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型式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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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来源: 发表日期:2011-11-4问: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因此我所在07年4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相应设备检验工作。

问专家您好,想咨询下,32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

谢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2010)200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内。

3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

有可能各个地区的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个月时间我的压路机将停滞2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

最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附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 中国福州--福州市人民政 …

附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 中国福州--福州市人民政 …
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附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TX
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合格证
No. TX 4XXX-XX-XX XXXX
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规格___________送样样品的一致性。
附注: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
TX 4000-XX- XX XXXX其中:“TX”代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
“4000”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
“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试验检验检测机构代码(另行公布);
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总装图号___________________
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
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确认符合下列标准:
发证日期年月日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注:(一)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
“XX XXXX”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试验流水编号。

起重机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起重机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起重机首次检验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和安装告知(加盖公章)2:自检报告或工作见证(签字和加盖公章)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起重机械合格证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整机)复印件(加盖公章)6:电动葫芦合格证和型式实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7: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8:产品设计(总图、主要受力结构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
复印件(加盖公章)9: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安装单位)复印件(加盖公章)11:合同文件或安装协议(甲乙双方签订)复印件(加盖公章)12:安装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起重机定检需要资料
1:检验申请(加盖公章)
2:自检报告(加盖公章)
3:操作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上周期的定检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5: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定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厂内车辆| 标签:特种设备车辆目录监察|字号大中小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

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

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

(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1t


「胡
动 户气


机械式 停车设 备
A
类车 移停 横式 降械备 升机设
制造许可
国家
少盖 多覆 数下 >向
类车 环停 循式 直械备 垂机设
类车 环停 循式 层械备 多机设
类车 动停 移式 面械备 平机设
类车 垛停 堆式 道械备 巷机设
类车 环停 循式 平械备 水机设
类车 降停 升式 直械备 垂机设
陀螺
系列
倾角》70。或回
转直径》10m
制 造 许 可


倾角、回转 直径向下覆 盖
rm

他合式旦 其组型乩
不能归属前1型 式,主运动为大 臂升降的,倾角
>70°或回转直
按结构 形式划分, 倾角、回转 直径向下覆
飞 行 塔 类

径》10m
B
陀螺 系列
满足倾角》45° 或回转直径》8m,除A级之外
他合式螺 其组型陀类
不能归属前1型 式,主运动为大 臂升降,满足倾 角》45。或回转 直径》8m,除A级之外
C
陀螺 系列
运行的最大线速 度》2m/s或运行 高度距地面》
2m,除A级、B级
之外
他合式螺 其组型陀类
不能归属前1型 式,主运动为大 臂升降的,运行 的最大线速度》2m/s或运行高度 距地面》2%除a级、B级之外
2m,除A级、B级之 外
国家
提升高度 向下覆盖
大型游乐设施
其他型 式滑行 类
不能归属前4型式 的,运行的最大线速 度》2m/s或运行高 度距地面》2m,除A级、B级之外
按结 构形式划 分,主要 安全技术 参数向下 覆盖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

附录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一、本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有关证书的编号(包括其结构和表示形式)与张挂规则。

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按照设备的不同种类,分别满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具体规定;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核发的《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与《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5、7。

三、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按照下列位置要求,通过粘贴、张挂、铆钉等方式进行固定:1.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一般应在操作板上方);2.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置上;3.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4.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客运索道下站进站口乘客必经路段周边,乘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在客运索道下站营业室或控制室内;5.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该设备(设施)的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

四、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编号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分为四部分:设备分类编码、地址码、日期码和排序码,从左至右依次排列,每部分中间用短线隔开。

如下图所示:每部分编码规则如下:(一)设备分类编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码如下:1.电梯乘客电梯(含液压乘客电梯)3010客货电梯(含液压客货电梯)3011病床电梯(含液压病床电梯)3012载货电梯(含液压载货电梯)3013自动扶梯3020自动人行道3021其它电梯30302.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4010门式起重机4020门座式起重机4030塔式起重机4040流动式起重机4050施工升降机和简易升降机4060 轻小型起重设备4070其它起重机械40803.厂内机动车辆轮式自行专用机械5010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5020蓄电池车5030客车类5040汽车类5050方向盘轮式拖拉机5060手扶拖拉机5070手把式三轮机动车5080其它机动车50904.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转马类游艺机6010滑行类游艺机6020陀螺类游艺机6030飞行塔类游艺机6040赛车类游艺机6050自控飞机类游艺机6060观览车类游艺机6070小火车类游艺机6080架空游览车类游艺机6090水上游乐设施6100碰碰车类游艺机6110电池车类游艺机6120其它无动力类游乐设施6130 槽式滑道7010管轨式滑道70205.客运索道其它往复式9010单承载单牵引往复式9011单承载双牵引往复式9012双承载单牵引往复式9013双承载双牵引往复式9014单承载单牵引车组往复式9015 其它循环式9020抱索器可脱挂单线循环式9021抱索器固定单线循环脉动式9022抱索器固定单线循环间歇式9023抱索器固定单线循环式(吊篮或吊椅式)9024客运缆车9030客运拖牵索道9040(二)地址码:使用地点固定的特种设备为使用地点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代码;流动式且跨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为产权单位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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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样式/样本
附件1:
注:1.受理机构注“国家”的是指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省级”的是指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产品,其中有规定为“国家”受理的,该单位所有申请均由“国家”受理;
2.所有参数中V代表额定速度,电梯参数中的Q代表额定载荷,各类起重机中的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H代表高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矩(R代表幅度);
3.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按级别向下覆盖,取得A级资格的,补充申请B级或C级同类或其它类型设备资格时,只进行相应等级设备型式试验,必要时补充审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内容;
4.型式试验按表中同型式覆盖范围原则执行,不同类型设备型式试验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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