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

车辆各级安全检查、性能检测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养成良好的车辆检查与维护习惯,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的制定依据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JT/T879.2-2008)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规程》(JT/T422-2000)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类车辆的安全检查、性能检测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车、货车、危险品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的定义安全检查是指对车辆各部件进行视觉检查、推拉试验、松紧测试等,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的过程。
性能检测是指对车辆关键部件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驱动系统等,确保车辆在运行中性能稳定。
第四条责任人员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的责任人员包括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维修人员等。
第五条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频次车辆安全检查与性能检测应严格按照规定频次进行,主要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等。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内容1.外观检查:包括车身是否存在明显刮痕、凹坑等;2.胎压检查: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3.液位检查:包括发动机机油、变速箱油、制动液等液位;4.灯光检查:检查前后灯、转向灯、刹车灯等是否正常;5.清洁检查:检查车身是否清洁;6.其他: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检查。
第七条日常检查频次日常检查应每天进行一次,驾驶员在开车前应自行进行相关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八条日常检查记录驾驶员应记录每次日常检查的结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人员。
第三章定期检查第九条定期检查内容1.发动机检查:包括发动机工作正常、油耗情况、故障码读取等;2.制动系统检查:包括制动片厚度、制动油情况等;3.悬挂系统检查:包括避震器情况、悬挂连杆等;4.转向系统检查:包括转向角度、转向液情况等;5.驱动系统检查:包括变速箱工作情况、传动轴情况等。
车管所查验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管所查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查验工作公正、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车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管所所有查验工作人员及查验工作。
第三条查验工作应以服务群众为宗旨,以提高查验质量为目标,确保车辆及驾驶人信息的准确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查验工作职责第四条查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车管所各项工作制度;2. 认真负责,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 掌握车辆及驾驶人查验流程,确保查验工作规范、高效;4. 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建议;5. 参与查验工作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五条车管所查验工作职责:1. 制定查验工作计划,明确查验任务和目标;2. 组织查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查验水平;3. 监督查验工作质量,确保查验工作公正、高效;4. 建立查验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查验资料;5. 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持续改进查验工作。
第三章查验工作流程第六条车辆查验流程:1. 接待:查验工作人员热情接待群众,询问查验需求,提供查验指南;2. 填写查验单:查验工作人员指导群众填写查验单,确保信息准确;3. 实地查验:查验工作人员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底盘、轮胎等进行查验;4. 资料审核:查验工作人员对车辆及驾驶人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5. 颁发查验结果:查验工作人员根据查验结果,为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驾驶人查验流程:1. 接待:查验工作人员热情接待群众,询问查验需求,提供查验指南;2. 填写查验单:查验工作人员指导群众填写查验单,确保信息准确;3. 实地查验:查验工作人员对驾驶人进行查验,包括身份证明、驾驶证等;4. 资料审核:查验工作人员对驾驶人资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5. 颁发查验结果:查验工作人员根据查验结果,为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3)

技能认证机动车查验员考试(习题卷3)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79专项作业车的主要特征和要求不包括_______。
A)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B)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C)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D)装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固定可靠2.[单选题]12 评定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考评分值必须达到_____分以上。
A)80B)85C)90D)953.[单选题]66 办理_____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
A)大型客车B)重型牵引挂车C)城市公交车D)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4.[单选题]155查验员具有情形的,应当暂停查验员资格,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查验员资格。
A)篡改、伪造、变造、删除查验数据或者违规调整查验设施影响查验结果的B)私自跨行政辖区查验机动车的C)为未经查验、查验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查验的D)超越范围、职权查验机动车的5.[单选题]25对不符合工信部联通装〔2022〕3号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在产产品, 起,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
A)2022年5月1日B)2022年9月1日C)2022年4月1日D)2022年3月1日6.[单选题]办理注册登记时,属于查验不规范的_______。
A)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B)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C)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D)属于《公告》管理范围的,在有疑问时与《公告》数据比对A)允许临时B)不得C)经维修后可以D)缴纳管理费后可以8.[单选题]28 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受理岗不审查________。
A)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C)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D)机动车来历证明9.[单选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接受 、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三章查验员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2021最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38900-2020

