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侵权应该如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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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简论[摘要]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一、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的理论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告诉乃论”的自愿原则,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泰国、韩国等。

但是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利益或情节比较严重的,也可由国家提起公诉。

然而,对于具体的起诉方式,存在两种迥异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被害人告诉为主起诉方式,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改为亲告罪,除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将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权利授予被害人,这种做法也与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相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自诉权无法被有效行使的情况下,如果坚持以自诉为主,则只能是放纵侵犯知p通过刑事诉讼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追诉已经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体现出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赋予了权利人自诉的权利。

然而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一般在具体罪状后面直接标明起诉方式,我国《刑法》第219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方式上没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不属于纯粹的自诉案件。

最高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经侦报案-立案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经侦报案-立案程序
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条件,是 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也就是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 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 法定条件。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时必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 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 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 律条件。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条件
由于刑事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非常详细具体。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 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 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候,应当立案......”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 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给权利 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自身发 生商业秘密泄露后,可以根据 遭受损失的情况到当地经侦部 门进行报案处理;
四、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 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所有权人的商业秘密,或 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 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行为对 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像为载体,也可能以 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商业秘密的三性
1.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 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 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 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主张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应当就其主张 的秘密区别于公众所知悉信息进行初步举证, 例如明确商业秘密具体的范围、内容、载体, 且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非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 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是付出了时间、精力、 金钱等获得的信息等;被告则应当依据《不正 当竞争案件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举证 证明主张受保护的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法 院则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灵活分配举证责任, 结合社会公知常识、行业普遍认知以及被告的 抗辩对“秘密性“的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助手”)。

该助手具备智能办公、日程管理、文件共享等功能,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为保护该助手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且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产品中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部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维权费用等;(3)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保密性:原告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表明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2)价值性:助手应用程序具备独特的功能,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公体验,具有市场价值。

(3)保密性:助手应用程序的技术方案、功能实现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具有保密性。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合理来源;(3)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

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

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并保护起来的非公开信息,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

然而,当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时,就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并进行起诉,是每个企业都需要了解的重要流程。

下文将详细介绍商业秘密侵权起诉流程,以帮助企业应对侵权行为。

一、确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在提起起诉之前,首先需要确认商业秘密是否被侵权。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未经授权的盗取、使用、披露、出售商业秘密等行为。

企业应当通过内部调查和收集相关证据来确认侵权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秘密的形成过程、保密措施以及被侵权后的损失情况等。

二、准备起诉材料1. 商业秘密保护证据企业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和合法保密行为,例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文件、内部沟通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企业起诉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侵权事实证据企业需要搜集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员的通信记录、资料流转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违反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并对商业秘密进行了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

3. 经济损失证据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企业需要搜集生产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市场竞争情况等相关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并计算损失的具体金额。

4. 律师意见函在准备起诉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并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函,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并给出建议。

律师意见函有助于为企业明确侵权行为和维权方案,提高起诉的成功率。

三、起诉程序1. 起诉材料准备企业需要依法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清单、法律意见函等材料,并将其提交至法院。

起诉状应当明确列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及证据、法律依据等内容。

2. 确定管辖法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通常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企业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地点和被告所在地,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起诉。

3. 审理程序法院在受理起诉后,会依法组织庭审等程序进行审理。

侵权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侵权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原告方负责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侵权的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应当作如下举证: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这是商业秘密构成的主要内容,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主要内容。

技术信息是有关生产制造方面的信息,一般包括公式、图样、程序、设计、方法、技艺、工序、配方、汇编等;经营信息是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一个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方面,一般包括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企业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产品推销计划、广告计划,客户档案,原料来源,经营贸易额,价格底牌等与市场经营相关的信息。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是需要经过诉讼而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并应指出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

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图纸,也可以是实物。

2.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权属的证据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通过自身开发而取得的,有的则是通过转让而获得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所有权人是合格的当事人,既无所有权也无使用权的人则不能主张权利。

那么仅有使用权的证据,能否起诉主张权利。

一般认为对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人,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对于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人,是否可以起诉主张权利,尚有争议。

还有人认为如果所有权人不主张权利,那么使用权人可以主张权利,但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通知其他使用权人参加诉讼,如他们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则以主张权利者为原告,根据其权利被侵犯的市场份额相应程度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

3.保密措施的证据这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也是权利人永久地占有该商业秘密的前提。

没有保密措施,就无秘密可言,也就不可能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地位而取得竞争利益。

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筛选保密文件,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资料的复制和销毁等规章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实施日期】2020.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20〕7号)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

