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文件
00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09

此文已浏览36次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14〕33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规范我校教职工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学校制订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了代表意见,并针对有关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2014年9月3日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试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事项规定如下:一、假期的种类、条件和期限(一)公假1. 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教职工已依法享受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 产假:女职工因生育,由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可申请产假,产假期限一般为98天,晚育女职工可增加奖励假30天。
其他特殊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4. 婚假:教职工结婚,可申请婚假,婚假期限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总薪字[1980]29号)、《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1至3天;晚婚的教职工,增加奖励假7天。
5. 丧假: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同时可根据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
6. 工伤假:教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工伤规定,需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可给予工伤假。
其中4、5、6三项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的,可酌情请事假。
教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病情危重,经医院证明必须陪伴外出就医的,可酌情请事假。
事假一般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必须接受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

北京师范大学财经处师财〔2019〕第3号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师校发〔2019〕54号)核心内容解读2019年11月14日,我校发布了师校发〔2019〕54号《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会议费》),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现就该文件的核心内容解读如下:一、《会议费》文件适用范围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二、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规定指报经教育部外事部门批准的、在我国境内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与会者来自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
经国家其他部委批准的国际会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际会议应按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要求,提前履行预报、申报手续。
未经国际处报批教育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负责人须按规定在办会后两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
三、会议费综合定额单位:元/人·天国内培训会议执行国内管理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四、会议天数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天数。
在按照综合定额计算会议费总体开支标准时,国内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国际会议的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2天。
五、会议地点相关规定会议地点应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及以下场所召开。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京单位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京外召开。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六、不计算在综合定额内的开支1.会议代表旅费。
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原则上应回其所在单位报销,确需由我方负担的,列支国内差旅费或国际差旅费,不列支会议费。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
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列支会议费。
3.国际会议宴请费。
国际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只邀请会议正式代表参加宴请,标准(含酒水及服务费用)为220元/人,宴请费用不计入当日会议综合定额。
4.国际会议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单独列支,不计入会议当日综合定额,不列支会议费。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出差工作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学生及各类聘用人员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条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分地区、分职级、分项目制定学校的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飞机、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院士、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租车或者自驾车出差的,可以凭租车合同、租车发票、过路费收据、汽油费发票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该上浮比例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院士、二级职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

北师大研究生奖助体系12020年4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31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为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并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现予以印发。
9月3日3 2020年4月19日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立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从秋季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级及以后年级的研究生设立奖助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一、奖助体系的设置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和奖励优秀并重。
助学金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注重公平导向;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拥有专长、贡献卓著的优秀学生,注重激励功能。
奖助结合,做到普惠式补助和激励性奖励并重。
2.鼓励全面发展和鼓励个性创新并重。
综合类奖学金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专项类奖学金注重学生某一方面的专长和业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与创新。
3.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并重。
奖学金评定坚持把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结合起来,既注重学生在学习、科研和实践环节中的过程表现,也注重学生在科研创新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在社会实践中做出的重要贡献。
二、奖助体系的适用对象42020年4月19日。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师校发【2007】50号)文件摘编第一部分岗位介绍一.专业技术岗位(1)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教师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二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二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等。
二.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9个等级,即二至十级职员岗位。
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二部分各类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A、教师岗备注1: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所规定的教学科研获奖均以岗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和以北京师范大学为前二位完成单位,教学科研项目均以岗位申请人为主持人。
备注2:关于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中所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由“获奖均以岗位申请人为第一完成人”调整为“获奖以岗位申请人为前三位完成人”。
一、教师正高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一)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基本资格条件1.任教授职务15年及以上或聘用教授三级岗位10年及以上。
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文科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试行)为配合学校人才强校战略,落实《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39号)文件精神,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进一步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质量,社科处在原校内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1.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教育、艺术、军事单列学科)中的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中的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及后期资助项目。
