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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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国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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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企业人员违反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责任。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流程第四条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向企业及个人了解国有资产损失事项相关情况,要求企业和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五)受理直接监管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监管企业在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及时将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五)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受理子企业处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七)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

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渝国资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4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7号令),规范和促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9.28•【文号】总工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2007年9月28日总工发[2007]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

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企业,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和损坏;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及使用者应当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

落实经营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构建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和加快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七条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八条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任免程序如下:(一)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监事会主席和党委书记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二)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变动,一般由企业领导班子提出人选,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企业党委以正式文件上报,由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核,经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履行任免推荐并履行法定程序。

(三)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直接向国有控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参加股东会,国有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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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国有股权经司法冻结拍卖后,买受人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股权性质界定。

\公司发行股票、增发股票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和交通工具等。

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单项帐面净值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的,以及一次性转让其他资产价值超过3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子企业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其他所属企业资产账面值或评估值1亿元及以上,或评估资产减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重大投资、融资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事项是指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第十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三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其中:(一)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1.金融投资;2.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3.非主营业务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4.跨省市单项1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5.除上列4类投资以外的单项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二)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直接监管企业所属国有参股企业单项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行为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资产重组第十五条直接监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的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的国有独资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注册资本,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变更,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直接监管单位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不改变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但改制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七条直接监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单位及其股份制子企业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组建企业集团等重组行为由直接监管单位批准,重组时净资产超过5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重组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直接监管单位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务决算第二十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二条直接监管单位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七章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直接监管单位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行为,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直接监管单位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及其子企业之间相互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直接监管企业对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中,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的,其分配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对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子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监管单位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批准、核准、备案的内容、条件、程序、期限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核准、备案或者审核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本文章发布于:2007-10-16 11:43:32 来源:天津市国资委--------------------------------------------------------------------------------字号:[大] [中] [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第二章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在符合《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的前提下,报市国资委进行核准,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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