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功利主义的读后感

功利主义的读后感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好坏应该根据其对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影响程度来判断。
在阅读了有关功利主义的相关文献后,我对这一理论有了深入的了解,并产生了一些个人的观点和感悟。
首先,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与其他道德理论相比,功利主义在伦理判断中更加考虑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在个人行为中,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抉择,而功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即选择对多数人产生最大益处的行动。
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超越狭隘的个人主义,更多地考虑社会整体的福祉,从而塑造积极的社会价值观。
其次,功利主义鼓励人们追求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取决于行为所带来的幸福程度。
因此,追求个人和他人的幸福成为了这一理论的核心目标。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需要牺牲自己利益的情境,这时功利主义可能给予我们一种决策的指引,我们可以通过权衡不同人的利益和幸福来做出合理的选择。
这种追求最大幸福的精神不仅可以指导我们的个人行为,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平稳发展。
然而,功利主义也可能面临一些困境和限制。
首先,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如何衡量幸福的程度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人们对幸福的感受因个体差异而异,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
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衡量幸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的关注点在于结果,而忽略了行为的动机和意图。
对于有些行为来说,即使结果是有益的,但如果动机不纯正,可能也会引发一系列负面的后果。
功利主义在处理这类情境时可能会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最后,功利主义往往具有实用主义的倾向,追求直接、实际的效益,而忽视了长远的道德原则。
在一些需要权衡的抉择中,功利主义可能不考虑一些更加基本的道德价值,从而导致一些不公平或不正义的决策。
综上所述,功利主义是一种有着一定优势和限制的伦理学理论。
其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对于塑造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和引导个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精选文档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功利主义在西方近代哲学、伦理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功利主义对于社会基础、政治原则、道德伦理都作了十分全面的独到论述,使得当代政治哲学无法回避这一主流的思想传统。
而且,从政治哲学史的维度看,现代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其他主流、非主流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或多或少是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他们的思考的。
罗尔斯和他的公平正义理论也不例外。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在西季维克那里得到最清楚且容易理解的表述,“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
”其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两个或多个可供选择的社会制度中,能够产生最好结果的,或增加所有成员的快乐或满足的最大总额或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被视为正义的。
这样,功利主义对正义或平等是作了一种自然的、非人格的理解,平等不是人格的平等,而是非人格的、自然事实的平等。
功利主义平等观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它的道德平等和利益概念完全是集合的,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它所关心的是哪一种分配模式能带来最大的、压倒痛苦的利益总额,而不关心在个体之间的分配。
正如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所言,尽管功利主义试图平等待人,但其平等观是不恰当的,在很多方面有违人们对平等含义的真实直觉。
一、功利主义把个人原则扩展到社会功利主义认为个人的幸福是由不同时刻所构成的一系列满足形成的,社会的幸福也是由属于它的许多个人的欲望体系的满足形成的;个人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推进他自己的福利或实现其做大的善,社会同样要尽可能地推进群体的利益,最大程度地“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
正像一个人可以根据现在和未来的损失来衡量现在利益一样,一个社会也可以如此在不同个人之间衡量满足和不满足;正像个人能非常恰当地行动以达到自己的最大利益一样,社会作为一个联合体没有理由不把自己“恰当地行动”视为不正当。
浅谈功利主义的得与失

浅谈功利主义的得与失摘要: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其基本原则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经过穆勒、边沁的发展功利主义的思想才得以形成。
功利主义的产生有着社会历史意义,但功利主义也有其致命的弱点和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当前如何看待功利主义的得与失,以及辨析“义”与“利”的正确关系,对建设当代社会主义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功利主义;公平正义;“义”与“利”当我们考察道德的起源时,可以发现一切道德都是根据行为事实的某种效用制定出来的。
哈逊湾原始部落有一条匪夷所思的道德规定,要求“应该勒死年老体衰的父母”。
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儿女们为父母挖好坟墓,在一顿饱餐以后用腰带勒死父母,然后掩埋入土。
我们不禁会想为什么会有这种残忍的道德规范呢?原来,哈逊湾原始部落,生产力落后粮食不足,即是平均分配食物也难以支撑所有人口的生命。
因此年轻人只有勒死自己的父母,才能保证下一代甚至是整个部落的传承延续。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道德的目的是增加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利益是道德的基础。
而如何区分道德规范的优劣之分,功利主义学家们给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答案,作为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和一切道德之优劣的道德终极标准。
功利是与最大幸福原理相等同的概念,穆勒在《功利主义》中说道:“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
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要清楚地揭示这个理论所建立的道德标准,还有很多东西要说,特别是要说明,痛苦和快乐的观念究竟包含了那些东西,在多大程度上这是个未决的问题。
