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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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宋丽

点击数:日期:2006-12-27 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宝安检察院

【提要】

本案是我院审结的首起运用刑事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公开的技术原理、采取口头保密措施,是否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等问题。作者在评析中提出了以“相对秘密性”作为评判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标准的观点,供参考。

【主要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1994年12月潘某某在深圳某区开办了某五金首饰厂(以下简称某首饰厂)生产各种型号的平底和圆底爪链。潘某某所

生产爪链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保护自身利益,潘曾多次要求该厂的技术工人对其掌握的技术保密,不准将该厂的技术外传,并采取了产品图纸专门管理、设立谢绝参观的警示牌以及门卫制度等措施防止其技术外泄。

上海某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饰品公司)是以被告人方某某为法人代表的独资公司,以爪链为主要配件,制造、加工首饰。1997年7、8月份,方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合股开始生产爪链产品,并将生产车间挂靠到饰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配件厂,直至2000年3月该配件厂才独立注册成为上海某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由方某某控股。爪链的模具生产及模具的安装、调试、维修是生产该产品的关键。股东之一的被告人林某某因某首饰厂生产爪链的技术较好,遂起意挖走该厂的技术工人。1998年初,林赶到深圳经介绍先后联系上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等人,当林了解到以上四人分别是某首饰厂生产、维修圆底、平底爪链模具的技术工人时,就许以高薪,请以上被告人去饰品公司打工,负责生产同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生产同样的产品。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先后到饰品公司后,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再次以高薪、分红等方式利诱以上四被告人,要求他们开发出与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

用于生产爪链。四人帮饰品公司开发出同某首饰厂一样的爪链模具,并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后又见该产品颇有市场前景,于2000年底先后离开饰品公司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南路、机场路等处办厂,继续使用某首饰厂的技术,生产爪链产品牟利,直至案发。经知识产权鉴定中心鉴定:某首饰厂的爪链模具技术是首饰行业中一般人员所不知悉的技术。经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五金公司及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自己办厂后开发出的爪链模具同某首饰厂的工作原理基本相同;模具的固定方式、拼装、排列顺序、对应部件等技术与某首饰厂相同和相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的行为给某首饰厂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60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就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被害人所拥有的技术在台湾等地早有使用,且其原理在技术领域均有相关文献公开报道,应为公知技术。2、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乃是一种约定的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被害

人未与技术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和技术保密协议,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被害人的技术保密,鉴于被害人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而六被告人所侵犯的非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故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了被害人的巨额损失,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被告人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两点,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构成要件中的公众标准是否泛指所有自然人。二、“采取保密措施”构成要件中的保密措施是否仅限于书面保密协议。

笔者认为,第一、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与他人技术相同或相近,以及根据行业技术的一般原理重新组合、设计出新的生产技术,不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1993年9月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1997年《刑法》第219条采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由此可见,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性或称保密性)是认定刑法意义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其次,应正确理解和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了最低限度新颖性的含义,即指该信息不能是行业内现成的普通信息。显然,新颖性隐含在秘密性之中。对秘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经要》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所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亦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取”。据此,所谓技术的“秘密性”亦即该信息经权利人的保密努力处于隐秘状态,未被公知并且是不能轻易获得的,也即“相对秘密性”。从而,技

术“秘密性”的范围仅包括可能从该商业秘密的利用中取得利益的经济价值的同业竞争者,而不是泛指所有自然人。

就本案而言,某首饰厂生产“爪链”的工艺技术属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范畴。1、台湾等地的相应技术并不能成为某首饰厂技术为公知技术的理由。从“相对秘密性”的角度评判,某首饰厂生产爪链的技术是通过权利人的生产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造所得,台湾等地相同或相近的技术只要未经披露,并不导致技术信息的公开,换言之,就是没有使“不为公众所知悉”中“秘密性”的丧失,他人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运用于生产实践取得经济利益。

2、根据行业技术的一般原理重新组合、设计出新的生产技术,不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众所周知,利用一般的通用技术及原理应用于特定的行为事具体的项目,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的要求和特殊的条件进行设计和探索等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应用各种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通常也体现了技术上的创新,即其整体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以后发生质变,仍不能否认其具有新颖性。这种与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保持了最低限度的差异性或不相同性的技术信息,无疑也具备了“不为公众所知悉”所要求的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例如某首饰厂的爪链生产的整体技术方案

