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引言近年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在国内不断推广和普及,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我们计划申请建设一个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旨在为农业主体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和支持。
二、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农户和农业企业成为农业经营主体,他们承担着农产品供应、市场销售和农业技术服务等多项任务。
然而,目前农业经营主体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如技术咨询不及时、市场信息不对称、资金难以获得等。
建设一个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业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项目目标1. 提供一站式服务:建设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农业主体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市场信息、金融支持等,方便农业主体获取所需资源。
2. 提供差异化服务:根据不同农业主体的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支持,如农产品定制加工、农业保险等,满足不同农业主体的多样化需求。
3. 打造合作共赢平台: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建立起农业经营主体与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等各方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双赢。
四、项目内容和分工1. 技术咨询服务:设立专业的技术咨询团队,为农业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解决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 市场信息服务:建立市场信息采集与发布系统,定期收集和整理农产品市场信息,及时向农业主体提供行业趋势、价格分析等信息。
3. 金融支持服务:积极对接银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为农业主体提供贷款、融资等金融支持,解决资金瓶颈问题。
4. 农产品加工服务: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厂,为农业主体提供定制加工服务,将农产品加工成具有附加值的产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5. 农业保险服务:合作保险公司,为农业主体提供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主体的利益。
五、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1. 项目预算:根据项目内容和实施计划,初步估算项目总投资为XXX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技术咨询服务:XXX万元- 市场信息服务:XXX万元- 金融支持服务:XXX万元- 农产品加工服务:XXX万元- 农业保险服务:XXX万元- 建设与设备采购:XXX万元- 经营费用及运营资金:XXX万元2. 资金筹措:计划通过XXX途径筹措项目资金,包括:- 政府拨款: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资助,获得一定金额的拨款。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主要职能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推进本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3、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指导监督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4、配合市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推进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5、承担本市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村级组织经济等运行情况和资产债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6、承办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7、沪委农办干人(2015)8号文件,明确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承担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设5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科、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科、农经统计信息科、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职责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农村经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信息收集和分析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收集和分析农村经济信息,包括农产品市场行情、农业生产技术、农村金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为农民提供科学的农业生产指导,帮助农民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和销售策略,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二、农村经济政策宣传和培训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宣传和解释国家和地方的农村经济政策,帮助农民了解政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法。
同时,还要组织农民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民的经济素质和管理能力,帮助农民更好地开展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农村经济项目申报和管理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农村经济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通过对农村经济项目的审核和评估,为农民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开展各种经济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四、农村经济服务和咨询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负责为农民提供各种经济服务和咨询,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咨询、农产品销售服务、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通过这些服务和咨询,帮助农民解决各种经济问题,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经济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了农村经济的各个方面。
通过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和服务,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

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势在必行。
二、项目目标1.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2.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3.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良好的合作共享机制。
三、项目内容1. 建立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设立专门的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
2. 建设服务中心平台:建立服务中心的线上线下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交流互动、合作对接等功能。
3. 提供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帮助其了解政策、掌握经营管理知识。
4. 提供市场信息和营销支持:通过服务中心平台,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市场营销策划、推广支持等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拓市场。
5. 提供技术支持和科技创新服务: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提高其生产技术和产品品质。
6. 加强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的交流活动,促进合作共享,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
四、项目实施步骤1. 确定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定服务中心的人员配置。
2. 研究并制定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并制定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办法,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
3. 建设服务中心平台:根据需求,开发建设线上线下的服务中心平台,提供各类功能和服务,确保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4. 建立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体系: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活动。
乡镇农经站规章制度

