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肢骨折等9个常见病种(手术)早期康复诊疗原则的通知
(完整版)康复诊疗指南及规范【可编辑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完整版)康复诊疗指南及规范临床科室诊疗规范科室:康复科负责人:丁笑2017年6月修订版目录GF-01 中风病康复诊疗规范GF-02 头部内伤病康复诊疗规范GF-03 颈椎病康复诊疗规范GF-04 脊髓损伤康复诊疗规范GF-05 骨折的康复诊疗规范GF-06 周围神经损伤的康复诊疗规范GF-07 眩晕诊疗规范GF-08 腰痛诊疗规范GF-09 痹症诊疗规范GF-10 面瘫诊疗规范GF-11 常见病种(9种)早期康复诊疗原则GF-12 康复常用技术操作规范GF-13 传统康复常用技术操作规范GF-14附:冬病夏治工作指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版)GF-01中风病康复诊疗规范一、诊断(一)疾病诊断1.中医诊断: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脑病急症科研协作组制订的《中风病中医诊断疗效评定标准》(1995年版)”。
主要症状:偏瘫、神识昏蒙,言语謇涩或不语,偏身感觉异常,口舌歪斜。
次要症状:头痛、眩晕,瞳神变化,饮水发呛,目偏不瞬,共济失调。
急性起病,发病前多有诱因,常有先兆症状。
发病年龄多在40岁以上。
具备2个主症以上,或1个主症、2个次症,结合起病、诱因、先兆症状、年龄等,即可确诊;不具备上述条件,结合影像学检查结果亦可确诊。
2.西医诊断参照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制定的《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0年版)。
(1)急性起病(2)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少数为全面神经功能缺损。
(3)症状和体征持续数小时以上。
(4)脑CT或MRI排除脑出血和其它病变。
(5)脑CT或MRI有责任梗死病灶。
(二)疾病分期1.急性期:发病2周以内。
2.恢复期:发病2周至6个月。
3.后遗症期:发病6个月以后。
(三)证候诊断1.风痰瘀阻证:口舌歪斜,舌强语蹇或失语,半身不遂,肢体麻木、舌暗紫,苔滑腻,脉弦滑。
2.气虚血瘀证:肢体偏枯不用,肢软无力,面色萎黄,舌质淡紫或有瘀斑,苔薄白,脉细涩或细弱。
(完整版)康复诊疗指南及规范

临床科室诊疗规范科室:康复科负责人:丁笑2017年6月修订版目录GF-01 中风病康复诊疗规范GF-02 头部内伤病康复诊疗规范GF-03 颈椎病康复诊疗规范GF-04 脊髓损伤康复诊疗规范GF-05 骨折的康复诊疗规范GF-06 周围神经损伤的康复诊疗规范GF-07 眩晕诊疗规范GF-08 腰痛诊疗规范GF-09 痹症诊疗规范GF-10 面瘫诊疗规范GF-11 常见病种(9种)早期康复诊疗原则GF-12 康复常用技术操作规范GF-13 传统康复常用技术操作规范GF-14附:冬病夏治工作指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2年版)GF-01中风病康复诊疗规范一、诊断(一)疾病诊断1.中医诊断: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脑病急症科研协作组制订的《中风病中医诊断疗效评定标准》(1995年版)”。
主要症状:偏瘫、神识昏蒙,言语謇涩或不语,偏身感觉异常,口舌歪斜。
次要症状:头痛、眩晕,瞳神变化,饮水发呛,目偏不瞬,共济失调。
急性起病,发病前多有诱因,常有先兆症状。
发病年龄多在40岁以上。
具备2个主症以上,或1个主症、2个次症,结合起病、诱因、先兆症状、年龄等,即可确诊;不具备上述条件,结合影像学检查结果亦可确诊。
2.西医诊断参照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脑血管病学组制定的《中国急性缺血性脑卒中诊治指南》(2010年版)。
(1)急性起病(2)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少数为全面神经功能缺损。
(3)症状和体征持续数小时以上。
(4)脑CT或MRI排除脑出血和其它病变。
(5)脑CT或MRI有责任梗死病灶。
(二)疾病分期1.急性期:发病2周以内。
2.恢复期:发病2周至6个月。
3.后遗症期:发病6个月以后。
(三)证候诊断1.风痰瘀阻证:口舌歪斜,舌强语蹇或失语,半身不遂,肢体麻木、舌暗紫,苔滑腻,脉弦滑。
2.气虚血瘀证:肢体偏枯不用,肢软无力,面色萎黄,舌质淡紫或有瘀斑,苔薄白,脉细涩或细弱。
3.肝肾亏虚证:半身不遂,患肢僵硬,拘挛变形,舌强不语,或偏瘫,肢体肌肉萎缩,舌红脉细,或舌淡红,脉沉细。
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2-6-20 10:37:00 阅读次数: 708次作者:人社部我要评论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 (2022年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二○一三年四月说明工伤康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本规范针对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和烧伤等九个常见工伤病种的住院康复服务内容,从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时限、医疗康复、职业社会康复和出院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上述各工伤病种的临床检查、治疗、基础护理以及各种并发症的诊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诊疗常规或者临床路径执行。
