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概述

合集下载

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定义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对国际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一,对进口国而言,其国内相关产业生产的产品将不得 不与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的占据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进口产品进行 竞争,而可能受到损害。 第二,对出口国而言,补贴国给予其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 能会削弱其他成员向该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因为与进口产 品相比,国内产品可能因得到补贴而享有不公平的价格优势。 第三,就国际市场而言,一些成员国的出口可能受到影响, 这是因为在第三国市场上,一些成员的商品竞争力在与得到出口 补贴的成员的商品竞争时被削弱。
对于禁止性补贴,当某一成员方 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在授予或保持某项 被禁止的补贴时,该成员方可要求与该另 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涉及的措施被认定 是一项被禁止的补贴,则专家小组应建议 实行该补贴的成员方立即撤销该项补贴。 为此,专家小组应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 回该请求,否则应授权原诉成员方采取适 当的反措施。
对于可诉补贴,若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由另一成 员方所授予或保持的本协议第1条所指的任何一种补贴, 导致了对其国内产业的取消、损害或严重妨碍等伤害,则 该成员方即可请求与该另一成员方进行磋商。若专家小组 或上诉机构关于判定对另一成员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 贴存在的报告被采纳,则授予或保持该补贴的成员方即应 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这些不利影响或应撤销该项补贴。 若 在自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之日 起的6个月内,受指控的成员方仍未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补 贴的不利影响或撤销该项补贴,且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则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驳回该请求,否则它可授权申 诉的一方采取反措施,这些措施应与被判定存在的不利影 响的程序及性质相称。
承诺
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 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 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 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协议》第18条规定,在调查当局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决 之后,出口成员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征收反补贴税可以自愿承诺取消 或限制补贴,或提高价格以消除损害影响。对于这种自愿承诺,调查当 局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当局认为不能接受承诺,应向出口商提出 其认为的理由、并为出口商提供修改承诺内容的机会。如果是调查当局 主动提出要求出口商作出此类承诺,应获得其所属出口成员方的同意。 调查当局与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之间一旦达成有关承诺的协议,调 查应当终止。调查当局可以要求出口成员方或出口商提供履行承诺的情 况,如果一旦发现其违反承诺,调查当局可以立即适用临时措施,并且 其适用可追溯至采取临时措施之前90天的有关产品进口。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补贴概述 • 反补贴措施概述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践应用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争议与挑
战 • 政策建议与对策研究
01
补贴概述
定义与分类
补贴定义
补贴是指政府或企业为减少资源消耗 、促进环境保护、提高生产效率或改 善社会福利而给予的经济援助。
02
反补贴措施概述

补贴的国际规则与标准
要点一
国际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协议),对成员国的补贴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该 协议规定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 标准和程序。
要点二
标准
根据SCM协议,禁止性补贴是指对进口产品提供国内补贴 ,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低于进口产品价格,从而对进口国造 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虽然不直接 对进口产品提供国内补贴,但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低于进口 产品价格,从而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 贴。
补贴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补贴 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 诉补贴。
补贴的目的与影响
目的
补贴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目标,如促进经济增长、 提高就业率、改善民生等。
影响
补贴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发 展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过度补贴可能导致资源 浪费、环境污染、市场扭曲等问题。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

补贴与反补贴的理论综述2.1 补贴与反补贴的由来“补贴”力一词由来已久,早在自由资本主义贸易初期,政府为了支持本国出口商占领国际市场而给予出口商以扶持和奖励。

世纪一世纪中叶的欧洲,西欧各国如英国、法国等国,均实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

在当时的重商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金银被看成是一国财富的主要标志,因而各国通过各种手段千方百计地获得金银。

获得金银的重要手段就是把本国的商品卖给别国的居民。

各国政府为了能够扩大出口,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补贴,以换取最能代表国家财富的金银币。

斯密在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其实政府或行会的这种出口补贴无异于付钱给外国人以购买英国货物。

”到了世纪,各国政府逐渐取消公开、直接的出口补贴政策,而由制造商和出口商常对出口进行补贴。

正如斯密描述“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但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的货物的价格高一倍以上。

”随着时间的发展,补贴越来越流行,越普遍了。

各国政府大都为了扩大出口,采取了出口补贴的政策。

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一国的主权所在,也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其他国家本来是无权干涉的。

