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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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原创实用版)目录1.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2.修订后的《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3.修订后的《评价指引》的实施对象和意义4.修订后的《评价指引》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5.修订后的《评价指引》对于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影响正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近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指引》),旨在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服务投资者,稳定资本市场。

修订后的《评价指引》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评价指引》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内容包括: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完善负面清单,对规定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调整加减分指标,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修订后的《评价指引》的实施对象和意义修订后的《评价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和科创板上市公司。

此次修订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评价指引》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修订后的《评价指引》强调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服务投资者的导向,对于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负面清单的完善和加减分指标的调整,能够更好地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激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质量。

修订后的《评价指引》对于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影响修订后的《评价指引》注重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服务投资者的导向,有利于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为理性的投资决策。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评价指引》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质量,服务投资者,稳定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的目的和背景二、指引第9 号的具体内容1.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2.信息披露要求3.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4.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三、违反指引第9 号的法律责任四、指引第9 号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以下简称“指引第9 号”)是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第9 号明确了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的限制。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平、完整地披露与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有关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股票交易和转让。

指引第9 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交易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培训、保密和承诺等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将内幕信息报告上交所,并依法披露。

指引第9 号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转让行为实施自律监管,依法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提取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我国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钢铁行业环 境信息披 露现 状与分析
f 1 本 选 取 一 样
() 1 招股 说明书 中披露 环境信息的公 司比例 按样本公 司的上市年度 .样本 公司的披露百分 比情 况 见表 2 从表 2中可 以看 出, 。 所选样本整 体披露是 7 .%, 75 同
时 还 可 以看 到 随 着 时 间 的推 移 .在 招 股 说 明书 中披 露 环 境
2 3 4 8 5 5 5 2 l 1 披 露 百 分 比
0 O%
l 3 .% 33
2 5 O%
7 8 5 7.%
5 l O% O
5 1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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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股 说 明 书 中各 上 市 处 度 披 露 公 司 比例
1 3 年 l 4 年 1 6 年 1 7年 1 98 钜 1 9 盆 2 0 笠 2 99 99 99 9 9 9 9 9 0O 001年 2 0 年 2 02 OO3年 2 0 盆 2 07 年 04 0
环 境 信 息 披 露 的 现 状 以及 存在 的 问题 。
【 键词 】 关 钢铁 行 业 上 市公 司 环 境 信 息 披 露
【 图分 类 号 】4 7 【 献标 识 码 】 【 章 编 号 】0 6 2 2 ( 0)2 07 — 3 中 F0. 文 3 A 文 10 — 0 52 81— 0 0 0 0 【 者简 介 】 丽 萍 , 西 景 德 镇 陶瓷 学院 工 商 学 院教 授 , 作 黄 江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财 务 管 理 、 计 理 论 与 实践 ( 西 景 德 镇 会 江 3 3 0)宋娴 , 锡 燕 华 毛 纺针 织有 限 公 司财 务 部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财 务 管理 ( 苏无锡 2 47 ) 34 3; 无 主 江 1 14。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三、业务细那么类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
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以钢铁公司为例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以钢铁公司为例

收稿日期:2020-05-05作者简介:赵爽,女,江苏徐州人,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会计。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以钢铁公司为例赵 爽1 杨婷婷2 李志学1(1.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5;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财务处,甘肃敦煌736202)摘 要:选取我国钢铁行业为研究对象,研究该行业高污染、高能耗特征下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两个方面,对钢铁行业的特征、钢铁行业环境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构建一套较为系统的钢铁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标评价体系,旨在应用该指标体系对钢铁行业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质量评价。

最后针对该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质量提升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钢铁行业;指标体系中图分类号:F2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20)06-0019-10 0 引 言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愈加凸显。

2015年我国正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生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不但更新了管理、监督等制度,而且加大了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环保投资也日益增加,环保产业的发展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钢铁行业作为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对于环境治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本文以钢铁行业为研究对象,构建较为系统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标评价体系,以推进相关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

1 相关文献综述关于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因素的研究,JerryG.Kreuze和GaleE.Newell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既要定性又要定量。

[1]44-45PattenDM采用内容分析法研究环境会计信息,认为披露的内容既要有环境风险,还要有污染治理和法律制度建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推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10年修订)-推荐

E j×M j÷M0±E k×M 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 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 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 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 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 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

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第五条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 i×M i÷M0– S j×M j÷M0-S k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 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 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 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 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 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第六条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

引言本指引旨在解释和说明发行类第9号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要求。

通过对该监管规则的理解和解读,有助于相关市场主体更好地遵循规则、规范发行行为,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背景发行类第9号监管规则是指X XX机构发布的针对发行行为的监管要求。

它旨在规范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监管规则的要求,市场主体在进行发行活动时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管处罚。

适用范围发行类第9号监管规则适用于所有涉及证券市场发行活动的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

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I PO)、再融资、债券发行还是其他形式的发行活动,都必须按照该监管规则来规范操作。

主要规定与要求本节将介绍发行类第9号监管规则的主要规定和要求,有助于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遵守。

1.发行申请发行方在进行发行活动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包括相关的申请材料、公司财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发行方需要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的披露义务。

2.发行定价发行方在确定发行价格时,必须依据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发行价格公允合理,并披露相应的定价依据。