一、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标准对工伤职工由临床治疗转入康复治疗的指征进行了规范。
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普通标准是: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
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浮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
二、康复住院时限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
职业康复住院时限普通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住院时限可分段累计计算。
如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者已到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者安装辅助器具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三、医疗康复规范医疗康复规范包括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等3部份。
功能评定部份根据不同工伤病种功能障碍特点,结合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方式和康复治疗专业分工,对运动、感觉、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躯体功能障碍的评定以及心理、认知和言语等功能的评估进行了规范。
常见病种(手术)早期康复诊疗原则

常见病种(手术)早期康复诊疗原则基本原则:在疾病早期规范开展康复诊疗,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患者功能障碍,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降低家庭与社会的负担。
早期康复诊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患者安全原则。
保证患者安全是开展早期康复诊疗的核心要求。
康复诊疗活动应当由康复医师和具备执业资质的康复治疗师实施。
康复治疗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的反应,及时了解治疗效果,避免引起病情加重、不良反应及出现新损伤等情况。
二、循序渐进原则。
康复治疗的方法、强度、时间、频度等剂量参数应当从小到大,合理递增。
三、个体化诊疗原则。
应当全面了解患者基本信息、病情及专科治疗情况、功能障碍范围及程度等,制订个体化的康复诊疗方案。
四、多学科合作原则。
康复专业人员与其他临床专科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沟通,建立团队工作模式,综合专科优势,共同制订实施康复诊疗方案,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
①四肢骨折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骨科临床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二)康复专科评定。
评定骨折部位的疼痛、肿胀情况,肢体神经功能和循环功能,在不影响骨折稳定性的前提下评定关节活动度和肌力等。
根据病情评定患者的转移、站立、步行功能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三、康复治疗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体位摆放与处理。
(二)防治并发症,特别是深静脉血栓、关节粘连、肌肉萎缩、肌腱萎缩和骨化性肌炎等。
(三)骨折局部治疗。
消肿、止痛、促进骨折部位的愈合。
根据骨折部位及固定方法,实施骨折部位的等长收缩运动和相邻关节主动或被动运动。
(四)根据患者病情,适时开展转移、负重及步行训练,必要时进行辅助器具的使用指导。
四、注意事项(一)根据骨折固定方式,制定患肢负重时间进度表。
(二)康复治疗不应引起患者明显疼痛,运动量应当循序渐进。
(三)患者出现以下情况或并发症时,应当调整或暂停康复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发热、肺栓塞、下肢深静脉血栓、骨折固定不稳定、伴发不宜康复治疗的疾病以及患者不配合等。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13号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7133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7c.png)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发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的通知(1996年4月2日卫医发〔1996〕第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一些综合医院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医学科,但从管理上看,有些与康复医学科的要求不相符合。
为了规范和引导我国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现将该《规范》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医院。
