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试行)201011-附件5
金融租赁业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租赁业务风险,有效防范金融租赁风险,提高租赁资产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指对法人客户的客户信用评级和租赁业务的风险评级。
一、法人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健全,能够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制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等经济组织。
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在综合分析承租人(或担保人)定量与定性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持续经营、自身资信、运营租赁资产能力及按期足额归还租金的能力和意愿的评价,评价结果以信用等级表示。
客户评级为8个等级,AAA级代表最高等级,D代表最低等级。
每个信用等级都对应一个一年内的违约概率(简称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客户评级释义见附件1。
二、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指特定租赁业务的逾期损失率(ER)的评估,综合考虑客户信用评级和违约损失率因素,计算出租赁业务的风险度,并进行评级。
评估的结果以等级表示,评级设定5个等级,Ⅰ-Ⅲ为正常,Ⅳ为关注,Ⅴ级为违约。
风险度是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简称LGD, Loss Given Default)的乘积。
违约损失率是指如果承租人发生违约,应收租赁款可能遭受的损失程度。
测算违约损失率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包括租赁物、担保方式以及抵质押物等。
第三条租赁业务风险评级是公司租赁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公司业务准入、租赁风险审查审批、租赁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第四条本办法评定对象为拟与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或正在与公司开展租赁业务的法人客户。
对于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新建企业或不具备连续二年完整财务报表的企业等按照产品办法制定打分卡进行评级,并设定准入标准。
第五条公司初始建立模型评级阶段,模型评级仅用于公司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模型评级不与监管评级建立对应关系。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说明完整版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说明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第一部分风险水平一、流动性风险(一)期限匹配1.流动性比例本指标分别计算本币、外币及本外币合计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指标释义: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放同业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拆放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买入返售、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经营租赁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预付设备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其它应收款和其它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均剔除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一个月内到期的股东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保证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供应商款项、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一个月内到期的卖出回购、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借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和其它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2. 90天流动性缺口率本指标计算本外币口径数据。
● 计算公式:流动性缺口率= 90天流动性缺口/90天到期表内外资产×100%●?指标释义:90天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资产加上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收入减去90天内到期的负债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外支出。
(二)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3.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公式:流动性覆盖率=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 指标释义: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确定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口径及指标值。
4.净稳定资金比率● 计算公式: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指标释义:净稳定资金比率本指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1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银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21号2010年4月1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
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银监发[2010]73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73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1d5eb17eefdc8d377ee3217.png)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8-11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鉴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银监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4]4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资产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资产风险,合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决定从2004年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
为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范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对全部资产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
信托投资公司只对其自营业务部分进行五级分类。
二、试行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是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基本依据。
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结合本公司资产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备案。
在资产分类过程中,不得将“一逾两呆”简单地对应到五级分类。
三、组织管理。
各机构要制定实施资产风险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资产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资产分类责任部门,保证资产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同时,各机构要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的业务培训和资产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各机构应通过资产分类工作,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改善和加强日常管理,从内部消除影响资产质量的不利因素,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三、风险分类准则(一)逾期分类准则1、逾期未超过90天为正常类;2、逾期90天以上未超过180天为关注类;3、逾期180天以上未超过360天为次级类;4、逾期超过360天为可疑类。
(二)资产质量分类准则1、正常类:未违约,利息、租金按约付清的;2、关注类:有未履约但有妥善处置措施,并有能力弥补损失的;3、次级类:有较大可能违约风险,但采取担保措施后风险得到一定控制的;4、可疑类:已发生违约但未执行担保措施或担保措施不能满足风险控制要求的。
四、风险分类程序(一)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逾期未还的情况,应立即向质控部报告,并按下列程序予以风险分类。
(二)风险分类程序1、质控部收到客户逾期通知后,向等级评审委员会递交逾期情况报告;2、根据客户逾期的天数和资产质量状况,由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风险分类评审;3、对于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的资产,在风险分类评审结束后,应由原业务部门制定明确的回收计划,并落实资产回收的责任和措施。
五、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一)资产管理的依据资产风险分类是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作为该笔资产的管理决策的参考。
(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1、正常类资产,不计提坏账准备金,但需按照相应政策要求进行风险管理;2、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资产,应根据其风险分类的结果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金。
风险分类评审结束后,质控部应制定相应的计提计划,并报复核部审批。
(三)风险控制的依据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对每类资产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方法,加强逾期催收工作,提高资本充足率,保障公司安全。
六、制度的遵守和监督(一)本制度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有部门和员工必须遵守。
(二)公司质控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09•【字号】云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融资担保公司:现将《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9日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督管理,规范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政规〔2020〕2号)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评级,是指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综合分析评估并确定其评级等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分类监管评级。
第四条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组织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
州市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的初评,县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第五条分类监管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全面客观原则。
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优化原则。
分类监管评级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行业发展和监管政策变化,动态调整评级指标。
公平公正原则。
