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与反补贴之专向性问题研究
浅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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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专项性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姚 文宽
( 广西 工商 职 业技 术学 院 ,广 西
【 摘
南宁 5 3 0 0 0 4 )
巴西 飞 机 出 口资 助 计 划 案 中 , 认为 巴 西政 府 从 1 9 9i 年 实施 的 “ 飞 机 出 口 资 助 训. _ 戈 U 中 ” 对 巴 西 飞 机 出 口 信 贷 具 有 明 显 的 倾 向 性 , 如 果 不 能 消 除 该倾 向性 , 则认 定为 巴西 “飞机 出 口资 助讣 划 ”具 有 向性 ,构成 补贴 第 二 ,事 实 专 向性 。 有 时 虽 然 内法 律 规 定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 普 遍 的补 贴 ” ,但 是 在具 体 的 操 作 中 只有 有 限 和特 定 的企 业 才 能 享 受 补 贴 , 这 就 构 成 了 事 实 上 的 专 向 性 补 贴 。 判 断 是 否 构 成 事 实 上 的 专 向性 补 贴 主 要 考虑 以下 因 素 :第 一 ,有 限 数最 的某 些 企 业 使 用 补贴 计 划 ,则 可 以认 定 为 该 项 补贴 具 有 事 实 上 的专 向性 , 并 不 再 需 要 考 虑 其 他 因 素 。 第 二 , 某 些 企 业 主 要 使 用 补 贴 、 给 予 某 些 企 业 不 成 比 例 的 大 量 补 贴 ; 第 三 授 予 机 关 在 作 出 补 贴 决 定 时 的 行 使 决 定 权 的 方 式 使 得 能 够 享 受 到 补 贴 的 企 业 或 者 产 业 范 围 是 有 限 的 。 在 判 断 事 实 专 向 性 时 , 应 考 虑 补 贴 授 予 机 关 进 行 经 济 管 理 活 动 程 序 上 的 多 样 化 , 以 及 实 施 补 贴 计 划 的 时 间 跨 度 。 规 定 事 实 专 向 性是 为 了排 除某 些 政 府 规 避法 律 专 向性 而把 补 贴 行 为 作 为 “ 法 律 上 的普 遍 性 ” 而事 实 上 却 是 “ 专 向性 补 贴 ” 。在 墨西 哥 碳 黑 补 贴 案 例 中 , 美 国 商 务 部 认 为 任 何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碳 黑 资 源 , 因 此 墨 西 哥政 府 向有 关产 业 提 供 碳 黑 不具 有 专 向 性 ,但 是 之 后 美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院 推 翻 了 商 务 部 的裁 定 , 尽 管 任 何 企 业 都 能 获 得 碳 黑 ,但 是 实 际 上 在 墨 西 哥 只 有 两 家 企 业 使 用 碳 黑 作 为 生 产 原 料 , 因 此有 限 的企 业 使 用 。 T补 贴 计 划 , 具 有 了 事 实 上 的 号向 性 。 l 9 8 4 年 韩 国 冷 卷 碳 钢 板 补 贴 案 中 , 美 国 法 院 认 为 韩 国 的 钢 铁 产 业 虽 然 获 得 韩 国政 府 政 策 性贷 款 ,但 是 该贷 款 是 “具 有普 遍 补 贴 性 ” , 因 为 韩 国钢 铁 产 业 获得 的政 策 性 贷款 占政 策 性 贷款 数苗 的5 % 一 一 8 %,但 是 钢 铁 产 业 占韩 国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的 6 % 一一 l 3 % ,并 没有 出现 钢 铁产 业 不成 比例 的大 量补 贴现 象 ,不 具有 事 实上 的专 向性 。 第 三 , 区域专 向性 。 区域专 向性 补贴 是 “ 限于 授 予机 关管辖 范 围 内 指 定 地 理 区 域 的 某 些 企 业 的 补 贴 属 于 专 向 性 补 贴 , 不 得 将 有 资 格 的 各 级 政 府 所 采 取 的 确 定 或 者 改 变 普 遍 使 用 税 率 的 行 为 视 为 专 向 性 补贴 。 ”区域 专 向性有 两个 例外 ,第一 ,对 贫 困地 区企业 的 补贴 不 视为 专 向性补 贴 。第二 ,地 方政 府 对于 本地 区范 围 内税 率进 行普 遍 调整 ,造成 与其 他地 区 形成差 别税 率 的不视 为 区域专 向性 。 四 、将专 项性 补贴 调 整为 普遍 性补 贴 在 中 国特 殊 的 国情 下 , 形 成 了种 类 繁 多 , 错 综 复 杂 的 扶 持 模 式 。 在我 国 国有 经 济 在 国 民经 济 中 具有 主 导 地 位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也 明确 规 定 国家 要 扶 持 阂有 经 济 的 发 展和 壮 大 。因 此 在 政 府 的政 策 上 会 对 国有 企 业 实 行 扶持 。 国有 企 业 具有 垄 断 性 的行 业 往往 是关 系 国 计 民生 和 国家 的 关键 性 行 业 , 各个 国家 都 会 对 这 些 行业 进 行 扶 持 。 中 国 区域 经 济 也存 在 着 东 中 西 部 的差 别 , 为 丫支 持落 后 的西 部 地 区经 济 发 展 , 国 家会 给 予 西 部地 区优 惠 的 经 济 政 策 。 地 方 政 府 也 承 担 着 发 展 经 济 的 职 能 , 各 个 地 区 为 了促 进 经 济 的增 长 也 会 出 现 差别 的经 济 政 策 。我 国的 国 有 企业 正 在 转 型 ,国 家 为 J , 支 持 国 有 企业 的改 革 , 也会 出 台相 关 的优 惠政 策 。 为 厂支
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研究的开题报告

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2018年3月,欧盟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向美国发起了反补贴措施(CVD)调查,涉及到美国的多个领域,如钢铝、航空、信息技术等。
此外,2019年5月,中国也在WTO向美国发起反补贴措施调查,涉及到农业、化工和航空制造等领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反补贴措施旨在打击国家向本国企业提供违规补贴的行为,保护国际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但需要进行专向性认定。
该研究将着重探讨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的相关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了解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补贴专向性认定的相关问题,包括认定标准、程序和具体案例分析。
通过对该案例的研究,可以对WTO关于反补贴措施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有更加深入的认识,有利于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反补贴措施政策,规范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贸易和共同繁荣。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反补贴措施的概念和实质,以及其在WTO体系中的位置和意义。
2.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的背景和起因,主要争议点以及各方观点。
3.WTO反补贴措施的专向性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认定补贴对象、补贴行为、影响和性质的具体规定,以及监管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的全面解析。
4.WTO反补贴措施案例分析,探讨最新的案件实践和成果,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点及最终裁决结果。