包括若干工艺环节,而工艺环节的组合,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仅以产品型号和外型来看,产品的形状和参数的最终获取,需要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反复摸索、修改的过程,这也正是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

第二、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人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保密义务。

首先,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涉及对商业秘密的另一构成要件“采取保密措施”的理解和认定。刑法要求权利人对技术采取保密措施为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指出,法律要求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在合理的范围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指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指该技术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者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和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义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

权利的职工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也明确把“技术秘密权利人把该技术秘密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的行为列为合法的保密措施。显然,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法律对保密措施的要求是有无,而不是严密程度。这种保密措施是否完善及完善程度,即其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具体的保密对象而定。

其次,本案中爪链生产技术的权利人潘某某反复告诫涉及制造装配爪链生产模具的技术工人、要求保守模具技术秘密,并采取了产品图纸专门管理、设立谢绝参观的警示牌以及门卫制度等措施。笔者认为,对于某首饰厂的爪链生产技术,只要上述措施得以实施,就足以保障其不致泄露或公开,或者被其他不正当手段所侵犯,故应当认定被害单位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与潘某某及某首饰厂没有签订过任何有关厂内技术信息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没有形成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合同关系,认为其“告诫”无任何法律意义,继而认定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显然,上述认识是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误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包括了合同法、包括公司

法、劳动法中对保密义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行政法规、刑法等多个部门法的保护屏障。这种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也不是前置或上下位的关系。商业秘密的私权性质决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也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严重扰乱公开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环境,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在民法保护的基础上,还必须借助刑法、行政法等国家公法救济手段。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没有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相对人并不能就此规避其他的法律义务。如果相对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其他的法律规定,也当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某首饰厂主张的爪链模具技术是模具行业一般所知晓的技术,而且也只是采取了口头的保密措施,但某首饰厂所使用的模具经过设计和组合所体现在爪链生产的具体而关键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该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当属商业秘密无疑是正确的。

【处理结果】

我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无罪,经抗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有罪改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的,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兵、黄某某、李某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侵犯商业秘密方式大全

侵犯商业秘密方式 (1)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要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你不在办公室的时候。 (6)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7)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粉笔字迹。 (8)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指定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9)在家人、朋友、室友或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对员工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 (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 (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 (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 (5)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 (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 (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 (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 (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 (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欢声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为要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上应当注意区别经济纠纷和犯罪,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侦查对策有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情,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注重运用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获取定罪证据;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常见行为手段。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中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种列举之外的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认定的关键在于手段的“不正当性”如以暴力的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的方式是该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个人以这种手段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构成上也完全符合盗窃罪,这种情况构