第二章性质、功能与布局第三条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测评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或内脏器官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临床早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同时,也为其它有关疑难的功能障碍患者提供相应的后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医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临床科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劳社部函[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2013)(发布日期:2013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在总结部分省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 (试行)》(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并经全国工伤康复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既是试点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住院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根据试点工作安排,目前《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已列入各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积极探索,完善管理规范。
各地在贯彻《诊疗规范》和《服务项目》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康复医学科宣传展板

康复在整个医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不是医疗的延续,而是与临床医学同时并进,从医疗的第一阶段就开始进行。
康复治疗开始得越早,功能恢复的效果越好,而且费时少,经济、精力耗费少。
伤、病者急性期的治疗一般1~2周。
其后需要经过相对长时间的康复治疗,时间可能为数周至数月。
康复治疗早期介入还可以有效地制止或减轻各种疾病导致的二次性功能障碍,如长期卧床静止不动产生的“废用综合症”(肌肉萎缩、关节挛缩、变形),直立性低血压,心肺功能下降和肢体血栓形成等。
康复治疗对二次性功能障碍的有效预防是任何药物所不能替代的。
现代康复医学的核心思想是全面康复、整体康复,即不仅在身体上而且在身心上使伤病残者得到全面康复。
不仅要保全生命,还要尽量恢复其功能;不仅要提高伤、病、残者的生活质量,还要使其重返社会,成为有尊严、有品质、能自食其力又对社会有贡献的劳动者。
康复治疗的重要性 慢性病已成为医疗的重要问题,目前人类的死因主要是心肌梗死、脑卒中、癌症和创伤,但这些患者除急性期死亡外,有很大部分可以存活一个长时期,对于存活患者的生存质量的提高,就有赖于康复医学。
急性心肌梗死患者中,参加康复治疗者的死亡率比不参加者低36.8%。
在脑卒中存活的患者中,积极的康复治疗,可使90%的存活患者能重新步行和自理生活,可使30%的患者能恢复一些较轻的工作。
在癌症方面,据统计目前有40%左右的癌症可以治愈,在余下60%不可治愈的患者中又有60%的可以存活15年之久,这些患者在15年中需要给予一些积极的康复措施来解决遗留的慢性疼痛或身体衰竭面临的折磨。
在创伤方面,以严重创伤引起的截瘫为例。
1950年前截瘫后只能存活2.9年,20世纪50年代后中期延长到5.9年,但这些患者由于残障,成为社会和家庭的负担,经过积极的康复治疗,至1976年,国内外已有53%的截瘫患者能重返工作和学习岗位,至1980年,这部分患者已达到83%左右。
这就使许多严重残疾的患者不但不致成为社会和家庭负担,而且还能以不同的方式为社会继续作出贡献,这也是康复医学能使消极因素变为积极因素而到社会重视的原因之一。
《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康复医学专业指标解读

2022年第32卷第1期/RM·名家论坛·《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康复医学专业指标解读周谋望1,2*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100191;2国家康复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北京100191*通信作者:周谋望,E-mail:***********************收稿日期:2021-06-08;接受日期:2021-08-29基金项目:国家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经费DOI:10.3724/SP.J.1329.2022.01001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周谋望,主任医师,北京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北京大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博士点负责人,国家康复医学质控中心主任,中国康复医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会物理医学与康复分会候任主委,中国医师协会康复医师分会候任会长,中国医促会康复医学分会主委,北京医学会物理医学与康复分会主委,《中国康复医学杂志》副主编,《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副总编辑,《康复学报》顾问。
