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税法学(中国税制)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哈尔滨商业大学

绪论单元测试1.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A:对B:错答案:A第一章测试1.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和灵魂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B: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人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D: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答案:C2.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是()。
A:耕地占用税B:土地增值税C:个人所得税D:车辆购置税答案:C3.下列关于税率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主要包括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零税率B:是衡量税负轻重的主要标志C:体现征税的广度D:是指应纳税额占征税对象量的份额答案:ABD4.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有()。
A:国内法优于国际法B:实体从新,程序从旧C: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D:在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答案:CD5.国家征税的依据是经济权力。
()A:对B:错答案:B第二章测试1.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是()。
A:企业将购进的卷烟用于个人消费B:企业将购进的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C:企业将委托加工的卷烟赠送给客户D:企业将上月购进用于生产的钢材现用于职工宿舍楼的建设答案:C2.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产品,不含税价款100万元,考虑到与购买方长期合作,给予5%价格优惠(开一张发票);由于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2%的销售折扣,实收93.1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A:12.35万元B:13万元C:16.5万元D:10万元答案:A3.关于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处理,正确的有()。
A: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B: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C: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D: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以新首饰的不含税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BC4.企业发生下列业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有()。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12.31
•【文号】[89]国税地字第142号
•【施行日期】1989.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
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地字第14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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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图书报刊征订,免征印花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89﹞国税地字第142号
【发文日期】1989-12-31
【实施时间】1989-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二、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三、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四、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
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合格 证 电子信 息中包 括 车辆 信 息、 税 务 总局已核 定的车 辆 油品数 量核 定应退 税金 额, 开具 收入 退还 书, 使用 “ 进口 成品油 配 置序 列号或临时车辆 配置序 列号等内容。 (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 关在受理纳税 人车购税纳税 申报业务时,应使 用专用
( 以下简称 税务机 关) 申 请 退 税。 办理 退 税时, 税 务机 关根 据使 用企 业生产 化工 产品实际耗
( 二)车价 信息采集
税 务 机关 在采 集车 价信 息时, 除采集 税 务总 局已核 定车 辆 总局清 分的I 临 时 车辆配 置序列 号车型车 辆价 格信 息。
( 三)非进口机 动车生产企 业进 口车辆 《 通知》中非进 口机 动车生产企 业 进口车 辆,车辆 进 口单位 ( 或纳税 人)通 过工作 机构指 定网站 ( www. v i d c . i n f o )填 报、 上 传车 辆电子信息,并打印 ( ( 车 辆购置 税征管 系统 专用进 口车辆
配置 序列 号车 型的车辆 价格 信 息外, 还应 采集本 地 区接收税 务 按照本通知 第二 条 第二 款 办理。对进 口 油品退税 , 税 务机 关出 具
电子信 息) )( 见 附件 2 , 略) 。 ( 四) 已完 税车辆 重新办理 纳税 申 报 依 据 合 格 证电子信 息 办理 车购 税纳税 申报的, 合格 证 电子
用的油品数 量核 定应退 税金 额,开具收 入退 还书,使用 “ 成品油 三、使 用企 业既 购进国产 油品又购进 进口油品生 产化工产品 的,应分 别核 算国产 与进 口油品的购进 量 及其用于生产化 工产品 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 机关提 出退税申请。
扫描 设备扫描 车辆合格 证 ( 或 ( 《 车辆 购置税 征管系统 专用进口 车 辆 电子信息 ) ) ’ 以下统称为“ 车辆 合格证” ) -维条 码获取车辆 信息。
21类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前)

21类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2017年7月1日前)税屋提示——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具体参看:增值税税率7月1日起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改革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对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
调整后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覆盖了21类货物。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的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例题】提问:对于超级市场经营的农业产品如何确定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回答: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初级产品,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
具体列举如下:(1)以各种豆类加工的豆制品。
如: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该类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点卤、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2)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粮食复制品。
如:粉条、粉丝、粉皮、切面、挂面、拉面(不含方便面)、凉皮、烧卖皮等,该类粮食复制品以大米、绿豆、豌豆、蚕豆、玉米、地瓜、南瓜、山芋、莲藕等粮食作物为原料,通过碾磨、提浆、加热、成型、发酵、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制成的生制品,按农业产品13%税率计征增值税。
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新闻出版发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出版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部分制品和出版物税率下调、出版环节先征后退、基层新华书店销售环节免征、电影发行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及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的税收优惠范围和选择适当的进项抵扣方法。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经营宣传文化事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10项规定: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明确了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f0d3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f.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5.11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
和发票格式、价格调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154号1995年5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一九九五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将陆续运抵各地,请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该批专用发票的票面额和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了中文十万元版。
二、为了便于计算机稽核,国家税务总局对专用发票的格式略作变动,详见附件一(发票样本)。
三、于印刷专用发票所需原材料价格猛涨,押运费用增加及废票损失较大等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省局对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作了调整,调整后与各市的结算价格见附件二。
请各地注意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并按新价格及时与省局结算。
附件1: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样本(略)
附件2:一九九五年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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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批复
【标 签】适用增值税税率,批复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5﹞45号
【发文日期】2005-02-01
【实施时间】2005-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东国税发〔2004〕72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印刷企业按照出版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受托为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该行为属于受托加工劳务行为,不是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