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情况
浅析农村经营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析农村经营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农村经营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理念落后:农村经营管理长期以来以传统经验为依据,缺乏科学的经营理念和方法,对市场需求、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等重要因素了解不深,导致农村企业在面临市场竞争时处于弱势地位。
2. 农村经营管理缺乏专业人才支撑:由于农村上大多数人口是劳动力输出地,农村经营管理人才较为匮乏,对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专业知识了解不足,不能很好地指导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3. 农村经营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农村经营管理主要依靠传统的经验积累和人的努力,对于信息化手段的运用较少,导致企业在市场信息获取、产品研发、营销推广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农村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和企业实践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 推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引导农村企业家更新经营理念,推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
培养农村企业家对市场的敏锐度和判断力,注重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以市场为导向,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提升产品质量。
3. 推动农村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农村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企业信息化管理。
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推广移动支付等方式,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提升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效益。
4. 加强与城市企业的合作交流:鼓励农村企业与城市企业进行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模式。
促进农村企业通过更紧密的合作与交流,接触到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农村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5. 政府支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农村经营管理发展的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企业积极推行科学的经营管理。
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必要的财务、人力资源等支持,为农村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亟需深入研究和解决。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使得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存在着权力滥用、腐败问题,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影响了乡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影响因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改善和发展。
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也有助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意义在于探究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合理对策,对于改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效率、增强其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现状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发现问题所在,为解决问题提供有效路径;借鉴成功经验和提出创新方案能够引领未来发展方向,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1.3 研究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引言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实施路径。
通过研究,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对研究结论的总结和展望未来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改进和提升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不断优化,为构建富裕美丽幸福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对策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一直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就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1. 产业结构单一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相对单一,主要以传统农业为主,缺乏多元化经济发展。
这导致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性,一旦遇到市场波动或自然灾害,农村经济就会面临较大的挑战。
2. 资金短缺农村地区的资金短缺问题一直存在,农民缺乏资金支持的情况普遍存在。
缺乏资金支持直接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也制约了农村经济实现转型升级。
3. 人才短缺农村地区的人才短缺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制约了农村产业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缺乏科技人才也制约着农业的技术进步和产能提升。
4. 缺乏市场信息农村地区的信息闭塞,缺乏市场信息的及时了解和反馈。
这导致农村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而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5. 缺乏法制建设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滞后,法规意识薄弱,很多农业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约束之外,容易导致市场混乱和经济风险。
1. 产业结构多元化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走向多元化经营。
可以通过发展现代农业、农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多种产业,实现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
2. 加强金融扶持相关政策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扶持力度,提高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 人才培养与引进要加强对农村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鼓励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的人才回乡创业,引进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提升农村产业的研发能力和经营水平。
4. 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拓宽农村信息传递渠道,提高农民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和反馈能力,提高农村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集体经济运营及管理情况

集体经济运营及管理情况引言集体经济是指在农村地区,由农民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业生产、农村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收入与农民个人收入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对于一个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其运营和管理情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本文将就集体经济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详细探讨。
集体经济运营情况经济活动范围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活动范围一般包括农业生产、农村工业、农村服务业等方面。
以我国农村地区为例,农业生产是集体经济的主要经营活动。
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集体组织进行农田耕种、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等农业生产活动。
除此之外,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开展农村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如农村小作坊、农村合作社等。
经济收入情况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收入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这些收入可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投资农业生产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等。
然而,集体经济的经营收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供求关系、市场价格波动、天气变化等。
因此,在经济收入方面需要制定合适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资本投入与运营成本集体经济的良好运营需要适当的资本投入和运营成本控制。
资本投入主要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设备、提升生产技术和品质等方面。
同时,运营成本包括土地租金、农产品采购、员工工资等。
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效益和减少运营成本,可以考虑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合理安排人员配置和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等。
集体经济管理情况组织结构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组织结构。
通常,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由一个理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领导,该领导机构由农民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工作分配。
同时,对于一些大型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财务、市场营销等方面。
决策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决策机制。
决策机制可以包括集体经济成员的投票决策、专职管理人员的决策和农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等。
通过建立透明、民主的决策机制,可以确保集体经济的决策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并且能够实现集体决策的效果。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与措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扶持力度 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重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加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 农业和高效农业
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覆盖面窄,
保障水平低
农村社会保障 资金筹措困难, 缺乏稳定来源
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缺乏统一 的管理和协调
机制
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与城市存 在较大差距, 影响城乡一体
化发展
规范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 制定土地流转指导价格,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 加强土地流转监管,防止土地非法流转和改变土地用途。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 救助体系,保障困 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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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现状存 在问题与措施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农村经营管理现状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措施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流转面积:截至2022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600万亩 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 流转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 流转效益:通过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加强农村基础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设,改善农业 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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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支持农民创业 创新
农村集体经营发展情况汇报

农村集体经营发展情况汇报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营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
活力。
在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主体不断壮大,经营效益不断提高。
下面我将就农村集体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农村集体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统一经营。
据统计,全国范围内已有大量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到农村集体经营中,形成了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格局。
其次,农村集体经营的经营主体不断壮大。
随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机构的
