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现状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依法治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依法治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依法治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法治理念来治理新疆地区的工作。
近年来,新疆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缘政治和民族情况,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依法治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依法治疆的现状、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依法治疆的现状依法治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针。
在新疆地区,依法治疆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各级政府和部门均积极推进依法治疆的工作。
一方面,各级政府和部门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和部门还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治体系。
在依法治疆的推进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二、依法治疆的问题1.法治宣传不足。
在新疆地区,由于各种原因,法治宣传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一些地区和群众基础薄弱,存在宣传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区和群众对法治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存在着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
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依法治疆工作的推进。
2.法治建设落后。
在新疆地区,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由于地区特殊性,一些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落后,法规不完善,法治体系不健全,存在着法律适用不一、执法不严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地区民族特点,一些法律法规与地方民族习惯和传统文化存在冲突,需要加强针对性的法治建设。
3.法治执行不到位。
在新疆地区,虽然有了一定的法治建设,但是在法治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法治执行不到位,存在执法不力、执行不严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地区民族特点,一些民众对法律执行不够理解,存在依法意识薄弱的问题。
4.法治治理不足。
在新疆地区,法治治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地区特殊性,一些地方的法治治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治理手段单一、治理效果差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地区民族特点,一些治理措施与地方民族习惯和传统文化存在冲突,需要加强针对性的法治治理。
三、依法治疆的建议1.加强法治宣传。
新时代中国农村依法治理现状问题与新路径探索

新时代中国农村依法治理现状问题与新路径探索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村依法治理问题日益凸显,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
农村依法治理不仅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秩序,更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于新时代中国农村依法治理现状问题及新路径的探索成为当务之急。
一、现状问题1. 农村法治观念不强。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传统习惯观念以及信息落后等原因,农村居民的法治观念普遍不强,对法律的认知和遵从程度较低。
2. 农村基层治理机构薄弱。
农村地域广大,社会资源相对匮乏,导致农村基层治理机构的建设滞后,基层治理能力薄弱,导致对农村法治的有效实施困难。
3. 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够健全。
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农村居民获得法律服务的难度较大。
4. 农村土地和资源管理问题突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盲目流转、违法占地行为等问题较为突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存在诸多问题。
5. 农村民生问题难以解决。
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一直是农村居民关注的焦点,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二、新路径探索1. 强化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和遵法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村居民依法行事、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加大对农村基层治理机构的建设力度,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基层治理无死角全覆盖。
4. 规范农村土地和资源管理。
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管理,维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
大数据时代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时代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在大数据时代,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法治化建设。
本文通过对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现状的分析,发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治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大数据时代下的快速发展也给民族事务治理带来挑战,如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问题。
法治化建设方面,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法规执行不到位等障碍。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加强法治教育、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等对策建议。
通过本文研究,有望促进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指导,推动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果。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贵州省、民族事务、法治化建设、问题、对策、研究、障碍、总结、展望、研究成果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民族事务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已经日益普及,给民族事务治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贵州省作为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民族事务治理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治理水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的现状,可以发现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如信息不对称、数据孤岛等现象普遍存在。
在大数据时代,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障碍和困难,需要寻求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为推动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贵州省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之一,民族事务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的积累和应用对民族事务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深入研究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研究可以帮助全面了解贵州省民族事务治理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_范文模板及概述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本报告旨在全面分析加强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情况,探讨其背景、重要性以及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加强法治建设成为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举措。
而法治工作队伍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当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本报告旨在深入分析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强的对策和措施,为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1.2 文章结构本报告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背景和重要性、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现状分析、加强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对策和措施、结论。
其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目标、内容概述以及文章结构。
1.3 目的本报告旨在全面了解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背景和重要性,分析现有工作队伍规模与结构、专业能力与素质,并探究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同时,通过提出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提升专业素质培训与交流平台、加强激励机制与权益保障等对策和措施,推动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的健康发展。
