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库-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8页)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一:破产申请与受理【习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内送达债务人。
A.3日B.5日C.7日D.15日错误率51.2%【答案】B【解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习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3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C.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D.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者管理人错误率40.2%【答案】B【解析】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习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C.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者重整D.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错误率45.5%【答案】BCD【解析】选项A: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习题4·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有()。
A.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C.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的D.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错误率54.3%【答案】ABC【解析】选项D: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022年注会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2022年注会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2022年注会考试备考已经开头,想知道自己的学习成果如何?一测便知。
我注会我为各位考生整理了一份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盼望能对各位考生有所关心!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商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2022年9月15日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每月支付20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全部权,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未再支付,2022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打算连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关于该状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由于乙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的,给甲公司造成损害,甲公司的管理人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B. 对于订有全部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作为出卖人的管理人只能解除,不能连续履行C. 即便乙公司未支付剩余20万元价款,管理人也不能主见取回机器设备,只能依法主见乙公司连续支付价款,以及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D. 破产受理后,全部权保留条款失效,机器设备交付时视为全部权转移,乙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
A. 监督破产财产安排B.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 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D.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注会经济法全书学问点,点击图片即可猎取1.参考答案:C2.参考答案:A以上就是我注会我为各位考生预备的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练习题,盼望能对大家有所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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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错)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对)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错)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C、法院强制执行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B、2年C、3年D、4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5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
(错)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A 绩效奖金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C 其他非正常收入D 以上三项都不对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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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考点一破产原因考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考点三破产申请与受理考点四管理人制度考点五债务人财产考点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考点七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考点八破产债权考点九债权人会议考点十和解制度考点十一重整程序考点十二破产清算程序考点十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考点一破产原因一、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界定【图示说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査即可判断的案件;(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同时存在下列三项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意: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资不抵债”的界定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注意】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2018年案例题节选·破产原因】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第一问】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一问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考点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破产申请种类特殊规定债务人可提出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债权人可提出重整和破产清算①破产企业职工作为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重整②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只能提起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简易程序(后详)金融监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的“简易程序”清算义务人或清算人申请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法》: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规定(二)》规定的简易程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注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考点三破产申请与受理一、法院受理程序(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提示】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债权人是否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如能依据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破产申请人的债权“是否有担保”提出异议。
(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有异议,如果存在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该异议不成立。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链接】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020年新增)《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2019年案例题节选·破产申请与受理】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
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第一问】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第一问答案】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问】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第二问答案】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债务人提出申请(三)破产申请的驳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示1】破产案件中,一般裁定不能上诉,只对不受理申请、管辖权异议和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上诉。
【提示2】债务人“因祸得福”:破产受理后其财产因市场价值上涨而使得资产超过负债的、乃至破产原因消灭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因此而驳回破产申请。
(2020年新增)《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注: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018年案例题节选·破产受理】……..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
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第五问】对于A公司基于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这一情况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第五问答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二、破产受理后的法律效力(一)破产企业个别债务清偿的限制(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限制。
【链接】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撤销。
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二)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情况(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如果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规则1.管理人选择权的限制情况一:法律特别规定只能继续履行合同(1)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2)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3)除严重影响变价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
情况二:只能解除的情形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
情况三:“一次性”选择权管理人只享有一次性的合同选择履行权,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
【提示】并不排斥其在选择合同继续履行后,再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双方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或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又协商签订新的有关合同。
2.合同视为法定解除的情形(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2)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记忆口诀:受理俩月不通知、催告30不答复、要求担保不满足。
(四)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针对“已经审结”的案件(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特定诉讼(21条规定,涉及第三人代替债务清偿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五)尚未审结的民事诉讼和仲裁1.《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个别清偿诉讼(涉及破产人或第三人清偿):(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