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保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要保障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性就显得尤为关键。
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向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这一过程就像是给投资者打开了一扇了解公司内部运作的窗户,让他们能够基于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规范的信息披露首先要做到真实可靠。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表述。
比如,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确保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各项指标的真实性。
一旦出现虚假信息,不仅会误导投资者,还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及时性也是信息披露规范性的重要方面。
市场情况瞬息万变,公司的重大决策、财务变化等信息如果不能及时传递给投资者,就可能使他们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或者做出错误的判断。
比如,当公司有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完整性同样不可或缺。
上市公司需要将与公司运营和发展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都进行披露,不能有任何隐瞒或选择性披露。
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市场竞争情况、潜在风险等。
如果只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就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准确性也不容忽视。
表述模糊、含混不清的信息可能会让投资者产生误解。
例如,对于公司未来的业绩预测,应当给出明确的依据和合理的范围,而不是用一些模棱两可的词汇来敷衍。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都应当明确各自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同时,公司还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质量的探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质量的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质量的探讨引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披露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状况等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质量之间的关系,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信息披露的意义与目的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义务,其意义在于:(1)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2)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诚信度;(3)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增强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信息披露的目的有:(1)提供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2)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度;(3)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提升公司的价值。
2. 信息披露与质量的关系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信息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下面从多个维度讨论信息披露与质量之间的关系。
2.1 披露内容的全面性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是衡量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全面披露足够的信息可以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告、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是否全面,直接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质量。
2.2 披露方式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是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如按时披露、按要求披露、按格式披露等。
只有披露方式规范,投资者才能获得准确、及时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信息披露质量的核心要求。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只有披露信息真实准确,投资者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4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决策、市场稳定以及资源配置效率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现实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见不鲜,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其中,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成为了关键所在。
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首先需要明确其目标和原则。
其主要目标在于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而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对所有上市公司一视同仁,不论其规模大小、行业差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责任的轻重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相适应;遵循可操作性原则,法律责任的规定应清晰明确,便于监管部门执行和司法机关裁判。
从法律责任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旨在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经济赔偿,使其损失得到弥补。
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目前我国在民事赔偿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门槛较高、赔偿标准不明确等,导致投资者维权困难。
行政责任通常由证券监管部门实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暂停上市等。
行政监管具有及时性和高效性,可以对违规行为迅速作出反应,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
但在实践中,行政罚款的数额有时相对较低,难以对上市公司形成足够的威慑。
刑事责任则是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严厉制裁。
涉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
刑事责任虽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证据获取的难度较大,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相对较少。
在法律责任的主体认定方面,不仅包括上市公司本身,还应涵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其提供审计、法律服务等的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与规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稳定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规范,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信息披露的法律基础1. 公司法公司法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其中包括了有关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需要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其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因素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2. 证券法证券法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需要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披露具体的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公告等。
二、信息披露的主要法律规定1. 信息披露的时限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信息发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进行披露。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披露时限的,应及时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备并说明理由。
2. 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等。
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3. 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在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通过纸质媒体进行披露、在公司的官网上发布等。
同时,还可以利用电子披露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4. 信息披露的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等均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1. 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风险因素等,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 加强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防范信息披露中的操纵和失误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
它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在规范着这一行为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将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以公开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报告和披露。
其目的在于提供透明、准确、及时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规范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规定。
