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之欧阳体创编

目录前言II1 规模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界说14 检验员资格管理15 检验项目26 检验工作要求47 特殊情形的处理68 检验监管工作要求6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检验记录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检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依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取代GA801—《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
与GA8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更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规模(见第1章,版的第1章);——修改了“检验员”的术语和界说(见3.2,版的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授权”的要求(见4.1);——增加了检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检验员可以检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检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检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版的4.1);——增加了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的职责(见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挂号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检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 c));——删除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记时的检验项目要求(见版的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机动车的检验项目(见5.3.1,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挂号证书环节的检验项目(见5.3.2,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版的5.4.3);——修改了检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版的6.1);——增加了专门检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检验员随身检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检验员检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修改了检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版的6.5);——增加了检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修改了检验平装置置的要求(见6.14,版的6.11);——修改了审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版的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检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检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年夜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申请转移挂号或者变动迁出的已注册挂号机动车,不便利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检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车辆管理所依照5.3.1的规定检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增加了机动车检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删除“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版的6.3);——删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平安技术标准增加检验项目,根据处所性律例或处所政府规章扩年夜平装置置的配置和检验规模”的要求(见版的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管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平安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检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检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外检培训

A.4 测量过程记录 A.4.1 人工测量过程记录
人工检验的整个检验过程应进行全程摄像记录。 A.4.2 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检验过程记录
仪器测量过程中应由仪器实时自动保存测得数据和车身正面、侧面 的测量照片并上传至监管系统,照片及数据不能人工修改。 [条文理解] ⑴ 采用人工检验时,整个检验过程应在固定区域进行并全程录像,在本 地存储备查。 ⑵ 采用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检验时,应拍摄能反映车身正面和侧面的彩 色照片,照片应能覆盖整个车头并能清晰分辨号牌号码。宜在车辆左前 方45°和右后45°拍摄车辆照片。
2、车辆特征参数检查——整备质量(8)
B.3 应用地磅的测量方法 B.3.1 将车辆平稳缓慢行驶至地磅上,等平稳静止后,测得整备质量。 B.3.2 挂车的整备质量可先测得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牵引车的整备质 量,然后计算得出汽车列车的整备质量与牵引车的整备质量的差值,作 为挂车的整备质量。 B.4 应用轴(轮)重仪的测量方法 B.4.1 轴(轮)重仪测量时应保持被测车辆保持水平,将车辆依次逐轴 (对并装双轴和并装三轴视为一轴)平稳缓慢行驶至测量台,等平稳静 止后,测得该轴轴荷;计算所有轴荷之和,计为该车的整备质量。 B.4.2 对于挂车的整备质量测量方法同B.3.2 。
4、安全装置检查——防抱死制动装置(32)
——检验车辆防抱死制动装置自检功能时,以下 两项要求应同时满足才视为正常: (1)点火开关打开,防抱死制动装置通电后,立即 对系统的零部件进行自检。在这个测试中,单独的零 件和阀被测试,阀的工作声音(咔啦,咔啦……)能 够听到。不同的ABS系统和不同的制造商,阀的测试 顺序和持续时间可能不同。 (2)点火开关打开,防抱死制动装置通电后,ABS 警告灯亮几秒钟,然后在系统成功自检确认没有故障 后,警告灯自行熄灭。
客车灭火性能最新要求及检验查验指南

1.3 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 安全要 求 》相关规 定
第 4.3.6.1条 应 在 驾 驶 员 座 椅 附 近 提 供 一 受 不 /『\于 600mm x 200mm x 200mm的 空 间 , 用 来 安 装 一 个 灭 火 器 。或 者 提 供 两 处 不 小 于 400mm×1 00mm ×1 OOmm@空间 ,用来 安装 两个 灭 火器 ,其中一个靠近 驾驶员座 椅。
一 Trafic P。licY目墨圜
之/应 朝阳
近 年来 ,客 车运行 过程 中起火 燃烧 类事 故 多发 , 合人 民群众 生命财产 带来 了巨大损 失 。为提 升客车灭
性 能 要求 ,201 7年 9月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 验检疫 总 昌、国家标 准化委员会先后发布 了GB7258-201 7《机 功车运行 安全技 术条 件》、GB13094—2017《客车结 勾安全 要求 》、GB34655—2017《客车灭 火装 备配 置 要求 》等 多项 国家标 准 ,对客车 灭火性 能提 出了许 多 折规 定 。上 述标 准已于2018年 1月1日起 实施 ,为使 机 I力车安 全管理 人员能正 确地理 解上述 标准规 定 ,本 文 整理 了201 8年 前 后有关客车 灭 火性 能要 求 的相 关国 家及行业标 准 ,分析 了不 同时 期标 ;隹要求 的差 异 ,并 惺出了对 机动 车安全技 术检 验、查验相 关要求进 行修 玫 的意 见 建 议 。
第 5 2.6.2条 灭火器 :乘 员舱 内应配备灭火器 ,应 保证 至 少一 个 照管 人员 座椅 附近 和驾 驶 员 座椅 附 近 各 有1只至少2kg重RO,ABC型干 粉灭火器 ,其 要求应符 合 GB4351.1《手 提式 灭 火器第1部分 :性 能和 结构 要 求 》的规 定 。灭 火器 的安 装位 置 应清 楚或 清 晰标识 , 在紧 急情况下 便于取 用 。灭 火器的 压力表 应在不 移动 灭火器 的条件下能观察到压 力情况 。
郑州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平台升级改造项目