成理论上的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盗窃商业秘密罪认定,不再适用盗窃罪。 (二)滥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滥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四、项目策划题 案例1:背景综述 A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A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通知书: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规定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 该公司饼干厂的厂长B看到通知书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通知书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 B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A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个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饼干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它单位提供资源与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计划会毁了饼干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B说完,气冲冲地走了。A开始有点为此感到为难了。 策划要求: 1.A总经理不想让B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于是找来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解决此问题。假设你是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你对上述A总经理与B厂长的冲突过程有相当清楚的了解,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将如何处理此裁员计划? 2.如果A总经理坚持采解雇方式时,解雇后可能会面临到什么问题?你站在人力资源部门主管的立场,将如何处理此问题? 参考答案: 1、问题分析:当一个公司进行裁员时,表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需求小于供给,因此必须减少员工,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雇人员,但是解雇并不是最佳决策,其它的选择也许会对组织或员工产生更有利的结果,因此提供以下几种缩减人员的方案给B总经理做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I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分析一 案情 原告瑞博公司诉称:1998年张砚池到其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科工程师,2001年开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还相继负责过外协加工、仓库管理及机械加工的质量验收等工作。张砚池在从事这些工作期间,均有大量机会接触原告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各零部件的图纸,掌握了其公司大量的技术秘密。 2002年6月份,张砚池在没通知其公司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离职。张砚池私自离职后到鲁北机械厂工作,将其掌握的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零部件之一牙板(又称钳牙)的图纸略加修改后,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技术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提供给鲁北机械厂进行加工制作。 2002年10月份,当张砚池携图纸将已加工好的牙板以鲁北机械厂的名义送到山东德隆集团机床有限公司板热分厂进行渗碳淬火时,被瑞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瑞博公司又发现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上的滚子部件,其图纸也是在其公司图纸的基础上略加修改的。其公司与张砚池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张砚池应严守原告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漏公司的技术秘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上班。 张砚池违反合同约定,披漏我公司的技术秘密,到与其公司从事相同业务的鲁北机械厂工作,而鲁北机械厂违法使用,并从中获利,两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瑞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砚池辩称: 1、本案所涉牙板及滚子部件的设计不属瑞博公司独创,不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早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许多厂家都掌握这一技术,已不再是商业秘密。 2、其与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部门进行签证,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且5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单位工作,但又不给其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利义务不相对等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拖欠其5个月的工资,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其去其他单位工作没有违约之处。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鲁北机械厂答辩称: 1、我们是生产石油机械及零部件的专业厂家,生产牙板及滚子是应中原油田物资供应处配件科的要求并根据其提供的样品而为其加工定作的,相关的技术数据是根据样品测绘而来的,技术数据与原告所提供的图纸也不一样。分体式液压钻杆动力钳及零部件不是技术秘密,该技术已经被申请专利,早已公开,许多厂家都已掌握这一技术,原告不是牙板和滚子技术秘密的拥有者。 2、原告与张砚池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而且只对张砚池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给张砚池经济补偿,应为无效条款,张砚池在克扣工资的情况下离开原单位,不存在违约问题。 3、本案实质上是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裁后审,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瑞博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成立,经营范围是石油钻采工具、仪器等,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10日核准成立,于2002年4月24日注销,经营期间法定代表人为时永生,经营范围为石油钻井工具、石油钻采配件、石油钻井助剂、家用电器、利用太阳能开发系列产品批发、零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2、张砚池于2001年1月1日与德州市时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的第三条第2项约定: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五年内不得公开或披露甲方技术机密,不能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企业(如生产石油钻井工具、添加剂等单位)上班,违者罚款贰万元。但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条款。该合同的一式两份均由瑞博公司提供到本院,其中一份瑞博公司只在合同的封面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另一份在封面及合同的落款处均加盖了瑞博公司的公章。 3、张砚池曾在瑞博公司担任过仓库保管工作。瑞博公司生产的牙板部件和滚子部件在其公司的液压大钳配件价格表上看不出技术特征,瑞博公司陈述其公司生产的牙板与现有公知技术对比具有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7 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等财产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争议财产已经归原告所有 原告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某某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原告随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于2016年7月**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等财产全部交付给原告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 二、(2016)陕**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被告因与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据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长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查封申请,随后法院做出了准予查封的(201*)陕**执**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某某和西安万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和财产移交清单、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积极履行己方的举证义务,而贵院仅仅以某某与万鸿酒店未到庭、原告的证据未能质证为由,否认了原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也是应该被保护的一方,原告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其他人不出庭而使证据得不到质证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签署和解协议书与移交清单的时间先于被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时间,被告申请查封之时,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申请查封。故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人民法院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对上述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并且足以排除被告对该财产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宋丽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宋丽 点击数:日期:2006-12-27 作者:管理员文章来源:宝安检察院 【提要】 本案是我院审结的首起运用刑事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案件,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使用公开的技术原理、采取口头保密措施,是否影响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等问题。作者在评析中提出了以“相对秘密性”作为评判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标准的观点,供参考。 【主要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1994年12月潘某某在深圳某区开办了某五金首饰厂(以下简称某首饰厂)生产各种型号的平底和圆底爪链。潘某某所

生产爪链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保护自身利益,潘曾多次要求该厂的技术工人对其掌握的技术保密,不准将该厂的技术外传,并采取了产品图纸专门管理、设立谢绝参观的警示牌以及门卫制度等措施防止其技术外泄。 上海某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饰品公司)是以被告人方某某为法人代表的独资公司,以爪链为主要配件,制造、加工首饰。1997年7、8月份,方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合股开始生产爪链产品,并将生产车间挂靠到饰品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配件厂,直至2000年3月该配件厂才独立注册成为上海某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由方某某控股。爪链的模具生产及模具的安装、调试、维修是生产该产品的关键。股东之一的被告人林某某因某首饰厂生产爪链的技术较好,遂起意挖走该厂的技术工人。1998年初,林赶到深圳经介绍先后联系上了被告人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等人,当林了解到以上四人分别是某首饰厂生产、维修圆底、平底爪链模具的技术工人时,就许以高薪,请以上被告人去饰品公司打工,负责生产同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生产同样的产品。向某某、黄某某、李某兵、李某润先后到饰品公司后,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再次以高薪、分红等方式利诱以上四被告人,要求他们开发出与某首饰厂同样的模具

