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税费返还手续费文件规定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最高限额是多少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最高限额是多少【问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有返还的最高限额吗?【答案】根据《关于进一步递送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21〕11号)第三条的规定:(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费投与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某类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原料缴委托加工消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付款代收手续费。
关联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收其他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五)戎昭税务机关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手续费。
(六)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按中巴车支付15元手续费。
(七)税务机关委托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额1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结算。
委托有关单位代售印花税票按不超过代售金额5%支付手续费。
(八)税款委托邮务邮政部门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按不税赋超过增给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
(九)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等税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混杂、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必超过代征税款约的5%支付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文件

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文件
随着我国税收体制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税种。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设立了多种缴税渠道,并收取了一定的个税手续费。
然而,这些手续费对于一些纳税人来说,可能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负担。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税务部门出台了个税手续费返还政策文件。
该政策文件规定,对于全国范围内缴纳个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根据其实际缴纳的个税手续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具体返还比例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和缴纳方式而定。
例如,对于通过网上缴税渠道缴纳个税的纳税人,其个税手续费返还比例为50%;而对于通过银行柜台缴纳个税的纳税人,则返还比例为30%。
此外,政策文件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返还细则。
例如,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税务部门将根据该申报表计算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中的个税手续费。
在计算返还比例时,将以该申报表为准,对纳税人的实际缴纳情况进行核实。
此外,政策文件还对返还资金的发放做出了规定。
根据该文件,纳税人应当在申报表提交后的一个月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个税手续费。
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返还资金,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或投诉。
该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广大纳税人减轻了一定的负担,也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同时,政策文件也对税务部门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加强对个税手续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返还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相信在政府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下,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缴纳将更加规范和便利。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企业收到三代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三代手续费返还的账务处理O1什么是个税手续费返还?"三代"是指哪三代?个税手续费返还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简称)个税的奖励,根据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贝。
"三代”的具体范围在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有明确规定,以下为文件中规定的原文:(-)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02企业收到三代手续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举个例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收到21200元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其中,拿出15000元用于奖励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则相关处理如下:收到个税手续费时:借:银行存款21200贷:其他收益20000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200PS: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3%的征收率,记入应交增值税中。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一、收到手续费收入时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一定要记得缴纳增值税哦二、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其他人员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政策依据*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是包含手续费返还收入的,具体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4500d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83.png)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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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065
颁布时间:1995-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者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建档登记,定期联系。
对于经常发生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对办税人员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帮助解决代扣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对故意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其工作的,税务机关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的代扣代缴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2日(94)财预字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管理,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积极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有关代扣、代
收手续费的规定,现就有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
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
按月办理退库。
其中,属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
征收机关提出退税数额,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并送省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财政部委托省级中企处按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再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复征收机关退税;属于地方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商地方财政同意后,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二、征收机关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专项用于支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不得用于征收机关自身经费。
代扣、代收单位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使用,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照代扣、代收质量和代扣、代收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
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
五、年终,征收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保送有关代扣代收税款、代扣代收手续费提取及支付情况的报表。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发布的有关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