然而,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外贸易,影响了给予补贴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则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

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扭曲贸易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就引起了一些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出台,乌拉圭会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eounter vailing measures)即(SCM》协议就是为了完善和严格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制度,通过一揽子协议的方式通过的,对于所有的成员过有约束力。

2.2 补贴及其特征2.2.1 补贴定义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ASCM)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certain enterprises)(即指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人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首先,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秩序下重要的工具之一,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是指国家向本国产业提供的直接经济援助,以促进其发展和竞争力。

而反补贴则是指国家采取的针对他国补贴的行动,旨在防止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影响。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可以分为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

双边协议是指两个国家之间就补贴问题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对方补贴的使用来促进公平贸易。

多边协议则是指在多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来解决补贴和反补贴问题。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协调补贴与反补贴行动的主要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地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和提高其竞争力。

例如,一些国家在农业领域通过补贴来支持农民,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出口量。

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有效地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当竞争的伤害。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也存在一些争议。

首先,补贴的使用可能会导致市场扭曲,破坏自由贸易的原则。

一些国家通过大量的补贴来扭曲市场供求关系,导致产能过剩、价格倾销等问题,对其他国家产业造成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对反补贴行动存在质疑,认为其过度限制了市场的自由度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为了解决补贴与反补贴问题,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应该加强协调与合作。

首先,需要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统一,明确补贴和反补贴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其次,应该加强监督和执行机制,确保各国遵守协议和规则。

同时,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对补贴和反补贴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总之,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重要的工具,旨在维护贸易公平和促进自由贸易。

补贴的使用可以有效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而反补贴的实施则可以制衡他国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然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来解决相关问题。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补贴与反补贴概述一、补贴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补贴的定义补贴: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补贴的条件⏹一、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二、提供了财政资助或者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三、使企业或者产业得到了利益补贴的基本特点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3.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4.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5.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二、补贴的分类(一)根据补贴的范围不同: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一般补贴:政府为某一产品的生产而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偿;出口补贴:政府为了刺激出口而给予出口生产者的产品补贴。

(二)根据补贴的方式不同: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而给予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政府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在贷款、技术、税收等各种优惠条件和特权措施而资助国内生产者。

(三)根据补贴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程度: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述补贴1.禁止性补贴: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实施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特点:⏹很明确的专门用于影响贸易的补贴⏹对其他成员方最可能受到损害⏹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扭曲⏹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属于红色补贴。

2.可申述补贴:成员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等发展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对国内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补贴,若这种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和防碍,其他成员方可以进行申述并诉诸多边争端解决。

⏹特点:⏹其存在具有合理性,WTO允许其存在。

⏹如果运用不当,将造成损害⏹受害方进行申诉并诉诸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属于黄色补贴3.不可申述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的补贴。

⏹特点:⏹为WTO所允许和接受⏹对其他成员方无损害⏹非专向性,普遍适用⏹属于绿色补贴三、反补贴及国际反补贴现状反补贴:成员方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或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而对受补贴的产品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二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一、补贴与专向性补贴(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价格或收入的支持。

(二)补贴的专向性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特别提供的。

(当一项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有限的企业才能获得时,该补贴被认为是专向性补贴)四类专向性补贴⏹企业专向性补贴(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产业专向性补贴(indu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或产业进行补贴;⏹地区专向性补贴(regional specificity):一国政府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注意:ASCM协定的目的不在于不合理地限制政府实施补贴的权利,而是不鼓励政府使用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二、禁止性补贴及其救济措施(一)禁止性补贴指不允许成员方授予或维持的补贴,一旦实施,任何受其影响的其他成员方可以直接采取反补贴措施。

(红色补贴)包括:(1)在法律或事实上将补贴与出口相联系的补贴。

(2)对使用国产产品给予补贴,而对使用进口产品不给予补贴。

(3)对国内替代产业生产者以补贴。

•注意: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国内税,不得视为出口补贴。

即产品的出口退税,不属于禁止性的出口补贴。

(二)针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措施针对禁止性补贴,受影响的成员方可采取以下的救济措施:1.磋商:30天内达成2.专家小组:9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

