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矿区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确保煤矿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国家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厅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组长:陈党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沈天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逯军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成员:魏增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副总经理裴大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副总经理田富军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景余河南神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办公室主任由逯军同志兼任。

本次检查共分8个检查组,由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协会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各检查组成员名单及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本次检查包括全省煤炭行业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以及相关配套、附属和辅助建设工程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一)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行为履行情况。

建设项目的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单项和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参建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人员配置、个人执业资格及职责落实等情况,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认证制度等情况。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法规,结合煤炭建设工程及其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政府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监督范围:一、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

二、煤炭行业各种投资结构、融资模式建设的煤矸石电厂、煤化工、煤建材、煤层气、焦化冶炼等与煤相关和非煤产业等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工程质量认证:一、煤炭行业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炭行业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全部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二、与煤相关和非煤类建设项目竣工的单位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23•【文号】煤基字[1998]第26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1月23日煤基字(1998)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四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

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

第九条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公布日期】2003.07.16•【文号】中煤建协字[2003]第71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03]第71号)各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现将《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煤炭建设监理的健康发展,适应入世需要,维护煤炭建设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煤炭建设监理执业和经营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设监理的规定,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经多次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和分析测算,在借鉴其他行业和地方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共同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协调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煤炭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既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又是管理型的中介组织。

应遵循守法、诚信、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切实执行国家工程监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合法经营、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煤炭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签定的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第五条根据煤炭建设工程的特点,承担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原煤炭工业部或国家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持有中国煤炭建设协会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煤炭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炭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炭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炭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按照《河南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煤〔2011〕25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小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信煤〔2011〕192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没有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煤炭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技术服务工作,确保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矿区站质量监督区域范围各矿区站除了做好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以外,根据就近划片的原则,负责监督周边其它没有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站煤矿的质量监督工作。

平顶山矿区站:负责监督平顶山市、驻马店市辖区煤矿;郑州矿区站:负责监督郑州市辖区煤矿;义马矿区站:负责监督洛阳市、三门峡市辖区煤矿;永城矿区站:负责监督巩义市辖区煤矿;焦作矿区站:负责监督新乡市、济源市辖区煤矿;鹤壁矿区站:负责监督鹤壁市、安阳市辖区煤矿;禹州矿区站:负责监督汝州市辖区煤矿;神火矿区站:负责监督许昌市辖区煤矿。

二、工作要求(一)各矿区站在对外开展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规范要求,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日常监督、认证等主要环节,确保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此前已开展的跨区域工程质量监督及技术服务工程,要继续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二)各矿区站在提供技术服务时,涉及有关问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建监字(2003)7号各煤炭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矿区站:为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结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 0 04年元月1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O O三年十一月十日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协调和解释。

各省(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矿区质监站负责接受本矿区和由中心站指定的煤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到矿区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

地方各类煤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到各地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

未设立地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地区,建设单位应请省中心站协调到国有煤矿的矿区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7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备案;2、矿区质监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煤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3、建设荜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 5日内,在矿区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工程进行(结)算,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六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规划许可证;5、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意见;6、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意见;8、单位工程验收记录;9、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验收结论;1 0、消防、环保等部门审核认可文件;11、矿井、露天矿或选煤厂各生产系统调试结果报告;12、其它有关文件或资料。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构实施行业领导.第六条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举办单位,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生产界区内的生活设施);以及依法实施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参建
各方要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程决(结)算、交付使用。

第五条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煤炭质监机
构实施行业领导。

第六条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对我省境内煤炭工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省内其它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业务领导。

第七条省内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矿区站),在业务上接受中心站的领导,受中心站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矿区范围内或受托监督的其它煤炭工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举办单位, 要保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业务,不得行政干预其依法独立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矿区站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以及站长的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举办单位应事前征求中心站的意见。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制定本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事中监督、质量认证等项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矿区站实施业务领导,组织协调矿区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矿区站的资质年审、业务考核,对质量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从业资格审核。

三、负责组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质量认证工作,参与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组织评审和上报优质工程。

四、对全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制止和处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五、研究、分析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搞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建议,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矿区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负责组织对所属集团公司的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在21万吨/年及以下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建设项目的质量注册登记和认证工作,结果报中心站备案。

三、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动态巡查,及时纠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

及时向中心站报送受监项目的监督报告或质量监督专项报告。

四、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参与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工作和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负责优质工程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事故隐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第十条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要求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四、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相关方予以改正。

对经两次书面整改通知还拒不整改或仍整改不到位的工程,可书面令其停工。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较多或造成较大不良质量后果的参建者,中心站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发布。

第三章质量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参与煤炭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履行其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质量行为。

二、受监工程的实体质量。

三、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四、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用品、主要设备及施工工艺。

五、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施工(承包)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要向矿区站报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矿区站应及时委派监督员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和质量认证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矿区站的监督下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矿区站报送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工程档案资料。

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矿区站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第十六条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一、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的必要条件:
(一)单项工程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二)主要生产系统已经形成;
(三)主要单位工程已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四)已通过质量认证的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及以上。

二、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事故分析会,提出对工程质量和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煤炭工程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归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