2. 学术成果①学术论文A类: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B类:22种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新华文摘、国(境)外正式刊物以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C类:100种人文社科优秀期刊、香港地区部分高校期刊、 ISSHP②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③咨询报告指获得中央和国家领导批示;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
3. 获奖成果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不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中"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奖励计划"已给予奖励的成果。
二、奖励标准1. 学术成果津贴的总额度为140万元。
学术专著津贴标准为每部0.4万元,译著、古籍整理每部0.2万元;获得中央和国家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每篇0.5万元,省、部(直辖市)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0.1万元;A类论文每篇0.5万元,B类论文每篇0.3万元,C类论文每篇津贴额度为学术成果津贴总额奖励学术著作、咨询报告、A类及B类论文之后的余额除以C类论文总数。
2. 科研项目津贴总额为5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津贴标准为每项0.8万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项津贴额度为科研项目津贴总额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之后的余额除以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数。
3. 获奖成果津贴总额为10万元,按照颁奖单位奖励额度1:1配套。
4. 获奖成果津贴的余额部分,并入学术成果津贴总额;获奖成果津贴不足部分,由学术成果中C类论文津贴部分补足。
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师国资发〔2017〕04号)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字20号)《北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师校发〔2015〕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又称存货,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
第二条低值易耗品按其性质,可分为材料类、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低值易耗品合理购置与使用,厉行节约,避免积压浪费、挪用、虚报。
第四条校内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入库、使用、核销的直接责任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低值易耗品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和部门预算以及实际需求进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严格在预算内合理安排支出,坚决杜绝虚假支出。
第六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在低值易耗品到货后,应及时组织有关责任人和使用人验收。
验收合格后,一律通过北京师范大学低值易耗品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在领用、发放低值易耗品过程中,应认真细致做好领用、发放的台账记录,实现低值易耗品使用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妥善做好低值易耗品的核销和记录工作。
第八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对低值易耗品的存量信息进行定期盘点;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单位的低值易耗品的存量信息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低值易耗品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对涉及挪用和虚假列支违反校规校纪的责任人,交由人事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九条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及各自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低值易耗品出入库登记和使用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强基计划培养方案(化学)

北京师范大学大学强基计划培养方案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强基计划招生和培养的有效衔接,特制定培养方案如下。
化学专业一、基本情况1.专业简介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的前身化学系(1922年建立)是我国高等院校最早建立的化学系之一,可追溯到 1912 年成立的北京高等师范学校理化部,至今有100 多年的历史。
1952 年,我国大规模进行院系调整时,辅仁大学化学系并入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
2005 年 9 月,北京师范大学化学系撤系建院,并更名为北京师范大学化学学院。
化学学科分为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和高分子化学与物理5个二级学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教学和科研团队。
物理化学为国家重点学科,无机和有机化学为北京市重点学科。
2009年获批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2010年参加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并建立了励耘化学实验班;2019年入选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2.师资队伍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99人,正高职称53.5%,98%具有博士学位,45岁以下青年教师48.5%,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15.2%。
学院拥有院士2人、长江学者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0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5人、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北京市名师5人、宝钢优秀教师3人、教指委2人。
3.教学及科研条件资源平台拥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近年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6项。
拥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国家精品课3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1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4门、国家精品在线课程1门。
拥有基金委创新群体、创新团队及3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承担包括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50余项,年均获得纵、横向经费约4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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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件师校发〔2009〕56号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制定《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校教师岗位设置条例通知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适应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中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的比例为2:3:4:1。
在学校岗位设置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院、系等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岗位总量的10%。
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校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建设平台及基地等的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可做适当调整。
每年的教师高级岗位具体设置方案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组织院、系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论证,并审议制定。
第三条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思想政治教育和工程实验教学等岗位。
教师正高级岗位包括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实验)师;副高级岗位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实验)师;中级岗位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实验)师;初级岗位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实验)师和技术(实验)员。
第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凡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操守、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完成受聘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完成学校、受聘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学风建设,严肃学术纪律,倡导良好学术道德,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坚决贯彻《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教师正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七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八条学历及任职年限。
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应聘者,由单位推荐、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可适当降低受聘副高级岗位年限的要求;术科类特别优秀应聘者可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须满8年。
第九条教学科研工作。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一)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2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或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1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2项。
