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条:总则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规范,以限制和监管成员之间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在成员之间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二条: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成员政府直接或间接地为了促进其国内产业或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补贴可以采取财政拨款、贷款、减免税收、政府采购等形式,也包括在国内市场上提供特殊的金融、贸易和投资条件等方式。
第三条:明确禁止的补贴本协议对一些补贴措施做出明确禁止。
例如,禁止对出口商品提供补贴,以及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和产生贸易扭曲的补贴措施。
第四条:可允许的补贴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补贴措施被允许存在。
这包括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而采取的补贴措施,以及为了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补贴措施。
第五条:反补贴措施的定义反补贴措施是指成员国为了对抗其他成员国采取的补贴措施而采取的措施。
反补贴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免受其他成员国补贴措施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调查程序本协议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程序。
成员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向WTO 申请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对涉及的进口商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第七条: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本协议强调了倾销和补贴之间的联系。
成员国应当在进行倾销调查时,同时考虑到对应进口商品享受的补贴措施,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贸易。
第八条:解决争端的机制本协议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机制。
成员国之间对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争端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九条:技术援助和合作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本协议,发达国家承诺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合作。
第十条:过渡安排和宽限期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本协议规定了过渡安排和宽限期。
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补贴政策,以逐步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第十一条:最后条款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适用WTO框架下的一般规则和程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文翻译全文第一部分:概述第一条目的与范围第二条定义1.补贴:涉及政府提供的财政或经济支持措施,给予特定业务或产业以利益或福利的行为。
2.反补贴措施:为对进口补贴商品采取行动的措施。
3.企业:指对任何经济活动负责的规划、组织、集中和控制的任何实体。
4.政府:指各国政府或联邦、州、地方政府以及这些政府所辖任何公共机构。
5.补贴政策:指由政府实施的、有关补贴的相关法律、法规、法案和其他程序。
第二部分:补贴措施第三条补贴的性质补贴可以是直接支付的款项,包括政府赠款或贷款,以及政府提供的资金;或者是通过减免税收或特殊贷款条件等间接给予的经济支持。
第四条禁止的补贴措施1.对出口者或者特定商品的支付国内补贴。
2.鼓励产生、使用或者接受特定出口而支付的补贴。
3.对本国采购的特定商品支付的补贴。
4.补贴的支付与出口性质或者程度直接相关。
5.其他补贴措施,使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得到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五条非禁止补贴措施本协议规定的禁止补贴措施以外的补贴措施被认为为非禁止补贴措施。
这些补贴措施可能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被禁止。
第六条有害补贴如果另一WTO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国的某种补贴对本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可以要求所涉及的补贴所属成员实施或维持的补贴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部分:反补贴措施第七条损害证据和因果关系的确定采取反补贴措施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所涉及的补贴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并确定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八条临时反补贴如果经过初步调查,存在足够证据表明所涉及的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调查成员可以立即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九条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暂停如果最终调查发现实质上未发生补贴,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补贴或其支付无法正式证明,成员应立即暂停临时反补贴措施。
第十条对进口商品的反补贴措施在调查发现进口商品得到了补贴支持,并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成员可以采取正式的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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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主讲人:俞斌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第一节补贴原理第二节 WTO补贴与反补贴概述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第五节补贴与反补贴对策案例第一节补贴原理补贴的定义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影响1.1 补贴的定义联合国编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版》的定义:补贴是政府单位,包括非常任政府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或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或价值,对企业作出的现期无偿支付,同时补贴由常住生产者或进口商领取。
如果是常住生产者,补贴的目的在于影响其生产水平、产出的销售价格或从事生产的机构单位的收益。
补贴对营业盈余的影响正好与生产税相反,在此意义上,补贴相当于负生产税。
P143 WTO的ASCM对补贴的定义1.1 补贴的定义我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对补贴的定义(从进出口贸易角度给出的):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个定义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一样。
我国的财政补贴的定义更着重国家意图,例如对出口补贴的定义更着重于对出口厂商的影响(其目的必须是降低出口价格或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联合国的定义则更着重对企业或从事生产机构的收益和价格的影响方面。
补贴相当于是负税收1.2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公共产品的存在公共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排除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可能性,同时在消费者不为该产品支付费用时,可以将此类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即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垄断的存在3.外部效应的存在.信息失灵的存在.收入分配不公的存在1.3 补贴的形式.按补贴给予的透明度:明补和暗补.按补贴的内容来分 :价格补贴 ,亏损补贴 ,出口补贴 ,财政补贴 (税前还贷)等等.按补贴的来源 :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1.4 补贴的影响补贴对国民经济生产和生活往往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1,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达到分配公平的目的;2,可以调节和协调国民经济结构,例如对国内某些产业尤其是薄弱产业的补贴可以直接促成该产业的成长和发展。
负面影响:1,扭曲市场信号,使得生产者不按市场规律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2,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甚至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本大量涌入补贴行业的局面;3,造成一些企业钻补贴政策的空子,从而使企业的精力集中在获取补贴上,而不是专心于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益上。