擅长骨科康复、运动损伤康复、脊髓损伤康复及膀胱功能重建、骨质疏松症治疗及疼痛治疗。
在国内外发表论文132篇,主编及编写专著教材共计42部。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主持及参加科技部重点专项课题各1项,主持北京市科委重大项目及科学课题各1项。
于2012年被中国科协授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摘要自2016年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承担国家康复医学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连续5年编制了《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康复医学专业部分)(以下简称《报告》),弥补了我国康复医学相关数据的空白。
本文旨在对《报告》所提取和分析的指标进行解读,以期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调查的完整率和准确率,促进我国康复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指标由质量控制指标和资源消耗指标2类指标构成,其中质量控制指标包括结构指标、过程质量指标和结果质量指标,共16个大项149个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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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骨折等9个常见病种(手术)早期康复诊疗原则基本原则在疾病早期规范开展康复诊疗,可以有效避免或减轻患者功能障碍,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降低家庭与社会的负担。
早期康复诊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患者安全原则。
保证患者安全是开展早期康复诊疗的核心要求。
康复诊疗活动应当由康复医师和具备执业资质的康复治疗师实施。
康复治疗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患者的反应,及时了解治疗效果,避免引起病情加重、不良反应及出现新损伤等情况。
二、循序渐进原则。
康复治疗的方法、强度、时间、频度等剂量参数应当从小到大,合理递增。
三、个体化诊疗原则。
应当全面了解患者基本信息、病情及专科治疗情况、功能障碍范围及程度等,制订个体化的康复诊疗方案。
四、多学科合作原则。
康复专业人员与其他临床专科医务人员应当充分沟通,建立团队工作模式,综合专科优势,共同制订实施康复诊疗方案,提高患者整体治疗效果。
四肢骨折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骨科临床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况,肢体神经功能和循环功能,在不影响骨折稳定性的前提下评定关节活动度和肌力等。
根据病情评定患者的转移、站立、步行功能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三、康复治疗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体位摆放与处理。
(二)防治并发症,特别是深静脉血栓、关节粘连、肌肉萎缩、肌腱萎缩和骨化性肌炎等。
(三)骨折局部治疗。
消肿、止痛、促进骨折部位的愈合。
根据骨折部位及固定方法,实施骨折部位的等长收缩运动和相邻关节主动或被动运动。
(四)根据患者病情,适时开展转移、负重及步行训练,必要时进行辅助器具的使用指导。
四、注意事项(一)根据骨折固定方式,制定患肢负重时间进度表。
(二)康复治疗不应引起患者明显疼痛,运动量应当循序渐进。
(三)患者出现以下情况或并发症时,应当调整或暂停康复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发热、肺栓塞、下肢深静脉血栓、骨折固定不稳定、伴发不宜康复治疗的疾病以及患者不配合等。
运动创伤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临床专科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况,关节活动度和肌力,神经功能状况等。
根据病情评定患者的运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三、康复治疗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体位摆放与处理。
(二)防治并发症,特别是深静脉血栓、关节粘连、肌肉萎缩、肌腱萎缩和骨化性肌炎等。
(三)局部治疗。
消肿、止痛、促进损伤部位的愈合。
根据损伤部位及固定方法,实施肌力训练和关节主动或被动运动。
(四)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运动能力、本体感觉、负重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必要时配置辅助器具。
四、注意事项(一)根据组织损伤和愈合情况进行康复治疗,准确把握关节活动范围和牵伸强度,避免二次损伤。
(二)康复治疗不应引起患者明显疼痛,运动量应循序渐进。
髋/膝关节置换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关节置换术后24小时内。
鼓励在手术前根据病情开展适宜的康复诊疗及宣教。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二)康复专科评定。
评定手术部位的疼痛、肿胀情况,肢体神经功能和循环功能,在不影响关节稳定性的前提下评定关节活动度和肌力等。
