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103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颁布时间:2007-5-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七年五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文章来源:/Content-103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五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有限合伙人合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合同特殊规定第一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与执行合伙事务相关的风险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共同的控制权。
当一个有限合伙人或一群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行使相应的职权,代表整个合伙企业的行为,包括借贷或对公司的资本做投资或其他与合伙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行为时,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向合伙企业支付利润。
所有来自这些交易的税收、负债和其他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收取并保存记录,并且这些费用应由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第二条:如果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不能行使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或不能履行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义务,那么其他有限合伙人应继续享有他们的权利并履行他们的义务,除非他们明确放弃这些权利或义务。
第三条:有限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咨询,以使合伙企业能够实现其目的和目标。
第四条:有限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的财务文件。
第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更新信息,以确保合伙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有限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其应付的款项,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所有税费应由有限合伙人承担。
第七条:如果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纠正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要求赔偿、解除其合同关系等。
第八条:本合同所规定的合同期限为十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本合同不得终止或变更。
如果有限合伙人在合同期限内提前终止合同,则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和赔偿。
第九条:在合同期限内,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有限的,他们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的规定或限制条款,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条款详细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2)第三章合伙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2)第四章合伙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3)第六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5)第七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5)第八章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除名 (10)第九章合伙人身份转换 (12)第十章财产份额转让和出质 (13)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4)第十二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办法 (15)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商议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企业的名称: 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伙企业目的:本合伙企业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旨在为投资人、合伙人提供享受公司成长和业绩提升收益的通道。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业合伙人不超过五十人,其中至少一位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具体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12(二)有限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单如下:123456789101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一)普通合伙人1 现金(二)有限合伙人1234567891011出资缴付期限:全体合伙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缴付出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合伙人出资额与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之间可以不构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约定的办法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规则示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事务执行规则根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促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伙企业”)稳健经营,确保合伙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执行规则.1合伙事务执行原则1.1执行事务合伙人(以下称“执行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的具体事项。
1.2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规定的权限及投资范围内,以合伙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全体合伙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管理。
1.3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现金部分均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执行合伙人管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形成的全部资产均属于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
执行合伙人应同时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力为信托计划受益人创造投资收益,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2执行合伙人2.1【】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之一,根据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约定接受全体委托人授权,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在《合伙协议》及本执行规则确定的执行事务权限内,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及其他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发生的事务。
2.2执行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中确定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具备符合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所确定的投资产品涉及的专业投资资格、从业经验和场所等配置,并以最优秀的团队管理运营合伙企业,投资运作合伙企业财产,尽力为合伙企业创造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0篇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0篇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1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协议书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为方便甲方注册及开设银行账户,保障新合伙人资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册设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典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在合伙做⼀项事情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投⼊,如果在涉及到财产的交易中有纠纷情况的,到时候合伙⼈是需要⼀起承担这个债务的,⽽不是说由⼀⽅出钱。
那么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合伙⼈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七⼗三条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有权向其他合伙⼈追偿。
⼆、连带责任⼀般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1、根据各⾃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进⾏⽐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4、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法律义务⾸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
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不执⾏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于普通合伙⼈的需要承担⽆限连带责任。
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出资。
基本上所有的合伙⼈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的对外债务的情况都是由所有合伙⼈进⾏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个在合伙合同⾥⾯应该都是有相关规定,对于超过本⼈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进⾏追查。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限制条件是什么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企业合伙人,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其他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竟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坑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作者: 刘庆飞
作者机构: 东华大学法学系,上海200051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98-103页
主题词: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容许度
摘要:有限合秋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是有限合伙法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却是模糊的。
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趋势是日益扩大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必要盲目追随这一趋势,但其现有规定过于保守,应该允许有限合秋人拥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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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4.2.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进行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活动。
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9)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4.2.2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之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