XXXXXX检测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III)作业指导书XXXXX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0日发布 2021年01月01日实施目录关于《作业指导书》批准的通知各部门:XXXXXX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要求,编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版。
本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由《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四个层次的文件构成。
《质量手册》是纲领性文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支持性文件,《记录表格》是证实性文件。
为规范实本公司的检测程序和行为,进一步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客观反映公司检测质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 GB 38900-2020 和GB7258-2017等标准组织编制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为本公司开展检测工作提供一套完整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使每项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以全面地指导工作,控制检测质量。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现已通过审定,予以批准颁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公司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始终保持质量体系运行有效,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内容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授权质量技术部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作业指导书》第 2 版的管理部门。
XXXXXXX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订页汽车在使用过程中,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有关零件将不同程度地产生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或因意外事故而损伤,其结果不但使技术状况逐渐变坏、动力性下降、可靠性恶化、经济性变差,而且还会影响车容市容,甚至影响行车安全。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一、前言。
机动车查验工作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车辆合法合规行驶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提高查验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机动车查验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检验机构、车主及相关从业人员。
三、查验工作流程。
1. 预约登记。
车主或相关代理人应提前通过指定渠道进行查验预约登记,提供相关车辆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
2. 车辆接待。
查验机构接待车主或相关代理人,核对预约信息,接收车辆并进行初步检查。
3. 车辆检验。
查验机构进行车辆外观、内饰、动力系统、底盘系统、车身结构等方面的检验,确保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4. 数据录入。
对通过检验的车辆信息进行录入,生成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5. 结果反馈。
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车主或相关代理人,告知检验结果及下一步操作。
6. 证件领取。
车主或相关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查验机构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四、查验要求。
1. 查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查验工作。
2. 查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查验规程,不得违规操作或漏检车辆相关问题。
3. 车主或相关代理人应当配合查验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欺诈行为。
五、查验结果处理。
1. 合格车辆。
对通过查验的车辆,查验机构应当及时颁发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车主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不合格车辆。
对未通过查验的车辆,查验机构应当告知车主不合格原因,并指导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查验。
六、查验工作监督。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查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查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2. 车主及相关从业人员如发现查验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结束语。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车辆合法合规行驶。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三章查验员第四章查验程序和要求第五章嫌疑情形处置第六章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负责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本规范办理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查验业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可以按照本规范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和机动车查验相关标准组织实施机动车查验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查验工作组织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有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可以应用车辆信息自动采集、图像智能审核比对等新技术,提高查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通道式、一次性办结查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查验通道、查验区和停车区。
车辆管理所应当设置明显告知牌、标志标线,安排导办人员,提示群众备齐相关证明、凭证,引导需查验机动车进入查验通道,依次排队进入查验区。
在查验区受理业务、完成查验后,引导机动车进入停车区,并提示群众办理后续业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查验智能终端或者在查验区设置服务窗口录入机动车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预录入机动车登记相关信息,提高查验受理工作效率,避免群众多次往返业务大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年最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检测与诊断的目的是确定汽车的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明故障部位、故障原因,为汽车继续运行或维修提供依据,而严谨有序的工作规程是保障机动车验查的保障。
目录•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相关解读•相关问题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 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查验员资质4.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2、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
4.3、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
5、查验项目5.1、注册登记5.1.1、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按照规定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即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按照规定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即重型货车),按照规定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米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照规定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包括低速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下同),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按照规定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对车长大于9m的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按照规定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 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即重型货车和重型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 的挂车,按照规定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 对发动机后置的客车,按照规定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5.1.3、对按照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2.1、对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查验以下项目并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定载人数、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c) 5.1.2的a)、b)、d)~f)、h)~j)、m)、q)规定的项目。
5.2.2、根据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出厂日期和注册登记日期、用途的不同,还应当查验以下项目:a) 对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挂车,查验号牌放大号;b)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对卧铺客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c) 对车辆外廓尺寸、轴数和轮胎规格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存在疑问时,可增加查验;d)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e)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对安装有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的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和倒车辅助装置;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
5.3、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5.3.1、对因变更车身颜色或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颜色(或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确认车身颜色,并按5.1.2的d)、e)、i)、j)和5.2.2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因变更使用性质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还应按5.1.2的m)~q)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2、对因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核对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按5.1.2条的d)、e)、i)、j)、m)~q)和5.2.2的a)、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有疑问时还应查验核定载人数及外廓尺寸。
5.3.3、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3.4、对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按5.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5、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按5.1.1、5.1.2的a)~f)、h)~j)、m)~q)及5.2.2b)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6、对因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车辆号牌、车辆外观形状和轮胎完好情况,并按5.1.2的d)、e)、i)、j)和5.2.2 a)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3.7、对因重新打刻发动机号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查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和车辆号牌。
5.3.8、对自动挡乘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及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申请变更备案的,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5.4、其他业务5.4.1、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查验发动机号码,并按5.2的规定查验机动车,但5.2.2a)规定的项目除外。
对非专用校车,应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喷涂粘贴的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但办理转移登记的非专用校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为辖区内学校或者已取得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5.4.2、对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5.1.2的d)、e)、i)、j)、m)~q)、5.2.1的a)、b)和5.2.2的a)、c)的规定查验机动车。
5.4.3、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
5.4.4、在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专用校车和喷涂粘贴有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的非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对专用校车,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对非专用校车,应分别核定乘坐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和初中生时的学生数和成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