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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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浙政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不断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城镇住房保障的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保障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类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加快实现城镇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今年底前,所有市、县(市)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

2007年底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将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多渠道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规范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2x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5.02.11•【字号】浙房改[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浙房改〔1995〕6号)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事业单位未到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视同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同样实行公积金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中个人承包船舶、车辆的,也同样应实行公积金制度。

(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本年度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职工工资计算。

具体计算口径按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计算职工工资基数的办法》(浙房改〔1994〕13号文)办理。

(四)怎样计算一个城市的平均租金?住房平均租金以一个城市、县镇为单位确定。

平均月租金为该城市(镇)上年双职工平均月工资总数×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平均每户使用面积(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全省统一按56平方米计算,按0.75折算使用面积)。

比如某城市职均月工资350元,房租提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那么该城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为350×2×5%÷(56×0.75)=0.83元。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政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浙财建[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1〕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宁波不发):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浙江省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措,由地方政府根据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加以落实。

省级财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一)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支出,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排经 济适用住房 项 目. 以集 中建 设 ,= 可 [可靠 土地出 J 【
(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式。完善以租金补 四)
贴为 主 、 实物配租及租 金核减为辅的廉租 住房 制度宴 施方式 对孤 寡老人 、 军烈属以及主要 劳动力丧失势 动能 力的城镇低 保家庭 . 以实物配 租为主 ; 其他享 对 受廉稍 住房的城 镇低保 家庭 .原则上 以租会 补贴为 辛; 对城镇 低保家庭 已承租 公有住 房的 , 其承租 的住 房在保障 断秋 之肉的部分 . 按照廉租住房租 金标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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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保 障体 系建设 的若十意见
浙政 发[06 4 20 ]9号
加强城镇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 匙住 房政策的核心 内容 之一 . 姓构 建大社保 体系的 有机组 成部分 . 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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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当地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规定综合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测定,报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十七)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八)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十九)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县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四)各市、县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房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二十五)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地)、县(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审批、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三)对房改房(包括职工购买的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稳步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房改房上市以前,市、县应先制定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
已经省批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市、县,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六、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2. 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3. 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为当地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工龄的乘积。
(一) 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 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二)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房,继续按《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售房政策出售。对单位自建或预购,1998年底以前开工建设,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可以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也可按《通知》规定的新政策出售。
五、搞好房改房上市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五)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6%,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适当提高。
(六)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其它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对中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w110.co保留编辑权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办法另行规定。
(九) 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 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以降低补贴比例、自行确定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张东伟律师
(十八)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分散的集资建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也可通过置换)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集中征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在税费和住房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和扶持。各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的方案,应报市(地)、县(市)房改办审批。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落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各市(地)、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七)各地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倾斜,并可利用房改增值资金,降低提供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
(二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年提高公房租金水平。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承受能力,要与职工收入增加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不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户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补政策。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王雄武律师编辑
(十一) 住房补贴资金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它收入和原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建房的资金(包括计委安排部分)中支付。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支付住房补贴确有困难的,在政府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增拨。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等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十四)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和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套)、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三) 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 各市(地)、县(市)一律在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七、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六)各市(地)、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银行,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大力发展住房金融。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除保证必要的支付外,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严肃查处。
(三十三)本实施方案由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十五)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建成的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房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可在各级政府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日期】1998/12/31【颁布单位】 浙政办[1998]5号 【失效日期】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十二) 在《通知》发布前,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以及企事业单位试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办法,与《通知》和本实施方案不相抵触的,可以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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