同时,对于优先认购对象的定价,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内幕交易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3.发行披露在发行过程中,发行方必须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的基本情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用途和计划等。

对于重大事项和风险提示,发行方应当及时披露,并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行方在向投资者推介、销售发行产品时,必须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特性相匹配。

发行方应收集和了解投资者的个人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以便为其提供合适的投资建议和产品。

5.发行后监管一旦发行完成,发行方需要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持续监管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重大事项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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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九号——钢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

本所钢铁行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一节年度报告
第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钢铁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生产者物价指数(PPI)、进出口政策、环保政策、限产转型政策、下游需求及新兴经营模式等宏观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经营状况和相关行业指标,披露公司或主要产品在行业中或主要业务开展地区所处地位、竞争优势,以及行业景气度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相关行业指标包括粗钢产量、粗钢表观消费量、钢材综合价格指数、钢铁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产能利用率、产业集中度、主要业务开展地区钢铁需求情况等。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影响:
(一)公司拥有开采、制造、销售等多业务板块的,应当结合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供应、生产、销售影响因素和情况,披露所从事的各板块间协同效应及影响;
(二)公司从事钢铁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延伸产业链新业务的,应当同时披露新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与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影响钢铁制造的铁矿石、电价、运输等上游成本影响因素情况。

公司应当分析披露铁矿石供应情况,包括:
(一)整体情况,按照自供、国内采购、国外进口披露的铁矿石供应量及其占比;
(二)自供矿产,应当披露自有矿山的铁矿石资源储量、可采储量、品位、铁矿石及铁精粉年产量,及其对公司成本的影响;
(三)外购矿石,应当结合运输费用、仓储情况、外汇波动等,披露外购矿石对公司成本的影响。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钢材制造和销售的以下情况:
(一)整体情况,结合经营战略,分地区、分产品披露的产量、销量、平均销售价格、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额)等主要经营数据,及其较前一年度的重大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二)优势品种,独有产品、领先产品、特殊钢铁等优势品种的品名、用途、产量、销量、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主要销售区域、营业收入及占比、毛利率(额)、市场占有率,及其对应的下游行业发展状况等。

公司单一钢材品种的营业收入或毛利额占公司营业总收入
或总毛利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钢铁制造的产能状况,包括:
(一)主要工厂的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在建产能,并披露产能计算方法;
(二)受市场供求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计划下一年度释放或压缩产能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钢铁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的建设规模,截至报告期末的投资额、完工进度,在建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实施障碍及其应对措施。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包括下一年度的生铁、粗钢和钢材的产量、销量、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及其较本年度的增减情况。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节能环保主要投入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分析披露库存情况,包括:
(一)整体情况,按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披露的库存总量及金额,并对原材料、产成品分品种披露;
(二)变动情况,结合宏观经济、上下游影响、产量、销量、价格等因素披露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库存总量变动情况;
(三)减值准备,结合报告期末原材料或产成品价格情况披露的库存减值情况并分析其合理性。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行业相关的重大费用,包括固
定资产折旧、运输仓储支出、利息支出等及其重大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投资情况及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重大投资情况,披露相应的融资安排,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主要银行授信情况。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外币业务情况,包括外币业务种类、规模、当期汇率波动对公司汇兑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行业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或票据、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转固、固定资产折旧等具体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钢铁电子商务的线上销售情况,包括自建线上销售平台的订单数、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占比,以及外部线上平台的交易量、交易金额、营业收入及占比等情况。

线上营业收入或毛利额占公司营业总收入或总毛利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交易金额、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从事钢材贸易或贸易融资业务,影响重大的,应当结合主要经营模式,披露营业收入、毛利率(额)、财务费用、票据承兑和贴现风险、抵押融资风险等情况。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钢铁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一)该项目标的的产能、目前生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未来产销规划等情况;
(二)投资总额、分期投资计划和预计收益率;
(三)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重大钢铁投资项目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申请、受理、批复、终止等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停产等情况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行业相关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除应当按照本所收购、出售资产等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交易标的的产能、产量、销量、主要钢材品种、销售市场、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

收购或出售行为对公司主营业务分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披露变动后主营业务分布情况。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减产、停产、整改、恢复生产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停产整顿、整改,或者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需对高炉、转炉采取停炉减产措施,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停产、减产对公司年度产量、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并根据整改验收进展及时披露恢复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钢铁行业去产能、去库存、兼并重组、节能环
保等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发生影响行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披露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从事螺纹钢期货等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保证金规模、主要业务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以下定期经营数据,并按照不同钢材品种分别列示:
(一)钢材产量;
(二)钢材销量;
(三)主要产品的平均售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定期经营数据。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业务板块,是指按照铁矿石采选、钢铁制造、加工配送、贸易流通、金融服务等不同产业链环节或细分业务进行分类的业务板块。

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业务板块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二)钢材品种,是指按照冷轧钢材、热轧钢材、镀涂层钢材等加工工艺进行分类或按照型材、板带材、管材等成品形态进行分类的相关品种。

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钢材品种名称或类别的,应当明确相关名称或类别的含义,并保持表述的一致性。

(三)重大钢铁建设或投资项目,是指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项目产能与产量中任一指标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指标的10%以上的,或者本所或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的铁矿石采选、钢铁冶炼加工、钢材销售等业务建设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指标判断行业地位或其他相关信息的,应当注明来源。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项下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从事钢铁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指引。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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