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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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管理制度

基药管理制度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第四条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

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六条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

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过渡期过后不得使用。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存在的问题。

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第九条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

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

医院集中配送服务制度范本

医院集中配送服务制度范本

医院集中配送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医院物流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降低患者就医成本,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物流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中配送服务,是指通过物流配送中心,对医院内部药品、器械、物资等进行集中采购、储存、配送和管理的一种新型物流管理模式。

第三条集中配送服务应遵循高效、安全、节约、便捷的原则,确保医院临床工作需要,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医院物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集中配送服务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物流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设立物流配送中心,作为全院集中配送服务的实施机构,负责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采购、储存、配送等工作。

第六条各临床科室、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物流配送中心的工作,共同推进集中配送服务的实施。

三、集中配送服务内容第七条集中配送服务包括药品、器械、物资等物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管理。

第八条物流配送中心应根据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确保物品的质量和供应。

第九条物流配送中心应建立健全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物品的安全储存。

第十条物流配送中心应根据临床科室的需求,合理安排配送时间和服务方式,确保物品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临床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测物品消耗,提前申请采购,以便物流配送中心及时供应。

四、集中配送服务流程第十二条集中配送服务流程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执行、储存管理、配送执行、配送反馈等环节。

第十三条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需求,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确定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物流配送中心根据采购计划,进行物品采购。

第十六条物流配送中心对采购物品进行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物流配送中心根据临床需求,进行物品配送。

第十八条临床科室对配送服务进行反馈,物流配送中心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改进。

五、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物流管理委员会对集中配送服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三篇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为保障医院药品供应,规范药品使用行为,杜绝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根据XX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药品除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等)外,应全部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购、自销。

二、药品的选标:(一)选标的原则: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品种。

(二)以XX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目录为依据,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组织医院药品遴选专家在中标目录范围内遴选医院基本用药品种。

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三)优先遴选的品种: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品种;2、列入XX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3、质量优异且价格低廉的品种;4、仿制国外药品疗效确切,可替代进口药品的品种;5、医院临床常年应用质量稳定,未发生过任何不良事件的品种。

(四)严格控制的品种:1、药名、外观与医院现用的同类品种极其相似,易混淆的;2、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3、列入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4、注射剂超过40元/支(瓶)或片剂等其他剂型超过25元/片(粒);4、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五)一品两规的规定:1、一般情况下医院药品为一品一规;2、输液制剂一个品种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3、特殊使用的药物(针对专科药物)经药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4、剂量要求严格需要准确使用的药物经药事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选择两种以上规格;5、一品两规的品种原则上选择不同质量层次的药物,或成人及儿童使用的两种规格。

6、基本药物可一品两规。

三、药品的采购:(一)根据药物遴选专家的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过的药品列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交由药剂科在网上具体操作定标并通过XX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篇汇编7篇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篇汇编7篇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篇汇编7篇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

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4、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5、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

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6、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

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篇2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某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
合同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 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需转配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 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相对集中采用网上电子订单、 传真、电话等方式向签订配送合同的药品流 通企业报送中标药品采购计划
第15条
医疗卫生机 立药品集中采 账户,集中采 专款专用,确 支付货款。逐 第三方银行承 等多种方式, 品集中采购货 支付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16
17
药品流通企业应严 格履行合同,不得从 中标药品企业以外的 渠道采购药品,替代 中标药品品种向医疗 卫生机构配送
药品配送过程中,因 药品流通企业不及时、 不足量配送,影响临床 正常用药,造成损失及 后果的,由药品流通企 业和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2条
特殊情况—
适用范围——
麻醉药品、
本办法适用于参 加海南省药品集中
12
药品、免疫规 疫苗、免费治
采购的政府办医疗
抗结核病药、
卫生机构(含村卫
滋病药、抗麻
生室),以及药品
药、计划生育
生产企业、药品流
以及中药饮片
通企业、药品采购
采购配送,按
服务机构
现行规定执
2
第二章 药品配送模式
配送记录
第14条
医疗卫生机构 收到药品后
应及时进行验 出具签收单, 同条款要求不 医疗卫生机构
拒绝接收
第四章 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 时回款,医疗卫生机 构向药品流通企业回 款时间从货到签收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90天, 超过90天的,承担违 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要求执 行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三甲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三甲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三甲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一、为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医院积极参加自治区药品网上限价竞价
集中采购,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政策,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医院药品监督采购委员会负责本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医院成立由医、药等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库,配合完成药品网上限价竞
价集中采购的评标、议标、选标工作。

