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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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 70P)

2022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 70P)

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财务部除上述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16号:偿付能力报告》、 《17号:保险集团》,这两项规则涵盖了偿二代三个支柱的内容。

1号:实际资本2号:最低资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9号:压力测试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12号:流动性风险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量化风险•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监管工具•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资本分级•压力测试•监管措施监管评价•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风险监管工具•风险综合评级(IRR)•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流动性风险•检查与分析•监管措施监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控制风险得分难以监管的风险监管工具•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评价•……•……Ø第一部分:第1号-实际资本Ø第二部分:第2号-最低资本Ø第三部分: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Ø第四部分:第7号-市场风险Ø第五部分:第8号-信用风险第1号:实际资本Ø第一章总则Ø第二章认可资产Ø第三章认可负债Ø第四章资本分级Ø第五章附则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寿险业务: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账面价值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Ø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个别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相同的保险业务,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Ø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07-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文件解读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16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自2015年1季度,中国保险业进入了偿二代过渡期。

通读17套监管规则,较2014年的最后征求意见稿、测试稿有大幅度改进,尤其量化部分,结构严谨,理解顺畅,明显感到偿二代建设者们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本文区分问题讨论、更新建议、重点关注三部分内容进行简要罗列,部分注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讨论(一)保险合同负债定义1、监管规则涉及“保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16号偿付能力报告,涉及“寿险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1号实际资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涉及“合同负债”的文件包括3号寿险合同负债、9号压力测试。

3号寿险合同负债第23条介绍了从万能“保险合同负债”拆分“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2、问题讨论且不论独立账户,与2号解释不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文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寿险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涵盖了2号解释(财报)中的保险合同负债和非保险合同负债的定义,只是在列报时将万能险“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拆出。

(二)所得税准备负债1、监管规则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2、问题讨论此段的意图并未理解,但在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中不应重复度量风险。

(三)保险公司风险缓释限制1、监管规则2号最低资本第十三条、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第六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七条对保险公司风险缓释动作,保监会保留了进一步处理的权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修订)【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最低资本,是指基于审慎监管目的,为使保险公司具有适当的财务资源应对各类可量化为资本要求的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所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偿二代(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偿二代(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8)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0)第五章附则 (11)附件一:现金流压力测试 (12)附件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说明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正常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的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三)日常现金流管理;(四)业务管理;(五)融资管理;(六)投资管理;(七)再保险管理;(八)流动性风险监测;(九)现金流压力测试;(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策略及方法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策略及方法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策略及方法1. 概述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之一。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未能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从而导致金融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可能性。

2. 主要策略及方法为有效管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以下是几种主要策略及方法:2.1. 建立充足的资本储备保险公司应确保具备充足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流动性压力。

通过评估不同风险场景下的资本需求,并按照合适的资本金要求进行资本储备,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2.2. 稳定投资组合结构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资金流入和流出的特点,制定稳定的投资组合结构。

通过适当分散投资风险、选择具备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并进行定期资产配置和再平衡,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

2.3. 建立有效的现金流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现金流管理机制,包括制定现金流管理政策、管理现金流动预测和监测、提高现金流动的灵活性等。

通过合理管理现金流动,可以降低保险公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2.4. 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测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及时识别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通过建立流动性风险指标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并配备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团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2.5.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披露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可以增强市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降低流动性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3. 结论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管理流动性风险的主要策略包括建立充足的资本储备、稳定投资组合结构、建立有效的现金流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等。

通过采取这些策略,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并确保其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第五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三)日常现金流管理;(四)业务管理;(五)投资管理;(六)融资管理;(七)再保险管理;(八)流动性风险监测;(九)现金流压力测试;(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重大变化;(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和监管工具,用于评估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履行保险合约。

以下是与该指标相关的一些参考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和风险暴露之间的比例,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一定程度的风险时能够正常运营。

资本充足率水平通常参考国际上的监管标准,如国际标准资本充足率(Solvency Ratio)。

2.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评估保险公司负债风险和偿付能力的指标之一。

该指标衡量保险公司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保险公司的负债率越高,其偿付能力越弱。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和规模,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要求,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合约。