郑州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参数要求一、概述1.1 项目背景郑州公安局机动车检测中心2014年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建设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平台,其中软件平台使用的是公安部无锡交通科研所免费配发的全国统一版检验监管系统软件,硬件配备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中日均检测量3000笔以下的参数配置,经过几年的发展,由于郑州市车辆数量的发展和新车6年免上线检测政策的实施,以及检测站社会化的推广(目前全市已经达到44家),检测中心这几年检测车辆业务量呈曲线形增长。
根据检测中心2016年3月至9月份检测量的统计,其中有两个月超过70000辆,达到了公安部对于日均检测量3000笔以上的支队的硬件配备标准,需进行硬件设备升级。
另外,公安部要求视频监控控制系统等软硬件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建设,而郑州市公安局检测中心目前没有建设视频监控控制系统软件平台,无法对检测线全流程视频监控。
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多和机动车检验监管平台的版本升级,现行郑州市检验监管平台和联网系统已无法满足公安部对机动车检测的考核要求。
依据郑州机动车检测业务现状,需升级检验监管系统,研发机动车检测视频分析系统、机动车检验监管数据分析系统、机动车检验预约系统,通过本次系统建设,建立机动车检测统一监管服务,拟定检验监管视频接入统一规范、机动车检验预约规范,保障郑州市检测站可按照规范接入统一服务,加强政府部门对郑州市机动车审验的监督管理。
提升机动车检测机构审车服务水平。
1.2 现状分析软件系统包括检测控制软件和业务管理软件两部分,对于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标志远程打印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需安装检验合格标志打印客户端软件。
软件系统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业务管理软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软件系统间以Web Service接口方式实现数据关联共享,接口设计符合附录B的要求,接口调用规范符合附录D的要求。
培训材料-外检人工检验1

1、转向系检查。转动方向盘,检查转向器固定情况;检查转向机构各 部件紧固、锁止、限位情况;检查在转向过程中有无干涉或者摩擦痕 迹/现象;检查是否固定。检查转向系各部件是否正 常。
2、传动系检查。检查变速器、传动轴、万向节、中间轴承及支架有无 裂纹、松旷和漏油现象。
3.临时检验 除定期检验之外,在某些情况下,汽车要做临时检查。例如: ①新车或改装车领取临时号牌时: ②机动车久置不用后,重新使用时: ③机动车受到严重损坏,在修复之后,上路之前: ④国外、境外汽车经批准在我国境内短期行驶时: ⑤车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春运期间的营运车)等。 4.特殊检验 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的检验。例如对改装车辆、
路试检验:路试行车制动检验(1)对于不适用于仪器设备检验的车辆;
(2)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 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路试驻车制动检验。
人工检查车辆唯一性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要 求在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前首先要对车辆进行唯 一性认定。
四 人工检验
(一) 机动车的定义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 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 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 车。 1、三轮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3个 车轮的货车。 2、低速载货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4个 车轮的货车。
(三)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最少检验时间
检验工位
非微营型运载小 客型汽、车 货载微汽客型车汽载(车客三(汽挂轮非车车汽营除车运外除小)外型、)、载、摩三托轮车车汽、
《GA 801-2014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 品编号;
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 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 锤);
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 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 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
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 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 A,2013 年版的附录 A); ——增加了表 A.1 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 A); ——修改了“表 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 C,2013 年版的附录 C); ——增加了附录 D(见附录 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 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 张宝文。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801—2008、GA801—2013。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3年度)