最终,本报告将总结研究成果,并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为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2. 新时代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背景和重要性2.1 新时代法治工作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治建设在新时代更加凸显其重要性。
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工作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同时,我国改革开放走过了近四十年的历程,经济社会取得巨大发展成就。
这也使得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的变革,还需要积极应对科技进步、全球化和信息化带来的影响,在制度创新、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做出必要调整与加强。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法治建设问题清单和举措》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成为了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改进。
下面列举了一些法治建设中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
问题清单:
1. 法治理念不够深入人心,法治意识相对较弱。
2. 法律知识普及程度较低,民众对法律了解不够。
3.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法律拟定与实施之间存在较大落差。
4.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与社会实际发展矛盾较大。
5. 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法律实施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
应对举措:
1. 提高法治教育宣传力度,加强法治理念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及和宣传。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治观念。
3. 严格执行法律,加强法律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执行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4. 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社会实际发展相结合,逐步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
5. 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加大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相应的应对举措,我们可以看到,要加强法治建设,就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从法治意识的培养到法治环境的建设都需要不懈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
希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能够在中国社会发挥更加重要和有效的作用。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治理核心发生了重大变迁,国家治理的重点转向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着眼于此,中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也应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定位,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时期,更好地提升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水平,更好地“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①,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趋势,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奋斗和共享发展,不断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法治框架下的民族事务治理(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历经几千年的历史变迁,但中华文明始终传承发扬,各少数民族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感一直以来也是统一的,没有哪一个少数民族不认为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从而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
历代王朝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中也逐渐认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
自1947年到1965年间,中国分别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依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当代中华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是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为民族事务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石。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②。
这些政策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建立在共同历史文化、共同物质基础、共同身份认同、共同价值追求、共有精神家园基础上的民族共同体,各民族在文化上兼容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
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
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
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
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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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现状第一章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指导理论与实践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民族多样的国家,56个民族组成了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民族问题是决定我国社会安定与否的重要问题,民族法制建设则是此问题关键所在,既存在普遍性又含有特殊性。
民族区域法制建设一定需要设计民族区域特殊的文化因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民族现状和实际情况,还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
充分发挥民主民族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和行为的指引功能,把蓝图转变成实际操作,用实际操作将理想实现,这样才能够使民族法治的建设得以实现。
理论联系实际,把蓝图变成现实,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完成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才指日可待。
而本章节就是依据民族法治文化建设问题普遍性从理论指导和实践进行研究。
1.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族习惯法我国作为后发展起来的迅速崛起的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学习西方法律的构建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建构。
不仅如此,还要注意植根于国籍的法律资源。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当代法律文化的象征,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例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律文化的象征。
社会主义法律环境建设规则具有普遍统一性。
所以,有必要将民族法和国家习惯法相结合,消除矛盾,实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良好共存。
1.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地位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劳动生产的形式是国内法的重要保障,决定了法律的实质和内涵。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和经济基础设施兼容的上层建筑,扎根于物质劳动模式,还是实践中相互矛盾的客观规律。
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是我国社会的实践方法决定的。
社会生产方式是全民进步的导向因素,对法律的产生和进步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是一种和经济基础相一致的表现形式。
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内法为执政阶级服务,同时也表现了我国为人民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领导的核心力量,至死不渝的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因此,为了建立家庭法,它将按照公众的原则保护绝大多数的利益,追求普遍的公平正义。
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的重要主张。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必须符合整个民族的进步要求。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生产资料应用,社会存在决定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形式和本质。
其次,国家的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形式,但经济和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的意图通过立法形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体现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全国人大会起草通过了相关法律,以满足人民的法治保障需要。
