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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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导读: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企业不应因退休职工再就业了而停发其养老金,这是职工在职期间所作贡献而应获得的待遇。

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

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对于职工离退休后再次就业的情况,目前的政策是不禁止,但承认这一现实。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其中明确了:职工离退休后再次受聘是合法的,但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离退休职工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原单位不得停发退休人员受聘期间的退休工资。

因为,养老金是劳动者在就业期间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障积累。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退休制度,因而只要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者就享受这一待遇。

企业不应因退休职工再就业了而停发其养老金,这是职工在职期间所作贡献而应获得的待遇。

相关知识链接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四川省社保退休新政策

四川省社保退休新政策
2.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立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退休人员和参保职工的投诉和争议。
3.对于养老金发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政策评估与调整
1.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政策进行评估,分析政策实施效果,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2.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退休政策,确保其适应性。
3.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动态管理,确保养老金安全发放。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养老金调整机制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1.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四川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
2.结合四川省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养老金调整幅度。
3.养老金调整方案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特殊人群的退休政策
1.对在高寒、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2.对残疾、病残等特殊情况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前退休。
十、养老金发放与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发放效率,优化发放流程。
2.建立健全养老金发放监管制度,防止欺诈、冒领等行为,确保养老金安全。
3.加强对养老金发放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社保退休新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二十五、总结
四川省社保退休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通过调整退休年龄、养老金计算方式、养老金调整机制等方面,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适应性。同时,加强养老金账户管理、信息共享与数据安全、政策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升退休人员的社会参与度和幸福感。

事业编人员退休规定

事业编人员退休规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信用档案,记录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的行为表现,作为其享受相关待遇和社会活动的参考。
第三十二条退休人员应自觉接受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承担责任。
第八章:退休人员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支持退休人员参加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退休人员再就业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原单位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形象和利益,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尊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选择,不得无理限制或干预其再就业活动。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待遇、再就业等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单位人事部门,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其他类型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退休人员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九条单位应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降低或取消其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维护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单位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章:附则(续)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单位人事部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

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

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还需要交养老保险吗内退职工再就业,用工单位不需要交养老保险。

“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

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

“内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常用词。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

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

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缴纳。

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下工职工再就业单位给交养老保险吗下岗职工再就业单位给交养老保险。

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2%;工伤保险:单位0.5-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二十、退休人员培训与教育
1.为提高退休人员的知识技能和适应社会发展,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2.鼓励退休人员参加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教育部门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资源和支持。
二十一、退休人员健康管理与关爱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健康状况的跟踪与管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1.退休人员去世后,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
2.丧葬补助的申请程序和发放方式,参照养老金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简化丧葬补助的办理流程,为退休人员遗属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退休人员其他福利
1.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慰问、医疗保健等;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年龄
1.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3.城乡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退休待遇
1.企业职工: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城乡居民:按照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退休程序
1.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支持。

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政策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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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福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取暖费等。
三、退休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2.单位对申请人的退休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报送的退休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单位;
4.单位根据审批结果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停发工资、发放退休证等;
十、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1.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时处理侵害退休人员权益的行为;
3.退休人员对退休待遇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依法加强对退休人员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
4.各级政府应加强政策协调,确保各项政策在退休人员身上的综合施策效果。
十六、退休政策动态调整
1.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退休政策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2.动态调整应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趋势、劳动力市场变化、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
3.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退休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政策调整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3.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不影响其原退休待遇的享受,但应停止领取基本养老金,待不再就业时恢复。
八、退休人员教育培训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教育培训机会,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2.退休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健康养生、文化娱乐、法律法规等方面,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3.鼓励退休人员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实现自我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八、退休人员教育培训(续)

陕西省最新退休政策

陕西省最新退休政策
2.通过纪念活动,表彰优秀退休人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结合重大节日和纪念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
4.鼓励退休人员自发组织各类纪念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十二、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退休人员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退休待遇等关键信息;
三、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
2.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陕西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3.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4.其他福利:按照国家和陕西省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四、退休程序
4.加强对跨区域退休人员的关爱,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陕西省最新退休政策从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程序、再就业、医疗保障、文化生活、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和服务。政策强调了社区服务、教育培训、社会公益活动、信访工作、纪念活动等多元化措施,旨在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政策还注重信息管理与公开、档案管理、跨区域服务协调,确保退休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持续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这些措施,陕西省致力于构建一个和谐、温馨的退休人员社会环境,让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4.对退休人员中的文化人才给予扶持和培养,发挥其在社区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退休人员权益的行为;
2.退休人员有权依法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

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

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

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一、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又受聘于其他单位的,原单位是否有权停发其退休金,我国目前尚未法律条文予以明确规范。

1.《劳动法》第73条第4款对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确立了“按时足额支付”的保护性原则;2.《劳动法》第73条第3款规定能够设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需条件/标准的规范限于法律与法规二者(应作狭义理解。

限制/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方可得到法院支持)。

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未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又受聘于其他单位的,原单位可以停发其退休金。

二、病退人员受聘于其他单位,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参见《朱仁杰与青铸公司追索退休金纠纷申诉案》,载《立案指导工作》2009年第4辑(总第23辑)第153页】。

【律师提示】病退后并不当然丧失劳动机会/还享有劳动的宪法权利。

再就业与否,支付退休人员退休金都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都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

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扬;有的到街道或农村社队企业作技术、业务指导和帮助待业青年举办各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事业,为四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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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核心提示: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企业不应因退休职工再就业了而停发其养老金,这是职工在职期间所作贡献而应获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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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原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对于职工离退休后再次就业的情况,目前的政策是不禁止,但承认这一现实。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其中明确了:职工离退休后再次受聘是合法的,但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离退休职工也必须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原单位不得停发退休人员受聘期间的退休工资。

因为,养老金是劳动者在就业期间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障积累。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退休制度,因而只要达到退休年龄退休者就享受这一待遇。

企业不应因退休职工再就业了而停发其养老金,这是职工在职期间所作贡献而应获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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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
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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