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汇总
建设工程的施工索赔(3篇)

第1篇一、施工索赔的分类1. 承包人索赔: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2. 发包人索赔:指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二、施工索赔的原因1. 合同违约:合同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按期完成工程等。
2.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疫情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遭受损失。
3. 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价款调整等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
4. 工程环境变化:如法律法规、市场因素、自然条件等变化导致工程实施困难。
三、施工索赔的技巧1. 及时发现索赔事项: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发现索赔事项,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
2. 收集证据:充分收集与索赔事项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施工记录、设计变更文件、会议纪要等。
3. 计算索赔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计算索赔金额,确保索赔请求合理。
4. 谈判技巧:在谈判过程中,应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场,同时关注对方需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5. 法律依据:在索赔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依据,确保索赔请求合法、合理。
四、施工索赔的程序1. 提出索赔意向: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明确索赔事项和金额。
2. 发送索赔通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送正式的索赔通知。
3. 索赔调查:发包人收到索赔通知后,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索赔事项的真实性。
4. 索赔谈判:双方就索赔事项进行谈判,协商解决方案。
5. 索赔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索赔协议,明确索赔金额和解决方式。
总之,建设工程的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承包人和发包人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索赔处理能力,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2篇一、施工索赔的类型1. 施工索赔: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工期延误、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