乡镇农经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农经站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乡镇农经站是指为服务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支持和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乡镇农经站的任务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种植养殖指导、农产品销售等服务。
第四条乡镇农经站的服务对象是农村居民,不论其户籍性质和经济状况。
第五条乡镇农经站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乡镇农经站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乡镇农经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乡镇农经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若干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条站长负责乡镇农经站的整体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农经站设有办公室、技术服务中心、农产品展示中心等部门。
第十二条乡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农业技术知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乡镇农经站设立农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民委员会。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四条乡镇农经站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农业技术推广:开展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提供种植指导、农产品加工技术支持等。
2.农产品销售:为农民提供农产品展示、推广、销售等服务。
3.农村金融服务:为农民提供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乡镇农经站要定期组织农业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
第十六条乡镇农经站要建立农产品展示中心,展示当地农产品,促进农产品销售。
第十七条乡镇农经站要建立农民信用档案,为农民提供信用评估服务。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乡镇农经站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十九条乡镇农经站要合理利用经费,确保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乡镇农经站要建立健全经费审计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乡镇农经站的工作人员要服从站长领导,听从工作安排。
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站方案

建立农村金融服务站方案农村金融服务站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农村金融服务站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金融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提供更便捷、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站体系,以满足农村居民的金融需求。
二、基本原则1. 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
2. 落实政府支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3. 合理定价,以保障站点的长期可持续运营。
4.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农村居民对金融服务的认知度。
三、基本服务内容1. 存款服务:接受农村居民的存款,并提供安全可靠的存款服务。
2. 贷款服务:提供各类贷款产品,包括农业生产贷款、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3. 理财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风险投资理财、定期存款等理财产品。
4. 缴费代办服务:代办各类公用事业费缴纳,缴税和社会保险服务。
5. 金融教育服务:开展金融知识培训,帮助农村居民提高金融素养。
四、实施步骤1. 站点选址:选择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经济活力较高的乡镇或村级集中地作为金融服务站的选址。
2. 建立合作关系: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供电、燃气、水务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确保金融服务站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 设备与人员配备:购置必要的设备,如电脑、打印机、POS机等,配备专业的金融服务人员,对人员进行培训。
4. 业务开展:开展上述基本服务内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度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站的服务功能,如农业保险、金融扶贫等。
5. 宣传推广:组织宣传活动,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向农村居民宣传金融服务站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他们的认知度。
6.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机制,监测和评估金融服务站的运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五、资金保障1. 政府支持:政府可以对农村金融服务站进行财政补贴,降低运营成本。
2. 金融机构合作: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获取一定的经营费用和服务费用。
3. 积极开展金融业务:通过积极发展金融业务,提高服务效率,增加收入来源。
推进乡镇农经站规范化建设的四个环节

是 “ 三农 ”工作 的 中心任务 ,也是难 可 以 因地 制 宜 , 整 合 行 政 服 务 资 源 ,
点 所 在 。 如 何 促 进 农 民增 收 、每 个 阶 采取 建、租 、腾 、挪 、并等 办法 ,多 段 农 村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如 何 ,需 要 农 经 渠 道 解 决 服 务 场 所 问 题 。 农 经 站 服 务
加强信 息平 台建设。建立健全农村 集 村 集 体 三 资 、农 民 负 担 “ 三 大管 理 ” 建 设 。 农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登记 试 点 、
三资 ”信 息化管理平 台、土地流 是 农 经 站 的基 本 职 能 ,事 关 党 在 农 村 农 村 公 益 事 业 一 事 一议 筹 资 筹 劳 、农 体 “
பைடு நூலகம்
规 范档案管理。与档 案局联合行
包 与流 转 工 作 来 说 ,这 项 工 作 与 现 代 部 门是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的 关键 部 门 ,是 动 ,按 照档 案部 门规 范 管理 的要 求, 2牵头部 门,是 乡镇党委政府 离不 对土地承包档案、农村集体财务档案、 农 业 发 展 关 系 紧密 ,没 有 土 地 流 转就 农 1 没 有土地 适度规模经 营,没有适 度规 开 的部 门。因此 ,乡镇农经站要单独 文书档案、各类创建档案重新进行整理
发 展 要 求 ,针 对 农 经 站 自身 建 设 存 在 三农工作 当好参 谋、当好助手。要针 精 简、效 能、便 民”的原则 ,建设农 的 突 出 问题 ,大 力 推 进 农 经 站 规 范 化 对如何破解一些难 点问题 ,拿 出让党 经 综 合 一 站 式 服 务 窗 口,全 面 开 展 农
核心 在 于 提 升 人 的 素 质 ,提 升 人 的 素 而农 经部 门主 要 负责农 村生产 关 系, 经站 纳入 行政 序列 ,设立 农经 助理 ,
2024年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工作总结(3篇)