2013/03/01
4
GA/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2013/01/09
2013/03/01
5
GA/T 1008.1-2013
常见毒品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第1部分:鸦片中五种成分
2013/01/16
2013/03/01
6
GA/T 1008.2-2013
2013/03/01
11
GA/T 1008.7-2013
常见毒品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第7部分:安眠酮
2013/01/16
2013/03/01
12
GA/T 1008.8-2013
常见毒品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第8部分:三唑仑
2013/01/16
2013/03/01
13
GA/T 1008.9-2013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火灾危险性分级
2013/08/12
2013/08/12
56
GA/T 536.7-2013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7部分:易燃气雾剂分级试验方法
2013/08/12
2013/08/12
57
GA/T 1083-2013
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Windows操作系统日志检验技术规范
2013/05/27
2013/06/01
51
GA/T 1072-2013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工作规范
2013/06/24
2013/10/01
52
GA/T 1073-2013
2024年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专业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专业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多选题1.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进行审查。
A、使用性质B、标志图案C、标志灯具D、警报器参考答案:ABCD2.对计算机系统提示机动车属于查验退办机动车或者嫌疑违规机动车型的,查验业务岗应当。
A、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B、重点检查机动车整改项目或者涉嫌违规项目C、留存相关照片(视频)D、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未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等业务参考答案:ABCD3.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A、客车B、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C、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D、轿车参考答案:ABC4.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号修改单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厂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A、平板式货车B、平板式挂车C、仓栅式货车D、仓栅式挂车参考答案:ABCD5.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
A、电子照片B、电子签名C、电子印章D、电子证照参考答案:BCD6.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查验,重点查验是否符合规定。
A、车辆外廓尺寸B、座椅布置和固定C、轮胎规格D、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参考答案:ABCD7.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下列属于安全装置的查验。
A、车载灭火器B、形式记录装置C、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D、盘式制动器参考答案:CD8.依据《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规定,注册登记时,对进口机动车查验。
A、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色和光色B、车速里程表指示C、排气管布置D、中文警告性文字参考答案:ABCD9.对办理免委托跨省异地检验的摩托车,要审核,在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查验员资格管理15查验项目26查验工作要求47特殊情形的处理68检验监督工作要求69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7附录A(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9附录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11附录C(规范性附录)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17附录D(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18参考文献21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与GA801—201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年版的3.2);——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年版的4.1);——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的c));——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年版的5.2);——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年版的5.4.1);——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节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年版的5.4.2);——修改了需要监督解体的报废机动车的具体车辆类型(见5.3.3,2013年版的5.4.3);——修改了查验场地和设施的要求(见6.1,2013年版的6.1);——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增加了查验员随身查验工具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本要求(见6.3、6.4);——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的要求(见6.6);——增加了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见6.9);——修改了查验车辆外廓尺寸的要求(见6.12、2013年版的6.5);——增加了查验车辆整备质量的要求(见6.13);——修改了查验安全装置的要求(见6.14,2013年版的6.11);——修改了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要求(见6.15,2013年版的6.6);——增加了“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见6.17的g));——增加了“监督报废机动车解体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的要求(见6.18);——增加了“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不方便回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的,转入/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5.3.1的规定查验机动车”的要求(见6.19);——增加了机动车查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见6.21、6.22和6.23);——删除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3);——删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增加查验项目,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扩大安全装置的配置和查验范围”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6.8);——修改了《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的上报要求(见7.2,2013年版的7.2);——增加了检验监督工作要求(见第8章);——修改了表A.1中“车辆外观形状”、“核定载人数”、“车辆外廓尺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13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表A.1中“整备质量”项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修改了“表C.1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3年版的附录C);——增加了附录D(见附录D)。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吴云强、孙巍、张军、李健、赵卫兴、是建荣、罗跃、包威、张宝文。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801—2008、GA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查验员进行资格管理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查验inspection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3.2查验员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4 查验员资格管理4.1 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具有查验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
4.2 查验员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
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及工作职责如下:a) 初级查验员可以对摩托车、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进行查验;b) 中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初审,指导初级查验员的查验工作;c) 高级查验员可以对所有类型机动车进行查验,进行嫌疑车辆调查取证、违规机动车产品上报审查,指导中级和初级查验员工作,对中级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
4.3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国高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并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4.4 查验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
4.5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查验员资格管理规定,明确查验员培训考试、查验员资格证书年度审验及查验员日常管理等要求。
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5.1.2 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查验以下项目:a) 对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查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b) 对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汽车安全带;c)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外廓尺寸、轴数、轴距和轮胎规格,对所有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查验整备质量;其他类型的机动车在有疑问时查验;d) 对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e) 对除半挂牵引车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f)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客车[即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查验灭火器;g)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查验行驶记录装置;h) 对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查验应急出口和应急锤;对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还应查验乘客门数量;i) 对危险货物运输车、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下同),查验外部标识、文字;对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查验是否喷涂了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对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查验是否喷涂了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对教练车,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j)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k) 对残疾人专用汽车,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l)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停车指示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学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员座椅(位)、汽车安全带、应急出口和应急锤(逃生锤);m) 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是否超过100km/h,对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是否大于80km/h;n) 对车长大于8m的专用校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辅助制动装置。
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查验前轮是否装备了盘式制动器;o) 对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死制动装置;p) 对专用校车及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查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q) 对校车和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查验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