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1.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情况:(1)延期索赔:由于天气条件、劳动力不足、资金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施工期限,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2)工程变更索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对原有工程进行变更或者增减工程量,导致施工方需要额外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整,施工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造价或要求赔偿额外费用。
(3)工程质量索赔:建设单位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重新修复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4)现场管理索赔: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施工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2.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索赔纠纷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互相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寻找解决方案,以达到双方共同满意的结果。
(2)仲裁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由仲裁庭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双方必须遵守仲裁结果。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院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将对双方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3.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注意事项:(1)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索赔纠纷。
(2)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
(3)在发生索赔纠纷时,要保留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后续解决纠纷时提供证据。
(4)遵守索赔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不要自行采取行动导致纠纷加剧。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建设工程中常见的问题,双方要注意遵守合同规定,在发生纠纷时要保持理性,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达到双方共同满意的结果。
工程索赔汇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二、工程索赔的分类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①、工期拖延索赔;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措施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②、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③、工程变更索赔;注: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及修改较多的工程;如果合同中无条款明确对每份变更提交影响工期及增加造价报告的时间限制;施工单位也应定期每季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制变更、修改工程的预算;及时送出给监理及建设单位予以签认..这样做好处有二:首先可避免因修改变更过多;到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对其进行整理;会遭遇收集不齐全的问题;而使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其次是可使施工单位对工程成本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对每季统计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工程量进行汇总;可清楚地知道其引致的工程造价变化是否达到调整合同工程款拨付比例及方式的限度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因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一定比例;付款方式及比例另行调整的话;如果达到调整条件;施工单位还可及时提出申请;减少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此外;不断的设计变更和修改对工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对于手续完备注意:由工程设计人签字盖章;同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变更、修改方为手续完备;仅上述其中一方认可的不可作为有效的变更、修改文件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其作出工期延误程度的评估;在编制定期变更、修改工程预算的同时;提出合理、明确的工期顺延要求..因为阶段性地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单位把握建设单位的意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避免问题的长期积累;且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造成施工单位在谈判上处于相对劣势的被动局面..④、工程中止索赔;⑤、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及时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条件已经满足的确认;并开具支付证明书以便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在此;要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明书”所签具的满足支付条件的日期;因为此日期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合理期间的起算点;超出此期间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甚至可明确知会建设和监理单位:如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未收到施工单位按合同应收的工程款;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实施停工..需注意;当真的发生停工情况;应做好开始停工日期的确认;并提交因停工而造成的窝工人数和机械呆置的清单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表给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遇监理工程师不肯签认的情况;则施工单位须求诸于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利日后作为索赔的依据..2.按合同类型分类:①、合同规定的索赔;注: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合同立即生效..②、非合同规定的索赔③、道义索赔3.按索赔要求分类:①、工期索赔;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1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⑤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现后;要让其确认此事实同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此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尽力使建设单位及监理予以确认..因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②、费用索赔等..4.按索赔起因分类:①、建设单位违约索赔;注: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迟迟未能正式开工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未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通常这种局面是因为一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全如因建设用地开发商改变而引致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未办好等造成的..施工单位在此段时间发生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进驻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对于此类因建设单位造成的非正常支出;施工单位应把每天的费用开支清单详细列出;并发文建设单位予以确认注意这里只是对每天的费用予以确认;至于计费的时限就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场地移交书的日期开始至本工程开工报告正式签定日期为止..②、合同错误索赔;③、合同变更索赔;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建设单位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④、工程环境变化索赔;注: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例如: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出入较大;使乙方重新布置施工平面;场地的变化改变了原提供的施工运输通道;新提供的运输通道需要搭设设45米隔离栏档板;以保证学校学生及居民的安全;甲方应承该项措施费用..⑤、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这种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工程索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四、施工索赔的机会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注: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这些错误包括:①、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②、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③、纯粹的工程量错误..④、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担..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否则;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进驻..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注: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注: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14、业主要求赶工;注:当工程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部分工程的施工内容而必须拖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投产指标坚持不予展延;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在施工现场不合理的投入较多的机械和劳务;虽然总进度上可能加快;但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机械和人工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率而导致成本的增加..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对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注: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部分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部分分项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部分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注:第17~19条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20、指定分包商违约..注:指定分包商违约常常表现为未能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应承担的工作而影响了总承包商的工作..从理论上讲;总承包商应该对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内的所有分包商行为向业主负责..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不那么简单;因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总承包商选择;而是按照合同规定归他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商;特别是业主把总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为授予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时;业主不可能对指定分包商的不当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总承包商除了根据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索赔窝工损失外;还有权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l、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注: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书面指令为主;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亦应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同时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注:①、协调不力带来的索赔..一般来讲;如果业主或监理对多个承包商同时在同一现场平行施工或流水施工协调不力;造成某承包商不能按时完成上一工序工作;并向下一工序提交工作面或使相应工期推迟时;应按规定或根据监理违约提出相应索赔与补偿..②、业主或监理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干预造成的索赔..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乃至施工资源配置进行不合理的干预;所增加的费用必然要由索赔来解决..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注:对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不公正和违约行为麻木或无奈;将导致对方得寸进尺、变本加厉;严重影响工程的进度和成本;如果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索赔;则有可能遏制工程师及业主的不合理行为;为工程实施提供保障..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注: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特别是工业建筑;往往因设备的变换或生产工艺的变换会造成施工过程中不断的返工或停工;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以便以后取证..l、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注:合同外新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新增工程的单价一般不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索赔..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注: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如: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1.5m;入岩0.6 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基础超灌高度的1.5m另行计算;增加费用..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例1:设计图纸规范用PE给水管;按规范PE给水管不能暴晒;但并未说明屋面部分要采用的保护措施..另外定额和规范不符时;应以规范为准;因为验收时以规范为准..例2: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如:某工程设计为100m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mm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mm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这样其楼板增厚20mm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无形提高..施工单位也达到了创利目的..其实楼板增厚20mm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办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注: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成本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部分“四新技术”;如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甲乙双方共享..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索赔机会..l、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工程索赔内容

工程索赔内容
以下是 8 条关于工程索赔的内容:
1. 哇塞,你知道吗?工期延误这可是工程索赔中常见的一项呢!比如说本来预计三个月完成的工程,结果因为各种原因拖到了半年,这时间成本谁来承担呀?咱不得索赔嘛!
2. 哎呀,工程质量出问题也得索赔呀!就像盖房子,墙砌得歪歪扭扭的,这能行?那肯定得找责任方要赔偿呀!
3. 材料价格上涨可别不当回事儿!这也是能索赔的呀。
好比说本来预算买材料花这么多钱,结果突然涨了好多,这多出来的钱不就亏啦,能不索赔吗?
4. 设计变更可真是让人头疼呀!本来都按计划施工呢,突然说要改设计,那之前的工作不就白做啦,这损失不就得通过索赔找回来嘛。
5. 工地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像什么暴雨呀、地震呀,那造成的损失也要索赔呀。
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被石头绊了一下,肯定要找原因呀。
6. 甲方要求增加工程范围,那咱也得考虑索赔呀。
这就跟本来让你跑一百米,突然又说跑两百米,那多出来的累不也得有说法嘛。
7. 第三方干扰导致工程受阻,能不索赔吗?就好像你正在认真做事,旁边有人捣乱,这能忍?
8. 合同条款有漏洞也可能导致需要索赔呢。
这不就跟下棋规则没定清楚,结果闹矛盾了一样嘛。
所以咱得重视工程索赔呀,该争取的权益就得争取!
我的观点结论是:工程索赔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遇到该索赔的情况千万不能马虎。
工程施工建设索赔(3篇)