首先,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涵盖了众多关键要素。
财务信息是其中的核心部分。
这包括定期发布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要求详细披露公司在过去一年中的财务数据、经营情况、治理结构等全方位的信息。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则相对精简,但也需要重点反映公司在相应期间内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动态。
除了财务数据,公司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披露。
比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签订、股权变动等。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有权提前知晓。
在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年度报告通常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则要在上半年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则一般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立即进行披露,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渠道也有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的证券交易所网站、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权威渠道发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准确地获取。
对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管部门更是高度重视。
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首要责任,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这不仅包括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还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不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如同其在资本市场舞台上的“发声器”,对于投资者、监管机构、企业自身以及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重要信息向公众公开。
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报告工作”,而是涉及到多方面的考量和权衡。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是他们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想象一下,投资者如同在黑暗中摸索的行者,而信息披露就是那照亮前路的明灯。
通过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等关键指标,从而评估公司的价值和投资风险。
不仅如此,公司的战略规划、新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等非财务信息,也能让投资者洞察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
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投资者就可能被误导,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自身的经济损失。
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是其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监管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虚假披露、隐瞒重要信息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市公司自身而言,良好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一个诚实守信、信息透明的公司,往往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从而为公司的融资、合作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相反,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可能会引发投资者的质疑和市场的负面反应,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然而,在现实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着诸多问题。
有些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会进行虚假披露。
他们故意夸大业绩、隐瞒亏损,营造出公司繁荣发展的假象。
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投资者,也严重破坏了市场的诚信环境。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信息披露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向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1. 《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大事项。
2.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核心法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
该办法由证监会制定,于2001年发布,后经多次修订。
4. 《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是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等。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财务信息公司财务信息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2)财务报表附注;(3)财务状况说明书;(4)审计报告。
2. 经营成果信息公司经营成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2)公司的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3)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风险等。
3. 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2)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3)公司的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问题探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作为经济体中的主要角色,其信息披露的诚信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信息披露诚信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财务、运营、管理等信息,真实反映公司的业绩和情况。
本文将从信息披露诚信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披露诚信的重要性信息披露诚信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息披露诚信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投资者在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时,需要根据相关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投资者就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容易受到误导和欺骗,从而造成投资损失。
其次,信息披露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息的对称,只有信息披露充分透明,市场才能公平、公正运行。
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诚信,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剧,市场交易将失去合理性和有效性。
最后,信息披露诚信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信息披露诚信可以提高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资金流入,推动公司融资与扩张,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信息披露诚信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信息披露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透明。
一些上市公司出于企业利益考虑,可能会故意掩盖负面信息,甚至虚构盈利数据来误导投资者。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但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只是敷衍了事地公告一些信息,缺乏及时、准确披露的意识和行动。
最后,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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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保证
摘要:现代证券制度在使上市公司从高效率的证券资本市场便利地获得资金的同时,要求上市公开以公开其必要的相关信息为对价。
因此如何保证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规制虚假陈述,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标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一、前言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起源于1844年的《英国公司法》,后来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交易法》和《威廉姆斯法》中不断取得完善。
信息披露的目的就在于使证券的真实价值能够为投资者所掌握,维护交易的安全,因此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制裁。
“各国证券法规中把不实陈述界定在虚假、误导和遗漏信息的范畴。
在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其证券法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制度和反欺诈。
“披露是美国证券法的灵魂,而反欺诈则是牙齿。
”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不真实行为即虚假陈述,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但是,对这一在美国被当作其《证券法》灵魂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及其执法过程中,却表现出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1999年来,飞龙实业、中国高科、ST金帝、棱光实业年报中虚假陈述;ST琼华侨拒绝披露信息;成都联谊违规操作配股;北海银河故意拖延重大信息披露等等,层出不穷的丑案给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同时给成长中的国民经济蒙上了阵阵泡沫。
