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稳健经营,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专业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工作部署;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运行情况统计、监测和分析等工作。
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管部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以及变更事项的会商审查、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初步意见报设区市监管部门。
设区市监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根据批复出具会商意见。
登记注册机关根据会商意见依法办理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注册。
最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最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项目的租后资产管理,保证租赁资产质量,完善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和租赁项目租金收取过程中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精细化和系统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公司正式签约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的所有租赁项目,同一客户名下的不同租赁项目应合并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业务部是租赁资产管理工作的操作主体,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推进,负责租金的催收和调整的通知,负责起租客户的日常巡视,确保项目运作的安全无误。
第四条财务资金部负责及时通告与租金管理工作相关基准利率变动信息,负责租金金额核对、租金变更与调整以及罚息金额的测算与确认,并负责与租金相关的财务账务及票据确认与处理。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是租赁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运作的配合、监督及内外部协调,参与预警处理、负责出险处理以及项目核销。
第三章起租流程第六条业务部通过《租赁项目跟踪表》将进入项目执行阶段的项目信息进行记录,每周将最新的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发送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对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将最新信息发送给公司领导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财务资金部。
第七条明确起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制作《起租通知书》,由财务资金部对其中的起租要素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完成用印及登记手续。
第八条《起租通知书》正本由业务部交送客户,财务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原则上起租工作应在起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租金变更的程序由财务资金部通知风险管理部发起,《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制作及寄送流程同《起租通知书》。
第十条起租通知完成后,业务部将一份合同正本与《起租通知书》一起寄送客户,其余的合同正本及项目的所有权证明相关文件交由风险管理部并登记入册保管。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客户回访(一)按照客户回访的目的和性质,客户回访分为常规回访和指定回访:1.常规回访是指由业务部安排的起租后定期对客户的现场考察和巡访;2.指定回访是指根据项目特定情况需要安排对指定客户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察和巡访,指定回访的特定情况包括客户出现异常情况(含租金逾期、重大事故\事项、预警等)、风险管理部安排的抽查、领导指定的回访等。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1. 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工具,可用于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
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是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和运行而制定的。
2. 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一方(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货物转租给另一方(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同时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时购买租赁物的一种金融业务。
3.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物。
3.1 出租人出租人是指提供租赁物的一方。
出租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性能和质量负有责任,并确保租赁物满足承租人的需求。
3.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物的使用者和租金的支付者。
承租人应具备一定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以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应负责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
3.3 租赁物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货物。
租赁物应具备一定的价值和特征,并满足租赁双方的约定。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
4. 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资金的监管和交易的结算等方面。
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5.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融资租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6. 结论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明确的管理规范。
融资租赁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融资租赁金融管理办法细则的简要介绍。
如需详细了解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DOCX 12页)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出租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等。
第三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对租赁物进行评估,确保租赁物价值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价值相符。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承租人管理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章出租人管理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事宜。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制定本业务管理办法,以此作为公司业务操作的指引,并实现公司业务续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前期营销以及与客户接洽的过程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业务来源,融资额度,业务种类,租赁标的物,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二、客户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市场规模、行业发展、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在了解到客户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部门业务台账上作登记。
第五条业务部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对部门台账上登记的新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业务分析会通过立项的项目,由业务部负责人指定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向客户发送融资租赁业务资料清单,进入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未能立项的项目,业务部应详细记录原因,并转入储备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七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前期了解的客户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特点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走访时间、走访地点、访谈对象、问询提纲、需现场核查的物件、核心财务数据、租赁标的物、担保措施等。
第八条项目经理拟定调查计划后,应提前将拟走访的时间、地点、需参加人员、调查流程等告知客户,确保调查工作效率。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常规流程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高管面谈,资料与原件核实,租赁物核查,担保措施(保证人、抵质押物)核查等。
第十条尽职调查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股权架构、内部治理、产品研发、行业地位、资信状况、盈利水平、还款来源、抗风险能力、担保措施等。
第十一条针对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应结合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客户同行、上下游、网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进行印证、核实;对于经调查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由项目经理进行租赁方案设计,租赁方案包含以下要素:融资额度、租赁方式、租期、综合费用构成、支付周期、收益率、资金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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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篇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1、公司组织结构2、业务职责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
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
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
(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
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
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运营部:2人,运营总监(由小股东委派),运营助理。
