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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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涉密载体管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涉密载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依规使用、依责管理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涉密载体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家机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分类管理第五条涉密载体应当根据其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使用等级,分别施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涉密载体的保密等级的确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七条涉密载体按照其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涉密载体的采制管理第八条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采制,采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在采制时填写保密审批表。

第九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和安装,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采用的软硬件应当经过国家机密安全认证。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涉密载体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的专门保管机构或人员,负责接收、保管、使用、借阅、调拨、移交和销毁工作。

第十二条涉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电子防护等措施进行保管,确保不被非法获取、窃取或损坏。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查。

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涉密载体应当按照相应的保密等级进行使用,不得超越其保密等级的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外传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借阅管理第十六条涉密载体的借阅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借阅时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期限。

单位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单位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涉密载体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密载体范围1. 涉密载体包括涉密存储介质以及涉密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等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物品。

2. 涉密载体分为以下几类:(1)纸介质:文件、资料、图表、图纸、照片等;(2)光介质:光盘、磁盘等;(3)磁介质:硬盘、磁带等;(4)电子介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移动存储设备等。

三、涉密载体管理职责1. 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管理工作,对涉密载体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涉密载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涉密载体的保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3. 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涉密载体的保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四、涉密载体管理措施1. 制作和复制(1)制作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2)制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保密措施。

(3)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4)制作涉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2. 收发和传递(1)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3)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4)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3. 使用和保存(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2)办理登记、签收手续;(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摘抄、拍照、录音、录像、转发、泄露涉密载体内容。

4. 销毁(1)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销毁方式,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秘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科研、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所有工作。

三、国家秘密载体的概念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内容的各种载体,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影像、声音等,以及由此制作的文件、资料、数据库、光盘、磁盘和其他信息载体形式。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等级根据国家秘密的涉密程度,国家秘密载体可以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资料级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1. 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应当遵循保密制度,由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采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的保密性。

2. 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其安全性。

存储地点应当设有相应的保密设施,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3.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采取加密、专线传输等安全措施,确保传输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

4.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使用,同时要求使用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 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或外借,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程序,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六、保密责任1. 保密责任的落实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

2. 保密教育培训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加强对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涉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物质载体,如文件、电子数据、光盘等。

为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涉密载体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涉密载体分级保护制度1. 机密级涉密载体管理对于涉密程度较高的信息载体,应划定机密级别进行管理。

机密级涉密载体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每位涉密载体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涉密载体的存储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如使用密封柜、保险箱等。

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外移动涉密载体时,应加密或采用特殊包装材料进行保护,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 秘密级涉密载体管理对于涉密程度较低的信息载体,应划定秘密级别进行管理。

秘密级涉密载体的管理要求相对机密级稍宽松,但同样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每位涉密载体管理人员都应按照相应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涉密载体的存储可以采取普通文件柜等设施,但同样需要进行合理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密码锁等,以防止未授权人员的获取和窃取。

3. 内部级涉密载体管理内部级涉密载体是特指内部使用的需要保密的信息载体,如会议纪要、内部报告等。

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也需要严格管理以防止泄密。

内部级涉密载体可采取普通的管理措施,如加密存储、限制访问等。

二、涉密载体的使用规范1. 限制使用权限各级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制涉密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限。

只有在特定需要的情况下,经过授权和审批,才能使用涉密载体。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记录制度,确保使用行为可追溯。

2. 安全传输原则涉密载体在传输过程中容易遭受窃听、损坏等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传输措施。

对于电子数据,可以使用加密传输通道或者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对于物理载体,可以使用专业的密封包装材料进行保护。

3. 定期检查和整改涉密载体的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整改。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标识和分类管理。

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标识和分类管理,根据其级别和性质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权限限制,确保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载体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权限管理。

建立国家秘密载体的权限访问管理制度,对不同人员和单位进行权限分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阅、复制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避免非授权人员获取秘密信息。

三、保管和存储。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和存储要求严格,要建立安全存储设施,确保载体不被盗窃、损坏或丢失。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和传递应采取加密和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四、定期审查。

对国家秘密载体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确保载体的安全和完整。

对过期载体要及时销毁或归档,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

对于泄露或损坏国家秘密载体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

对于达到国家秘密级别的泄密事件,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进行刑事处理。

六、人员培训和宣传。

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每个人都明白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

2023年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2023年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2023年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秘密载体的管理和销毁工作,维护国家和公民的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硬盘、闪存盘、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等记录或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物品。

第三条秘密载体销毁是指将秘密载体物理上或逻辑上的信息毁灭或使其无法恢复的过程,包括销毁、破坏、抹除、擦除等方法。

第四条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规范、高效原则,确保销毁工作的可控性、追溯性、无痕迹性。

第五条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分为系统销毁管理和立体销毁管理两个层面。

第二章系统销毁管理第六条所有使用秘密载体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秘密载体纳入信息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信息资产清单,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秘密载体的使用、备份、流转、存储等环节应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记录载体的编号、名称、密级、状态、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秘密载体的流转、存储等环节应设置操作权限,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第九条秘密载体的备份和存储应使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秘密载体的丢失、损坏或泄密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废弃或无需继续使用的秘密载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安全销毁。

第十二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秘密载体销毁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规范,并定期组织实施销毁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秘密载体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留存相应的销毁记录,确保销毁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秘密载体销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追责。

第三章立体销毁管理第十五条秘密载体的立体销毁应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设备进行,确保销毁的安全性和彻底性。

第十六条秘密载体的立体销毁应按照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的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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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 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 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 3 年 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 产经营条 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 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 成品库、 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 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 3 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 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 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 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 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 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 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 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 事涉密业务印制、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 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 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 审查。

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二)听取被 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 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 审查情况;(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 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 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 作。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 3 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 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 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 登记。

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 制,严格清点、登记;(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 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 毁;(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 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 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单位名称变更;(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 所变更;(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 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 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 训或者保密检查;(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八)应当 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 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 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 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 议申请。

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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