第1篇一、索赔的定义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二、索赔的原因1. 合同对方违约: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正确履行合同责任等。
2. 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 合同变更:如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的调整、工期变化等。
4. 工程环境变化:如法律法规、市场因素、自然条件的变化等。
5. 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气候条件、疫情、地震、洪水等。
三、索赔的分类1. 按索赔主体分类:承包商索赔、业主索赔。
2. 按索赔性质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3. 按索赔原因分类:合同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
四、索赔程序1. 索赔申请:合同一方在发现索赔事由后,应立即向对方提出索赔申请。
2. 索赔通知:对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3. 索赔证据:合同一方应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其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索赔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可就索赔金额、工期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5. 索赔决定:如协商不成,可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最终决定。
五、索赔技巧1. 提前规划:在投标报价阶段,施工方应充分考虑索赔问题,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2. 仔细分析合同条款: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3. 保留证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照片、视频等。
4. 及时提出索赔:施工方在发现索赔事由后,应及时提出索赔,以免错过索赔期限。
5. 妥善处理索赔争议:在索赔过程中,施工方应保持冷静,妥善处理索赔争议,争取自身权益。
总之,工程施工建设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了解索赔的定义、原因、分类、程序以及索赔技巧,有助于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索赔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施工索赔文件(3篇)

第1篇一、索赔事由我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与贵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质量标准,业主方负责支付工程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给承包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现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向业主方提出索赔。
二、索赔依据1. 《____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相关附件;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3.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资料、照片、录像等。
三、索赔事项1. 业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导致工程进度延误;2. 业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导致工程进度延误;3. 业主方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导致工程进度延误;4. 业主方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导致工程进度延误;5. 业主方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方下道工序施工延误;6. 业主方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方的施工计划;7. 业主方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错误,导致工程进度延误;8. 业主方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9. 业主方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10.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11.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12. 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
四、索赔金额根据以上索赔事项,经核算,承包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整。
五、索赔请求1. 业主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整;2. 业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3. 业主方承担因索赔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六、索赔时效自本索赔文件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如业主方未对索赔事项进行答复,承包方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特此索赔,敬请关注!承包方:____地址:____联系人:____联系电话: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一、索赔事项概述1. 索赔项目:某住宅小区工程2. 索赔原因:业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施工现场,导致我方工程进度延误。
工程施工索赔类型包括(3篇)

第1篇一、工期延误索赔1. 业主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业主未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材料等;业主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当导致延误;业主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
2. 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施工组织管理不善、施工工艺不合理、施工质量不合格等。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二、费用索赔1. 人工费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人工费增加。
2. 材料费索赔:由于材料价格波动、运输困难、材料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的材料费增加。
3. 施工机械费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施工机械费增加。
4. 保险费索赔:由于工程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保险费增加。
5. 管理费索赔:由于工期延误、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管理费增加。
6. 利息索赔:由于业主或承包商违约导致的利息损失。
三、工程变更索赔1. 设计变更:由于设计错误、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索赔。
2. 施工方案变更:由于施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施工方案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索赔。
3. 合同条款变更:由于合同条款变更导致的工程变更索赔。
四、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1. 地质条件变化:如地基承载力不足、地下水位变化等。
2. 环境因素:如天气变化、交通不便等。
3. 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城市规划变更等。
五、合同违约索赔1. 业主违约: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等。
2. 承包商违约:如施工质量不合格、未按时完成工程等。
六、其他索赔1. 货币贬值索赔:由于货币贬值导致的成本增加。
2. 物价上涨索赔:由于物价上涨导致的成本增加。
3. 法令变化索赔:由于法令变化导致的成本增加。
总之,工程施工索赔涉及多个方面,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收集相关证据,合理提出索赔要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第2篇1. 工期索赔:由于业主或设计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如设计变更、审批延误等,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
工程索赔知识点总结