不过,这些补充说明并不影响到这种道德理论所根据的人生理论——唯有快乐和免除痛苦是值得欲求的目的,所有值得欲求的东西(它们在功利主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理论中一样为数众多)之所以值得欲求,或者是因为内在于它们之中的快乐,或者是因为它们是增进快乐避免痛苦的手段。
对功利主义效益论的解读

对功利主义效益论的解读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是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一种流派,也被称为效益主义(Consequentialism),其理论基础是将行动的善恶与其所带来的效益相联系,认为行动的好坏应该根据其所能产生的最大效益来评判。
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追求最大化幸福,最小化痛苦。
简单来说,就是追求最大化效益。
功利主义与其他伦理学理论的区别在于,它并不关注道德标准本身,而是将其作为实现效益的工具。
因此,功利主义并不是一种道德标准,而是一种决策方法。
所谓“功利”即是指这种道德标准实际的效益。
功利主义重视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行动的动机或者道德标准。
功利主义的哲学家认为,一个行动的好坏可以通过它产生的效益来评判,这些效益可以是快乐、幸福、繁荣或者自由等等。
行动的好坏应该通过效益的多少来评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动可以产生更多的效益,那么它比产生更少效益的行动更好。
功利主义的优点是它非常实用,可以用来解决解决现实的伦理问题,例如医学伦理、商业伦理等。
同时,功利主义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它关注的只是效益,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例如正义、公正。
功利主义最早的哲学家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
他们提出了著名的“最大化幸福原则”,也就是说,一个行动应该以产生最大程度的幸福作为其最终目标。
同时,他们还提出了“幸福之量”和“幸福之质”的概念,其中“幸福之量”指的是产生的幸福的数量,而“幸福之质”指的是产生的幸福的质量。
虽然功利主义在很多领域都被广泛应用,但它也有很多的批评。
其中一个主要的批评就是功利主义是一种计算机工程师式的伦理学——它只关注结果,而不关注过程。
如果一个行动所带来的效益最大,那么它就是好的,而它的道德性并不会受到考虑。
这种忽略了道德本身的态度被一些人认为是对伦理学的破坏,因为它忽略了一些人们认为是道德行为的本质。
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

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演讲提纲)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张明楷日期:2010年03月22日浏览:1044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争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判断违法?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没有故意、过失的客观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故意、过失实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时,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伦理学讨论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
行为功利主义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
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这可谓行为功利主义的反映。
最有影响力的二元论者所称的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这是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
我在这里仅讨论什么行为正当,而不是讨论处罚什么行为正当。
但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绝对排斥处罚正当行为,故需要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理论地位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比较尴尬。
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
况且,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构建出一套规则体系,使一切存有疑问的行为得以合理化。
一旦灵活地设立具体规则,实际上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
二元论的地位就如同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例如,甲发现被追杀的被害人乙隐藏在下水道井盖下,凶手丙追来后问乙在哪里,按不得说谎的规则,甲要对丙说实话,但结果是乙被甲杀害。
这显然不当。
规则功利主义会说“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对恶人说谎”。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浅评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以功利主义为指导原则的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追求产生最大
幸福或效用的行为,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
本文将对功
利主义法学进行浅评。
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了法律的效果和结果。
与传统的法律理论强调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不同,功利主义法学更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是否能带来幸福或效用的增加。
这种侧重结果而
非过程的态度使得功利主义法学更加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和社会问题的改善,能够为社会
提供更为积极和直接的解决方案。
功利主义法学也面临一些批评。
功利主义法学往往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其
追求最大社会幸福或效用,可能会忽略少数人的权益或利益,使得个体的自由受到了侵犯。
功利主义法学也容易被滥用,因为其着眼于结果而非过程,可能会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择
手段。
功利主义法学在具体实施中也会面临困难。
如何准确地度量和评估幸福或效用是一个
难题。
不同个体对于幸福的理解和评估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何平衡不同幸福利益也
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会面临激励问题。
由于追求最大社会幸福,可能
会导致个体过分依赖于集体利益,从而导致个体主动性的丧失。
功利主义法学在满足现实需要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积极意义,通过强调结果而非
过程,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的整体福利。
它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争议,如忽视个体权利和
自由、滥用的风险等。
在运用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时需要权衡利弊,尊重个体权益,并积极
探索更完善的实施方式。
论功利主义的正义性

应该服从于功利,也在用功利主义解释和正义相关的问题,甚 至就如密尔所主张的功利主义本身就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正义。
