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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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1. 引言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活动的全球化,洗钱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

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和信息隐藏手段,使其看上去合法合规的过程。

为了打击洗钱,维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法律法规。

2.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反洗钱法律法规是各国立法机构制定的,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法律的总称。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目标是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合法经济活动的进行。

3.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国际组织为了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犯罪,各国成立了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各国反洗钱工作的国际标准和指南。

3.1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反洗钱组织。

FATF通过监测和评估各国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提供指导和协助,以便各国政府更好地制定和落实反洗钱措施。

3.2 联合国反洗钱办公室(UNODC)联合国反洗钱办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是联合国设立的负责协助各国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机构。

UNODC通过法律和政策制定、培训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帮助各国加强反洗钱能力。

4.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内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金融机构的义务、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处罚等。

4.1 金融机构的义务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有义务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内部反洗钱控制机制,并监测客户交易,识别异常活动并上报相关机构。

4.2 反洗钱监管机构的职责反洗钱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反洗钱工作的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审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4.3 处罚和制裁措施反洗钱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

第十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金融法规》PPT课件

第十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金融法规》PPT课件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2.2.1人民币大额交易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1)人民币大额交易的概念 2)人民币大额交易的认定标准 12.2.2可疑支付交易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1)可疑支付交易的概念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2)可疑支付交易认定标准 12.2.3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1)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
金额以上的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2)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1)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2)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
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 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12.3.2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1)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概念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是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 常特征的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又分为可疑外汇现金交易和可疑外 汇非现金交易。 2)可疑外汇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3)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章反洗钱法律制度
12.1 反洗钱法律制度概述
12.1.1洗钱的概念、形式及其危害 1)洗钱的概念 2)洗钱的形式 3)洗钱的危害 12.1.2.金融机构反洗钱基本制度 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2)保密原则。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2)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 3)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及要求 4)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2)报告大额交易制度。 (3)报告可疑交易制度。4)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5)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法律责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

当前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汇总反洗钱(AML)是指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和法规。

洗钱是指将非法资金通过合法渠道使其具有合法性的过程。

由于洗钱活动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下面将为您详细汇总当前相关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1. 《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各国反洗钱的核心法律,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反洗钱法》。

此法为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确立了反洗钱的义务,并规定了资金流动的监管措施。

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国际组织,成员包括全球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

他们发布了一系列反洗钱的建议,旨在为各国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并提供最佳实践指导。

3. 恐怖主义资金源统一指南为打击恐怖融资,国际组织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恐怖主义资金源统一指南。

该指南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指导,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筹集。

4. 内幕交易规则内幕交易指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为了打击内幕交易,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内幕交易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披露相关信息,并追踪和监测可疑交易。

5. 《国际犯罪财产非法获取及其清洗法》该法律旨在追踪和没收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财产,并打击洗钱行为。

它涵盖了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资产,并规定了其追踪和没收的程序和机制。

6. 银行保密法反洗钱的一个重要维度是要求金融机构保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银行保密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处理方式,以保护客户的隐私,同时提供了合理的透明度以防止洗钱行为。

7. 虚拟货币监管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其在洗钱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越来越大。

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法规来规范和监控虚拟货币的交易,以防止其被用于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8. 跨境资金流动监控为了打击跨境洗钱活动,各国加强了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管制。

通常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报告机制和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以减少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银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反洗钱法律法规执行案例(3篇)

反洗钱法律法规执行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得到了空前繁荣。

然而,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非法手段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进行洗钱活动。

为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本文将以某银行成功打击跨境洗钱犯罪案例为例,探讨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案例简介某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一笔异常资金流动,涉及跨境交易。

经过初步调查,该银行怀疑这是一起跨境洗钱犯罪。

于是,该银行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警方开展侦查工作。

三、侦查过程1. 资金调查警方首先对涉案资金进行调查,发现该笔资金从境内某企业账户转入境外账户,经过多次转账后,最终流向一个海外投资公司。

警方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利用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的犯罪。

2. 侦查方向警方根据资金流向,初步确定了侦查方向:一是调查境内企业是否存在虚假交易;二是追踪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去向。

3. 侦查手段(1)调查境内企业:警方调取了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发现该企业与境外投资公司存在虚假交易行为。

同时,警方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与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关系密切,涉嫌串通作案。

(2)追踪境外资金: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查询了境外投资公司的资金流向,发现该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奢侈品、房产等,具有明显的洗钱特征。

四、案件侦破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该跨境洗钱犯罪团伙被成功捣毁。

涉案人员包括境内企业负责人、境外投资公司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共计20余人。

警方共冻结涉案资金1.2亿元人民币,追回非法所得3000万元。

五、案例评析1.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在此次案件中,警方正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功打击了跨境洗钱犯罪。