工程索赔知识点总结1. 索赔的定义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的一方提出对方承担责任的要求。
索赔通常是由于工程延期、工程变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合同违约等原因引起的。
2. 索赔的种类工程索赔根据引起索赔的原因可以分为多种种类,常见的包括:- 延期索赔: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影响到项目进度和工期,因此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索赔。
- 变更索赔:由于工程设计、规划或者其他原因的变更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或者工期延长,因此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索赔。
- 质量索赔: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损失或者影响项目进展,因此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索赔。
- 违约索赔:由于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索赔的行为。
3. 索赔的流程索赔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才能最终解决,包括:- 发起索赔:索赔方需要向对方发起索赔通知,明确列出索赔的理由、要求和证据。
- 对方回应:对方需要对索赔进行相应的回应,包括接受或者拒绝索赔,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尝试解决索赔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 仲裁或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纠纷解决,最终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裁决。
4. 索赔的注意事项在发起索赔之前,索赔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确认索赔的事实和证据,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 遵守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合理选择索赔的方式和途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索赔纠纷。
5. 索赔的影响工程索赔对项目的影响非常大,不仅会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还会对项目团队的合作关系和项目进展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索赔需要尽早解决,避免对项目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影响。
在工程项目中,避免索赔的发生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合同管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模糊和冲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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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索赔的概念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偿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①、工期拖延索赔;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
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定,则应采取果断措施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声明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避免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②、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③、工程变更索赔;注: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及修改较多的工程,如果合同中无条款明确对每份变更提交影响工期及增加造价报告的时间限制,施工单位也应定期(每季)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制变更、修改工程的预算,及时送出给监理及建设单位予以签认。
这样做好处有二:首先可避免因修改变更过多,到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对其进行整理,会遭遇收集不齐全的问题,而使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其次是可使施工单位对工程成本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对每季统计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工程量进行汇总,可清楚地知道其引致的工程造价变化是否达到调整合同工程款拨付比例及方式的限度(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因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一定比例,付款方式及比例另行调整的话),如果达到调整条件,施工单位还可及时提出申请,减少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
此外,不断的设计变更和修改对工期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对于手续完备(注意:由工程设计人签字盖章,同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变更、修改方为手续完备,仅上述其中一方认可的不可作为有效的变更、修改文件)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其作出工期延误程度的评估,在编制定期变更、修改工程预算的同时,提出合理、明确的工期顺延要求。
因为阶段性地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单位把握建设单位的意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避免问题的长期积累,且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造成施工单位在谈判上处于相对劣势的被动局面。
④、工程中止索赔;⑤、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注: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及时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条件已经满足的确认,并开具支付证明书以便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
在此,要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明书”所签具的满足支付条件的日期,因为此日期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合理期间的起算点,超出此期间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甚至可明确知会建设和监理单位:如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未收到施工单位按合同应收的工程款,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实施停工。
需注意,当真的发生停工情况,应做好开始停工日期的确认,并提交因停工而造成的窝工人数和机械呆置的清单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表给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遇监理工程师不肯签认的情况,则施工单位须求诸于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利日后作为索赔的依据。
2.按合同类型分类:①、合同规定的索赔;注: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表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合同立即生效。
②、非合同规定的索赔③、道义索赔3.按索赔要求分类:①、工期索赔;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则:1)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
”⑤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现后,要让其确认此事实同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
此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尽力使建设单位及监理予以确认。
因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②、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①、建设单位违约索赔;注: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迟迟未能正式开工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未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通常这种局面是因为一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全(如因建设用地开发商改变而引致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未办好等)造成的。
施工单位在此段时间发生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进驻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
对于此类因建设单位造成的非正常支出,施工单位应把每天的费用开支清单详细列出,并发文建设单位予以确认(注意这里只是对每天的费用予以确认,至于计费的时限就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场地移交书的日期开始至本工程开工报告正式签定日期为止)。
②、合同错误索赔;③、合同变更索赔;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建设单位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④、工程环境变化索赔;注: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例如: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出入较大,使乙方重新布置施工平面,场地的变化改变了原提供的施工运输通道,新提供的运输通道需要搭设设45米隔离栏档板,以保证学校学生及居民的安全,甲方应承该项措施费用。
⑤、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注: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这种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工程索赔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
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
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
”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
”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四、施工索赔的机会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
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
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
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注: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这些错误包括:①、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
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
②、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③、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④、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