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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

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

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从严加强自身建设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近日,中国证监会党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努力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为一体推进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意见》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是加强党对资本市场全面领导的重要基础,是担当一体推进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重任的必然要求,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

要强化目标导向,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干部队伍,坚持履责意识与履职能力的同步提升,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

要强化问题导向,坚决做到严字当头、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举一反三,着力解决好。

要强化以上率下,中国证监会党委以身作则,带头加强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提升专业能力、深化作风建设、推进廉政建设。

要强化转变作风,全面贯彻严管理严监管的要求,以自身建设的严,带动监管工作全面从严,真正在思想观念和行动上来个大转变。

要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巡视审计部门、中央金融工委等要求,自觉接受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监督,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和巩固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是指在证券交易和运营过程中,证券公司需遵守的合规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1.法律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证券交易和运营活动进行监管。

2.稳健经营原则:证券公司应该以稳健的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
能力来运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

3.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证券公司应以客户利益为首要考虑,在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产品时,要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充分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4.内部控制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
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合规监管的有效性。

5.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公司应主动提供及时、准确、公正、完
整的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确保市场透明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6.业务扩展原则:证券公司应在符合监管政策和风险管理能力
的前提下,适度拓展业务范围,提高核心竞争力。

7.员工素质原则:证券公司应重视员工的素质培养和业务能力
提升,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考核机制。

8.合规监管原则: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合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正如您所言,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日益重要。

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证券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更加关注。

2019年至202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其中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

因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

在制度供给层面,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和202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清晰地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以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区分责任的司法理念。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八项原则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八项:
1. 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证券公司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合规经营原则: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合规经营。

3. 勤勉尽责原则:证券公司应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4. 公平交易原则:证券公司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保障交易公平性。

5. 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6. 风险控制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监控和化解,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

7. 内部监督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

8. 合作共赢原则:证券公司应积极与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各方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实现共赢。

这八项原则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

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服务,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的连续健康发展。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上市、配股、增发、并购重组等。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必需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四条信息披露渠道公司应通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新闻发布会、投资者关系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地取得公司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报告制度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业绩、财务情形、重点事项、关联交易等。

第六条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的管理机制,及时对市场传言和非正式信息进行核查和回应,确保投资者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价稳定。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沟通与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沟通与服务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需求,供应咨询、投资引导和其他必需的支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互动和信任。

第三章资本市场运作管理第八条上市审核和定期监管公司申请上市时应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上市后,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信息披露,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股权结构管理公司应合理构建股权结构,防范并阻拦掌控市场行为,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十条并购重组管理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并购重组完成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也称为“八要”。

一、诚实守信要求诚实守信是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证券从业人员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客户。

同时,证券从业人员还应该遵守约定,履行承诺,不得违背诺言或违法行为。

二、专业素养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了解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金融产品和市场风险,能够科学分析和判断市场走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

三、保护客户利益要求证券从业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利益。

他们应该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服务。

同时,他们还应该积极引导客户正确理解和应对投资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交易。

四、诚信交易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他们应该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操纵市场或散布虚假信息。

同时,他们还应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干扰或破坏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合规管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管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他们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并配合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工作。

六、保守行为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稳健的态度和行为进行投资和交易,不得冒险或追求过高的收益。

他们应该做到审慎研究、谨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或过度交易。

同时,他们还应该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避免过度集中投资风险。

七、保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用于其他目的。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密性原则:证券公司应严格保护敏感信息的机密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2. 完整性原则:证券公司应确保敏感信息的完整性,防止敏感信息被篡改、删除或损坏。

3. 可用性原则:证券公司应保证敏感信息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取和使用,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4. 合规性原则:证券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敏感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进行合规管理。

5. 分级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根据敏感信息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级管理,实施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

6. 权限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应明确敏感信息的使用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敏感信息。

7. 监控审计原则:证券公司应建立敏感信息的监控和审计机制,对敏感信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应遵循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合规性、分级管理、权限管理和监控审计等原则,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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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

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五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扣罚薪金等处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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