事实上,就我国而言,如何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但具有法理上的必要性,更是现实的要求、实践的需要。
可以说,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
二、理性反思
综观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15日下发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受理通知》),2003年1月9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的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制从国家立法到司法解释乃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可谓不完备。
立法中对虚假陈述责任人的责任限定、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在如此堪称完备、彰显法律权威的制度环境下,虚假陈述行为屡禁不止?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笔者以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阶段,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和做法事实上或多或少的沿袭了下来。
如前所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行政规制的侧重性正表露了以行政的方法管理经济的习惯,而其中对于信息披露的技术性规定,对于投资者的民事权利救济,却显失合理。
对于投资者的民事权利救济,也是证券市场发展多年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谨慎的总结、逐步的保护,至
今也只是通过不甚规范的司法解释来受理、审理相关案件的。
事实上,证监会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得其无法“无微不至”地关注全国众多的上市公司,无法及时有效地对所有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都作出反应。
相反,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经济人投资者,在民事赔偿机制的激励下,其调动的社会监督作用是极为有效而实用的。
因此,改变一些惯性思维,通过立法的完善特别是上位立法的加强,进而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保证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权,以科学可行的规则来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三、法律保证
健全相关立法,完善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虚假陈述的泛滥,对于证券市场稳定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意义以及证券市场的法律的监管有着重要的理论实践意义。
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要从法律上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应当在实体法上明确其义务范畴,并以不履行义务时的责任承担为约束,促使上市公司不作虚假陈述,而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一)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标准
在法的模式中,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一种行为尺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他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如何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这就要求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法律标准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证券法》第59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三标准,并且通过《股票条例》、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则予以具体化,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和形式性标准,因此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是比较符合国际普遍性规定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缺乏对于“及时性”的明确要求。
其次,对于预测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目前仅强制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而且仅限于赢利性预测,并且没有要求发行人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预先警示。
再次,关于评价信息的“重大性标准”。
我国对于“重大性标准”的界定还不是很合理,实践中也往往不能较好地保护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一方面必须考虑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得以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即时予以披露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的客观需要,综合平衡双方利益,进而界定何为必须真实地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责任主体
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是较为全面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都负有虚假陈述的责任。
但是,与此前的《股票条例》不同,作为新法和上位法的《证券法》没有规定发起人责任,而发起人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它与发行人、董事等属于不同主体,因此,“遗漏对发起人责任之规定是不妥当的。
”同时,在虚假陈述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单独造假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上市公司联合专业中介结构使得其违法行为披
上合法的外衣,而且专业人员的造假更为隐蔽,容易规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虽然我国证券法律将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但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利于保证专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而轰动全球的美国“安然”事件(涉及著名会计公司“安达信”造假丑闻)之后,如何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专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规范其专业中介服务行为,成为一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如前文所述,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法律标准、不实披露的责任主体范围的规定,相对而言是较为全面的,并且均辅之以较为严厉的行政、刑事责任。
但是,考究其中的规定,不难发现,关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是相当欠缺的,并且仅有的原则性的权利救济规定在具体实现上有较大的困难。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决定暂不受理资本市场中频繁出现的涉证券民事纠纷。
直至《受理通知》、《审理规定》的出台,才逐步开始了相关的司法救济,但也仅限于其中的虚假陈述问题,相关的如关于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等的规定仍付之厥如;而且其中关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也存在许多缺陷,不尽如人意。
可以说,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和实现的困难性,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在利益动机的刺激下,上市公司往往不能回避一贯抱持的侥幸心理——行政机关的监管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对所有的信息披露行为都进行有效的规制。
片面地单纯依靠行政责任规制之,也难以调动广泛的社会监督特别是切身利益相关者的积极监督,客观上在某种程度是容忍了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
因此,健全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实乃重中之重!
(四)公司治理机制改革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缺陷,公司治理机制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控股股东很少受到有效的权力制约。
近年来证监会试图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加强内部监督,但其权力也仅仅限于建议权层面,而且利益不独立,也缺乏明确的责任限定,因而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立法,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独立董事制度,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这样可以有效地制止控股股东虚假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失为治本之计。
(五)制定法缺陷的克服
制定法具有天生的不足,它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应对时新的经济生活往往适应性不强,在调整变幻莫测的证券资本市场方面其滞后性更加表露无遗。
在成文法体系下,司法解释乃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律实施,一些条款容易与法律本意相悖离,往往偏重于“一刀切”的做法,因而在克服制定法的不足方面效果也并不理想。
虽然我国并没有判例法的传统,但不等于不可以合理学习这方面的经验。
对待技术性特征突出的证券立法,如果能适当的发挥审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持适度的灵活性,使得具体案情得以恰当的分寸把握,无疑会产生更好的效果,而
且也是克服制定法缺陷的明智之举。
事实上,“如果一开始就让各地法院在具体审案中去摸索、在审案中征求证券专家与法律专家的意见,外加媒体的报道评论,那种互动过程到今天不仅会让《证券法》发挥相应的作用,而且会在这一判例法运作模式中训练出更多有经验、有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官与律师。
”而如果一味担心时下中国法官素质的不高,从而不敢赋予其哪怕是极小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恐怕只能是法官素质愈发难以提升,法官仅仅成为滞后立法的尾随者。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不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要通过法律保证其真实性,就要科学规制虚假陈述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核心在于对投资者民事救济制度的健全,通过合理的民事责任的设定、具体的实体法的规定使相关义务主体如实披露信息,有利于监督和制约虚假陈述行为,从而调动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证券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