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第四条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2.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网页上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收费标准第九条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
五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一、公寓使用范围教师公寓仅供学校教职工居住,禁止外来人员入住。
二、入住程序1.教师应提前向学校提交入住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校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并批准入住。
三、住房保养及装修1.教师应妥善保管住房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擅自更改。
2.住房装修需经学校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居住。
3.教师应及时维修住房设施故障,并保持住房的清洁卫生。
四、安全责任1.教师应加强安全意识,不得在住房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2.教师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住房内乱拉乱接电线,不得私拉乱用电源。
3.教师应保持住房门窗的良好状态,确保防盗措施的有效性。
4.教师应遵守公寓内的安全管理规定,如禁止走私烟酒等。
五、卫生管理1.教师应保持住房的良好清洁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或杂物。
2.教师应按时清扫公共区域,保持整体环境的卫生。
3.教师应定期参与公寓卫生检查,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公寓设施使用1.教师可按规定使用公寓内的共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2.教师使用设施产生的费用应按规定及时交纳。
七、停车管理1.教师可在公寓规定范围内停放私家车辆。
2.停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八、噪音管理1.教师应遵守社区安静时间,不得在夜间或者其他安静时间进行嘈杂活动。
2.教师应尊重周围住户的权益,不得产生过大的噪音。
九、违规处理1.教师如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公寓使用权或取消公寓使用权等。
十、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考虑。
以上是教师公寓管理规定,教师在使用公寓的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寓的良好秩序和舒适环境。
教师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教师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1、教师公寓是学校为在职教师提供日常休息的住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2、教师实行轮流值日,对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3、在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4、不得在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暖风、电炉子、电炒勺、电饭锅等。
5、严禁在公寓墙上乱写乱画乱贴,乱钉钉子。
6、严禁在公寓内赌、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
7、公寓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等违法物品。
8、男女教师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翻动他人物品。
10、不得损坏宿舍内各种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11、公寓开关门实行电子门禁,入住教师不得将门禁卡交给非居住人员使用。
12、公寓入住登记人员要与入住人员相符。
13、不得留非居住人员住宿。
14、要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
15、每层教师公寓选出楼长一名,负责本楼层教师居住期间的日常管理,居住教室需听从教师公寓管理员及楼长的管理。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一〕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宿舍内的安全及日常维修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等事务。
〔三〕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维护社区学生权益,努力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委会。
楼委会设指导教师一名,楼长一名,层长假设干名。
第四条在学生社区、宿舍内成立临时党支部,社区临时党支部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学生社区临时党支部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入住和离校第五条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应服从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六条学生离校时由后勤部门验收,收回钥匙,假设有备品损坏或丧失,则按价赔偿。
第七条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校区后勤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学生有学生宿舍,教师当然也有教师公寓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为加强教师宿舍管理,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宿舍的分配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协调安排,落实到位。
教师不得自行调整宿舍位置。
要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执行本制度,创造文明、舒适、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宿舍楼内的设施、设备和学校配备的电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取暖设施等物品,入住宿舍的教职工应爱护使用,不得自行出让、转移、转借、赠予他人。
、保持室内整洁。
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起床后应将床上用品整理好,放学或离室时关好门窗。
、自觉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
宿舍卫生每天打扫,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墙壁无蛛网,无涂损,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物,地面无积水、无脏物,房内无异味。
、爱护宿舍物品,凡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用具发生正常破损和故障,应即时向总务处报修,故意损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不准在宿舍内惹事生非,寻衅滋事,留宿外人,大声吼叫,酗酒,赌博等影响宿舍区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禁止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教师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热器具、白天禁止使用电热毯、以免因用电负荷过大损坏电路和控制设备。
、冬季取暖要遵守学校取暖规定制度,加强防煤烟防火事项。
宿舍内严禁点蜡烛。
不准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注意防火,防水、防电,同时做到节约用电、用水。
