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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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秘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科研、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所有工作。

三、国家秘密载体的概念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内容的各种载体,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影像、声音等,以及由此制作的文件、资料、数据库、光盘、磁盘和其他信息载体形式。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等级根据国家秘密的涉密程度,国家秘密载体可以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资料级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1. 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应当遵循保密制度,由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采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的保密性。

2. 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其安全性。

存储地点应当设有相应的保密设施,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3.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采取加密、专线传输等安全措施,确保传输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

4.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使用,同时要求使用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 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或外借,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程序,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六、保密责任1. 保密责任的落实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

2. 保密教育培训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加强对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4、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经过保密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
六、保存
1、保存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2、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3、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涉密载体,及时在收文(件)登记薄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询。
3、机关、单位的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可以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专阅。
4、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管理。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现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三、传递
1、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能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如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
2、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3、向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4、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五、秘密载体的保存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六、秘密载体的销毁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目录1.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1 加强国家安全保障1.1.1 预防泄密事件发生1.1.2 防止敏感信息外泄1.2 维护国家利益1.2.1 阻止敌对势力获取机密信息1.2.2 保护国家战略资料2.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构建2.1 法律法规建设2.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1.2《国家秘密条例》2.2 制度规章建设2.2.1 国家机密管理规定2.2.2 国家秘密管理办法3.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执行3.1强化管理措施3.1.1 严格审查权限3.1.2 加强监督检查3.2 增加技术手段3.2.1 数据加密技术3.2.2 安全防护设备4.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监督4.1 审计监督4.1.1 审计国家秘密管理情况4.1.2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2 监察监督4.2.1 监察违规行为4.2.2 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加强管理,可以有效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避免敏感信息被泄露对国家造成损失。

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也能够维护国家利益,阻止敌对势力获取机密信息,保护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料,确保国家安全和稳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构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离不开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国家机密管理规定和国家秘密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的保护。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执行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强化管理措施和增加技术手段。

严格审查权限、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制度执行的重要手段;而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安全防护设备等技术手段,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国家秘密信息,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监督为了确保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进行审计监督和监察监督。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标识和分类管理。

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标识和分类管理,根据其级别和性质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权限限制,确保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载体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权限管理。

建立国家秘密载体的权限访问管理制度,对不同人员和单位进行权限分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阅、复制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避免非授权人员获取秘密信息。

三、保管和存储。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和存储要求严格,要建立安全存储设施,确保载体不被盗窃、损坏或丢失。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和传递应采取加密和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四、定期审查。

对国家秘密载体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确保载体的安全和完整。

对过期载体要及时销毁或归档,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

对于泄露或损坏国家秘密载体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

对于达到国家秘密级别的泄密事件,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进行刑事处理。

六、人员培训和宣传。

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每个人都明白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 (3)第三章涉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5)第四章外出携带涉密载体 (5)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 (6)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复制 (7)第七章涉密载体的保存 (8)第八章涉密载体的销毁 (9)第十章附则 (10)第十一章附件 (10)附件1: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 (12)附件2:员工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审批表 (13)附件3:员工外送涉密载体审批表 (14)附件4:员工外送涉密载体移交回执 (16)附件5:涉密载体复制审批单 (17)附件6:涉密载体借阅审批表 (18)附件7: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19)附件8涉密载体销毁登记清单 (20)附件9涉密载体管理台账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字符、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移动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

第三条涉密载体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载体在收发、传递、承办、传阅、制作、复制、保存、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并做出文字记载。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制作第五条制作涉密载体,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一)承办人应依照有关规定拟定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制作数量及用途,并编排顺序号;(二)以公司文号下发的文件按公司公文管理流程执行;(三)非公司正式文号发文,属于涉密范围的,承办人填写《涉密载体制作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六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公司涉密场所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许可的资质单位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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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
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
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收到绝密
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五、秘密载体的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必须由本单位的保密室保存。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保密员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
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5、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六、秘密载体的销毁
1、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2、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销毁;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4、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5、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

销毁的登记簿,必须由保密员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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