四、通过网上交易的形式进行药品采购,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规避或变相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

六、与经销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政购销协议并严格履行合同和协议要求。

不得与非入围成交药品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除《自行采购目录》外,同一品种只由一家配送商进行配送。

七、严格执行临时缺药采购制度。

对原配送商暂时缺货并已影响到临床正常使
用的品种,向其他配送商按入围价格采购,采购量控制在一个月以内。

八、严格执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政策。

在采购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药事管理
委员会讨论确定了我院在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中采购的药品品种。

严格控制限额采购的金额,每月限额采购的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月采购金额的2%。

九、严格执行挂网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有关规定。

在采购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有收受回扣或取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院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1.2 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1.3 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1.4 医院药品网上采购必须经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1.5 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

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1.6 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

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

二、采购计划与审批2.1 药剂科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2.2 采购计划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并注明采购原因和依据。

2.3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药品采购符合医院用药需求、药品质量和价格合理。

2.4 经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三、采购执行与监督3.1 药剂科按照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通过《山西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药品采购。

3.2 采购人员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所采购药品合法、合规。

3.3 采购人员应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

3.4 采购人员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发票等采购文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3.5 药剂科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合规、透明。

四、药品验收与储存4.1 药品到达医院后,由药剂科组织验收人员对药品进行验收。

4.2 验收人员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要求,对药品的外观、包装、生产批号、有效期等进行检查,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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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差不多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第一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差不多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差不多用药,依照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差不多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差不多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差不多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
第三条报名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
(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公布前两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差不多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
(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公布差不多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能够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
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
(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依照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

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
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依照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第四章配送商入围方法
第七条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公式:配送能力得分*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80%+配送服务质量得分*20%
(二)配送服务能力折算系数按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
间的距离进行折算:
1、配送商在注册地配送的系数为1;
2、配送商在注册地相邻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9;
3、配送商在注册地及相邻地市以外地市配送的系数为0.8;
4、广东省外注册的配送商系数为0.6。

第八条入围方法:
(一)以地级市为单位,配送商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前30%的配送商直接入围。

(二)关于10亿及以上采购金额的地级市,入围配送商许多于6家;10亿以下的,入围配送商许多于3家。

第九条配送商遴选周期与差不多药物集中采购周期一致。

第五章配送要求
第十条各地市入围的配送商应满足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差不多药物的配送。

第十一条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即以地级市为单位),生产商应对每一入围的差不多药物品种指定1~3家有差不多药物配送资格的配送商进行配送。

第十二条不论医疗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
多少,所有经销商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关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第十三条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六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配送商原则第十四条对某一个体入围的差不多药物品种,同一家医疗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生产商指定的配送商配送。

因不可抗拒缘故可临时变更供货关系,同时必须上报属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机构应与选择的配送商依照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刻、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商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进行结算,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七章配送商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条差不多药物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挂网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单位黑名单”;取消该企业本轮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差不多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涉嫌行政违法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一)在差不多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基层医疗机构供货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缘故造成的;
(三)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商缘故造成的;
(四)供货价格高于广东省差不多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采购价格的;
(五)不按规定购货、开票、结算;
(六)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
(七)不按实际送货情况在网上进行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或到款确认等;
(八)采购品种时,未将采购全过程(所有环节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通过差不多药物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九)配送商在规定时刻内,未按规定标准交纳相关服务费;
(十)向采购人(包括科室和个人)提供各种“回扣”、“开单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类似行为或行贿的。

(十一)其它违约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方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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