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及其立案标准

合集下载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1、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两大类。

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非只要投标人实施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就一定会被立案追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又称为立案门槛、立案条件等,是指一个案件被法院受理、审理的前提条件。

一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判断其是否应该被法院受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同类型的案件所需的立案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个大致的立案标准的简要说明:一、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1.涉及物质利益。

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涉及到物质利益的争议,主要包括财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

2.明确对象和主体。

民事案件的涉案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涉案主体必须是具有原告和被告身份的人或者机构。

3.提供充分的证据。

民事案件必须具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被告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

4.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

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法院给予相应的赔偿、撤销或变更某些法律文书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1.行为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2.应当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刑事案件应当具备关于刑罚种类、量刑和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基本要素,且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3.公安机关必须开展过立案调查工作。

在受理刑事案件前,公安机关必须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确定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等。

4.侦查阶段必须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必须遵循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三、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1.涉及行政权力的执行和管理。

行政案件一般都是围绕着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展开,如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裁决等。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是否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

3.被申请人需要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行政案件中,被申请人必须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比如政府部门、行政机构等等。

4.提供充分的证据。

行政案件必须具有可靠、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成立,以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侦办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侦办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报案人需要提供涉案 的技术或经营信 息的载体 ( 纸质 图纸资料 、 声像资料或者 电子文档等 ) , 并对其 内容作 出解释 ,说 明该信 息是 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 其他人不能通过公开渠道 获取 , 并提供
相应依据 ,由公安机 关进行核 实。江钻 公司牙轮钻
头制造技术是花费 巨资从 国外引进,后期耗费 巨资
苏建 州 , 马 慧
( 江汉油 田公安局 经济犯罪侦 查支 队, 湖 北 潜江 4 3 3 1 2 4 )
【 摘
要】 公 安 机 关 办理 侵犯 商业秘 密案件 , 往 往 存在 定性 难 、 定量 难 、 取证 难 、 公检 法认 识 不 一致 而造 成打 击 处
理 率偏低 的 问题 。 江汉 油 田公安 局 经侦 支队历 经 两年 多成 功 办理 了幸 发 芬侵 犯 商业秘 密案 ( 以 下简称 幸案 ) 。此案 被 湖 北省 公 安厅 经侦 总 队评 为 2 0 0 6年 十 大精 品案件 之 一 。 从权 利 公 司拥有 商 业秘 密、 侵权 公 司使 用 了商业 秘 密 、 侵
术信 息。
( 二) 证 实 实 用性
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是保密性 。即权 利人采取 了保密措施, 包括订立保密 协议、 建立保 密 制度及采 取其他合 理的保密措施 。以上 三个要件 , 缺 少任 何一个 ,都不 能认定 为商业秘密 。公安机 关
在大部分案件 中,技术和经营信 息的实用性是 显而 易见 的。侦查实践 中,如果能够 证实涉案 的信 息 已经应用或者正准备应用于生产、 经 营, 则完全可
权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途径 、 侵权造成的危害结果、 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

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2019)渝05民初1225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两名侵权人买卖权利人商业秘密,通过非法交易从中牟利,共同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可对两名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即以两名侵权人买卖权利人商业秘密交易金额作为因侵权所获利益,并以此为基数的三倍,确定两名侵权人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正文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与谭庆重庆亿联金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审理经过原告重庆慢牛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慢牛工商咨询公司”)与被告谭庆、被告重庆亿联金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金汇咨询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和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慢牛工商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禅,被告谭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富、古承天、被告亿联金汇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代超、唐大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慢牛工商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知悉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0万元(具体清单在举证阶段举示);3、本案原告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聘用被告一在原告公司商务部门从事商务顾问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对公司推广获得的客户信息进行跟踪,并与客户谈判、签约。

后原告发现,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一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原告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被告二。

被告二利用获得的客户名单及需求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原告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为其提供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事后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被告一作为报酬。

商业秘密标准的格式标准

商业秘密标准的格式标准

商业秘密标准的格式标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不为外界所知晓,具有经济价值且为其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所保护的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标准格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商业秘密标准的格式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对于某一特定企业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计划、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

这些信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如果被获取、使用或披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者竞争劣势。

二、商业秘密标准的制定。

1.明确保密范围,商业秘密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在企业内部如何进行保密。

2.保密责任人,商业秘密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在企业内部谁有保密责任,以及他们应当如何履行这一责任。

3.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标准应当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4.违约处理,商业秘密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应当如何进行处理,包括可能的法律责任和内部处罚。

三、商业秘密标准的执行。

1.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当对所有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应当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2.监督与检查,企业应当建立一套监督与检查机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执行的有效性。

3.风险评估与改进,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商业秘密保护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以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

四、商业秘密标准的评估。

1.内部评估,企业应当定期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内部评估,评估其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2.外部评估,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外部评估,以获得更客观的评价,并发现存在的问题。

五、商业秘密标准的完善。

商业秘密标准应当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秘密标准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和法律的变化。

六、结语。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标准格式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至关重要。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刑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第8条,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秘密罪”。

《刑法》知识产权部分的8处修改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容许⾮法侵犯的,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责任,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写辩护词?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词XX区⼈民法院: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及《起诉意见书》揭⽰的事实,辩护律师发表以下意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百⼀⼗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为。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百⼀⼗九条规定的⾏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

根据《起诉意见书》揭⽰的事实,犯罪嫌疑⼈给权利⼈造成损失未达到“重⼤“的程度,因此该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危害性⼩,属于⼀般民事违法情形,不构成犯罪。

1、本案未造成权利⼈深圳信XX公司重⼤损失。

“陈XX于2008年12⽉在苏州以总价14万元⼈民币,将头孢西丁⽣产⼯艺转让给天津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双⽅谈好分步交易,陈XX已将⽣产⼯艺的第⼀步交付给天津市XXX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从对⽅处获得2万元⼈民币。

”由《起诉意见书》可知该技术秘密转让价格为14万元、获利数额为2万元、该⼯艺只交付第⼀步,因此造成权利⼈市场份额减少为0元、该⼯艺未完整泄露给他⼈,对权利⼈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任何影响。

因此可以认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损失为14万元,未能达到“重⼤损失”的程度。

2、本案造成权利⼈研发成本的损失⼩。

商业秘密是⼀种信息,凝结着权利⼈研发的⼼⾎和汗⽔,侵权⼈⽆法⽤不正当的⼿段完全占有。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并未完全丧失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是与他⼈(包括⾮法获取的⼈),处于⼀种实际共有的状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

对登记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对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的要求。

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不仅可能侵犯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泄露国家秘密,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害。

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应罚则。

本条包括两类违法行为:一是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二是利用不动产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

违法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规定这两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民事责任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行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一个罪名的成立前提是其立案标准有没有符合,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构成的侵犯
商业秘密罪其也一样。那么这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文为您详细解
答。

一、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
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二、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主要是看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失或不法侵犯人是否因其不法行为获利,且该损失
或者获利是否达到一定的额度;或者行为人是否因其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影响。具体来说,
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侵权获利或者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侵权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是以“直接经济损
失”为标准,即衡量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以直
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为准,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
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综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可以简单来说就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
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
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小编整
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相关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