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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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

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526号令)《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编制单位:国土资源部四川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与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中国地质调查局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目录第一章基本情况 (1)第一节灾前土地利用现状 (1)第二节土地受灾情况 (2)第三节灾后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3)第二章土地利用安全性评价 (4)第一节地质灾害易发性分区 (4)第二节重建分区 (6)第三节土地利用安全性分区 (6)第三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9)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原则 (9)第二节基本目标 (10)第四章重建用地规模和布局安排 (11)第一节总体要求 (11)第二节临时用地 (12)第三节城镇用地 (13)第四节农村居民点用地 (15)第五节独立工矿用地 (16)第六节基础设施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 (17)第五章土地整理复垦 (20)第一节总体要求 (20)第二节任务安排 (21)第三节资金需求与筹措 (22)第六章规划实施政策措施 (23)附表 (33)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统筹保障各项恢复重建任务在土地利用上的落实,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川、甘肃、陕西三省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

本规划是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建设用地安排和土地整理复垦的依据。

第一章基本情况第一节灾前土地利用现状根据2007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规划区51个县(市、区)土地总面积为1324.25万公顷,其中,农用地1201.59万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90.7%;建设用地43.54万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3.3%;未利用地79.12万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6.0%(表1)。

六方面措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六方面措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经成为城市主体功能的承载点、城市经济的 陶瓷特色,扩大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中国陶 大大提升了城市品位。
增长点和城市竞争力的爆发点。
瓷科技城等 20 多个过千万的项目,入驻大
据省服务办统计,去年我省投资 520 亿
济南盖家沟物流园区目前已发展成拥 型企业 81 家,年交易额突破 40 亿元,商品 元建设的 155 个服务业园区重点项目,带动
人次, 90% 以上的农户掌握了基 本的科技常识;建立良种繁育基 地 160 万亩,选育、引进和自主 培育小麦、玉米优质新品种 40 个,良种普及率达 98% ;推广先 进实用技术 100 多项,设立配方 施肥推广应用 150 万亩,辐射带 动 350 万亩。
据德州市农业局长邵国君介 绍,今年该市 662 . 2 万亩小麦预计
持续发展油气资源战略需求,解决油气勘探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近 5 年 石油工人同吃同住,刚从内地去的队员很多
理论和技术难题,是我们新一代石油科技工 来,“油气地质与勘探”创新团队先后承担国 人不适应,以至于出现脱水等症状,但没有
作者的神圣使命。”谈起学校的创新团队,6 家“ 973 ”项目、“ 863 ”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自 一个人退出,他们顽强的作风令当地石油工
一把手扛责任 建设大粮仓
德州年外输粮食 225 万吨
□记 者 佟化文 通讯员 张连臣 报道
本报德州讯 粮食产量连续 4 年增长,去年总产达到 552 . 4 万 吨,列全省第一,每年向外输出 粮食 225 万吨,赢得“全国粮食 生产先进市”称号。这是德州市 政府一把手抓粮食生产、建设大 粮仓取得的成果。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
减排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 出,搞好节能减排,完成“十一 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是一项 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采取综合 措施,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节能减排和 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起表率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制度, 切实抓好节油、节电工作,确保 2008 年公务用车油耗降低 20%, 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 公用经费支出,支援抗震救灾, 服务北京奥运会。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调查报告

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调查报告

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调查报告一、引言自2008年汶川地震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汶川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灾区已取得了一定的重建成果,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为了全面了解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情况,本报告对灾后重建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二、灾后重建目标与政策在灾后重建开始时,中国政府明确了灾后重建的目标,即恢复社会秩序、重建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活质量。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包括鼓励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加强灾区管理和监督体制等。

三、灾后重建进展自2008年起,灾区的基础设施逐步恢复,包括道路、桥梁、学校和医院等。

与此同时,政府还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吸引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重建工作大大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提高了生活质量。

四、灾后重建效果评估经过调查发现,灾区的重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基础设施得到了有效修复,经济发展趋势良好,居民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然而,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建工程管理不规范、灾区资源利用不合理等。

五、主要问题及建议1. 管理问题:灾区的重建工程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施工质量检查不严格、工程进度管理不及时等。

建议加强对重建工程的监管和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2. 资源利用问题:灾区的资源利用不合理,存在过度开发和浪费的现象。

建议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3. 社会问题:灾区的社会问题仍然存在,如就业机会有限、教育资源不足等。

建议政府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增加教育资源投入。

六、结论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中国灾后重建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以及解决社会问题是灾区重建的关键。

七、参考文献1. 《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报告》,中国政府出版社,2010年。

2. 《中国灾后重建经验与教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3. 《灾后重建中的管理与规划》,中国城市出版社,2018年。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建立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认真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各方面因素,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急后缓、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灾后恢复重建要从灾区实际出发,尊重民意,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界定适宜重建和不适宜重建的区域,调整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

3.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灾区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信心、振奋精神,自己动手、生产自救,苦干实干、重建家园。

4.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把政府主导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好对口支援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灾区恢复重建。

5.要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让受灾城乡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

6.在中央的统筹部署下,国务院牵头编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产业调整、城乡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农村建设等9个专项规划,受灾省市县结合国家层面的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重建规划。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体系形成灾后重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各地方规划相互衔接配套的灾后重建规划体系,为灾后重建的有序进行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些做法对于恢复汶川地震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2008年5月12日,中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蒙受巨大损失。