2. 银行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案中,某银行及时发现并上报异常资金流动,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律法规是一系列的国家立法,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将赃款转移到合法金融市场或其他渠道中、进而逃避法律检查和惩处的行为。

反洗钱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机构防范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管理体系,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建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或实施反洗钱管理职能,对客户活动和账户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并实行完善的反洗钱报告制度。

反洗钱法律法规,也包括金融犯罪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犯罪反洗钱工作机制,实行定期检查,敏感交易审核,客户及账户变动跟踪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有效发现犯罪活动,如洗钱、走私、贩卖毒品等,以及提供反洗钱调查的依据。

反洗钱法律法规,还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反洗钱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推行反洗钱培训,监督和审计,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以及实施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等等。

反洗钱法律法规,还包括监管监测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政府机构报送反洗钱相关信息,并应当接受政府
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机构还可以与金融机构建立报告机制,对反洗钱活动进行监测,并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反洗钱法律法规,还应当确保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报告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报告机制,实行定期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反洗钱风险评估,反洗钱活动和反洗钱报告等,以便政府机构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

总之,反洗钱法律法规旨在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促使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管理体系,实行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保护金融机构免受洗钱活动的侵害。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选编目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8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6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2 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 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0 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35 反洗钱工作部级联系会议制度---------------------------------------- 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

反洗钱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反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监管和控制措施,防止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资金进行合法化的行为。

为了有效履行反洗钱责任,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监督金融体系中的反洗钱活动。

本文将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

二、《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各国最重要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反洗钱的定义、主体责任、监督机构、违法责任等内容。

,反洗钱法明确了反洗钱的定义。

根据该法的规定,反洗钱是指防止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信誉。

,该法规定了各方的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要责任主体,其需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识别客户并报告可疑交易。

监管机构则负责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并追究监管责任。

第三,反洗钱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监督机构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予以处罚,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

,反洗钱法规定了违法责任。

金融机构和其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将面临相应的违法责任,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三、其他相关法规除了《反洗钱法》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反洗钱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是《非法所得刑事追查条例》。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都属于非法所得,该所得和洗钱行为都将受到追究和处罚。

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指引》。

该指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和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还有《反恐怖主义法》、《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反洗钱活动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四、国际合作和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反洗钱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机制也在逐渐加强。

目前,各国政府和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各种国际公约和协议,加强了反洗钱信息的共享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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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

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二是取证难。

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

三是追赃难。

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

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

四是定罪难。

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被其利用洗钱行为隐藏起来,造成重罪轻判。

检察机关立案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中收出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存折、贵重物品,是能够证明其贪污贿赂行为的重要犯罪证据,即使难以一一查实,至少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那种家藏金山银山的贪官越来越少了,即使发现了巨额财产,但能拿出“说法”的情况越来越多了,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无法指控。

可见,洗钱犯罪也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有案难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行为人将“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帐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

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

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极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

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

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判决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

长期在加拿大、香港以及广东从事毒品贩卖活动的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由香港入关带回广州,汪某负责接应。

区某将港币520万元(折合人民币550万元)作为投资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60%的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

汪某出任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公司对外联络事宜,并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区某通过该公司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再从该公司将资金转出使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洗钱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各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

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三)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从这一表述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上面的规定中含有“目的”,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刑法》及修正案对洗钱罪的“明知”规定,一方面不利于打击犯罪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彻底打击洗钱活动的立场出发,《刑法》应当把那些“应知而不知”和“因重大过失”而实施的洗钱行为犯罪化,以避免犯罪分子借口不知其所接受的财产是犯罪收益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有些国家规定过失也能构成本罪,比如法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出于严重过失而未能认识到所交易的财物的来源具有非法性质的,也应当追究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放宽洗钱犯罪的罪过范围。

我国《刑法》将洗钱犯罪的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并且要求被告人必须明知(明确地知道,而不是可能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洗钱才构成犯罪。

这就给公诉活动增加了困难。

要使行为人对其洗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必须证明被告人明确地知道其所清洗的财产是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等几种特定类型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被告人的这种明知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欧洲等国的经验,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重新界定洗钱罪“明知”的证明要求,即犯罪主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或者他的行为对象的某种形式的非法活动的收益即可。

(四)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亦可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事实上,在认定洗钱罪的主体时,有一种情况比较普遍,即该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主体。

再细分,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一般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成为犯罪主体。

上述两种情况是与洗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这一状况相适应的,从前面所列举的洗钱行为的表现也可以发现之。

正是这使得洗钱具有了更大的危害性,其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洗钱而贿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从而使洗钱得以顺利进行,破坏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某些身为金融机构领导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的作风,这些工作人员的腐败蜕化,使得洗钱犯罪的“障碍”大为减少,阻却洗钱失去了坚固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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