本研究将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对相关专家的访谈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四、预期结果和结论本研究旨在对WTO“美国-反补贴措施案”的补贴专向性认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反补贴措施的工作原理、规定和程序。
最终预期结果是对WTO反补贴措施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深入认识,为各国采取反补贴措施提供更加清晰的依据和思路,促进公平贸易和共同繁荣。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越发紧密。
在贸易往来中,补贴政策是各国常用的手段之一,用以保护本国产业并提高竞争力。
补贴政策也常常引发贸易争端,尤其是反补贴调查。
本文将就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反补贴调查是一种旨在排除外国补贴对国内产业的不正当竞争影响的贸易救济措施。
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各国均有权对外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保公平贸易。
反补贴调查的实施也可能对我国的出口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反补贴调查可能导致我国产品面临更多贸易壁垒。
一旦外国政府对我国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将面临更高的关税,甚至可能被禁止进入对方市场。
这将直接损害我国出口产业的利益,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反补贴调查也可能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影响。
面对外国对我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可能不得不调整生产方式或者转向其他出口市场,以规避贸易壁垒。
这种调整可能导致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国内经济发展。
反补贴调查还可能引发贸易摩擦,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一旦我国产品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影响,可能会激发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甚至升级为贸易战。
这将给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带来不确定性,对经济发展造成可预见的破坏。
二、对策研究如何应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保护我国产业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是当前我国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时,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降低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反补贴调查规则的研究和了解,提高我国企业对反补贴调查的风险意识。
在出口产品到达外国市场之前,我国出口企业应充分了解外国的反补贴调查规则,做好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政府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谈判,推动建立公平贸易环境。
在反补贴调查发生时,我国可以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争取公平对待我国产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汇报人: 2023-12-19
目录
• 补贴概述 • 反补贴措施概述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践应用 •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争议与挑
战 • 政策建议与对策研究
01
补贴概述
定义与分类
补贴定义
补贴是指政府或企业为减少资源消耗 、促进环境保护、提高生产效率或改 善社会福利而给予的经济援助。
02
反补贴措施概述
补贴的国际规则与标准
要点一
国际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协议),对成员国的补贴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该 协议规定了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 标准和程序。
要点二
标准
根据SCM协议,禁止性补贴是指对进口产品提供国内补贴 ,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低于进口产品价格,从而对进口国造 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虽然不直接 对进口产品提供国内补贴,但导致国内产品价格低于进口 产品价格,从而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是指不会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补 贴。
补贴分类
根据补贴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补贴 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 诉补贴。
补贴的目的与影响
目的
补贴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或环境目标,如促进经济增长、 提高就业率、改善民生等。
影响
补贴对经济、社会和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发 展和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过度补贴可能导致资源 浪费、环境污染、市场扭曲等问题。
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论文

反补贴法律制度专向性标准初探摘要:专向性标准在补贴认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
通过专向性标准对补贴进行过滤筛选,既对补贴进行规制,同时也对反补贴措施进行限制。
专向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补贴申诉的数量。
wto、美国和欧盟都对专向性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
我国相关规则却不多,通过对国际标准的学习后,对我国相关规则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字:补贴反补贴专向性一、专向性研究意义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全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364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5%,其中:出口18986.0亿美元,同比增长20.3%;进口17434.6亿美元,同比增长24.9%。