面对空前惨烈的灾难,中国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展了中国历史上救援速度最快、动员范围最广、投入力量最大的抗震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挽救了受灾民众生命,减少了灾害造成的损失。

中国政府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原则,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迅速推出一系列支援灾区的政策和措施,各地积极开展对口支援,迅速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过一年多时间,地震灾区的城乡居民住房大部分实现重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优先恢复重建,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产业重建和结构调整、历史文化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果。

地震灾区在加快重建家园的同时,更加关注改善灾民的生活状况。

各级政府官员深入灾区,向灾民问寒问暖;来自全国各地的志愿者努力帮助灾民摆脱灾难造成的心理影响,使他们重振走向新生活的信心。

中国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得到了众多国家的领导人、政府、政党、社会团体和驻华使馆、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国际机构、外资企业、国际友好人士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的真诚同情和宝贵支持,对此,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在心。

图片说明:20091001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四川地震灾区考察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时,同平武县平通镇牛飞村的羌族村民们围坐在火炉边亲切交谈。

20091002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月24日在中国农历新年,前往四川地震重灾区北川羌族自治县,看望喜迁新居的羌族民众。

20091003 瑞士在华机构援建的四川崇州隆兴镇中心幼儿园项目2009年5月奠基动工。

该幼儿园建成后可容纳240名儿童。

20091004 2009年9月1日,由一家中国台湾公司援建的都江堰新建小学交付使用。

20091005 汶川地震重灾区四川省都江堰市向峨乡灾后重建的社区新居。

20091006 甘肃文县宋家坝村民在灾后恢复重建的新村道路两旁栽植树木。

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恢复重建研究(二)--恢复重建技术导则

汶川地震灾区风景名胜区灾后恢复重建研究(二)--恢复重建技术导则
工 作 , 括 各 风 景 区 的具 体 技 术 措 施 。 包 本 文所 列 出 的 技 术 措 施 分 类 是 针 对 本 次 汶 川 地 震 中 灾 后 重 建 工 作 的主 要 内容 , 随着 时 间 的 推 移 , 后 可 能 会 今 出 现 新 的 问 题 , 进 行 进 一 步 研 究 , 出针 对 性 的 基 础 措 需 提
向进行 , 根据风景区的受灾情况 , 将风景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内容 分为世界遗产 、 自然风景资源 、 人文风景资源 、 安全游览、 旅游与管理服 务设施、 道路交通、 基础工程设施、 居民点、 次生地质 灾害 、 植被恢复 1 0种类型 , 针对这些类型的不同特点提出分类指导 的技术措施。
关 键 词 :风 景 园 林 ;汶 川 地 震 ;受 灾 风 景 区 :恢 复 重 建 :技 术 导 则 文章 编号 :1 0 — 6 42 0 )9 0 1 — 6 0 6 6 (0 80 — 0 0 0 3
汶川地震灾 区风 景名胜 区灾后恢 复重 建研 究( ) 二

一 I复重建技术导则 灰
R s ac n te o t e d q a e e a i ain a d R c n t cin o h c nc ra e e rh o h P s— a h u k R h bl t n e o sr t fte S e i — i o t u o A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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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 中
邓 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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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建筑物的修复与重建

灾后建筑物的修复与重建
保存历史原貌。
四、灾后重建需遵循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适当调整地震区划
汶川、北川、 绵竹、都江堰 等设防烈度设 为7度,绵阳、 德阳的设防烈 度设为6度。 但此次汶川地 震造成汶川及 周边地区的地 震烈度达到Ⅹ 度。
几年前我国就开始了断层摸底工作,但 主要是在城市集中地带。建议在边远地区 也开始这种系统的断层摸底工作。然后适 当调整地震区划图,为灾后重建提供可靠 的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
震前文星塔
震后文星塔
专家指出,与其他倒塌的民房不同,古建筑 遗址修复不能操之过急,需要在摸清楚遗址受损 情况的基础上才能考虑其修复工作。如何恢复原 有遗址的建筑风貌,还需要经过国内权威专家的 论证,确定方案以后才能实施。地震中损坏的一 些木结构建筑有望尽早修复。砖石结构建筑的修 复则是非常复杂的一项工作,但专家提醒,其中 未被震碎的瓦片可以在灾后复建时重新使用,以
• 简洁、规则。
4.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
优点:通过隔震垫调整结构动力参数,变形集中在柔 软支座,使楼体只发生缓慢平动,从而保护内部结构, 可抵抗7.8级地震。
5.将村镇建筑纳入国家规范体系
汶川大地震中,大量的村镇房屋倒塌,造成 大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 村镇房屋根本是不设防的,建设之初也没有进行 正规的设计、施工和规划。很多村镇的建设都还 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大量的农村建筑是随意施工, 拍脑袋做事,材料质量不过关,严重影响了建筑 的质量。所以灾后重建中应该将村镇建设纳入到 国家标准规范体系,同时加强政府指导和监督。
• 第二种方案:迁址重建。 代表:北川 (新址选择)
• 第三种方案:行政合并。
四川省已经出台了《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规划工作实施方案》,规划期将分为近三年和后 五年。2008年-2010年以恢复重建为主;2011年 -2015年以发展提高为主,力争在未来八年时间 里将汶川等受灾地区建设成为一个综合工业、农 业和旅游等资源的新型城区。同时,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并通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草案)》,重点将灾后重建涉及的重要问题做 了详细规定。这为科学有序的开展灾后重建提供 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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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六月八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

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

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

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

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

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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