负责项目后期的抵押办理、1、票据邮寄、租金管理、单证管理、逾期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正常到期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市场部总监兼任运营部总监)财务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财务副总1人(由小股东委派),出納。
负责公司收入及费用管理。
行政部:1人,行政总监由小股东委派,主要负责项目资料归档和其他行政事务。
项目评审委员会:构成人员主要有副总经理、市场总监、风控总监资金总监、财务总监共5人组成,负责租赁项目立项审批,毎次评审批复需3人或3人以上评委投票同意方可执行,董事长具有一票否決权。
风险管理委员会:构成成员共5人构成,由大股东委派3人,其中事长1人。
小股东委派2人,其中总经理1人。
负责租赁项目;审查、审议,并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履行表决职责。
毎次评审批复需3人或3人以上评委投票同意方可执行,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三、租赁业务类型1、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2、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或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再将该物件(或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形式。
3、转租赁是指公司作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的租赁物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4、杠杆租赁是指公司提供租赁项目20-40%资金,并以租赁物为抵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取得租赁物后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5、通道业务是指租赁业务不计入租赁公司报表,租赁公司仅作为银行给承租人放款的中间环节,不占用其授信额度投放或使用自有资金投放。
四、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流程图否----- >结束1、立项流程(1)业务营销市场部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挖掘客户潜在需求,发现服务商机,以融资租赁有别于其他金融产品的独特功能争取优质客户,主动营销融资租赁产品。
(2)立项报告接到客户申请后,市场部应与客户联系,了解客户需求和租赁项目概況,收集相关资料,设计基本的租赁方案,并编写立项申请报告,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立项应收集的基本资料清单1.企业介绍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与担保人双方的贷款卡及密码;4.近期财务报表;5.直租新上项目基本情况或回租资金用途。
(ニ)立项申请报告基本内容:1.客户的基本情況;2.客户生产经营、财务和损益情況、资信情況。
3.租赁项目基本情況(包括投资情況、筹资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三)项目立项市场部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编制《租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完成后报各市场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业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受理业务,开展尽职调查等后续业务,未通过的应将相关资料原件退回给客户,各市场部留存备份。
附件1:《租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2、业务尽调流程(1)业务尽调定义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是指各市场部租赁项目调查人员按照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对承租人及相关方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井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全过程。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收集资料、项目分析和编写报告等步骤。
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通过实地调查和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其经营动态和资信情況,收集财务及其他信息。
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面访谈、收集资料、现场核查、财务分析等,尽职调查人员可根据需要组合使用。
(2)尽调资料收集(具体收集内容视项目情况而定)附件2:《融资租赁所需资料清単》(3)尽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企业概况(持续经营时间、核心业务等)、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以及是否有高附加值,生产经营情况、商业模式可持续状况、行业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主要设备、エ艺、技术含量、核心竞争力、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关联方,公司治理和激励措施等情况,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班子成员从业经历、业绩能力、诚信度,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或吸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以及企业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情況、企业对外担保、涉诉涉案、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等。
承租企业财务状況调查。
要求对承租企业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距提交审查部门最长不超过2个月)的财务状況、納税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取得审计报告(未能取得审计报告的,必须作出专门说明)、納税申报表,并依据会计勾稽关系和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判断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财务调查时,重点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重点关注企业遵循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资产减值的计提情况,审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企业的或有事项。
租赁标的物的调查。
包括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租赁、抵押、查封、留置等)状況、租赁物转让的合法合规性、租赁物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值、公允价值、重置价值等)、租赁物对承租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依赖程度)、租赁物放置场所、租赁物购置状况和技术特性、变现能力等,租赁标的物清单与发票在名称、数量、金额上应保持一致。
自制设备应查验设备竣工决算报告(如有)。
租赁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
主要分析担保人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担保人行业状况及自身财务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充分性,履保能力等。
(4)尽调的要求和报告的格式附件3:《融资租赁项目尽调报告模板》3、风控审查及项目评审流程(1)风控审查定义风控审查是指在租前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风控部审查人员通过审阅相关送审资料和或实地调查,对申请人的基本情況和经营管理情況、财务状況、担保情況、租赁物件(或资产)情況、租赁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尽职阐述和分析,并对业务投向的合理性、項目可行性、利弊因素、政策合法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尽职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为业务审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2)风控审查原则风控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并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项目的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不受任何単位和个人的干预,不得违反程序或減少程序实施审查。
(3)风控审查实施风控部门在收到业务部门递交的项目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聘请外部律师协助)。
对于资料齐全的项目,风控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项目资料提出书面的初审意见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通过初审的项目将向主管风险公司领导报送,审核通过后由风控部安排租赁项目评审会日期。
对需再补充其它参考资料、完善分析报告的项目,风控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对有关事项收集补充资料、做出补充说明。
对于尽职调查中未尽事项,但风控部认为需要独立对承租人进行补充调查的,应知会项目负责人,由其与承租人进行联系,安排调查事宜。
对资料不齐或材料存在疑点的,业务部门无法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送审内容、程序严重不规范、有重大缺陷的,经主管风险公司领导同意后风控部应出具项目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材料给业务部门。
风控部进行业务审查时依据的资料主要有:(1)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收集的资料等;(2)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4)风控审查内容审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部门送审材料合规性的审查,着重审查有关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及相关格式是否符合要求•,ニ是租赁业务风险性的审查。
合规性审查应重点审核上报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调查报告格式、内容、分析是否符合尽职调查有关要求。
对租赁业务的风险性审查,应重点审查承租申请人、与租赁业务相关的项目、租赁物件(或资产)及供货商、担保方式、业务方案等方面。
(5)风控审查的意见在对业务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风控部应结合行业特点、背景和申请人实际情况,做作出明确的综合性审查意见,并撰写相应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
在审查意见中应提出经办部门在付款前必须办妥有关抵(质)押物的保险、登记、公证等要求。
4、项目评审流程(1)项目评审定义在对业务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风控部应结合行业特点、背景和申请人实际情况,做作出明确的综合性审查意见,并撰写相应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
在审查意见中应提出经办部门在付款前必须办妥有关抵(质)押物的保险、登记、公证等要求。
(2)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建议由副总经理主持,通常由风控总监主持),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和分管风险的公司领导兼任,负责评审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并签发会议纪要和审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