2024年县农村经营管理站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2024年是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成立以来的第五个年头,本年度工作主要围绕农村经营管理的改革与发展展开,通过加强农村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营销渠道拓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继续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工作亮点1. 农村经营主体培育取得阶段性成果。
通过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创业培训和政策宣讲等活动,引导和扶持一批优秀农村创业者。
在县级经济开发区设立农村创业园区,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打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2. 农产品营销渠道拓展成果显著。
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
通过举办农产品展销会、农产品电商推广活动等,提升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3.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推动农村产业从传统农业向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重点扶持壮大一批有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乡村旅游景点,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收入。
4. 农村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完善。
与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小额信贷”服务,为农民提供贷款支持。
开展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和理财能力。
三、存在问题1. 农村经营主体培育进展相对较慢。
尽管做了一系列的培育工作,但对于一些农民创业意识薄弱、技能水平有限的群体,培训效果并不明显。
这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资源和机会。
2. 农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还有待加强。
虽然农产品营销渠道有所拓展,但一些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还不尽如人意。
要加强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大品牌推广力度,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不平衡。
虽然有一批乡村旅游景点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得到扶持,但一些传统农业项目的转型升级进展缓慢,产业结构调整不平衡。
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支持。
4. 农村金融服务还有待提升。
尽管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但农村金融服务仍然面临着信贷难、资金成本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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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一、服务事项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2、农民专业合作社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发放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受理(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其要点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及指标解释:①转包: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②转让: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③互换:指截止调查期末,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
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④出租: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⑤股份合作: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⑥其他形式: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
包括委托他人代耕不足1年的。
■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程序规定: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转入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他人利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时间、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及收益处置。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转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5、土地流转转入、转出需求信息,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登记,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6、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鉴证。
7、农户自主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地块和面积、流转的期限、流转价格等。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报经发包方同意。
②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一式四份。
③原承包农户将流转合同副本2份交发包方。
④发包方收到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副本后,及时登记造册,并定期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上报土地流转合同等资料。
⑤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收到农户土地流转合同副本等资料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8、农户委托发包方或他人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农户递交由承包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②受托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托农户。
③接受委托的,受托方应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要求转出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④有意承接土地的,应在受托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土地的申请。
⑤受托方应及时召集流转当事人协商或招投标,由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受托方不是发包方的应一式五份),转出方、流入方、受托方(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协商记录、委托书等资料由受托方负责保存。
⑥因规模经营需要集中流转土地的,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如果流入方的确要求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由发包方统一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应由承包农户向发包方递交委托书,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先由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流合同一式三份(农户、村、镇各一份),再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户与流入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式三份(流入方、村、镇各一份),协商记录、委托书等资料由发包方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保存。
9、农户以入股形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起人与承包户洽谈入股事宜。
②制订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③双方签订入股合同。
10、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法行为或流转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请乡镇土地流转纠纷调处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材料:(一)承包方自主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②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③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②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其讨论结果在15日内通知承包方;③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④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公告,或向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发布;⑤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限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⑥公告期限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执一份;⑦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
(三)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①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的书面申请;②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③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的合同,并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服务站各执一份;④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⑤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程序①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②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
土地流转工作程序县土地流转中心发放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实践证明,发展这一组织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好途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的条件(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体的内容与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什么条件一样)(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工作: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二是依法制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要依法确定本合作社经营范围;四是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具体规定如下: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等经济活动的合作社法人,具备一定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成员缴纳股金、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接受的捐赠、政府扶持资金等。
2、必须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并应以农民为主体,即在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