2012年1月19日,美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及越南的应用级风电塔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1]而认定补贴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该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
专向性的重要性在于减少各国宽泛的补贴定义所带来的混乱:为了规制各国的补贴行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宽泛的定义;但过于宽泛的定义会诱使各国政府利用反补贴来对付这种补贴。
因此,对于我国及国外的反补贴制度的专向性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内理论对于专向性标准研究我国反补贴的相关制度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法》和《反补贴条例》中,《对外贸易法》第43条规定:“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这一条是对反补贴的原则性规定。
《反补贴条例》在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这一条件。
除此之外,中国在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也对补贴专向性问题做了规定。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纠纷的加剧,我国的出口行业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反补贴调查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我国的出口产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梳理相关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反补贴调查的影响1. 出口产品受到限制。
反补贴调查一旦确定我国出口产品存在补贴的情况,将会对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税,从而提高了产品的售价,降低了国外市场的竞争力,甚至导致产品受到禁止出口的限制。
这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也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2. 出口竞争力下降。
反补贴调查的实施使得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成本上升,从而减少了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特别是在一些敏感领域,如钢铁、化工、机械设备等行业,一旦受到反补贴调查,就可能导致出口产品无法进入国外市场,甚至被替代。
这将进一步降低我国产品的市场份额,损害出口产业的利润和发展前景。
3. 贸易关系恶化。
反补贴调查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出口产业,也可能导致贸易伙伴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恶化。
一旦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补贴调查,相应国家就可能采取报复性举措,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导致双方贸易持续紧张,损害双边经济合作的基础。
二、应对策略研究1. 加强产业自身调整。
为了应对反补贴调查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国的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和调整。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努力,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降低被调查的可能性。
2. 提高行业自律和规范。
在出口产业中,积极倡导企业自律和规范的经营行为也是应对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标准,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减少被调查的风险。
3. 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提供法律援助、信息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出口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协助企业应对调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剧,国际贸易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为了保障自己国家的利益,各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贸易政策和手段。
其中,补贴和反补贴是常见的贸易保护手段。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对进口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对我国贸易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本文将探讨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一、反补贴调查的背景和概念反补贴调查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出口到本国的产品采取补贴措施进行调查的过程。
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出口国利用补贴的手段破坏本国市场,使本国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反补贴调查采用的方式是对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以确定补贴的类型和档次,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出口国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国际贸易保护措施之一,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
自2004年以来,中国出现了一系列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
这些案件涉及的企业大多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其中服装、化工、橡胶和钢铁等行业影响较大。
这些案件对我国产业和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反补贴税是出口商需要承担的额外成本,对于出口商来说,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率。
对于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企业来说,这种成本的增加可能会使其在市场上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
2.贸易减少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产品在被征收反补贴税后,价格上升,进一步导致贸易量下降。
这将使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企业面临更大的市场份额下降。