3.上诉:上诉机构应在3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

4.执行5.仲裁三、可申诉补贴及其救济措施(一)可申诉补贴(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员方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并可诉诸争端解决的补贴。

“负面影响”:(1)损害了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2)抵销或损害了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中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3)严重损害其他成员方的利益。

(二)对可申诉补贴的反补贴措施1.磋商—60天内达成2.专家小组—12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该报告须在散发后的30天内经DSB通过。

3.上诉—上诉机构应在60天内裁决,最长不超过90天。

4.执行—DSB通过的报告未在通过之日6个月内执行,申诉方可获权采取适当的报复措施。

四、不可申诉补贴及其救济措施(一)不可申诉补贴(绿色补贴)指成员方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非专向性补贴(普遍性—不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对企业、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但须各自满足一定的条件(二)针对不可申诉补贴的措施1.通知 2.秘书处的审议3.仲裁 4.磋商 5.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审议:若60天磋商未果,则应由委员会在120天内裁决。

若裁决在6个月内未执行,委员会可授权申诉方采取相应的反补贴措施。

五、反补贴措施采取反补贴措施前通常要经过以下程序:(一)调查:1年内结束,最长不超过18个月(二)证据: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给予答复(三)协商(四)补贴额度的计算规则:详见教材(五)损害的确定(六)反补贴措施(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六、管理和监督机制(一)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补贴各成员方与反补贴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协商的机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成员方提交的各项补贴通知。

主要职责:负责对禁止性补贴提出建议性的结论,同时向委员会对补贴的存在及性质提供咨询意见。

(二)通知义务各成员方就规定的事项有义务给予通知(三)过渡性安排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成员方,在过渡期内,成员方可使用补贴措施。

七、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待遇(一)禁止性补贴1.出口补贴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特殊发展中国家成员2.某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想在8年后继续使用与出口有关的禁止性补贴,应在期满前1年与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协商,由该委员会做出最后决定。

3.某一发展中国家一旦在某一产品的上实现了出口竞争,则该产品的补贴应在2年内取消,而特殊发展中国家应在8年内取消。

(二)可申诉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可申诉补贴,其他成员方不得采取反补贴措施。

除非补贴导致替代或防碍另一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产品进入该国市场;或造成另一成员方应得利益丧失;或造成对进口成员方工业损害(三)反补贴调查终止1.补贴不超过产品价格的2%;2.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总量不到4%,而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占进口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进口总量不到9%。

第三节中国实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承诺一、中国入世议定书在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上的基本规定中国将向WTO通知在领土内实施的所有包括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规定之内的补贴。

中国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该协议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中国将于加入WTO之日起取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禁止性补贴。

二、入世后中国补贴制度的完善(一)完善补贴范围(二)调整补贴的数量和形式(三)优化出口退税制度(四)积极利用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现状和对策(一)现状目前中国企业遭遇国外反补贴指控相对较少,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逐步解决,国外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中国企业将越来越困难,反补贴措施则可能成为其重点采用的手段。

(二)对策1.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2.加强对目标市场的研究,适当调整进出口策略3.调控受补贴产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4.建立和完善反补贴的应诉机制,积极作好反补贴应诉案例一:加拿大诉中国烧烤架补贴案2000年,中国户外用烧烤架在加拿大的销售量近5800台,2003年增加到约12100台。

在3年中,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占有加拿大市场1/5的份额,平均每年销售额为1亿美元。

2004年,应加拿大安大略省Fiesta烧烤架有限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立案,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金额约2000万美元,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先河。

⏹根据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列出的补贴清单,经济特区鼓励金、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者而被授予的利益、优惠贷款、政府担保贷款、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税收减免或优惠,均属于补贴行为。

⏹初裁认定有两家涉案的中国应诉企业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7.2%和28.9%,其他企业为57.5%,涉案企业的补贴幅度为16%;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用烧烤架征收平均34.6%的临时反倾销税和16%的临时反补贴税。

但终裁取消了对烧烤架的指控,下令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案例二:美国诉英国国有企业私有化后补贴案背景:美国曾对私有化后的企业的补贴问题作出12项反补贴税裁定(即美国国内反补贴法),并据此对英国船条征收反补贴税。

欧盟对美国的反补贴行为进行指控的焦点是美国对原国有企业私有化后的补贴确定不合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