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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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1【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2003年5月21日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大中型水力发电的取水。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征收。

征收标准为:(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二)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4年6月21日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了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管理费用范围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包括水资源建设管理费和水资源使用管理费两部分。

其中,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涉及水库、引调水、灌区、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则涉及水资源的取用、利用、排放等行为所需缴纳的费用。

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根据不同水利设施和工程的类型、规模、功能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其中,水库工程按照库容不同分
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建设管理
费用定额标准。

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电站工程等同样有相应的
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主要根据用水单位和用水类型等
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的用水单位(例如工业、农业、城市供水等)
和用水类型(例如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等)对应着不同的应缴费用
定额标准。

缴费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根据《甘肃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缴费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定额标准和用水量缴纳相应
的管理费用。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以及其缴纳方式。

作为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实行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勤县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上报)

民勤县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上报)

民勤县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一些思路近年来,进入民勤的石羊河入境流量,已由上世纪五十年代占流域总径流的30%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

导致民勤灌区地下水的大规模开发并严重超采,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变差,生态环境恶化,已严重制约民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平衡水土资源,发展节水产业和沙产业,已成为维护民勤绿洲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依据地下水管理的理论基础是保持可利用水资源量与综合蒸发蒸腾量的基本平衡。

蒸发蒸腾量的消耗,重点以农作物消耗为主。

平衡关系可以简单表示为:ET i(腾发量)= P(生育期降水量)+M(生育期灌水量)+[W(播种前土壤含水量)+W(收割后土壤含水量)]-R(地表流失量)-D(深层渗漏量)民勤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农业灌溉是用水大户,处理好农业灌溉和生态建设的对立统一关系,既不能依靠有限的地表水资源和少量的天然降水,也不能一时指望外流域调水,只能根据民勤实际,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同时,保持水土资源的有效平衡。

保证地下水位埋深在适度范围内变化,发挥地下水库的多年调节作用,调剂年度降水和上游来水丰枯不均和农田灌溉用水不协调的矛盾。

民勤地下水管理的主要原则:一是保持灌区综合腾发量与年平均可利用水资源量基本平衡;二是根据灌区多数机井及其水泵性能(主要是扬程),规定机井最低动水位的极限埋深。

依据灌区综合腾发量等于灌区年平均可利用水资源量原则,确定每年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下水的变化幅度,可作为地下水开采的控制指标。

二、地下水管理的目的和要求1、根据民勤实际,对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近期使超采逐年减少,水位下降速度延缓,最终达到采补基本平衡。

2、压缩种植面积,调整机井布局,提高灌溉效率。

3、保护地下水质不被污染。

4、分配水权,实现对地下水开发的有效管理,建立节水型社会。

5、宣传节水灌溉知识,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全民节水的自觉性。

三、地下水管理工作的任务1、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成立由主管农业和水利的副县长任主任委员,水利、农牧、电力、乡镇等有关部门和乡镇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成立灌区农民用水者大会和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以社为单位设立协会理事兼管水员,推行“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大会+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的管理模式。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10.05【分类号】502【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文题】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文】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0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2)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3)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灌溉用水、水电厂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个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后,可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第六条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取水;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的取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属于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征收标准为:(1)工业用水:地表水每立方米0.03~0.05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04~0.06元;(2)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3元;(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地表水、地下水每立方米0.04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8.26
•【文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2014年8月26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民勤县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模范县

民勤县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模范县

民勤县推进水权水价改革,建设节水型模范县【摘要】结合民勤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介绍了进行水权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做法与措施,全力将民勤县发展成为节水型县城,成为全国节水的模范。

【关键词】水权配置水价改革节水民勤县2007年10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民勤视察时,向当地干部群众发出号召:要有决心、信心、勇气和韧劲,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百折不挠,克服困难,使民勤不但不会成为第二个罗布泊,而且还要逐步恢复生态,成为全国节水的模范。

牢记着总理嘱托的民勤30万人民,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施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不动摇、坚持推行水权水价改革不动摇、坚持发展日光温室产业不动摇,积极探索和拓展多样化的节水增收模式,于今年3月开始,创建全国节水模范县,在全县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使“根本的出路在于节水的思想”变成了干部群众的实际行动,让一方土地风生水起,春潮涌动。

让农民思想观念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是国家实施的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和省政府实施的石羊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

根据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要求,民勤在2006、2007两年关闭机井1004眼,压减耕地13.5万亩后,现已关闭机井694眼,压减耕地面积10.54万亩。

旨在从根本上遏制地下水超采,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而在关井压田后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之一,就是发展高效节水的日光温室产业。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管理办法和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的目标,民勤县进一步完善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配水到户、水权流转、水价改革、用水户权利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水权水价改革和管理制度,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水事活动实施规范有序的管理。

围绕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统一思路,制定政策。

“水”使民勤面貌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落实水资源配置方案是民勤县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头戏。

今年,为了落实4.05亿立方米地下水和1.75亿立方米地表水配置方案,县上抽调300多名干部进村入户宣传发动,成立管理机构,细化水权配置,实行轮次控制,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协会运行,完善水权台账,严格水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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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
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武威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民勤县水资源费的请示》(武市价〔2008〕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民勤县地下水严重超采,影响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作用,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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