政府补贴预期收益表百万美元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产生《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补贴的专向性2.1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产生原因:–一方面,补贴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被世界各国广泛运用,–另一方面,各国纷纷使用反补贴措施抵制补贴的侵害,维护本国企业的公平竞争地位,产生:– 1979年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和使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第23条的协议》通常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是GATT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第一个较为系统的法律文件。
为诸边协议,只有20多个缔约方参加。
– GATT乌拉圭回合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ASCM)。
该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2.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1)不仅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引入了―专向性补贴‖的新概念;P144 (2)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三个基本类型,并分别予以规范;P145(3)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得比以往更为具体和详细;(4)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反补贴争议解决程序的力度;(5)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协定采取一揽子接受方式,该协议具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
2.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ASCM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 P143定义: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补贴的特点:–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仅指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公司等公共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第四,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的补贴。
–第五,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补贴形式补贴在形式上多种多样:–直接资金转移(如贷款、赠予和股本注入)–潜在的资金和债务的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收入的减免(如税收优惠)–以优惠价格提供或购买商品或劳务(如政府采购行为)等与财政收益有关的措施。
2.4 补贴的专向性 P144定义: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所享受的待遇。
判断标准:2.4 补贴的专向性判断标准:–第一,当补贴授予当局确定或根据立法确定某项补贴只限于某些企业时,该项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第二,补贴授予当局为获取补贴或补贴的数量设置,或根据立法确定客观标准与条件,一旦符合要求就自动获得补贴,且这类标准和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而且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文规定,这时,补贴具有专向性。
–第三,虽然表面为非专向性补贴,但如符合下列情况仍有专向性:补贴由有限数量的特定企业使用;由特定企业优先使用;向特定企业提供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由补贴授予当局自行作出授予决定。
–第四,对限于授予当局管辖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特定企业的补贴。
–第五,所有禁止性补贴。
2.4 补贴的专向性企业专向、行业专向、地区专向和禁止性补贴非专向性的补贴是非反补贴性的,或者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 P145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3.1 禁止性补贴定义: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维持的补贴。
成员方实施该类补贴的后果: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类型:–(l)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作为独立条件或多种条件之一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出口补贴);–(2)作为独立的条件或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提供的补贴。
附件1 〈出口补贴例示清单〉附件1 〈出口补贴例示清单〉1/2(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或产业的直接补贴;(2)给予出口企业的货币留成计划或其他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3)政府提供或授权的,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更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4)政府或其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指令计划的方式,对供出口货物生产的进口或国内产品及服务提供的条件,优于供国内消费货物生产的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及服务的条件;(5)出口直接税,或由工业或商业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特别延期。
(6)与出口或出口业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以直接税为基础而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附件1 〈出口补贴例示清单〉2/2(7)对出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间接税的免除程度超过对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8)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前期累计间接税的免除或延期,超过用于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生产或服务的前期累计间接税的免除或延期;(9)对出口产品生产中消耗的进口费用的免除或退税,超出对进口投入的免除或退税;(10)政府(或由政府控制的专门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其利率不足以弥补这类计划长期操作费用和损失的开支;(1l)政府(或政府控制的专门机构)所给予的出口信贷利息低于市场实际资金利率。
3.2 可申诉补贴定义: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协议规定: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补贴的定义)而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对另一成员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使根据GATT1994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内产业–定义: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但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或他们本身为自其他国家进口的补贴产品或同类产品的进口商,则―国内产业‖一词可解释为指除他们外的其他生产者。
(16.1)损害–定义:对一国产业的实质损害、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的建立的实质阻碍。
利益丧失或减损该概念在GATT中有很长的历史。
对于补贴,典型的情况是,一成员认为,作为另一成员关税约束的结果,它本应获得的改善的市场准入机会,因为另一成员给予补贴的影响而受到削弱。
严重侵害 1/3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如何认定严重侵害:–来自另一成员的出口产品进入补贴成员的市场时,或进入第三国市场时,被代替或受到阻碍;–与同一市场中的另一成员同类产品的销售相比,造成大幅度削低、价格抑制或价格压低;–补贴产品在同一市场中造成大量的销售损失;–补贴导致补贴国家在某一初级产品的世界市场中的分额增加。
严重侵害(例外) 6.7 2/3禁止或限制申诉方相同产品的出口或进入有关第三方市场;对特定产品实行贸易垄断或国营贸易的进口方政府由于非商业原因,决定其进口从指控成员方转移到另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自然灾害、罢工、交通破坏,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申诉方出口产品的生产、质量、数量,或价格受到重大影响;存在限制申诉成员方出口的协议安排;申诉成员方可供出口产品的自愿减少(包括申诉成员方国内或地区内企业将出口自动转移到新市场);出口产品不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技术要求和其他法规要求。
严重侵害 3/3由于证明补贴的不利贸易影响在很多情况下较为困难,因而ASCM规定,下列情况的补贴应认定为严重损害的依据:(6.1)–一项补贴超出产品总价值的5%;–弥补某产业经营性亏损的补贴;–弥补某企业经营性亏损的补贴,这种补贴既不是一次性的措施,也不是为解决企业长期发展和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提供的补贴,而是定期和重复提供的补贴;–直接的债务免除或授予补贴以偿付债务,即申诉成员方只需证明这一补贴存在,而给予补贴的成员方则需证明这一补贴未造成申诉成员方利益的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