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种类包括哪些,汇票是怎么分类的
商业汇票的知识点总结

商业汇票的知识点总结一、商业汇票的定义及特点商业汇票是一种以商业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为基础的、具有一定金额的支付和偿付凭证。
商业汇票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信用票据,具有一定的支付保证和法律效力。
商业汇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确定性:商业汇票是一种确定性支付凭证,具有确定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对象。
2.可流通性:商业汇票在支付期限内可以不经持票人同意而转让,具有较强的流通性。
3.可转让性:商业汇票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进行支付,持票人可以自由地转让商业汇票。
4.追索性:商业汇票持有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支付票款,具有强制力。
5.法律效力:商业汇票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制。
二、商业汇票的种类和形式商业汇票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信用汇票、票据汇票和结算汇票。
商业汇票在形式上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无条件支付汇票。
1.信用汇票:信用汇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和灵活性,主要适用于信用性较好的商业交易。
2.票据汇票:票据汇票是以票据为基础的票据,通常由持票人出具,并经过持票人确认后可以进行支付。
3.结算汇票:结算汇票是一种以结算为基础的票据,主要用于结算支付或者结算清偿的票据。
商业汇票在形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对商业汇票承担支付责任的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由商业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承兑人对商业汇票承担支付责任的汇票。
3.无条件支付汇票:不受汇票,凭票即付的汇票,具有很高的支付保证和流通性。
三、商业汇票的使用和流通商业汇票的使用和流通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商业汇票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票据习惯,同时商业汇票的流通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交易规范。
1.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票据习惯,包括票据的出具、记录、持有、转让、承兑和支付等一系列程序。
2.商业汇票的流通:商业汇票是一种具有一定支付保证和流通性的票据,可以在支付期限内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具有较强的支付和流通功能。
汇票的种类具体有哪些

汇票的种类具体有哪些汇票的种类有哪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的汇票分为银⾏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汇票。
银⾏汇票是汇款⼈将款项交存当地银⾏,由银⾏签发给汇款⼈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取现⾦的票据。
汇款⼈可以是单位、个体经营户或者个⼈。
在银⾏汇票中,出票⼈和付款⼈都只能由银⾏担任,由此被称为银⾏汇票。
在银⾏汇票关系中,基本当事⼈有:⼀是出票⼈,即汇款⼈开户银⾏,在收取汇款⼈款项后签发银⾏汇票;⼆是收款⼈,他可以是汇款⼈,也可以是汇款⼈指定的⼈,如汇款⼈的债权⼈;三是付款⼈,即被出票银⾏委托兑付票据的异地银⾏。
在银⾏汇票中,所形成的基础关系主要有:⼀是汇款⼈与出票银⾏之间的资⾦关系和委托关系,即银⾏汇票产⽣基础是汇款⼈将其款项交存银⾏,委托银⾏签发汇票;⼆是出票银⾏同兑付银⾏即出票⼈与付款⼈之间形成的资⾦关系和委托关系,即出票银⾏将资⾦解付给异地的兑付银⾏,兑付银⾏即接受了付款委托,有义务向持票⼈⽀付票据⾦额。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银⾏和其他⾦融机构以外的⼯商企业签发的汇票,它是收款⼈或付款⼈(或承兑申请⼈)签发,由承兑⼈承兑,并于到期⽇向收款⼈或持票⼈⽀付款项的票据。
按其承兑⼈属于⼯商企业还是银⾏,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承兑汇票。
其中:A、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签发,经⾮⾦融机构的付款⼈承兑,或由付款⼈签发并承兑的票据;B、银⾏承兑汇票是由收款⼈或承兑申请⼈签发,并由承兑申请⼈向开户银⾏申请,经银⾏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在商业汇票关系中,所反映的基础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基本当事⼈有:⼀是出票⼈,⼯商企业需要使⽤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
商业汇票与银⾏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汇票的出票⼈是银⾏,商业汇票的出票⼈是⼯商企业。
⼆是收款⼈,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额的⼈。
其有以下情况:A、如果出票⼈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收款⼈应当是其相对债权⼈;该债权⼈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有资⾦关系的其他⼯商企业或银⾏提⽰承兑,该债权⼈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期收取款项。
商业汇票包括哪些类

商业汇票包括哪些类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
在经济往来和商业贸易中,商业汇票的使用是比较多的。
但在不同场合下,当事人需要用到不同种类的汇票,但是可能不少人都没弄清商业汇票包括哪些。
汇票的选择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小编也考虑到这一点,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将重点介绍下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包括哪些类汇票从不同角度可作出不同分类:(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 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二、商业汇票当事人有哪些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一)出票人,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二)收款人,是商业汇票上实际载明的收取汇票金额的人。
其有以下情况:1、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务人,收款人应当是其相对债权人;该债权人收到票据后,向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的其他工商企业或银行提示承兑,该债权人即可凭票据在规定日期收取款项。
2、如果出票人是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那么出票人应当是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作为债权人向其相对债务人签发汇票,再由该债务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承兑(并供应充足资金)后,再将汇票还给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规定日。
商业汇票的分类