员工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员工管理培训案例分析 1.让员工真正接受市场经济 中国的手机业发展非常迅速,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移动通迅市场,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和西门子,这些公司都摩拳擦掌地要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手机型号中,摩托罗拉和爱立信等公司并不是只想卖手机和设备,其实想做的是整个中国电信的运营。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完全开放这一市场,但是有一天会完全开放,因为中国已经加入了WTO。 人们对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等企业的看法,到它们 的营业大厅看看就可以感觉得出来。我国虽然已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很不规范、完善,仍需不断改革。市场经济是一个奋斗的目标,其实人们还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要让员工真正接受市场经济,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 2.照顾好员工 世界上有三大快递公司: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联邦快递(federalexpress),他们都用速度来争取客户。 ●2003年ups获得亚洲金奖,被称为亚洲的最佳雇主。ups的亚洲区总裁讲 过:“公司要照顾好员工,员工就会照顾好客户,进而照顾好公司的利润”。 换句话说,一家企业如果要有很好的利润,首先必须要有很好的客户; ●要有很好的客户,最起码要有很好的员工。如果照顾不好员工,员工就不 会照顾好公司的客户,也就不可能照顾到公司的利润。 ●联合包裹在和敦豪、联邦快递竞争时,他们不会把眼睛盯在经理身上,而 是把眼睛盯在他们的员工身上。这就说明他们先注意员工,再要求员工注意客户,然后从客户的身上去挖掘公司的利润,这是非常重要的。 3.使用好员工 创办了卡耐基管理的安德鲁?卡耐基讲过一句话:“带走我的员工,把我的 工厂留下,不久后工厂就会长满杂草;拿走我的工厂,把我的员工留下,不久后我们还会有个更好的工厂”。所以和机器、设备、工厂等相比而言,最重要的是公司的员工。既然把员工看成是人力资源,就应该把他们看作是公司的财富。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企业细节管理的案例分析

企业细节管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麦当劳手册》的魅力 麦当劳是员工密集型的企业,生产和服务都十分简单,它的管理精髓都集中在细节一词上。 麦当劳的总裁弗雷德·特纳把麦当劳战胜竞争者归功于细节,他曾说:“我们的成功表明,我们的竞争者的管理层对下层的介入未 能坚持下去,他们缺乏对细节的深层关注。” 公司创办者雷·克劳克说:“我认为在公司管理上,少即是好。由于麦当劳的规模,今天的麦当劳是我所知道的最没有结构的公司,因此我强调细节的重要性。如果你要把整件事做好,你必须做好你 业务中的每个基础环节。” 为了贯穿这一思想,麦当劳始终不断地把各种管理流程细节化,这种方式需要麦当劳的员工付出大量的学习时间和工作强度。举个 例子来说,一位麦当劳的员工曾表示:“我刚去麦当劳时,他们给 我一顶小白帽子,让我从最简单的工作做起——炸薯条,然后让我 去做奶昔,就这样一直做到烤圆面包和牛肉饼。我们休息只能在一 间小屋子里待着——而且此时也不放过培训——里面有一台电视和 一台录象机,不停地放着强调麦当劳做事方式的宣传片——如何更 好地做一个汉堡、如何保持薯条松脆,诸如此类。” 为了把细节做到更完美,麦当劳有一个创举式的方法,它费尽心机编写了《麦当劳手册》,这本书是他们把细节管理做到极致的体现。 这本书包含了麦当劳所有服务的每个过程和细节,例如“一定要转动汉堡包,而不要翻动汉堡包”,或者“如果巨无霸做好后10分 钟内没有人买,法国薯条做好7分钟后没人买就一定要扔 掉。”“收款员一定要与顾客保持眼神的交流并保持微笑”等等, 甚至详细规定了卖奶昔的时候应该怎样拿杯子、开关机器、装奶昔