凡在宿舍内违反国家治安、消防条例的,按治安、消防的有关条例处理。
10、住校教师应相互尊敬、和睦相处、礼貌往来、互相监督,发生纠纷或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11、新分配或调入人员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安排住宿。
12、调离本单位的教职工向总务处交清学校财产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青年教师公寓是国家和学校投资改造,提供给在我校工作的的单身教职工居住场所。
为保证青年教职工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023年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2023年教师公寓管理规定教师公寓是为了优化教育教学环境,提高教师的居住条件而设立的住宿设施。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教师公寓,保障教师的居住权益,教育部在2023年制定了一系列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一、公寓分配原则1. 公寓分配原则以教育部下发的公寓分配指导文件为准,根据教师的岗位职务、工作经验、学历背景等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2. 教师公寓的分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形式的潜规则和不合理的分配方式都是不允许的。
3. 公寓分配由教育部下属的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公寓分配政策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教师可以通过正规渠道查询到相关信息。
二、公寓使用管理1. 教师公寓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约,续约时要进行公平竞争,享受优先权的是已在该公寓居住的教师。
2. 教师公寓仅供教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不得将公寓交由他人使用或者租借。
3. 教师公寓的使用费用由教师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教师收取额外费用。
4. 教师公寓必须按照相关的使用规定进行合理使用,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违反建筑和消防安全规定。
5. 教师公寓的装修和家具设备应当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个人装修。
三、公寓维护管理1. 教师公寓的维修和维护由公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教师发现公寓存在问题可以向管理机构反映,管理机构要及时处理。
2. 教师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加强,必须配备安保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教师公寓的环境卫生应当保持良好,管理机构要定期清理卫生,提供垃圾分类设施,教师要自觉遵守公寓卫生要求。
4. 教师公寓的周边环境建设要加强,配套设施要完善,包括交通、商业、医疗等方面,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
四、公寓管理机构责任1. 公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公寓管理机构要定期进行教师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调查,改进管理服务,满足教师的实际需求。
学校内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公寓的管理,提高教师生活品质,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教师、合同制教师及学校其他需要入住教师公寓的人员。
第三条教师公寓管理遵循“以人为本、规范管理、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入住与分配第四条教师公寓的入住申请由申请人向学校总务处提出,经学校审批后,由总务处负责分配。
第五条教师公寓的分配原则如下:1. 按照教职工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进行分配;2. 家庭居住条件较差、路程较远的教职工优先分配;3.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学校安排,按时入住;2. 不得擅自改变房间结构,不得擅自调换房间;3. 不得擅自将房间转借、转租他人;4. 入住期间,保持房间整洁,爱护公共设施。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教师公寓的日常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教师公寓管理制度,组织实施;2. 定期对教师公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维护教师公寓的安全,确保入住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负责公寓的维修、保养工作;5. 定期开展卫生检查,确保公寓环境卫生。
第八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保持房间整洁,定期打扫卫生;2. 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3. 不在房间内吸烟、饮酒;4. 不乱扔垃圾,保持公共卫生;5. 不得在房间内饲养宠物;6. 不得在房间内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违反本制度,由总务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规:1. 故意损坏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2. 未经允许,擅自改变房间结构,影响他人居住的;3. 擅自将房间转借、转租他人的;4. 严重违反公共秩序,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5.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规的,总务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权要求其搬离教师公寓。
东北大学单身教工宿舍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单身职工宿舍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东北大学单身教职工宿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宿舍的有效利用率,改善居住环境,强化安全管理,发挥单身职工宿舍对教学、科研等办学活动的保障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单身职工宿舍为专供符合租赁条件的单身教职工过渡使用的宿舍,现住宿标准为三人间。
第三条租赁单身职工宿舍的对象为本校事业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一)现为单身,无存续婚姻状况,未租赁过单身职工宿舍;(二)现住房在沈阳市内五区以外且住房为父母所有;(三)东北大学校园内无住房,无租赁、暂借学校公房;(四)沈阳市内本人无住房,未在学校报销采暖费用;(五)在学生宿舍或博士后公寓没有床位;(六)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教职工所在部门、人事处及后勤管理处审核认可的。
第四条租赁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须由本人提出租赁申请,如实填写《东北大学单身职工住宿申请(审核)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并凭人事处出具的《住宿通知单》到后勤服务中心所属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五条租赁收费标准(一)凡租赁单身宿舍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工资中按月扣缴。
(二)电费实行按表计量收费。
(三)凡不符合租赁条件且拒绝办理退宿手续或强行住宿的,按每床位300元/月收费。
(四)未达到规定住宿定员标准并拒绝他人入住的,按空置每床位300元/月加收租赁费。