根据病情评定患者的转移、站立、步行功能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体位摆放与处理。
(二)防治并发症,特别是预防假体松动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
(三)手术部位治疗。
消肿、止痛、促进伤口愈合。
根据手术方式和假体类型,实施肌力训练和关节主动或被动运动。
(四)根据患者病情,适时开展转移、负重及步行训练,必要时进行辅助器具的使用指导。
四、注意事项(一)髋关节置换术后早期应当保持手术关节轻度外展,避免易引发假体脱位的体位和动作。
膝关节置换术后早期应当保持手术关节伸直,膝后不垫枕。
(二)根据手术方式和假体类型,确定患肢负重时间进度。
(三)康复治疗不应当引起患者明显疼痛,运动量应当循序渐进。
(四)患者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调整或暂停康复治疗:生命体征不稳定、发热、肺栓塞、下肢深静脉血栓、假体松动或脱位、伴发不宜康复治疗的疾病以及患者不配合等。
手外伤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临床专科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二)康复专科评定。
评定受伤手疼痛、肿胀情况,神经功能和循环功能,在不影响组织愈合的前提下评定关节活动度和肌力等。
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受伤手保持功能位或有利于组织愈合的位置。
(二)局部治疗。
消肿、止痛、促进组织愈合。
根据损伤类型、部位和治疗方式,实施肌力训练、关节主动或被动运动,保持关节活动度,预防肌腱粘连和关节僵硬。
(三)根据患者病情,适时开展手功能训练和感知觉训练。
必要时配置辅助器具。
四、注意事项(一)根据肌腱愈合情况进行康复治疗,准确把握关节活动范围和牵伸强度,以主动运动为主,注意避免肌腱断裂。
(二)康复治疗不应当引起患者明显疼痛,运动量应当循序渐进。
周围神经损伤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临床专科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二)康复专科评定。
评定肢体感觉功能、运动功能和循环功能,反射检查,必要时实施神经电生理评定。
三、康复治疗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保持肢体处于有利于组织愈合的位置。
(二)局部治疗。
消肿、止痛、促进神经修复。
根据损伤类型、部位和治疗方式,实施物理因子治疗和关节主动或被动运动,促进神经功能恢复、保持关节活动度。
(三)根据患者病情,适时开展肌力训练和感知觉训练。
必要时配置辅助器具。
四、注意事项周围神经损伤早期康复治疗时,应当避免代偿动作,防止皮肤损伤。
禁忌过度牵伸动作,避免过度疲劳。
脊髓损伤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临床专科处置完成后48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内容(一)患者一般情况。
包括意识、生命体征,睡眠,大、小便等基本情况。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二)康复专科评定。
采用《脊髓损伤神经学分类国际标准》评定脊髓休克、神经损伤的平面和程度。
根据患者情况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三、康复治疗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体位摆放与处理。
(二)防治并发症,特别是压疮、泌尿系统感染、神经源性膀胱导致的膀胱和肾脏损害、深静脉血栓、坠积性肺炎、关节或肌肉肌腱的损伤、肌肉萎缩和肌腱萎缩、体位性低血压等。
(三)根据患者病情进行主动或被动的关节活动和肌力训练,早期坐站训练、呼吸及排痰训练、神经源膀胱和直肠处理、疼痛处理。
(四)根据患者病情,适时开展日常生活能力训练。
必要时配置辅助器具。
(五)开展早期心理支持。
四、注意事项(一)早期坐站训练时根据损伤平面选用合适的辅助器具保护,支撑脊柱。
(二)在康复治疗过程中特别注意防治并发症,如压疮、肺部感染、泌尿道感染、深静脉血栓形成、体位性低血压等。
(三)高位脊髓损伤患者应密切观察患者呼吸情况。
脑外伤、脑出血术后和脑卒中早期康复诊疗原则一、首次诊疗时间患者生命体征稳定、神经功能缺损症状稳定后48小时内。
二、康复评定(一)一般情况。
包括生命体征,睡眠和大小便等基本情况,注意评估患者的意识状态。
了解患者总体治疗情况。
(二)康复专科评定。
评定认知功能、精神行为、运动功能、言语功能、吞咽功能、感觉功能等。
根据病情评定患者的转移、站立、步行功能以及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三、康复治疗根据评定结果并结合病情,视情开展以下康复治疗。
(一)体位摆放与处理。
(二)防治并发症,特别是误吸、肺部感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和压疮。
(三)促醒治疗。
昏迷患者应当尽早开始促醒治疗,包括各种感觉输入刺激。
(四)吞咽治疗。
患者意识恢复后,尽早开展口咽部吞咽功能训练,改善吞咽功能。
(五)认知和言语治疗。
(六)精神行为治疗。
(七)改善肢体功能,必要时可使用辅助器具。
(八)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
四、注意事项患者如有精神行为异常,开展康复治疗应当注意加强防护,保障患者安全。
康复治疗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关注合并症情况。
如果患者出现病情加重,则请相关科室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