商业汇票的分类1.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2.按是否带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两种。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应收票据到期日在票据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明到期日,比如“票据的到期日是××××年××月××日;另一种是实务中一般采用的方法,票据上只是标明出票日期和票据期限,到期日需要计算。
2如果票据期限按月表示,应以到期月份与出票日期的同日为到期日。
例如,7月1日出票的期限为3个月的票据,到期日为10月1日。
3月末签发的票据,到期月份的天数少于出票月份,应以到期月份的月末为到期日。
例如,5月31日出票的期限为1个月的票据,到期日为6月30日。
4如果票据期限按日表示,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天数计算,习惯上出票和到期日只能算其中一天,即“算头不算尾”或“算尾不算头”。
问:5月2日收到30天的票据,则到期日为?1.算头不算尾:5月2日算第一天(算头),到5月31日为第30天,则6月1日为到期日(不算尾);2.算尾不算头:5月2日不算第一天(不算头),5月3日算第一天,6月1日即为30天,则为到期日(算尾)。
应收票据账户还应按对方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企业还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对收到的商业汇票逐笔登记其的种类、号数等,当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应收票据—会计处理情况一对于不带息的应收票据步骤1(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汇票)借:应收票据---××单位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步骤2 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单位假如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借:应收账款贷:应收票据---××单位【例-不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阳光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嘉城公司,货款为2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7 600元。
商业汇票介绍

③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时间——承兑人 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 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 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4)承兑的记载事项 : ①绝对记载: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承兑期限3天的最后一天。 (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效力: ①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 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②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 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③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 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④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 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D.本票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票据种类
主体
地域
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
单位、个人
同城、异地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 (自然人不 得使用)
单
位之间
同城、异地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日起10 日 (提示:付款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出票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2个月
汇兑
单位、个人
异地
支
票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 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 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2、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 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 票人; (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2、汇票的分类: (1)根据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即期汇票)和商业汇 票(远期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 兑汇票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种类1、按有无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BILL)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
在国际贸易中,对少量货运,或收取保险费、运费等其他费用,可采用光票向对方收款。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以承兑或付款作为交付单据的条件。
除了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货物的保证。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汇票使用较为广泛。
2、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SIGHT BILL)即期汇票是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远期汇票是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3、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TRADE BILL)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并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顺汇法。
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号、企业或个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商号、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经付款人承兑后的远期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
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场上流通。
一汇款的种类1、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是进口人(即债务人或称汇款人)将汇款及手续费交付给汇款地的一家银行(汇出行),委托该银行利用信件转托受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将货款付给出口人(即债权人或称受款人)。
第二章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我国《票据法》第22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汇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 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到期日的算法
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的到期 日算法是:“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 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即不包括所 述日期,按所述日期之次日作为起算日。例 如:“见票后90天”(At 90 days after sight),见票日即是承兑日,如为4月15日, 则4月15日的开头一天不算,即所述日不作为 起算日。
Exchange for GBP21787.00
Beijing, 22 May, 200x
At 90 days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the sum of Pounds Sterling twenty 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1. 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期限(Tenor), 为汇票对应记载事项。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 我国票据法均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 票即付。因付款时间不同有以下两种汇票:
① 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 又称即期汇票(Sight/Demand Bill),是指持票人提示 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汇票无需承兑。若汇票没有 明确表示付款期限者,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汇票的特征和种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的特征和种类汇票的特征和种类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汇票的种类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通常情况下,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是同一银行。
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是指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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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种类包括哪些,汇票是怎么分
类的
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热门城市:章丘市律师北市区律师滕州市律师大庆律师曹妃甸区律师昌吉市律师宝鸡律师崇礼县律师重庆律师在经济往来中,汇票的使用是比较多的。
但在不同场合下,当事人用到的汇票种类不同。
那么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汇票的种类包括哪些?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又是哪些人呢?请跟随小编一
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汇票的种类包括哪些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作出不同分类:
(1)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包括标明:见票即付的汇票、到期日与出票日相同的汇票以及未记载到期日的汇票(以提示日为到期日)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包括定期付款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也叫计期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2)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
(3) 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前者指在一国境内签发和付款的汇票,后者指汇票的签发和付款一方在国外,或都在国外的汇票。
(4)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原票,前者指使用汇票时需附加各种单据(如提货单、运货单、保险单等),后者是指只需提出汇票本身即可付款,无需附加任何单据的汇票。
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基于最初的汇票行为而明确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受托)付款人,其名称或商号均记载于汇票的正面。
1、汇票的出票人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既然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行为人的资格就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具有行为能力是签发票据的必要条件,无行为能力者的出票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
根据不同的汇票的出票条件,出票人的身份也构成开出汇票的条件,如银行汇票只能由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要委托前述银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只能是企业法人,除此之外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法人,均不得成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实践中没有企业法人资格者也不能到银行购买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他与银行之间有承兑汇票服务合同关系,银行认为买方的付款能力可靠时,才愿意承兑。
承兑后票银行便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只向承兑行请求付款即可。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当卖方出票时,此种出票的性质只是提醒买方付款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必须经买方承兑后才有票据上的意义。
2、汇票的收款人
汇票的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
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
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
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
]。
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3、汇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4、承兑人
承兑人,传统的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是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票据关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的情况。
在市场信用较好情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在市场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票据,只接受已承兑后的票据。
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在形成汇票关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基本当事人。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必须经过买方承兑才有票据效力,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实践中采用汇票进行付款是有很多好处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现金的交易,让付款更加的方便、快捷。
至于汇票的种类问题,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具体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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