从这个角度来看,从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来看,严重的制约因素和国家意志是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导地位的根本来源。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家的主要法律,强制法和普遍法。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经济衰退仍然存在着当地的民族法律文化。
虽然它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完全拒绝民族法,但它强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政治和经济正常的这个阶段与中国的经济基础设施表达形式是一致的。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权威地位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国民大会的修正和适用。
1.1.2民族习惯法的规范每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法都有不同的形成背景,每个都有自己特殊的特点。
民族习惯性法律条款很久之前就在调节我国少数民族区域的民族关系方面起到了特殊的重要保障。
所以政府机关必须在民族领域重新认清民族习惯相关法规的适合性。
促进国家一致性法律和促进民族习惯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遵守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民族领域的适用提供实际基础保障。
为了规范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令,有必要对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彻底的调研,回归信息来源,核实民族风情,习俗和当地法律知识,把握民族特色和全社会的需要。
搞清楚民族生活中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和发展,并在完全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汇总,使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加一体化。
一般来说,民族习惯相关法规可根据影响和作用分为积极的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款和消极的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款。
积极的民族习惯法例如:山区保护公约,邻近冲突的调解,生产后勤的组织,非法行为,尊重老人和儿童。
这种民族习惯相关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的共识,有助于规范人民之间的民族关系。
这种民族习惯相关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具有很大的一致。
一是具有一致的目的。
我国相关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文化,但调解的目的是追求正义和社会价值。
二是一致的内容,民族习惯相关法律的内容仍然非常广泛:民事纠纷的内容,犯罪,不良的森林纠纷以及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内容而不是其他破坏法律的行为,犯罪处罚。
消极的民族习惯法阻碍了我国民族的进步与繁荣,还使得民族人民的生活陷入消极民族习惯法的泥沼。
国家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决摒弃消极的民族习惯相关法条。
总之,民族习惯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我国相关法律与民族习惯先关法规相结合的先决条件。
把保留本质和剔除恶习是规范民族习惯相关法律的重要途径。
民族习惯相关法律只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获得,这样才能获得法律地位。
作为一种特殊性质,民族习惯法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冲突,在达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契合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双向互动。
1.1.3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论在推进民族区域的法律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必须合理处理国家相关法律和民族习惯相关法律的关系。
但是,这不是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而是能够正确把握具体事实的过程的开发。
所以我们将民族习惯法放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宏观环境中,考虑其存在的价值。
在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律权限的同时,最大化地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法进行相互作用是我们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民族地域的法律社会文化的构筑,不说明对于民族习惯相关法律的否定。
合理讨论民族习惯先关法律的反正两论,构筑具有民族特征的法律文化,是对民族问题的习惯性法律的适当态度。
这样建立的地域少数民族自治的法律不仅是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内,也有民族地域的特殊点。
根据中国的宪法、民族自治法和其他相关法令,民族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特性,可以改变法律和行政规定的规定,不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
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的制度空间。
从理论观点来看,为了实现国家和民族习惯法的实施对接,必须加强自律的限制,分离民族自治区的限制,充分发挥法律的灵活性。
中国的国家自治区享受立法权,立法上的灵活性反映了自律的限制,独立的限制和自治区的修改。
在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国家自治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指定民族习惯相关法律。
本体论认为具体普遍性,重点关注普遍与特殊的统一性。
地方自治机构的立法业务必须要注意的是普遍性和特殊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普遍的,但不能覆盖民族的所有领域。
所以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机构必须充分考虑民族的特殊性,完全发挥立法上的灵活性。
从现实的前景来看,新类型的村规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法的完美载体。
村规是基于《村民自治法》而提出指定,为村民的自治的管理系统,这是一种在民族地方的基层社会中构筑法律统治文化的重要方法。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法的双向性的整合中,村规是两者的实际合并的媒介。
第一,村规是民族习惯条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也继承了民族习惯相关条文的内容。
那是在民族的长期生活中发展出来的,得到人们的理解和信赖是很简单的。
第二,村规是由村民参加而修订的。
村委员会是村规的自发群体,也可以说我国认可的自主组织。
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以与底层组成单位自治组织的合作为焦点,通过村规的方式整合合理的民族习惯法。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立法的持续自我改善的过程,通过修改合理的民族习惯法,通过认识和容纳的立法手续来不断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正确对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联系,即共同性和特别性的关联。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民族习惯相应法律法规的正当合法性,通过和民族习惯法的有机组合具体地显示在少数区域。
立法变通权是民族区域特有的权利,把村规作为媒介,这是一种从下身上达成一致的方法。
对民族的法律社会文化的构筑,在法律社会统治的发展方向上进行确认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配地位。
民族习惯相关法规的认知程度,是掌握民族领域的法律社会文化具体条件。
1.2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的调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特定的普遍性强调了合理的认知过程是主体和目的的统一。
为了促成法治普遍性,国家应该得到国民的认可。
主体应该把握法律的方向,并将其内在意识内在化。
自我意识是实现身份的过程。
但是,民族地区的主题有双重身份。
被试验者是国家的市民,也是国家身份的国家的成员。
面对公民身份和民族身份,我们需要找到解决对象之间的界限的解决方案。
1.2.1民族法制意识的培育法治意识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的支配的心理学和思考的整合,是主体认识法律最好的自身感知意识。
法治的目的是实现,实现的重点在于人。
因此,加强主体法治意识是以法律为政治活动有意识且有秩序的形式参加的前提,同时也是政治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
法治条款的要求可以看成从客观的现实社会来的,人们客观地需要法律的主导。
法治意识的产生才能使得主体有意识的参加政治活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此相对,我国通过扩大政治加入方式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益。
关于法治意识来说,只有在主客体相互交流之中才能使主体形成有效的法治意识。
一方面法治意识的形成依赖于目的(法的状态)。
当社会生活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权威是遵守法律,法治意识牢靠时,才能形成主体遵守法律和依赖法律。
就此来看,法律权限的建立和其宪法上的主权的形成是培养法律的支配意识的感情基础。
作为社会的调停角色的主要手段,法律限制为确保法律正义定期再生的时候,人们从意识的法则中寻求法律调停的妥当性,从意识的法则中寻求帮助,与少数民族区域的法律也得到了信赖。
因此,法的恰当化是培养对法律的支配意识的信赖的首要前提。
另一方面,法治支配意识的产生依赖于客观法律的认知和实践意识。
主要的民族理解和法律知识更全面更理性,使少数民族群众认可法治意识,才能使少数民族人民遵守法律,拥护法律。
因此,形成法治的支配意识的客观基础是加强国民法律教育。
1.2.2弘扬民族地区法治精神与采取多元法治宣传相结合民族区域的市民身份的过程是主体相作用的过程。
主体合理地表现法律上的必要性的规则,以法律方式获得国家的确认和保护,同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也会影响主体价值取向。
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核心,为法治基本价值观和视点,反映了法律的支配、人权保护、公正等法律理念。
法治客体通过促进法的支配的精神影响主体价值的形成。
这里所指,法治精神的主体是少数民族区域的人民,客体是国家。
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生机,即客体会影响主体价值的形成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精神可以从价值的认识和法律意识的两个层面来达到对主体价值的影响。
第一,为了建立法治民族社会,渗透法治活力。
也就是把群众不了解的法治送到群众身边,使群众认识法治精神,熟悉法治精神,从而把法治精神变成自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