第六条租赁起算时间(一) 2012年12月31日以前租赁单身职工宿舍的人员,起算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二)2013年1月1日以后进校工作且符合租赁单身职工宿舍条件的人员,起算时间以后勤服务中心所属校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时间为准。
租赁单身职工宿舍年限,自起算时间开始最长为3年。
第七条单身职工宿舍管理(一)单身职工宿舍只限教职工本人居住,不得私自留宿或转借、转租他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
对未达到规定住宿定员标准的寝室,宿舍管理人员按需要分配他人入住,原住宿的教职工应协助办理,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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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公寓管理,提高周转能力,为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提供更好的短期居住条件,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公寓是指由学校提供给特定人员短期租用的公有房屋,分为单身公寓、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高端专家公寓、海天学者公寓及外籍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教师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核、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审核部门为各院系部处,审批部门为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特定人员范围及使用期限:
1.引进人才,进校一年内可申请人才公寓,超过一年不再具有申请资格;公寓居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长江、杰青、海天学者等高端专家及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以人事部门批准期限及租金标准使用人才公寓,没有约定的,按统一标准收费;
2.统招统分博士后,从进站之日起算,两年使用期限;
3.单身教工,指人事处登记在编且家庭住址不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单身教工,
在报到一年内可申请单身公寓,结婚后(领取结婚登记证之日起)需及时退出公寓。
单身公寓的最长入住期限为五年;
4.人事处批准的特殊人员,期限以人事处确认的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为准;
5.海天学者,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使用期限;
6.外籍教师,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的使用期限。
第二章公寓的申请
第五条使用人或代理申请人登录学校教师公寓管理系统进行公寓申请。
第六条公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将收到邮件通知),使用人(或代理申请人)进行网上选房预订,得到确认后到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用房协议并到校财务处缴纳住房押金,最后到公寓现场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代理申请人、使用人所在单位对使用人在公寓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使用人未按规定交付的公寓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将由申请单位或代理人承担。
第三章公寓的审批
第八条人事处为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单身公寓、高端专家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海天学者公寓、外籍教师公寓的归口审批部门,其它单位(含公寓管理部门)无权批准公寓的使用。
第九条为了保证公寓周转,公寓租期一般不得延长。
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公寓租期的,审批部门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第四章公寓的管理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是教师公寓的管理部门,依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寓房间。
第十一条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入住退房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设施备品管理、房租水电费等收缴、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保安保洁等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教师公寓只能由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人按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
延期使用人应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房间的合理调配。
第十三条公寓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对公寓的备品进行配备和更新。
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赔偿或维修。
第十四条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备品,水、电、煤气表数,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违规及处理:
1.使用人不得将公寓出租出借,违者清退出公寓,或收取违规租金。
2.申请后长期闲置住房(未说明原因房屋空置满一个月)的人员应主动退房,否则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3.单身教工若被发现隐瞒婚姻状况,则婚后入住期间租金按照违规人员标准返溯收取,并清退出公寓,个人非诚信事由告知所在部门或单位。
4.公寓内禁止饲养任何宠物,违者清退出公寓。
5.使用人的任何违规行为将记入学校对二级单位或个人的考核体系,并与所在单位绩效核算挂钩。
第五章公寓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教师公寓的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公寓的租金等收入直接交到校财务处,经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公寓租金标准见附表。
租金标准由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公寓供求状况及维护费用等共同确定。
若改变租金标准,公寓管理部门将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
公寓的租金可采用预交方式到校财务处交纳(每三个月为一个交费期,每次预收三个月或六个月房租),也可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公寓的水电煤气费自行缴纳,电话、网络、数字电视需使用人自行办理并缴纳费用(海天学者、外籍教师及高端专家公寓此项费用由物业部门代收代缴)。
单身公寓使用人需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使用人要按时足额交纳房租及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条公寓的租金一般不得减免。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由申请部门或个人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按批准意见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原《大连理工大学公寓管理条例(修订)》废止。
第二十二条自发文之日起已经超过入住标准期限或半年内到期的的单身教工给予半年过渡期。
违规人员需立即退出用房,没有过渡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公寓租金标准和入住条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