直到卖出的所有程序步骤,麦当劳现在还在不断地改进和增加这本 书的内容。现在,麦当劳的每一家连锁店都要严格按照这本书操作。正是这本书的推行,使麦当劳的所有员工都能够各司其职、有章可 循地工作,即使是新手,也能借助这本书迅速学习和操作,保证任 何人都能在短时间内驾轻就熟,胜任岗位,实现了“谁都会做、谁 都能做”. 如此的关注细节,如此的规范细节,正是这种对细节的关注程度,使得麦当劳的特许连锁经营方式迅速发展起来。麦当劳的连锁经营 有四个特点:标准化、单纯化、统一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连锁 店在店名、店貌、设备、商品、服务等方面,完全符合总部制定的 规则,达到麦当劳所认证合格的水准。单纯化要求连锁店各个岗位、各个工序、各个环节运作时,尽可能做到简单化、模式化、从而减 少人为因素对日常经营的影响。统一化要求连锁店在经营过程中, 将广告宣传、信息收集、员工培训、管理经营方针等做到协调一致,整齐划一。专业化要求连锁店将决策、采购、配送、销售等环节统 统细化,不同职能截然分开。这四个方面其实都是细节,因为只要 贯彻其中任何一个思想,中间都有无数的细节需要被严格执行。 最大限度地追求完美服务,关注经营过程中的每一项细节,这是麦当劳正在做、还将永远做的。可以说细节是麦当劳管理思想的精髓。 案例二:迪斯尼精美的动画世界 要说迪斯尼公司,先要从它的创始人沃尔特。迪斯尼说起。 沃尔特。迪斯尼非常清楚那些看上去琐碎的细节在追求一个卓越目标的过程中具有非凡的意义。他凭借一双艺术家的眼睛,意识到 对细节的注重是实现他梦想的关键。 迪斯尼公司为了使受众在迪斯尼体验神奇的经历,在细节方面花费了无数心血,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对细节的格外小心是迪斯尼动 画电影的一个特征。比如在电影《白雪公主和七个小矮人》中有一 个情节,一滴水珠从肥皂上滴下来,观众可以看到闪闪发光的泡沫 在烛光中闪烁,而不是象其他电影一样只能看到从肥皂上掉下来的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 ,性另U : 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 日出生,________ 族,职 业: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____ 农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负责人: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 ,性另U : 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 日出生,________ 族,职 业: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__________ 县房权证 _________ 镇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 平方米、 _______ 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镇住宅楼私产,房产证号县房权证镇字第 号_____ 平方米、_________ 平方米商服用房以总价款 __________ 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 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________ 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___________ 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 __________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 序中被告__________ 农场作为申请人向 _______________ 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 (位于_________ 镇住宅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 县房权证镇字第号平方米、平方米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年_月_日作出()—执字第号 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0日、2010年3月8日,被告陈某、宋某分别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任市场部经理,宋某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被告余甲原系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陈某、宋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0年3月8日与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建有客户资料卡、客户联系日记表,其中记载有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明珠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临沂鲁能超越电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的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明珠电气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10月22日、11月12日、11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5月19日、6月18日签订有产品销售合同。 另查明,原告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经营范围为:制造:温湿度控制器、变送器的制造;服务:温控系统、电子控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水处理成套