三、对功利主义正义性的质疑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功利主义不同,正义论将正义原则作为 社会的主要目标而非处于功利原则之下,而功利主义者把个人 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正义的基础。罗尔斯尤其反对功 利主义的正义观,他认为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 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 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主导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 社会的这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作为 了批判的对象。 功利主义把公正原则作为其目的论中的一个内容来对待。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那样,其存在诸多不足和 缺陷。然而罗尔斯的对功利主义的正义性的批驳只是在一个不 同的价值角度进行思考而已。 四、结论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观念,它“始终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 反应其保守面、或反应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5], 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也是具有历史性和 发展性的。尽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很多不足,但在其产生 的历史阶段无疑是符合历史必然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对于功 利主义是否符合正义性原则,需要我们用历史发展的眼光去看 待和评价放到不同历史阶段进行评价必然会得出不同评价。 参考文献: [1] 程立显、宇文利译 .【英】杰里米·边沁:《论道德与立法原 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 3 页 . [2] 程立显、宇文利译 .【英】杰里米·边沁:《论道德与立法原 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 25 页 . [3] 雷沛鸿译 .【美】庞德:《法学肄言》,商务印书馆,1934 年 版,第 3 页 . [4] 密尔 .《功利主义》,见《功利主义;论自由;代议制政府》 (A·D·林德塞编,伦敦,1964 年英文版),第 54-55 页 . [5] 严存生主编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第 84 页 . 作者简介: 任荣树(1995 ~),男,汉族,河北沧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 学国际法学院 2014 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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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利主义是否必然导致非正义
自19世纪以来,功利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地位,“到了20世纪60年代,功利主义的统治达到了这种程度:除非一种道德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功利主义的,否则道德哲学家不会把它看作一种‘道德体系’”,可见功利主义对当时的西方社会影响之深。
但与功利主义的深远影响一同伴随而生的还有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甚至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必然会导致非正义发生。
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对功利主义是否必然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进行论证。
本文先概述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借此表明笔者观点,即功利主义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依照功利主义原则判断具体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
一、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功利主义诞生后,一直被许多人所批判。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更是对于功利主义正义观作出了强烈的批判。
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主要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功利主义的主旨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追求目标,密尔指出“主张行为的是与它增进幸福的倾向为比例;行为的非与它产生不幸福的倾向为比例。
幸福是指快乐或免除痛苦;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但在罗尔斯看来,实际上这一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和快乐是人的一种心理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且衡量幸福与快乐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目标是不确定的。
第二,功利主义在实现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能会对一些人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
在功利主义看来,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些个人的牺牲或个人权利的侵犯就是允许的,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是正义的行为。
相反,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牺牲掉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就要受到功利主义的批判,就要被指责为是非正义的。
罗尔斯极力反对功利主义的这一观点,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允许许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够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的这一行为不是正义的,真正的正义不允许以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去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而是应该顾及全部人的利益,是不能将多数人利益的获得当做少部分人牺牲的补偿,不能用“1+(-)1=0或2+(-)1>0”这样的数学公式简单相加来评判某一行为的正义与否。
第三,功利主义是直接将个人的正义原则扩展为社会的正义原则,这样的做法不仅没有注意到这二者的区别,而且还忽视了个人的特殊性,使个人成为实现功利主义目标的手段。
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
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
”而罗尔斯认为“这样做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分殊性和多元性,没有把人们将同意的东西看作正义的基础”。
很显然,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原则导致了非正义的发生,依据功利主义原则行事会为社会及他人带来更多的非正义。