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
1 2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属 性 .
2 商 业秘密 侵权行 为 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 行 为 是指 未 经商 业 秘密 权 人 的 同意 , 以 不法手 段获取 、 披露 、 用或者允 许他 人使 用该 商业 秘密 的 使 行为, 具有可 责性 。
2 1 商 业 秘 密 侵 权 行 为 的 类 型 . 一 , 形性 ; 业 秘密 表现 为 非实 态 的智 慧 产 品 , 无 商 异 非法获取 商业 秘密主要 包括盗 窃 、 利诱 、 胁迫 或者其 他 于传 统 的 有 形 财 产 。 不 正当手段 。 第 二 , 密 性 ; 是 商 业 秘 密 最 本 质 的 属 性 , 有 人 因 秘 这 持 所 谓 盗 窃 , 以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秘 密 的 方 式 窃 取 他 即 以
值 性 和 实 用 性 , 法 获 取 、 露 、 用 等 行 为 均视 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 定 商 业秘 密侵 权 行 为 时 应 当依 据 接 触 加 相 似 和 不 可避 非 披 使 认
免 泄露原则 , 分析 主观过错 、 客观行 为、 害事 实、 损 因果关 系等构 成要 件 , 通过赔偿 损 失、 并 惩罚性 赔偿 、 停止 侵 害等救 济方
3 税法 宣传 的建议
3 1 不 断创 新 税 法 宣 传 的 形 式 .
情 况 , 该 以 大 多 数 人 可 以 明 白 的 、 懂 的 、 俗 的 蘑 言 表 应 看 通 述 出来 。 对 于 不 同年 龄 阶段 、 历 层 次 的 人 , 该 区 别 埘 待 对 学 应 于 中 小 学 生 来 说 , 以 通 过 漫 画 = 运 用 生 动 的 人 钐 彤 浆 米 可 岛, J 解 释 。可 以向中小 学 生 发 放 印有 税 法宣 传 内 容 的学 习用 品 , 他 们天天见到这些 知识 , 深 印象 , 可 以举 办图 画、 让 加 也 书法 、 文等活动 , 征 通过 评 奖和 发放 奖 励 及纪 念 品 , 让少 年 儿 童 从 小 开 始 具 备 税 收 的概 念 , 养 他 们 以 后 的 纳 税 意 识 。 培 对 于大学生来说 , 应该 不论是什 专 业 , 厶 , 不管 是文 科还是 理 科类 学校 , 应该开设专 门的税 收课 程 , 都 向大 学生 宣传税 法 的 基 本 概 念 , 他 们 了解 哪 些 行 : 该 纳 税 、 税 的 作 用 等 让 勾应 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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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是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的关键,全国各地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大同小异的。

下面以深圳市经济侦查科的立案标准为例,让大家了解商业秘密的立案进程。

由于深圳属于全国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小型创新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如春笋般冒出,而这类科技新力军即将占据整个行业的领导地位。

而恰恰因为中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跳槽员工带走的商业秘密成为中小型企业创业者心中永远的痛。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在深圳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因此,深圳市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打起商业秘密保护大战。

深圳市的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立案机关比较特殊,立案权在深圳市经济侦查科,较其他案件而言,立案机关的级别更高、专业性更强。

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不能脱离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泛泛而谈。

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的时候也会按照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一步,首先要确定其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机密。

作为商业机密的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

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机密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
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

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实用性是指商业机密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

管理性是指商业机密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第二步,确认侵犯商业机密罪的主观上是故意的。

在法庭上呈现的角度而言,依然需要客观证据证明侵权人是故意的,例如:证明侵权的录音录像、沟通邮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三步,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机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的。

第四步,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机密罪与非罪的标准。

如何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

最新司法解释认为“重大损失”的含义是:
(一).给商业机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机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机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机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实务中计算损失的方法应遵循以下顺序:侵权人侵害商业机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行为人侵犯商业机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商业机密自身价值的降低,二足权利人生产经营上的损失。

在明确侵权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之后,我们可以按照上述所说来准备报案材料。

根据办案经验总结为“两鉴一损”。

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祝建军庭长在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演讲中曾经说过,要证明原告掌握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要有非公知鉴定报告,可能您会有疑问,不是说好商业秘密具有四性吗?为什么只需要证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即可?因为立案标准较定罪标准低,在
商业秘密的四性中,最迫切、最难也就是证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其他三性,只需要通过律师在准备证据材料的时候多加描述,公安机关甚至法院会直接认可,一般不予刁难。

非公知鉴定一般会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总结相关密点作出鉴定报告。

这类鉴定的技术含量在于,并非把所有的企业机密袒露给鉴定中心,而是择重点,选取密点,针对密点进行查新。

这个需要企业与律师、鉴定中心共同配合完成。

除了非公知鉴定之外,另外还需要准备同一性鉴定报告。

这份报告的作用在于比对原告与侵权方的涉案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相同,从而证明侵权方的犯罪事实。

同一性鉴定比非公知鉴定难度更高。

这份报告不仅考验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而且还考验律师与鉴定人员、企业之间的沟通能力。

特别是涉及技术信息的鉴定,律师要在企业工程师手上甄选相关信息材料是非常有难度的,三方的沟通决定了同一性鉴定报告的结果取向。

市面上有非专业的律师忽悠当事人,靠与鉴定所的关系能出一份完美的同一性鉴定报告。

可是,没有一家鉴定所会为律师的不负责任行为买单。

在法庭上法官有可能针对报告的细节传唤专家证人作证,司法鉴定专家也会评价其中的风险。

在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之后,这一切靠“水分”的“广告”似乎显得更加苍白无力,证明力也就可想而知。

最后,一份完美的损失报告是决定立案的关键。

损失报告的数额必须大于50万才达到市经侦的立案标准,而达到250万则属于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因此,一般人理解,损失数额越大越好。

其实,在我们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我们并不鼓励损失报告“做
大做强”。

因为过于夸张或者与本案无关,甚至虚假的损失报告会引起公安机关的反感。

有经验的市经侦的民警一眼就会看穿报告的端倪,因此切合实际、不偏不倚、真实有效的损失报告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

总而言之,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在法律上规定不过十行文字,但是要深入理解背后的法律并熟练运用尚需要一定的经验和知识的积累。

商业秘密律师也不是万能的,企业的积极配合与支持是立案成功的关键。

被告人告诉我:“我们一直以为律师就是把我们证据呈上法庭的介体而已,然而出事之后经历了一番周折才知道,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的‘翻译官’,没有律师,法官看不懂你说什么也没有用,特别是商业秘密律师,组织证据的能力和逻辑思维很重要。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商业秘密被侵权应该如何立案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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