类似安排;(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五)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核、监督职责:(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服务费用的建议;(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包括合伙人和审计人员的背景和经验)及其独立性,确保其负责合伙人的定期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的变化,在审计工作开始之前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及审核独立会计师提议的本年度审计范围和方法,评估其工作内容和程序是否客观、有效,并预批准该等审计服务;(五)制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确保该等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其独立性或客观性,并就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事项的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或可采取的步骤,审核并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事项及其费用;(六)与独立会计师讨论双方认为必须单独讨论的事项,保证独立会计师在需要时与审计委员会有畅通的沟通渠道;(七)每年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描述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重大缺陷和不足的报告;(八)审核公司雇用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及前职员的政策,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建立相关程序,处理下述投诉:(一)接收、保留及处理公司获悉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二)接收、处理员工有关会计、或审计事项的投诉或匿名举报,并保证其保密性。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及独立会计师保持周期性联络。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独立会计师、内部法律顾问会晤一次。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聘请独立的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外部顾问)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应负担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聘用外部顾问的合理费用。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并就以下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一)有助于董事会及时了解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重要事项;(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整体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评估。

第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本规则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条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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