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

Dreams do not abandon those who are pursuing painstakingly, as long as you do not stop pursuing, you will be bathed in the glory of dream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是通过偷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别人的商业秘密,允许自己企业的员工以这种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合同当中的约定向别人透露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职工出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哪些?(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陈某、宋某分别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任市场部经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经理。
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
陈某、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建有客户资料卡、客户联系日记表,其中记载有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鲁能超越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温湿度控制器、变送器的制造;服务:温控系统、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水处理成套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机密信息,还包括了企业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经营至关重要。
而商业秘密的泄露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它不仅可以强化侵权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也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或创造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验、商业计划等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受到保密措施保护的资产。
在我国法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侵犯商业秘密,明示或者暗示获取商业秘密的,或者利用别人的商业秘密从事竞争的,或者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
禁止获取、利用、泄露、篡改、毁损他人商业秘密的媒介、工具或者方法等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将其作为一种资产认定并可以计算折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持有人或者受权人享有使用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权,除非其他人依法取得专有权,不得擅自使用商标。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混淆误认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都体现了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的重要性,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罚标准,主要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责任主体的确定、违约行为的判定等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深入学习和同步练习。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这意味着该信息不是公开的、常识性的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研究就能获取的。
2、商业价值: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
例如,独特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
3、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该信息。
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对文件进行加密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某公司员工通过盗窃公司的机密文件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自己直接使用获取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将其披露给他人使用。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比如,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新的雇主。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企业的发展促使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在新时期,针对新形势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表现出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并在弄清其变化和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打防对策,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战服务,为保护商业秘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及个人。
(4)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及多元性和复杂性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相对确定性是指犯罪主体一般是因工作或业务联系而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多元性指犯罪组织形式多元、主体身份多元、职业多元和关系多元,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
作案主体身份可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有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工作人员,也有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还有他的业务伙伴,付出使用费后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以及以商业秘密作为投资或以此入股的权利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王琨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大救济途径是什么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救济途径是什么现实⽣活中,我们知道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权利⼈没有⾜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侵犯商业秘密,或侵权⼈的⾏为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其他特殊侵权⾏为,权利⼈可以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如果商业秘密侵权应该如何救济?请跟随店铺⼩编通过下⽂了解吧。
商业秘密被侵害的四⼤救济途径是什么救济途径有以下四种:1、向⼯商⾏政管理局机关申诉: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的不正当竞争⾏为,⼯商⾏政管理机关是⾏政执法机关,因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发⽣后,受害企业可以直接向侵权⾏为⼈住所地或侵权⾏为地的⼯商⾏政管理机关提起申诉。
2、向法院提民事诉讼: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3、向公安机关报案:《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受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法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受害企业造成重⼤损失的⾏为」。
4、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已设⽴专门的禁令制度,即权利⼈或者利害关系⼈有证据证明他⼈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为,如不及时制⽌,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有关⾏为的措施。
不过,商业秘密的诉讼禁令有未审先判的争议,法院会考虑是否有难以弥补的损害,还要提出担保才能申请。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四个认定法院在审判商业秘密案件时,会考察四个要件:1、侵权⾏为的存在(也就是⾏为⼈实施了泄露、使⽤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由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3、侵权⾏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若以上四点全部符合,就会被认定商业秘密侵权。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商业秘密被侵害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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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
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
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
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等。
应当注意以这种手段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别,所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都体现了刑法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四)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第2款中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如果说前述的三种行为是一种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本项所指的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往往有“下家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常常要有下家单位才能使得侵权人顺利达到目的,获得非法收益。
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下家单位“同样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
当然,对于下家单位是主观上过失而导致的侵犯商业秘密,仍然处以刑法的制裁,法学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汇桔网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