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序、规范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一条筹集资金的途径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涉水费等方式。
第二条政府投资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调整,保障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第三条社会投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第四条涉水费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基金的来源,应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征收和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分类管理,做到封闭运作,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条资金监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每月定期制作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九条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规定,严禁挪用、截留、侵占、挥霍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按计划使用,做到合理、有效、节约。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十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抽查。
第十五条对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处罚,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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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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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1999 年6 月1 日水利部水经调[1999]293 号
随着国家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水利投入逐年增加,水利在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
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当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发生,一些单位违规操作、挤占、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单位管理混乱,资金控制不严,逃避财务管理监督现象时有发生等。
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水利部门的高度重视。
要切实加强领导,以对党和国家、对水利事业高度负责精神,珍
惜人民的血汗钱,管好用好水利资金,真正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此,特对加强和规范水
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安排程序
各级水利部门的水利资金计划、预算安排,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
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正式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要做到以下几点:l、水利资金的计划、预算的申报按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上级单位。
2、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首先由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提出安排意见,会签业务主管
部门、财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安排执行的依据;水利
事业费(包括国家通过财政安排的各项事业性资金),首先由财务部门按照各项资金规定的
用途提出安排意见,其中专项资金部分会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
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预算安排执行的依据。
3、下级卓位计划、预算的使用安排,必须同上级下达的计划、预算项目和任务保持一
致,对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任务的计划、预算,下级单位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细化
安排。
4、各级计划、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
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5、各卓位立项、设计、概(预)算及计划、预算审批下达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进
行。
二、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申请与拔付制度
1、资金申请。
(1))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申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计划下达后,各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要根
据
投资计划安排和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需,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表”。
该表主要包括年度内计划下达金额、各季度用款金额、上年度(季度)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含配套资金
和自筹资金)、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特殊情况说明等。
(2))正常事业经费的申请。
各级主管单位及事业单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任务需要,按季
编报“用款计划表”,内容包括:预算安排情况、上年度(季度)资金到位情况、事业支出情
况及特殊情况说明等。
(3))各事业专项资金的申请。
各使用事业专项资金的卓位,要根据预算安排及任务的需要,向事业专项资金安排单位提出详细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预算及说明。
2.资金拨付。
基本建设资金及事业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要坚持以投资计划、用款计划为根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
主管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上级拨款的十五日内拨出,特殊紧急资金应随时拨付。
正常事业经费根据预算和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按月或按季拨付,主管单位一般应在预算确定
及收到上级拨款的十五日内拨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级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会计报表及其有关信息资料不实的可以暂缓资金拨付。
(2))基本建设资金银行支出达不到已到位资金的70 %,主管单位银行支出达不到60 %,可以暂缓资金拨付。
(3))多渠道资金项目,其他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尚未处理完毕,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5))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审计处理的,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6))资金安排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可以停止资金拨付。
(7))不具备独立核算、立帐管理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间暂停资金拨付。
三、严格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核算制度、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
范围,分账分项管好用好水利资金。
加强财务统一管理及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水利资金的拨付业务,加强资金流转各环节的财务监督。
各项水利资金的拨付业务不得由非财务部门经办,各项水利资金的支付,不得脱离单位财务部门的
管理和监督。
水利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以下三个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1、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要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
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还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凭证。
2、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
经办人审查无误后报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
核。
3、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
四、加强财会机构建设,规范银行帐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财会机构”的原则,对现有财会机构进行认
真检查清理。
规模较大、实好多级财务管理体制的单位;单位本级只容许设立一个财会机构-二级或三级财会机构必须在单位本级财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非法人单位或虽有法入资格但不具备设立财会机构条件的,一律不得设立财务机构。
对一些过干分散,不便于管理,规模过小,不具备独立极算条件的单位财务机构要予以撤并,实行集中统一管埋。
在
清理整顿的同时要充实加强财会入员,要把那二些经过正规专业训练,高素质的优秀入才放在财会重要岗位上。
要坚持会计、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制,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
计工作。
规范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坚持按资金性质,每个单位对每种性质的资金厅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包括基本建设帐户、事业经费帐户、水利建设基金帐户、
自有资金帐户。
单位各类水利资金各类帐户必须由本单位财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 和资金体外循环。
五、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报告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愤制度。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财务月、季、年的决算报告、工程迸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投资效茸分析报告等。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者,
水利部门、单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基建投资计划及概、预算调整,水利事业经费预算变更。
2.重大质量事故损失。
3、较大金额索赔。
4.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5. 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6、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7.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六、建立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水利资金使用管理职责,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要把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纳入党政领导的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l、计划、预算环节。
计划、预算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立项、申报、
审批、调整以及资金落实,未按上过程序或越权行事的,计划、预算主管部门负有直接责
任,经过会签的,会签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2、资金拨付环节:财务部门要根据计划、工程进度或合同按规定程序负责请款、拨款
和资金调度,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职责的,财务部门负有直接责任;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无资金渠道等事项,财务部门应提出意见和向领导报告,财务部门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应负有连带
责任。
3、使用环节:计划、预算执行部门,根据计划、预算及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
控制费用支出,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部门负有直接责任,财务部门未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的,
负有同等责任。
4、并产环节:未按规定滥开户的,谁决定谁负责;主管部门发现滥开户的而未予以及
时纠正者,主管部门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各环节中的违规事项,尼领导决定的,单位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未经领导研究同意的,单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七、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水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研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改进。
各部门、各单
位都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资金拨付的稽核制,坚持会计出纳分设制和票据印鉴
分管制。
各主管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实行会计委派制和派出稽查人员对所属单位的水利资金
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所属单位的
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对于人为滞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逃避财务监督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查处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水利资金管理意见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纪委驻部纪检组。
水利部办公厅
1999 年6 月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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