资金支持,越来越多的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得到了发展壮大的机会。
他们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再次,农村集体经营的经营效益不断提高。
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水
平的提高,农村集体经营的经营效益得到了显著提升。
农业产值、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总的来看,农村集体经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营发展不够均衡,一些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管理水平不高,一些流转土地的农民收益较低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集体经营的支持力度,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培训和指导,推动农村集体经营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总之,农村集体经营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我们将继续努力,推动农村集体经营发展取得更大成就,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贡献力量。
浅析农村经营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析农村经营管理问题及改进建议农村经营管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水平低下、市场信息不对称、缺乏合理的市场运作机制、缺乏创新意识和研发能力、农民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
由于农村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和资源的浪费。
农村土地资源存在着使用不合理、闲置浪费等问题,农产品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供需矛盾也较为突出。
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不合理,农民不具备科学的决策能力和合理的资源利用能力,导致农业生产效益低下,种植业、养殖业等相继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和销售农产品滞销的问题。
农村管理水平低下是导致农村经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管理者普遍缺乏现代管理理念和能力,缺乏农民组织和协作的意识,农村基层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农村经营管理的混乱和无序。
农村管理者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和运用不足,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对农村经营管理问题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督。
农村市场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农村经营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农民对市场需求和农产品价格走势等信息掌握不足,导致农村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市场导向,无法做到产销对接。
农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农产品的质量难以保障,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农村缺乏合理的市场运作机制也是农村经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村市场运行主要依赖于个体农民的自发交易,缺乏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农产品流通环节中存在着信息传递不畅、运输效率低下、中间环节盈利过高等问题,使得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农民缺乏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也限制了农村经营管理的改善。
由于农民长期依赖传统经验,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导致农民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技术落后、营销能力不足等。
这些问题使得农民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加强农村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通过建立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模式,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亮点分析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亮点分析2023年,中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在全国范围内,农村生产效率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村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农民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这一切取得的成绩的根本原因,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实现了多个亮点。
一、加强农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在政府鼓励下,各地积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将传统的种植业升级为现代化高效农业,助力农民实现技术转型脱贫。
同时,鼓励农民发展适宜的现代农林牧渔业,推广大规模集约化生产,挖掘优势特色产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加强农村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为农民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推进现代化农业技术服务在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国家都采取了多措并举的方式推进现代化农业技术服务,强化农民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社区的智慧化水平。
通过建立全国农业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为全国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精准化农业等领域的技术投入和深度合作,进一步解决了农村技术服务不足的问题。
三、推进农村金融服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落实,农村经济的金融服务得到了大力度的推进。
国家积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金融业与农业产业深度融合。
在普惠金融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助力小农户获取金融服务,同时借助金融科技手段,强化农村金融安全网络。
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贫困农民的脱贫致富,为农民提供了更好更全面的服务。
四、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中,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一个关键环节。
2023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集中推进了农村道路、水利、农业电气化等工作。
同时,在信息化环节,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物联网与5G等高科技的应用力度,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农村信息化建设高潮。
这些工作的推进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促进了农村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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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第10期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2010年1月29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刊(7)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9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现代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经营、管理、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管理、章程、收益分配、合立、分并、加入、退出、解散、清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其所属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培育、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粮食、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纠纷。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已转为城镇户口但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经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证书,可以以农民身份申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垦区和林区户籍管辖范围内持非农业户口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农场或者林场出具证明,可以以农民身份组建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
成员可以用货币或者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降低其出资风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核算,其当年可分配盈余部分应当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并将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表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章程未作规定的,经理事会审核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设备和设施的监督,确保其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当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更新、发布生产经营信息,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会同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
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加入或者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并引导其申请认证有关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政府设立的科技园区将有关先进的科研成果和适用的生产技术优先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实验示范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其成员参加农业保险的,地方财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及保费补贴分担比例给予保费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业支持的各项财政政策应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以下金融支持:(一)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誉担保范围,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以使用小额农业贷款;(二)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手续,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一次申请,统一授信,周转使用;(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对信用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可以突破以往贷款额度限制;(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者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抵押担保;(五)可以用出资额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资产抵押贷款;(六)可以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林权、土地预期收益权、水域滩涂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允许贷款跨年度使用;(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开设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对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免收道路通行费;(三)与所在村集体联合兴办实体,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享受乡镇企业用地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用地手续;(四)从事自产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五)申请办理法人代码证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只收取技术服务费和代码证工本费,并可以适当减免;(六)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和举办的各类产品展销会、洽谈会,给予展位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建立新型农产品流通渠道。
连锁超市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运储、价格以及减免摊位费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及时结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货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出台扶持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援建、产销双方共建等方式建设的农产品超市和批发市场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强迫农民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不得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摊派。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二)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三)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非法集资、收费、摊派的;(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享有的政策不依法执行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