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4-12-9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

江苏工伤职工工资待遇工伤职工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经医疗鉴定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有一定的规定和保障。
首先,对于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江苏省规定了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来说,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工伤津贴。
如果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内未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工资支付。
这就意味着,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工资待遇,从而减轻了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期间工资待遇,江苏省也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康复期间工资。
这一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间能够继续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有利于工伤职工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此外,对于已认定为残疾的工伤职工,江苏省也规定了残疾津贴的支付标准。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已认定为一至三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残疾津贴。
而对于已认定为四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规定保障了残疾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重新树立信心。
综上所述,江苏省对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从工伤期间到康复期间再到残疾职工,都有相应的工资支付标准,这为工伤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和生活稳定。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支付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希望在未来,江苏省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江苏省职工工伤赔付等级明细表

死亡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死亡赔偿构成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其他亲属Βιβλιοθήκη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工亡职工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里 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补充说明:1、本人工资应当从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为起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本人工资高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基金支付
1-4级保留劳动合同,退出工作岗位,
完全不能自理 享受以上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
=统筹地区上 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职
年度职工月平 工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
均工资(元/ 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
月)*50% 大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1-4级
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
本人月工资*16
本人月工资*13
本人月工资*11
本人月工资*9 本人月工资*7
----20万元
16万元
12万元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
9.5万元 8.5万元 4.5万元 3.5万元 2.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 行:不足5年的,按照 全额的80%支付;不足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是指根据江苏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伤人员给予的一系列待遇和补偿措施。
下面是江苏省工伤待遇一览表的主要内容:1. 工伤保险待遇1.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各项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1.2 工伤津贴:工伤人员在医疗期内,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工伤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1.3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工伤人员,可以根据残疾程度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程度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按照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确定补助金的金额。
2. 工伤康复待遇2.1 康复费用:工伤人员在康复期内的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康复训练费、康复用具费等。
2.2 职业康复补贴:对于因工伤致使失业的工伤人员,可以领取一定比例的待业期间工资作为职业康复补贴,具体比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决定。
3. 丧葬费补助对于工伤人员的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具体补助金的金额由江苏省相关规定决定。
4. 财产赔偿对于因工伤造成工人的财产损失,根据工伤责任认定的情况,由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责任单位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责任单位追偿。
5. 生活补助对于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可以按照江苏省相关规定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金,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待遇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程序还需根据江苏省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特殊情况和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

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工伤赔偿明细表是用于记录工伤事故的相关信息和进行工伤赔偿计算的一个重要工具。
下面是一份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的示例,供参考。
日期:2022年10月10日单位名称:江苏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受伤人员姓名:张三受伤人员工号:2022001受伤日期:2022年10月5日工伤性质:工伤事故工伤部位:左手工伤程度:重伤工伤经过:张三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不慎被机械设备夹住了左手,造成左手多处骨折,经医院诊断为重伤,需要住院治疗。
工伤医疗费用:1. 住院费用:1000元2. 手术费用:5000元3. 药品费用:800元4. 康复费用:1000元5. 交通费用:200元备注:以上费用为实际发生费用,凭医院或药店提供的费用明细和发票复印件报销。
工伤护理费用:1. 护理人员工资:3000元(10月5日至10月10日,每日600元)备注:工伤护理费用由单位根据受伤人员实际情况进行发放,需提供发放记录及相关证明。
工伤误工费用:1. 误工天数:5天2. 误工工资:50元/天备注:误工费用按照受伤人员实际误工天数和工资进行计算,并提供薪资记录和医院证明。
工伤一次性补助金:1. 伤残程度:重伤2. 补助比例:60%3. 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备注:一次性补助金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和江苏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总计:工伤医疗费用:1000元 + 5000元 + 800元 + 1000元 + 200元= 8000元工伤护理费用:3000元工伤误工费用:5天 × 50元/天 = 250元工伤一次性补助金:20000元总计工伤赔偿金额:8000元 + 3000元 + 250元 + 20000元 = 31350元备注:工伤赔偿金额根据江苏省工伤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计算,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以上是江苏省工伤赔偿明细表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和调整,以确保准确和合法。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江苏省位于美丽的南方,但工伤事故也是不少的,因此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范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调整对象(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企业和非参公管理各类事业单位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

理赔
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 – 35 条)
工伤与社会保险
工伤者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来自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强制实施,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其五项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有所不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下表。
缴费计算对照表:
社保待遇
工资)养老及工伤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最低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4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

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201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 疗 期 间
《社保法》38条、39条 《条例》30条 《办法》22条 《意见》05条、06条
医 疗 终 结
五至六 级待遇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社保法》38条、39条 《条例》36条 《办法》23条、24条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X<20周岁 五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系数 六级 七级 5-30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本人工资 九级 十级 七级 9个月 7个月 基金 (76岁-终解时年龄)*1.0*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76岁-终解时年龄)*0.8*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36个月 用人单位 36 30
《社保法》38条、39条 《条例》37条 《办法》23条、24条
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 助金
丧葬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享受;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
因 工 死 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 配偶 本人工资
20倍 基金 40% 30%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社保法》38条 《条例》39条 1、停工留薪期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发放
供养直系亲属 抚恤金
其他亲属 孤寡老人 儿童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社保法》是指《社会保险法》(2010年通过,自2011年实施) 《办法》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实施)
《条例》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公布,2010年修订) 《意见》指《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06号)
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 目 待
计算基数
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 护理费 医疗费用 伙食补助 普通公共交通出行 外地就医 交通、食宿费 非普通公共交通出行 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 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一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一至四 级待遇 每月伤残 津贴 二级 三级 四级 本人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每月 伤残津贴 五级 六级 本人工资 五级 六级 五级 70% 用人单位 60% (76岁-终解时年龄)*1.4*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 六级 (76岁-终解时年龄)*1.2*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盐城为75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终解合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可每年调整 90% 85% 基金 80% 75% 18个月 基金 16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可每年调整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规定标准 基金 按国家规定标准 50% 40% 30% 27个月 25个月 基金 23个月 21个月 一次性支付;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 工资,但不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社保法》38条 《条例》35条、69条 《办法》36条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确定;按月计发 《条例》34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确定;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条例》22条 政府确定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条例》30条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 位(严禁解除或终止)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 提出)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 或者合同到期终止)
—
遇
标准
≤12月 用人单位 100% 100% 20元/天 基金 150元/天
支付渠道
备
注
法律条文
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般不超过上年度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一般有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规定报销(实践中的做法)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含外地就医)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0≤X<30 30 25
30≤X<40 24 20
40≤X<50 18 15
50≤X<55 12 10
55≤X<60 6 5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八极
七至十 级待遇
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 助金
八极 九级 十级 七级
参考上述五、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 (76岁-终解时年龄)*0.4*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76岁-终解时年龄)*0.2*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X<20周岁 4-24个月 24 八极 九级 十级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系数 3-18个月 2-12个月 1-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18 12 6 20 15 10 5 16 12 8 4 12 9 6 3 8 6 4 2 4 3 2 1 20≤X<30 30≤X<40 40≤X<50 50≤X<55 55≤X<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