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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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7页PPT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 (二)客体的双重性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既 包含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又包含了市场竞争 秩序。
• 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 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 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 权保护。在巨大的商业 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 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 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 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 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 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 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 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 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其它什么 的。
第十一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易明健
检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批捕澳大利 亚力拓公司胡士泰等4人
• 胡士泰等4人于2009年7月5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 当时正值力拓和中国钢铁企业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期。胡 士泰案曾使中澳关系陷入紧张局面。
目录
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商月,A旅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 办理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 A旅行社的客户档案,投奔B旅行社。B旅行社 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随即沿用A 旅行社的这些客户档案进行经营,致A旅行社 蒙受重大损失。经制止无效,A旅行社于1994 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
• 被告答辩称:旅游业中,改变旅游团队计划是 常见的。客户档案系指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 电话、传真资料等,国外报纸广告上随处可见 ,无秘密可言。原告员工来本社工作,属合理 的人才流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法 院应予驳回。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商业秘密⼜称营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

店铺⼩编为您整理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有哪些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1、以不正当⼿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
2、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不正当⼿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为;
3、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合法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为;
4、有过错的第三⼈的获取、使⽤或者披露⾏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然⼈、法⼈和⾮法⼈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的员⼯、前员⼯或者其他单位、个⼈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为,仍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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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与防范措施商业秘密泄露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有关商业秘密的信息被披露给未获得合法权利的第三方的行为。

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从泄露事件的危害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危害1、商业竞争力下降商业秘密是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而来的核心资产,可促进企业的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发展,是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形象、知名度和客户信任度等方面均会带来负面影响,企业竞争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2、损失经济利益商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策略被竞争对手窃取,并加以借鉴和模仿,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收益被侵占。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企业还需要承担进一步的维权和诉讼成本,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很大的损失。

3、法律风险增加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企业对其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商业秘密泄露属于侵权行为,涉及企业的司法诉讼和仲裁事项,如泄露行为被判定为侵权行为,泄露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二、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防范措施1、建立有效的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详细的保密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管理规范。

管理层应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所有员工认识到商业秘密泄露的危害和后果。

2、加强对保密人员的筛选和培训保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培训,使其认识到保密的重要性,掌握保密技能和保密策略,提高其保密和管理能力。

同时,企业应对保密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保密审计,排除保密漏洞。

3、加强物理和信息安全保护对企业的办公区域、服务器房、实验室等重要场所进行密钥管理和视频监控,防止非法进入和窃取。

在网络领域,对企业网络进行加密和防攻击,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修补,提高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4、与供应商、客户建立可信关系企业应与供应商、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建立信任和忠诚,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同时,企业应尽量将重要的保密信息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减少泄露风险。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
我国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完整的规定了对
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


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 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 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 成共同侵权。
二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所具有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 点: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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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不断上升,文章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析的基础上,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责任;保密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所谓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同的概念,即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而言,现有的商业秘密可分为四个方面: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
1.秘密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自己保密的方式保持其价值及其独立性。

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就不能成为秘密,其固有的价值就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

2.保密性。

商业秘密都是持有者力图予以保持的秘密。

这些秘密往往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不是一般的常识或某些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技术知识和技术资料,一般在较长时间内不易为他人轻易发现。

3.价值性。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才有保护的必要。

持有商业秘密者能够因持有商业秘密而比不知道或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业者具有竞争优势。

4.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虽然有所不同,但根据国内外的司法实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恶意取得商业秘密,即明知或应知转让人无权转让商业秘密,仍予接受的行为。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应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以外。

2.恶意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即明知或应知其所获得的信息是一项商业秘密而仍泄露或使用,包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后泄露或使用和因正当职务理由获知者未经许可而泄露或使用。

3.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关于不正当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10条列举为“盗窃、利诱、胁迫”等。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民事责任的构成,应注重审查两个基本要件:一是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二是在非法获取的基础上实际使用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德国禁止不公平竞争法》的规定有两种,即违法损害赔偿与侵权的损害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5条,以及《刑法》和其他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分别作了规定。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但这里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即禁止侵害者继续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阻止该商业秘密的扩散及传播。

(2)赔偿损失。

我国实行实际赔偿的原则,这与我国的国情及其他有赔偿内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吻合的。

3.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为权利人所有,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任何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探究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款规定并未对保密措施的内涵进行解释,而是采取例举方式,举出了订立保密建议、建立保密制度两种保密措施的形式。

并以“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进行概括。

从内容上看,保密措施,无非有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

前者主要是制度措施,后者是物理措施。

从主体角度看,保密措施可以是针对权利人的,可以是针对雇员的,还可以是针对第三人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或措施,加强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

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而且应从立题、提出设想、制定研究的计划开始就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当技术产品开发成功后,更应严加保密。

可以说做好保密工作是保护技术秘密所有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与方法。

2.合同性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受民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所保护的,特别在技术秘密贸易中,可通过在合同中签订保密性条款保护技术秘密。

3.改进性保护。

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

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解密的难度,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4.技术性保护。

在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中,附上防拆装置或防拆保护措施,产品一旦被他人擅自
拆散,就会失去原有的功能或者无法重装,而且核心的技术秘密也随之自动消失。

5.市场性保护。

企业在充分了解用户需求量及市场行情后,尽一切可能在很短时期内占领大部分或者主要市场,从而使他人的破解仿制成为不必要的。

6.诉讼性保护。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一旦发现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可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律保护,追回损失并阻止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2]杨立新.民商法前沿.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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