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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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道公路及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工作。

其余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实行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区)公路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三级负责制度。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公路局或管理处养护管理部门应分别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各级养护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有关桥梁养护工作。

第五条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桥梁的经常检查工作。

协助上级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提出向市公路局建议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

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指挥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组织实施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审核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提出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监督、检查县公路局或管理处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县公路局(管理处)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及设计方案。

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四)组织编制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报市公路局领导审定。

负责组织车辆过桥时的现场检测工作。

(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5-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 “四个一”岗位职责

15-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 “四个一”岗位职责

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四个一”岗位职责第一条桥梁“四个一”指县(市、区)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针对辖区内每一座管养桥梁,落实一名行政领导、一名技术员、一名路政员、一名养护员。

第二条县公路局、高管处主要负责人职责:对“四个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签发“四个一”责任人任命文件,监督检查“四个一”责任人工作情况。

签署“四个一”行政领导人责任状,签阅《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及时解决桥梁管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四个一”行政领导人主要职责:1、签署技术员、路政员、养护员的责任状,并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其工作。

2、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运营情况,审查《桥梁经常检查报告》,研究解决桥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负责编制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安排落实桥梁小修保养工作。

4、负责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工作。

5、主持编制上报重要桥梁、特大桥应急预案和四、五类桥梁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组织处置桥梁应急事件。

6、对负责管养的桥梁定期进行现场检查:一、二类桥梁每季度一次,三、四、五类桥梁每旬一次。

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检查时复核技术员实施的桥梁经常检查情况,记录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四个一”技术员主要职责:1、指导桥梁日常巡查,定期查看桥梁巡查记录。

2、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要求的检查内容,定期对负责管养桥梁进行经常检查:一、二类桥梁每月一次,三、四、五类桥梁每周一次。

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根据桥梁经常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新发现桥梁病害和原有未处治病害发展情况,同时将需要日常重点监控内容告知桥梁养护员。

实施桥梁经常检查可同时进行桥梁小修保养考核工作。

检查结束后按规定编制《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同时填写《桥梁经常检查情况汇总表》)提交上级。

4、按规定编制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小修保养,对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维护更新桥梁养护技术档案,以及组织桥梁养护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四个一”路政员主要职责:1、按规定对负责管养桥梁进行巡查,对桥上检查每天一次,对一、二类桥梁桥下检查每周一次,对仍维持交通的三、四类桥梁桥下检查每天一次,填写巡查记录。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坚持管理与生产分工、小修与保养分离的管理模式,并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公路局是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招标文件编写,标底编制,招投标组织以及养护质量监督控制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路局是市公路局授权的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代表,协助市公路局筹集资金和养护招投标工作,主要承担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公路站是公路养护的基层生产单位,在道班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组建企业建制的各级公路养护公司,充实人员、调整和配备机具、申办养护资质,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市公路局根据公路养护里程,依据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定额及编制办法,结合两个系统(GPMS和CBMS)运行结果进行资金测算,制定年度小修保养投资建议计划,报送省厅公路局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市公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要把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县级公路局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公路局核查。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保障通行”的原则。

第三条在公司所辖高速公路路域范围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缺陷责任期内的公路,在尾工或缺陷施工时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作业类型及程序第四条按养护施工作业内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分为:(一)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检测、除雪防滑、应急维修等养护作业。

(二)高速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维修工程等施工作业。

第五条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应根据养护施工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一)长期养护作业。

指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2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二)短期养护作业。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4 个小时且小于或等于2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三)临时养护作业。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 4 个小时的各类养护施工作业。

(四)移动养护作业。

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30 分钟的动态养护施工作业。

移动养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向高速交警部门及路产管理部门办理涉路审批手续。

第三章施工作业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施工现场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有序;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

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公路养护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第三章桥梁检查制度第四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

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

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白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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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省干线公路病险桥梁养护管理,保障公路设施运营安全,依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国道、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病险桥梁(病险隧道参照管理)的养护管理工作。

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

第二章应急处置
第四条桥梁巡查人员工作中应携带红色旗帜、锥形标志等物品,发现桥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进行现场布控,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五条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接到桥梁运营异常情况报告,或在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对桥梁进行现场处置,确保桥梁及行车安全,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在接到桥梁出现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查明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安排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定期检查,进一步完善桥梁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复核
第七条桥梁经定期检查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应及时组织专家工作组进行论证复核,并依据专家意见形成《病险桥梁复核报告》。

《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桥梁概况,病害描述及分析,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意见,桥梁现场处置措施,后续工程处治或桥梁特殊检查建议,并附桥梁定期检查数据、专家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经市公路局复核评定为四、五类的中桥、大桥及特大桥,以及需要安排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其《病险桥梁复核报告》应报备省厅公路局。

省厅公路局应及时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四章动态监管
第九条对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自发现之日起至维修改造完毕、技术状况恢复至一、二类开放交通期间,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逐级上报。

第十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市公路局必须完善桥梁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运营不出现安全事故。

对三类技术状况桥梁,现场要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和必要的减速、限行设施。

对四类技术状况桥梁要严格进行交通管制,禁止大型、重型车辆通行,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并要加强值守,必要时及时封闭交通。

对未实施交通封闭的三、四类桥梁,应根据桥梁复核意见设置限载、限速等标志或设施。

对五类技术状况桥梁要坚决封闭交通,并立即安排工程改造,同时组织做好道路绕行和向社会发布通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对三、四、五类桥梁,使用年限较长、设计荷载标准低的桥梁,特大桥梁和具有特殊结构的桥梁,交通流量大、重载交通较集中的桥梁,浅基础桥梁等,市公路局要专门登记造册,逐桥明确责任人,制定监控方案,做好监控记录,进行重点监控。

同时,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要加大巡查、检查频率,及时上报桥梁管养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五章维修改造
第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时,应预留专项资金用于病险桥梁应急处置、抢险抢修、加固改造和工程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经复核被评定为三、四、五类技术状况后,应根据桥梁复核或特殊检查结果及时安排进行维修改造设计,尽快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或改建。

第十四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确定:
(1)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小于10万元的,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小修保养计划。

(2)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报省厅公路局备核。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3)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3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一般由市公路局首先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并报省厅公路局审核认定后,再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省厅公路局审核、批复。

由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

(4)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的加固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大于1000万元的,由省厅公路局(或委托市公路局)负
责组织工程实施并验收。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危桥改造计划或改建工程计划。

第十五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审计等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桥梁抢险抢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__县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__年第__周(日)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报告表》
____县公路局(高管处)___年__月第__周(日)三、四、五类桥梁动态监管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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