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1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_[2002]40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消防管理,落实火灾防控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施的使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电力、石化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消防竣工验收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1)项目部成立消防验收组,指派专人负责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2)项目部负责向消防部门报备消防验收计划,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依据等。

(3)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消防设施材料、验收记录等。

2.消防设施安装阶段(1)确保消防设施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设施位置、数量、规格均符合规范要求。

(2)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施工验收报告》,并由项目部、设计单位等单位审核确认。

3.消防设施调试阶段(1)消防设施安装完成后,按照设计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调试,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2)消防设施调试记录由施工单位出具,并提交给项目部、设计单位等单位审核确认。

4.消防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部整理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调试记录等。

(2)项目部组织消防验收组成员进行消防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验收组应对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规格等进行逐一核实,对消防设施的功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验收组应出具《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给消防部门备案。

5.消防整改阶段(1)如发现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安装不规范等问题,项目部应立即整改,并由验收组进行复验。

(2)整改完毕后,应重新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直至符合标准要求为止。

6.消防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办理《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及更新。

四、验收标准1.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消防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门、防火窗、排烟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等。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活动,可以从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抽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相关技术服务;(二)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三)超出国家标准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可以采取论证加强措施的;(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督查检查;(六)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第三条省厅按照“择优入库、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贝1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

库内专家可以是省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人员。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专业特点需要,专家库人员按以下专业或行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消防技术服务等。

省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从专家库各分类库中选取行业技术权威专家组成资深专家类,专门用于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化工、电力、能源、通信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丰富工作经验;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丰富工作经历;(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查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沿街楼盘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主要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保证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的全面实施2.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列入工程竣工验收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消防施工质量符合要求4. 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消防设计要求1.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规模等因素,制定适当的消防设计方案2. 消防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配置、排烟系统设计和消防通道设置等内容3. 消防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消防施工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隐患3. 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消防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2. 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3. 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验收合格标准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建筑物的防火、灭火、疏散和通风要求2.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畅通,疏散距离符合规定3. 建筑物的消防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齐全4. 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及时改正,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八、监督检查和处罚1. 消防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施工、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等情况,消防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扣押或责令停工等处罚。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七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政策文件的解读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号),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份规范性文件。

现解读如下:一、制定目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将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嵌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纳入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质量的监管,现场与市场两场联动,末位从业限制等激励惩戒机制,守住建设施工环节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底线,确保竣工的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针对现阶段住建部门监管人员不足、缺乏技术储备的情况,借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纳入“双随机”系统互相交叉检查,确保消防检测验收工作不断不乱。

二、主要内容(一)《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要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不适用。

.明确消防验收时间。

第六条规定,消防验收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明确消防工程检测检查及上传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规定,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从月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纳入系统统一管理。

将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二级资质的企业纳入“动态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并要求纳入系统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填报不少于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日后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1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 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 5 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 1)。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二)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2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四)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七)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完整的消防工程竣工图纸;(九)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 3 -行:(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四)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2)。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的范围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3);(二)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工程竣工电子图纸。

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系统中进行项目基本信息登记。

- 4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主管部门对按规定应当进行备案抽查的工程项目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项目抽查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被抽查到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纳入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平台,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到场配合,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组织消防验收:(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质量条款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对照设计图纸,主管部门验收人员对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其它责任主体验收人员对其它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核实;(三)消防验收后 3 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 5 -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消防验收监督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4)。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系统中选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验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2019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对 2019年6 月 20 日前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但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尚未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附表: 1.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4.消防验收监督报告- 6 -附表 1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证明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资料名称数量核查结论料核查情况检测检查具体内容检测检查标准检测检查结论具体项目名称检查检测情况检测检查结论检测检查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公章)年月日备注: 1.分部(分项)名称应按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气,建筑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其他灭火设施等名称进行填写;且检测检查的内容应包含《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中的内容。

2.核查资料名称和检查检测的具体项目名称可参照国家或地方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 7 -附表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建筑高度 /层数开工日期序号分部(分项)名称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平面布置□4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6防火分隔□7防烟分隔□8防爆□9安全疏散□10消防电梯□11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12消火栓系统□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16消防电气□17建筑灭火器□18泡沫灭火系统□19气体灭火系统□20其他灭火设施□综合验收结论结构类型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竣工验收日期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共______分部(分项),经查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______分部(分项)参加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8 -验收(公章)(公章)(公章)(公章)(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9 -附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备案)申请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消防工程已经我单位组织了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现申请消防(验收□ 验收备案□)。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竣工验收日期: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备注:申请表应附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0-附表 4消防验收监督报告目录1、消防工程基本情况表2、消防验收监督结论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主管部门:-1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工程地址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消防工程概况-12-消防验收监督结论本工程共有 _______________个消防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均验收合格。

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经现场抽查,该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合格。

主管部门(盖章):验收监督年月日结论-13-备注-14-附件 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 2019〕52号),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技术服务进行规范,相关事项如下:一、纳入项目监管系统参与“双随机”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