笔者部分赞同罗尔斯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功利主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但不是必然的,这一非正义的发生是有一定前提的。
二、功利主义与非正义的关系
功利主义是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在任何情况下促进幸福,避免不幸,来增进社会和他人的最大利益。
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简而言之,功利就是追求快乐,免除痛苦。
”密尔指出“功利主义者以幸福为标准定行为之正当,并非指行为者自己的幸福,而是指一切相关的人的幸福。
”也就是说,功利主义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且功利主义要求在实现这一幸福的过程中要在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或社会幸福间做出公正的选择,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大化。
因而在功利主义看来,判断某一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是这一行为是否实现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罗格斯大学的Temkin教授在讲课时提到过这样一个例子,有六个小朋友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耍,有一个小朋友在废弃的铁轨上玩耍。
此时火车呼啸驶来,火车司机看到两条铁轨上的情况,向左转正常行驶火车会撞到六个小朋友,向右转驶向废弃火车道会撞到一个小朋友,火车司机会怎么选择?我们尝试着对这一示例进行分析,如果此时的火车司机是一位功利主义者,他会认为撞到一个小朋友所实现的社会利益总和大于撞到六个小朋友所实现的社会利益总和,因而他将毫不犹豫地向右转,而且它会认为这一行为是正义的、道德的。
但是在这一事例中犯错误的是在正在使用的铁轨上玩耍的六位小朋友,他们本应接受惩罚,可事实却是他们完好无损,而另外一位没有犯错的小朋友却反而丢掉了性命,这是正义的吗?这一示例与“惩罚无辜”的示例相仿。
法官在明知一个人是无辜者的情况下,对这位无辜者进行惩罚宣判其死刑,会阻止对其余100人的杀戮行为,法官会怎样选择?在功利主义原则下,法官将决然地宣判无辜者死刑,并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正义的、道德的,因为在法官看来,他用一个人的死亡拯救了100个人的性命,实现了社会利益最大化,符合功利主义原则。
但是法官这样的行为剥夺了这位无辜者的生命,显然是非正义、非道德的,所以这就对功利主义是否会导致非正义造成了诘难。
在功利主义看来,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正义的标准在于这一行为是否能够实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最大化或增进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总和。
例如,当我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才去帮助他人,这样的行为从动机来说,显然是自私的,但它却是正义的,因为这一行为无论最初的目的是什么,结果是帮助了他人,增加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总和,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因而这一行为是正义的。
跳出功利主义原则,我们仍然可以说这一行为是正义的。
有这样一种情况,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
生冲突时,实现个人利益就会减少社会利益的总和,此时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必须来牺牲自己以增加社会利益总和,以达到最大净余额,这样的行为才是正义的,这也就是功利主义一直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相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发生冲突,此时如果仍然选择牺牲自我这一行为就是非正义的,因为这样做会减少社会利益总和,此时应该选择实现自我利益,通过实现自我利益来增加社会利益总和。
在第一种情况下,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行事就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在第二种情况下,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行事就不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因而當我们用功利主义原则去分析某一行为是否正义时,要首先分析这一行为所处的具体情况,进而再对行为本身进行分析。
由此来看Temkin教授在讲课时提到的例子,此时发生了利益冲突,火车司机选择撞向一个小朋友,两害相权取其轻,因而火车司机的行为是正义的。
同样我们可以以此来分析“惩罚无辜”这一例证,当惩罚一个无辜者而使更多的人获得生存的机会,虽然表面看伤害了一位无辜者是非正义的,但此行为却使更多的人的利益的到了保证,因而从这一角度看这一行为是正义的。
而换一种情景来看,把“惩罚无辜”这一案例放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不惩罚无辜者与他人获得生存机会可以同时实现时,功利主义则会选择释放无辜,因为这么做是增加社会利益选择的最佳选择。
反而此种情况下仍选择惩罚无辜者会减少社会利益总和,功利主义是不会允许这样的非正义行为发生的。
所以,当对某一行为的正义性的进行分析时,严格遵循功利主义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评判标准,功利主义是不会导致非正义的。
但是,由于功利主义的目标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现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净余额,这样的一个目标在一定前提下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因为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功利主义的批判所言,在现实生活中幸福快乐是不确定的,幸福快乐是一种感受,很难精确计算,而功利主义却要以这一非定量的幸福、利益总和来评判行为的正义性,如果没有精确的方法计算这一利益总和,则无法正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义。
而且衡量幸福、利益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很难把握一个统一的标准,对于幸福的衡量大都来自于经验,而经验本身就是不准确的。
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就有可能会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未考虑行为后果的前提下,某一行为发生的瞬间是可以依据功利原则进行评判的,但是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我们则无法使用功利主义原则,因为行为的后果是非确定性因素,是无法预料的。
例如,某国正处于一个不称职的领导的统治之下,将这一领导暗杀是撤换的最快捷的途径。
但是替换的新领导会强于前一任领导吗?这一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都能预料到吗?如果不能,那又是根据什么判断的暗杀这一行为能实现该国利益最大化呢?显然在对后果的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是无法判断出哪一行为可以实现他人及社会利益最大化的。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是无法使用功利主义原则的,强行使用很可能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综上所述,依照功利主义原则来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分析时,是有可能导致非正义发生的,但不是必然会导致,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