3.国际声誉受到损害反补贴调查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也会影响到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
这将使得国内出口商在未来的贸易谈判中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
三、对策研究针对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让产品在竞争中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危害。
2.加强国际贸易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尽可能减少因为单一贸易市场的波动导致的损失,而且相互合作也可以使各国在运输和制造方面的成本相对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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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之专向性问题探究摘要:补贴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补贴即是促进本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性工具,又是一种非关税壁垒,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反补贴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
其中专向性标准对补贴措施是否合理进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重要前提条件。
本文在对SCM协议中补贴专向性进行界定之后,深入分析了其一般原则和产业认定、主观故意等基本问题,最后对我国反补贴制度中的专向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SCM协议;补贴与反补贴;专向性一、SCM协定中补贴专向性的界定及价值分析(一)补贴专向性的界定SCM协定中的补贴专向性标准来自于美国的发补贴实践,美国《关税法》认为,可诉补贴必须为“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或企业群或产业群提供的”,这是专向性标准的最早起源。
GATT1947和1979年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并没有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94年《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才正式在国际法层面确立补贴的专向性立法。
补贴的专向性是指,补贴是成员方政府向其管辖下的某个或某些企业或产业或某些特殊地区特别提供的1。
这类优惠是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不能获得的或高于其他企业或产业或其他地区所享受的待遇。
也就是说,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某个企业、某个产业某个企业集团或产业集团或某特定地区可以获得补贴,则该补贴就是专向性补贴;而如果授予补贴的政府机关或该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标准或条件,且是中性的,不特别优惠某个企业或地区,并且是纯经济性的,平等实行,只要符合这些标准或条件的企业都能自动获得补贴,则这些补贴就不是专向性的。
另外,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也就是SCM中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也是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根据《SCM协定》第2条“专向性”的规定,补贴的专向性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和拟制专向性。
1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7页1.企业专向性补贴:一国政府挑一个或几个特定企业进行补贴。
如有人认为我国为吸引外资而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我国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仅将该优惠措施给予其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具有企业专向性。
2.产业专向性补贴;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或产业进行补贴,如某国政府为了鼓励本国钢铁行业的发展而为本国钢铁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无息贷款,由于该贷款只是针对本国的钢铁企业发放的,因此该补贴措施具有产业专向性。
3.地区专向性补贴:一国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
如我国广泛存在的在经济特区及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实施的各种优惠措施。
4.禁止性补贴:即SCM协定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
包括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投入物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
如2000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即涉及典型的进口替代补贴。
其中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而禁止性补贴只需证明存在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即应被视为存在专向性,无须另行以肯定性证据进行证明。
(二)SCM协议中专向性标准的价值分析补贴专向性是判定成员方政府是否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而使特定企业或产业相对其他企业或产业来说获得不对等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作用的标准;另外,补贴专向性标准也可以有效遏制个别成员滥用反补贴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同时,专向性标准对于界定政府采取的一般行为(如警察、防火、道路、学校之类的社会基础设置)是否构成补贴是有很大的价值2,专向性概念的引进,可以避免宽泛化认定、实施反补贴税案件。
SCM协定通过严谨、规范的语言将专向性标准纳入国际规范,为各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实践提供了依据。
专向性标准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有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确定性,而且在实践中很容易被各国遵守。
2参见[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328页二、SCM协定中确定专向性的一般原则专向性的认定标准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区别3。
某政府补贴似乎是使社会上每个人都得到好处,但实际上只有少数生产者或部门真正从中获得好处。
比如,美国软木案中,加拿大各省许诺“立木采伐权”,这给予某企业权利将树木从政府的财产转变为非政府财产,用于各种产品的原材料。