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一、华为简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由员工持股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华为从事通信网络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专门为电信运营商提供光网络、固定网、移动网和增值业务领域的网络解决方案,是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并已成功进入全球电信市场。 二、华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构成 1.华为的招聘之道——招聘七大原则 2. 薪酬制度 3.激励体系 4.知识型员工管理 知识型员工管理——内部创业,让员工做老板当留住优秀人才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日益被社会充分认识并愈来愈成为企业战略决策重要内容的时候,满足员工的物质和生活需求,已成为招徕和留住人才的唯一法宝。深圳华为集团,为解决机构庞大和老员工问题,鼓励内部创业,将华为非核心业务与服务业务以内部创业方式社会化,通过提供一些资源给公司的优秀人才,帮助他们走出去创办企业。 内部创业是由一个企业内的、具有创业愿望和理想的员工发起,在组织支持下,由员工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激励形式。建立企业内部创业机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企业拿自己的资源来成全他人的美事,但实际上,内部创业不仅可以满足企业优秀员工想当老板的心态,使企业运作趋于安定,更可以凭借制度的授权,减轻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负担,是一种可以让老板员工双赢的管理制度。 5.员工的培训与发展 6.独特的企业文化 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的构建本身就是一种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突破,在华为十几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企业文化无形中扮演着人力资源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角色。 1)华为“骂”文化骂,是一种警示、训戒,是一种宣泄,也许还是一种激励,也是负激励的一种。 Eg:曾经有一次,华为公司总裁任正非看了一篇质量低劣的报告,在上面批示了几个字:“臭、很臭、非常臭!”还有一次,前几年,华为有一位新员工刚到公司没几天,就给任正非写了一封“万言书”,论述公司的经营战略问题,任正非批复:“此人如果有精神病,建议送医院治疗;如果没病,建议辞退。” 2)华为的狼性文化 狼有三大特征:一是敏锐的嗅觉,二是不屈不挠、奋不顾身的进取精神,三是集体合作和团体奋斗的意识。”狼性的四大特点:“贪”“残”“野”“暴”;都应在团队文化中得以体现,那就是对工作、对事业要有“贪性”,无止境地去拼搏、探索;狼性的“残”用在工作中,便是指对待工作中的困难要一个个地、毫不留情地把它们克服掉、消灭掉;狼性文化的“野”,便指这种在工作中、事业开拓中不要命的拼搏精神;狼性文化中的“暴”则是指在工作的逆境中,要粗暴地对待一个又一个难关,不能对难关仁慈。狼性血脉已经渗透华为员工的每个细胞,流入了华为管理的各个环节。华为人,是一群眼睛泛着绿光的狼。他们疯狂掠夺人才,打造成一支巨大而高素质的战斗团队;他们“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团结起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头狼任正非是位极富传奇色彩的电信大佬,他的身上有着土狼、军人、硬汉、战略家等各种光怪陆离的色彩。 3)垫子文化 华为用垫子文化告诉每一个华为员工,只有加班起班,耐得住板凳磨的人才可能取得成就。这种垫子文化说的就是艰苦奋斗精神:艰苦奋斗是华为文化的魂,是华为文化的主旋律,华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Written objection to exec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案外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写明执行标的)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写明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份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规定制定,供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 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企业管理案例分析题及解题思路

企业管理案例分析题及解题思路 1康涅狄格互助保险公司的苏·雷诺兹 苏·雷诺兹今年22岁,即将获得哈佛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的本科学位。在过去的两年里,她每年暑假都在康涅狄格互助保险公司打工,填补去度假的员工的工作的空缺,因此她在这里做过许多不同类型的工作。目前,她已接受该公司的邀请,毕业后将加入互助保险公司,成为保险单更换部的主管。康涅狄格互助保险公司是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仅苏所在的总部就有5000多人。公司奉行员工的个人开发,这已成为公司的经营哲学,公司自上而下都对员工十分信任。苏将要承担的工作要求她直接负责25名职工。他们的工作不需要什么培训而且具有高度的程序化,但员工的责任感十分重要,因为更换通知要先送到原保险单所在处,要列表显示保险费用与标准表格中的任何变化;如果某份保险单因无更换通知的答复而将取消,还需要通知销售部。苏工作的群体成员全部是女性,年龄从19岁到62岁,平均年龄为25岁。其中大部分人是高中学历,以前没有过工作经验,她们的薪金水平为每月420美元到2070美元。苏将接替梅贝尔·芬彻的职位。梅贝尔为互助保险公司工作了37年,并在保险单更换部做了17年的主管工作,现在她退休了。苏去年夏天曾在梅贝尔的群体中工作过几周,因此比较熟悉她的工作风格,并认识大多数群体成员。她预计除了丽莲·兰兹之外,其他将成为她下属的成员都不会有什么问题。丽莲今年50多岁,在保险单更换部工作了10多年。而且,作为一位“老大太”,她在员工群体中很有分量。苏断定,如果她的工作得不到丽莲的支持,将会十分困难。苏决心以正确的步调开始她的职业生涯。因此,她一直在认真思考: 一名有效的领导者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问题: 影响苏成功地成为领导者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为了帮助苏赢得和控制丽莲,你有何建议? 参考答题要点: 苏的特点是: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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