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应聘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受聘现岗位期间承担教学科研项目2项。
其中,以第一主持人主持纵向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正式委托项目)1项,或以第一主持人主持到校经费50万元(理工科)、25万元(人文社科)的横向项目。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4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3项;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十条代表作。
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3项。
第三章教师副高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十二条学历及任职年限。
应聘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中级岗位满3年,或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第十三条应聘者达到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
第十四条教学科研工作。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一)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1门,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
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或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论课、实验课年均不足1门的应聘者,须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2项。
有本科教学任务单位的应聘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受聘现岗位期间承担教学科研项目2项,其中主持纵向项目(含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正式委托项目)1项,或主持到校经费20万元(理工科)、10万元(人文社科)的横向项目。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6项成果中的2项以折算教学科研项目1项(用于折算的成果不再计入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成果项数内):1.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包括译著、古籍整理)1部,或合作出版学术著作(包括译著、古籍整理)2部;2.主编出版教材1部或参编出版教材2部;3.取得经授权的专利1项;4.取得经省部级(含)以上部门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1项;5.获得省部级(含)以上教学科研奖励1项;6.以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发表创作作品1部,或参加省部级(含)以上政府部门、国家级专业协会或学会组织的展览、公演、赛会1场/次。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3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2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十五条代表作。
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2项。
第四章教师中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十六条应聘者受聘现岗位期间年度考核合格。
具体按照《关于调整院、系(所)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决定》(师校发[2008]52号)执行。
第十七条学历及任职年限。
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受聘初级岗位满2年。
第十八条应聘者达到应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外语水平。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工作。
应聘者可选择下列两类条件中的一类:(一)受聘现岗位期间每学年参与教学辅助工作;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年均1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
(二)受聘现岗位期间独立承担列入本科生教学计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年均200学时(含)以上;取得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各类形式成果1项;参与教学科研项目1项(校级立项项目可计入)。
第二十条代表作。
应聘者须提交受聘现岗位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代表作品1项。
第五章教师初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应聘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初期工资执行期满,或具有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学历者、一年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应聘者须完成受聘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章教师岗位聘用程序及聘用工作纪律第二十三条教师岗位聘用程序(一)公布岗位。
学校向校内外公布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教师岗位,公开招聘。
(二)个人申报。
应聘者向聘用单位提出应聘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核。
院、系等单位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应聘者的相关材料,公开展示应聘者各项成果,并将审核合格者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通过后交人事处。
(四)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评议。
院、系等单位成立由全体教授或教授代表组成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获聘教师高级职务的在岗人员组成的单位聘用推荐组。
单位聘用推荐组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教师不得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的成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备案。
单位教授委员会或聘用推荐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应聘者的学术成果等材料、听取应聘者到会述职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学科评议组推荐的应聘中级岗位人选,并按照1:1.5的比例确定送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的应聘高级岗位人选。
(五)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应聘正高级岗位者需送5名校外具有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议,应聘副高级岗位者需送3名校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同行专家评议。
同行专家评议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级程序。
正高级岗位应聘者的同行专家评议由学校教师聘任工作办公室组织外送和回收,副高级岗位应聘者的同行专家评议由院、系等单位组织外送和回收。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校组织9-15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岗人员成立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3。
学科评议组全体会议审议应聘者的综合水平和能力,听取正、副高级岗位应聘者到会述职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确定推荐人选。
(七)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评议。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学科评议组的推荐意见,对正、副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最终聘用人选。
(八)公示和申诉。
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须以适当方式公示评议、推荐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在公示期间,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受理聘用工作中的申诉。
(九)签订《岗位任务书》。
学校和院、系等单位与新聘用人员签订《岗位任务书》(《聘用合同书》的附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聘用期限一般为5年。
接近退休年龄或已获准延聘的高级职务人员,其聘期不超过退休年龄或延聘期限。
第二十四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纪律(一)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每次会议的出席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不设委托票。
如有必要,可以预投票,预投票次数不得超过2次。
如对会议结果有异议,须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出,并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可予重新评议一次。
(二)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成员要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和聘用条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且对聘用工作负有保密责任。
(三)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回避。
(四)应聘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纪律,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予以聘用。
第七章教师岗位续聘第二十五条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本办法中关于相应教师岗位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或在学科和队伍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受聘者可续聘现岗位。
第二十六条凡满两个聘期,且聘期考核合格的高级岗位受聘者,自第三个聘期始,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即可直接续聘现岗位。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受聘者,原则上给予1年的缓聘期。
缓聘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降聘至低一级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