用统一的评级标准开展评级,结合定量和定性指标,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管理(15%)、管理质量(25%)、风险管理(35%)、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25%)。
(二)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
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三)评级得分。
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监管评级结果确定。
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级数越大表明评级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5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50分(含)至60分为3B;40分(含)至50分为4级;40分以下为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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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租赁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建立了一个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分析风险的方法与标准,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金融租赁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金融租赁公司。
本指引不适用于设立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金融租赁公司。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试评级,但是评级结果不作为正式评级结果,且不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的评级结果作比较。
第二章评级要素一、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管理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市场风险、其他因素等七个方面。
(一)资本充足性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能力及资本补充机制,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提高资本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二)资产质量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质量及其管理情况,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及租赁物管理,包括所有权保障、价值评估和维护管理等,督促公司管理人员履职尽责,降低不良资产水平,实现资产质量的整体优化。
(三)管理状况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性管理、内部审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性和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盈利水平、盈利质量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在稳健、审慎的前提下,提高盈利能力。
(五)流动性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水平及流动性管理情况,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完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建立稳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健全流动性管理能力。
(六)市场风险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风险状况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市场风险意识,采取措施有效管理市场风险。
(七)其他因素要素主要评价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化发展能力、业务创新水平及公司市场形象,旨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发挥租赁特色,深化业务创新,打造租赁品牌,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结果是七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市场风险状况(S)、其他因素(O)七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10%、25%、25%、10%、10%、5%、15%。
综合评级结果划分为6个级别、15个档次。
1-3级分别细分为三个档次,4-6级分别细分为两个档次:1级为90分至100分,其中1A为97分至100分、1B为94分至97分、1C为90分至94分;2级为75分至90分,其中2A为85分至90分、2B为80分至85分、2C为75分至80分;3级为60分至75分,其中3A为70分至75分、3B为65分至70分、3C为60分至65分;4级为45分至60分,其中4A为52分至60分、4B为45分至52分;5级为30分至45分,其中5A为37分至45分、5B为30分至37分;6级为0分至30分,其中6A为15分至30分、6B为0分至15分;共计6个级别、15个档次。
以上各级别、各档次分值区间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一、职责分工(一)评级工作小组成员。
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的部门组成,非现场监管部门为评级工作的牵头部门。
(二)评级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完成金融租赁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须向非现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收集的基本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金融租赁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非现场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部门进行会谈,以及走访金融租赁公司等途径,经一步收集信息。
二、评级操作流程(一)评级周期。
金融租赁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年度监管评级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各分局的评级结果须于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银监局须在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初评。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评级工作小组成员共同完成。
初评确定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的级别。
初评结果应当采取部门主任或银监局(分局)局长主持的会议进行确定。
(三)审定。
初评结束后,银监局将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银监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评级结果确定后,银监会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四)评级结果反馈。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金融租赁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五)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程度的依据监管评级为1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完善,经营状况好,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发现的问题轻微且有良好的处置机制。
监管评级为2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看好,内部管理较完善,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定位准确,但在一些方面仍有提升的空间。
监管评级为3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保持稳定,内部管理或经营状况虽然存在部分问题,但发现的问题不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明显影响。
监管评级为4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发展前景不明朗,内部管理或经营状况存在较多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一定影响。
监管评级为5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缺陷,经营状况不良,自我定位不清晰,发现的问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有明显影响,且在短期内难以有效解决,应给予高度关注。
监管评级为6级,表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架构存在明显缺陷,经营状况恶化,发现的问题已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存续造成严重影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应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若金融租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可酌情下调监管评级等级,且最终评级结果应不高于4级。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监管人员应当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并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应当加强对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该要素的监管;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及时与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1级或2级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风险状况;适当放宽监管周期,相应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3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重点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在市场准入、监管政策等方面应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加强对新业务和高风险业务的监管指导。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给于高度关注,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了解金融租赁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限制其业务,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
监管机构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平稳过渡。
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五章附则一、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仅供银监会内部使用,必要时,银监会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披露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
银监会各级监管部门和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披露。
二、附件是本指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监管评级的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级标准。
其中,定量指标的口径如无特殊说明,与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以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和《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保持一致。
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每年定期公布。
三、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四、本指引自年月日起试行。
附件: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