在理论上,这对所有人开放,但实际上,只有少数产业可以从中获利。
再比如,墨西哥政府表面上给所有人机会以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的条件获得氨水,但是,只有化肥生产者才真正有兴趣接受这一许诺。
这样,在事实上广大的产业经济部门都可以抓住获益的机会来利用补贴政策发展特定产业。
这个问题有点让我们困惑。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任何“非专向性补贴”是统一地适用于社会上所有部门的。
比如,从国内税法方面来看,税收递减的特权可以面向所有可以从中获利者,而事实上那些利用较多资本的厂商比其他企业(如服务企业)更多获利。
但是,似乎得到公认的是,这种税收措施是“非特定或非专向性的”因而是“非诉讼”的。
同样,在农业部门也存在大量的所谓“非专向”或“非特定”的补贴措施,而实际上却并不公平。
为明确补贴专向性的判断规则,SCM协定第二条规定了以下原则:第一、当补贴授予当局确定或根据立法确定某项补贴只限于某些企业时,该项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第二、补贴授予当局为获取补贴或补贴的数量设置,或根据立法确定客观标准与条件,一旦符合要求就自动获得补贴,且这类标准和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而且在法律、规章或其他官方文件中明确规定你给,这时补贴具有专向性。
第三、在补贴不符合上述两项原则的情形下,如果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于专向性补贴,考虑到了补贴的实际收益者在数量上有限,或者某一企业是补贴的主要使用者,或某一企业接受了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或授予补贴的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其提供补贴的方式表明对某企业有偏向(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者被批准的频率以及作出此类决定的理由),那么此种补贴在事实上即是专向的。
在使用本原则时,应考虑给予补贴的机关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以及实施补贴计划的运作期限。
第四、局限于授予补贴机关管辖范围内制定地理区域的企业的补贴属于专向性补贴,但不得将有授予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者改变普遍适用的税3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补贴专向性的判定标准包括法律上的专向性、事实上的专向性、地理上的专向性和拟制上的专向性,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该观点将补贴专向性的类别与判定标准混为一谈,无论是企业专向性、产业专向性、地区专向性还是禁止性补贴中专向性的认定都应从法律上或事实上进行判定。
率的行为视为专向性补贴。
第五、任何属于SCM协定规定为禁止性补贴的补贴应视为是专向性补贴。
第六、根据上述原则对专向性补贴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加以明确证明。
由此可知,在判定一项政府补贴是否具有专向性时,SCM规定了四种确认标准:1、法律上的专向性。
如果成员方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某项补贴授予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即可认定为具有法律专向性。
例如,加拿大的《1973年农场收入保险法》规定:不列颠哥伦比亚农场收入保险项目仅提供给生产特定商品的农场主。
这个对补贴接受者的资格进行限制的法律条款就表明所涉补贴具有法律专向性。
根据SCM协议及各成员方的反补贴法,确定法律上的专向性应严格按下列准则操作:(1)如果提供补贴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赖以操作的法律规则规定只有某一些企业才能获得补贴,那么此种补贴就具有专向性。
比如一国仅对其企业的出口授予补贴;(2)如果提供补贴的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赖以操作的法律规则就获得补贴的资格和补贴的数量确定了客观标准或条件,那么,此种补贴就不具有专向性,但前提是获得补贴的资格须为自动的且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
因此,此类标准和条件只有在得到严格遵守的情况下,补贴才会被认为不具有专向性。
否则,违反标准或缺少条件,则应认定具有专向性。
2、事实上的专向性。
依据上文第一条原则,一项补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但是其他成员方又有理由认为此补贴在实际运用时事实上存在,即为事实上的专向性。
确认事实上的专向性应考虑下列因素:(1)接受补贴的企业是否仅限于某一些特定的企业;(2)在某一些补贴项目的使用方面,是否由某些企业主要使用;(3)主管机关是否不合比例的将某一补贴项目中巨大份额给予某些特定的企业;(4)授予补贴的主管机关在决定是否给予补贴时是否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根据SCM协议的解释,在考虑第(4)项时,应特别考虑补贴申请被拒绝或获得批准的频率,及作出此类决定的理由。
3、地理上的专向性。
如果主管机关授予补贴是以位于其行政辖区内特定企业为对象,则构成具有地理上的专向性的补贴。
就如何理解“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应当根据各级机关的管辖级别来确定。
比如,中央政府给予的全国性补贴,当然是非专向性,但中央政府给予特定地区的所有企业的补贴,则可能具有地理上的专向性。
特定地区的政府给予该地区所有企业的补贴,似乎不应认为具有专向性;但该特定地区政府给予该地区某些企业的补贴则具有专向性。
因此,地理上的专向性判断的标准即是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大于指定的地理区域。
不过我们小组对于SCM协议规定的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还有待实践检验。
须注意的是,帮助落后地区企业的补贴在一定条件下属于不可诉补贴。
为了保证政府管理税收的权力,SCM协议同时还规定,有资格的各级政府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税率所形成的补贴,不属于专向性补贴。
无论如何,确定补贴的专向性应有肯定性证据予以明确证明。
4、拟制上的专向性。
SCM协议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属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即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都被拟制地视为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但一般而言,认定禁止性补贴时着重考虑其为出口服务的目的,并不强调其专向性。
SCM协议将专向性标准划分为法律上、事实上、地理上和拟制上的专向性是其对不合法补贴更为严格、全面的规制。
这就使有些从其文字措辞上看似普遍适用于社会各成员或生产部门,但实际补贴受益对象,仅局限于某些生产部门的补贴被适用反补贴措施。
但仍可以看出,SCM协定只对确定专向性提供了一般性原则,而实践中的认定还有一定的困难。
笔者认为,对WTO的认识应该客观。
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的那样,“WTO不过是一个平台或舞台,WTO既不是超国家的万能组织,也不是一个慈善机构,它重视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公平,尚无法确保结果和效果的公平”4SCM协定对补贴专向性的规定在目前看来还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