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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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六政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6〕51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六安城区棚户区改造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进行补充完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六安城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原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合政[2002]195号)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2002年12月3日)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安徽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政府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还可以获得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以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其次,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规定了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偿或者货币化安置,政府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对于无法得到合理安置的被征收人,政府还将提供相应的生活补助和就业帮扶,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此外,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还特别强调了对特殊群体的保障。

对于因房屋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将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到位。

同时,希望被征收人能够理性对待房屋拆迁,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年04月30日01:14来源:合肥在线字号:T|T0人参与0条主评论0条评论0条总评论打印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律师解读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律师解读

合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适用律师解读 2016年以来,合肥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路飙升,导致土地拍卖价格也屡破成交记录,随之而来的就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大范围的进行。

作为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就是拆迁应当获得多少补偿,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安徽拆迁律师团高飞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对合肥地区现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以及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解读。

一、现行的合肥下辖乡镇通行的拆迁补偿政策——仅适用于非城市规划区根据笔者办理的案件经验来看,磨店、大圩、撮镇、店埠、上派等乡镇以及合肥市区内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目前政府一般给出以下补偿政策,即使被拆迁范围属于城市规划区。

属于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在下文探讨。

(一)计算有效面积按照《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人均最多60平方米有效面积,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的除外。

举例:自有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积为180平方米。

(二)选择货币化补偿1、按照《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用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有效面积予以补偿2、也有部分地区用房屋实际面积×800元/每平方米至1000/每平方米元左右,进行货币化补偿(三)选择房屋安置1、人均30平方予以安置,超过的有效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举例:自有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家里有三口人,有效面积为180平方米。

可以获得9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可以最多增购45平方米,剩余的90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二、法律规定的: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目前合肥各个区下的乡镇基本都被划入了城市规划区,只要属于城市规划区,就不应适用上述的《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即不是按照人口,而是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

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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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上派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上派镇旧城改造步伐,改变县城面貌,改善居民工作、生活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肥西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肥政〔2004〕86号)精神,结合上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凡在上派镇规划区内需要实施拆迁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1、被拆迁人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所有权证》。

2、无上述有效证照,但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檐口高在2.2m以上的正房,下同)。

凡无证照或在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上无标注的,又未经县政府或县规划部门合法批准的被拆迁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合法性的确认 被拆迁人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

2004年10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虽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农业人口,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在167m2以下),其房屋建筑面积视为有效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测量规范》(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一种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并予以安置。

即对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屋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

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一律实行公示。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理,逾期视作无异议。

拆迁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非住宅房拆迁后原地作为公益性建设的,一律实行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拆迁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为依据,原则上按一户一套住宅给予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分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任选一种。

一是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分别进行评估,找补两者之间的差价。

二是产权调换时不作评估,对被拆迁房屋不予补偿,而是直接找补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由被拆迁人找补给拆迁人。

其标准为:框架结构不找补,砖混结构找补60元/m2,砖木结构找补80元/m2。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拆迁房有效建筑面积10m2以上(不含10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第二种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1、本镇户口者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标准为: (1)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50m2,附属房(檐口高2.2m以下,不含2.2m)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人均15m2的,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

其中围墙和室外水泥地坪按50%面积、机砖井按40m2/口、压水井按10m2/口折算成附属物建筑面积,其余附属物(包括室内外装饰)一律不予以补偿、折算。

(2)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50m2、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5m2的,除整体计入产权置换面积外,其正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160元/m2补交差价、附属房有效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20元/m2补交差价后,按人均建筑面积35m2安置住宅房。

如果被拆迁人不补交上述差价,一律按人均建筑面积20m2安置住宅房。

(3)对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世居的被拆迁人,其附属房在拆迁范围内,且该户仅此一处住宅,符合一户一宅的,如本人愿意自拆主房的,同上述安置;若不愿自拆主房的,则将其所拆附属房予以评估补偿,不予安置。

(4)被拆迁人拆迁房屋正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人均50m2的,附属房超过人均15m2,其超过部分,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体搬迁、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60元、20元,逾期不予补助。

(5)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综合成本均价1140元/m2计算;超过或不足10m2以上(不含10m2)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

2、非本镇户口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被拆迁人户口在本县但不在上派镇,因在城关地区工作、生活等原因,已经上派镇人民政府批准购置或自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一种。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按实际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给予4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

其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100m2部分,给予400元/m2货币安置补助;超过部分,按60元/m2给予补助。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有效建筑面积在100m2以内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安置;100m2以上的,按100m2安置。

同时,被拆迁人必须向拆迁人找补差价,其标准为:框架结构找补200元/m2,砖混结构找补260元/m2,砖木结构找补280元/m2。

当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实际安置面积时,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整体搬迁的,其超出部分按60元/m2补助。

安置房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面积10m2(含10m2)以内的,按114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外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计算。

除上述情况外的被拆迁户,一律不予安置,其被拆迁房屋按实际拆迁面积正房给予20元/m2拆迁工时费补助、附属房给予10元/m2拆迁工时费补助。

(三)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原户籍在本地(指拆迁范围内,下同)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3、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4、被拆迁户是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5、被拆迁户符合晚婚条件的单身大龄青年,可增加一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6、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m2购买。

7、被拆迁户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本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上派镇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其拆迁补偿安置费作为养老经费。

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的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四)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1、本户常住人口,即:本户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且该直系亲属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

2、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3、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本地的,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农业人口中与户主的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4、农业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确认为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地的在校学生、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劳改劳教人员; (2)在拆迁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人; (3)户主有独生子女的,可增加一人(必须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 (4)本户有符合晚婚条件单身大龄青年的,可增加1人(男24周岁、女22周岁以上); (5)超计划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最高标准缴纳社会抚育费后,可以作为安置人口,但应按400元/m2购买; (6)户主的配偶及子女户口在上派镇,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和拆迁安置政策的,可作为安置人口; (7)本户中现户口仍在上派镇的直系非农人员(除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享受待遇人员、国有集体企业正式人员及离退休及人员),一直生活居住在拥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且本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确认后,视为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8)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户口在城关地区其他社区(村)的,被拆迁人可享受与其他被拆迁人相同的拆迁安置政策; (9)被拆迁人是五保户的,一律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其拆迁补偿安置费作为养老经费。

被拆迁人在其他建设项目中,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再重复安置。

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以下发拆迁公告(通告)时间为准。

四、分户条件的界定本户中子女已婚的可另立一户。

本户在安置时需要分户的,原拆迁面积必须按人均进行分摊。

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确定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本户申请,社区(村)、上派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公示后,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可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六、房屋拆迁奖励 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并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对其奖励标准为:有效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奖励;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按应安置面积给予80元/m2奖励。

第10日至15日内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并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对其奖励标准为:有效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30元/m2奖励;有效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按应安置面积给予30元/m2奖励。

对非本镇户口者房屋拆迁后,不予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整体搬迁结束、交出钥匙并经验收合格的,按实际拆迁面积,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同上;逾期不予奖励。

七、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房屋选择第一种拆迁安置方式(即评估补偿安置方式)的,依据有效建筑面积,其搬家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房2元/m2,非住宅房3元/m2。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住宅房按18个月计算,每月2元/m2;非住宅房按24个月计算,每月5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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