3. 流动性监管:流动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保险合约的赔付要求。

监管部门会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获得足够的现金或可变现资产来履行赔付义务。

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现金储备、投资组合流动性等。

4. 风险资本管理:风险资本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资本水平,以确保其在面临不利风险情况下仍能独立经营并履行保险合约。

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风险资本评估和监测,确保其风险控制及资本配置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5. 投资组合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也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确保其投资风险与偿付能力匹配,并设置投资限制,限制保险公司在高风险资产上的投资。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收益的风险压力测试,以确保其在不利市场环境下也能够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涵盖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性监管、风险资本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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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 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 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
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 测和评价。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
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 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 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现有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入合计 100% 现有负债的预期现金流出合计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反映保险公司在压力情景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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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一个季度的流动性水平,压力情景由保监会另行制定。流动 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
优质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100% 未来一个季度的净现金流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指 标,指标计算的具体规定详见本规则附件 2。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净现金流 小于零、综合流动比率和流动性覆盖率异常的,保险公司应当 说明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和预计的改善效果。 第三十九条 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行业或 部分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和计算 频率。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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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
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 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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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环境对投资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融资管理,确保公司可
以用合理的成本及时获取资金,满足流动性需求。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加强融资渠道管理,保持在其选定的融资渠道中的 适当活跃程度,定期检验其在各类融资渠道中的融资能力; (二)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化程度,设置集中度限额; (三)加强对可抵(质)押资产的管理,定期评估通过抵 (质)押资产融资的能力; (四)密切关注金融市场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再保险业务对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加强再保险业务现金流的管理,并合理利用再保险工 具,缓释重大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 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传统保险账户、分红保 险账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万能保险账户、投资型非寿险资 金账户的流动性水平的计量和监测,及时识别和控制流动性风 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关注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 大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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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对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有其他证据 表明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 情形,以缓解流动性风险为目的,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具有 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一)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改善流动性水平的计划; (二)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和制度; (三) 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四) 限制业务范围; (五) 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 制。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任,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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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 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流程; (二)监督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 平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履行以 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制定 并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流程; (二)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及时监测现有和潜在流动性 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定期评估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 性; (四)制定和组织实施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五)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 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 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结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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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非正常的集中退保; (二)预期的大规模满期或者生存金给付; (三)重大理赔事件; (四)投资大幅亏损; (五)重要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风险; (六)公司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 (七)重大负面报道; (八)失去关键销售渠道; (九)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现金流压力测试,在 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 进行前瞻性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 1 建立现金流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保险公司应定期评估各 项假设,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2 号: 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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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 附则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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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现金流压力测试
一、 测试目的 现金流压力测试用于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引导公 司加强现金流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 二、 测试频率 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至少每年年 末进行一次现金流压力测试。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 养老险公司,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 现金流压力测试。保险公司还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测试频 率。 三、 测试区间 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起 未来 1 年。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测试时 点后第 1 个季度至测试时点后第 4 个季度。 人身保险公司的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起未来 3 年。其 中,预测未来 1 年内的现金流时,公司应当以季度为单位,将 测试区间划分为测试时点后第 1 个季度至测试时点后第 4 个季 度;预测未来第 2 个年度和第 3 个年度的现金流时,公司应当 以年度为单位。 四、 测试范围
当考虑公司当前的流动性状况,充分评估投资活动对公司未来 流动性水平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实施投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 素: (一)保持适当的流动资产比例,控制非流动资产比重, 维持合理的资产结构; (二)加强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匹配管理,根据公司业务 特点和负债特点,确定投资资产结构,从期限、币种等方面合 理匹配资产与负债; (三)定期评估投资资产的风险、流动性水平和市场价 值,检验投资资产的变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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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 影响和公司的整体风险偏好的基础上,确定其流动性风险偏好 和容忍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流动性风险偏好和容忍度设 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各项流动性风险限额,包括现金头寸、非流动资产 比例、对外担保额度等; (二)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 (三)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制度和问责制度;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现金流管理,合理安排 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等各类现金流,确保有充足的 流动性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日常现金流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监测公司日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分红保险账 户、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等账户的现金流入和现 金流出,以及各分支机构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二)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合理 估计公司每日现金流需求; (三)合理调配资金,按时履行各项支付义务。
规则第 16 号: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中披露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现金流压力测试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 现之日起 3 日内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当前流动性水平、流动性 风险状况,以及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保监会通过非现场分析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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