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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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行长戴相龙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4、某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

4、某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租赁资产管理 ,规范租赁资产处理流程 ,有效降低租赁资产风险 ,维护公司利 益 ,根据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等监管 法律法 规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租赁资产管理是指对从 租赁资产的选型到 租期结束后资产处置的全流程管理 ,包括选型 、监造、验收 、 交付 、租后资产检查、资产价值评估 、合同结束后的资产回收 、资产残值处置等环节 。

第三条 租赁资产管理对象仅包括由公司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各类租赁业 务形成或 即将形成的实物租赁资产 ,不包括公司自用固定资产和各 类租赁业务形成的抵债资产等 。

第四条 本办法属管理办法 ,适用 于公司各部 门。

第二章 租赁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组 织做好租赁资产选型 、监造和验收 ,办理租赁资产保险 、物权登记及其他 需要的登记 ,组 织开展租赁资产检查 ,做好 租赁资产评估分析和回收处置 。

对融资租赁业 务,租赁物件的监造及验收等应 在租赁合同 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 ,业务经办部 门负责配合承租人做好相关工作 。

对经营租赁业 务,租赁物件的监造及验收等可 由业务部 门负责开展,也可委托经营租赁承租人或 独立第三方负责 ,业 务部门负责监督承租人或 第三 方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业 务部门做好租赁资产的各项具体 管理工作 ,对业务部门资产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并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租赁资 产残值处置 ,牵 头组织不 良租赁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购买租赁资产的对外资金划拨 、租赁资产保证金入帐以及收取租金 、提取资产折旧 、结合租赁资产价值评估做好减 值准备提取等工作 ,办理租赁物件的入库手续等 。

折旧及减值事项的提取 可参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三章 租赁物件选型第八条 租赁物件选型是指根据公司经营规划 、生产工艺要求 、设备市场供应 情况及回收设备处置情况等 ,按照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 生产上适用 、经营上便利的原则 ,提出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并择优选购租 赁物件的运作过程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加强监管,保障金融租赁业务的稳健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将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了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一、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提供设备、机械等资产的租赁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金融租赁业务是一种弥补传统银行贷款不足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的优势,因此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租赁行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行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资本金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求、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等方面。

首先,针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经营范围,以保证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其次,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强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促进公司稳健、规范的发展。

第三,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制度和流程上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租赁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管理办法的制定规范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加了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信任度,提升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根植公司的信贷文化,使员工熟悉金融租赁的政策、规定,掌握业务技巧,不断提升判断能力,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三、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

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

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除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五、本办法中所称杠杆租赁也即衡平租赁,在杠杆租赁中,租赁公司只付出租赁投资的20-40%,其余大部分采取对外举债的办法,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并以租赁物为贷款抵押,出租人将租赁物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业务部门及办事处的金融租赁业务。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租赁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设备、资产和财务资源的租赁和融资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确保业务运作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管理层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租赁业务经验和管理知识,能够制定合理的运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合同管理、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特别是在资金运作方面,应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租赁业务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并防范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和权责清晰的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有权知情,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加强与各类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经营,遵守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员工在日常经营中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租赁业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注重组织架构和层级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加强以及遵法经营和员工培训的重视。

只有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才能有效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和融资解决方案,帮助其获取所需设备和资产的使用权,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和风险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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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租后管理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七)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八)本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租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租赁理由、租赁条件、租赁担保、租金偿付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向本公司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客户经理根据本公司《项目立项指导意见》填写《XX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项目立项表》。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承租人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租赁申请人应提供其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一)基本资料1、经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证、地税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3、验资报告4、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5、经审计的近三年及近期的会计报表;6、贷款卡复印件;7、申请租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董事或股东签字样本;8、承租人关于其或有负债或诉讼情况的声明;9、本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直接租赁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资料:1、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2、拟选定租赁物件的有关资料,对特许经营行业的需提供出卖人的有关资料。

3、承租人已选定租赁物件的,应提交拟租赁物件的实物照片。

(三)回租除提供本条第(一)项所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拟定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证书或证明;2、拟定租赁物件的估价依据等资料。

3、租赁物件实物照片。

第八条租赁申请人应提供其拟定的保证人的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一)提供保证人以下资料:1、提供第五条第(一)项1—5目所述资料;2、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需出具承诺书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资料。

;3、同意为承租人租赁事项提供保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4、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抵押、质押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2、抵押物、质押物所有权证书或证明;3、抵押物、质押物的估价资料;4、第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抵押物、质押物为非承租人所有时);5、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承租人及担保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客户经理完成的《项目调查报告》应由客户经理签字并签署日期。

第十条租前调查,租赁业务管理部门在收到租赁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后,并按公司立项指导意见正式立项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确定客户经理和客户助理,组成项目组并进行租前调查。

项目组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请公司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调查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直接租赁1、租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租赁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类型、股东构成、历史沿革、核心领导层的基本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关联企业情况、新建项目相关关系人情况等。

3、财务状况,包括租赁申请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帐务是否清楚、报表是否真实,资产质量和数量,应收应付账款的金额及帐龄,或有损失、或有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收益质量及盈利能力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诉讼,资产抵押、质押情况等。

4、经营状况,包括主导产品及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主要销售客户和原材料供应商及所占比例。

5、管理状况,包括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经营方针和策略,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内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社会公众机构、传媒的评价等。

6、租赁担保,包括保证人本条第(一)项1—5目所述的内容,抵押、质押物的情况、价值、变现能力等。

7、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包括基本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企业承办项目的能力,项目对企业经营会产生的影响,项目主导产品的市场定位、目前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项目所采用的技术的先进性,投资计划、投资组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等。

8、与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

9、租赁条件拟定的租赁物件明细及价值,出卖人的基本情况,租赁物件购买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

(二)回租除本条第(一)项1—6目所述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租赁条件中拟定的租赁物件安装使用地、使用状况、估价的可靠性等。

第十一条租前调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一)审查租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二)进行现场调查,通过会见租赁申请当事人、现场考察、现场验证、走访租赁申请人的客户等获取第一手资料;(三)通过公众媒体、公众机构获取有关资料;(四)客户经理认为必要时,可以请公司有关人员协助调查。

(五)客户经理应当确保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租前调查:(一)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证照等资料;(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三)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五)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风险分析,完成调查后,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客户经理对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充分的揭示租赁项目风险。

风险分析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财务分析,包括变现能力比率、资产管理比率、负债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现金流量指标、收益质量指标等的分析;(二)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分析,包括企业成长性分析、经营前景分析、技术进步对所在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分析等;(三)企业核心领导层分析,包括主要领导人经历、诚信和资产状况分析;(四)租赁担保分析,对需要担保的租赁项目,要提供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分析,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分析。

(五)针对新建项目的设备租赁,从租赁申请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租赁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度,形成项目决策的依据。

同时揭示项目的潜在风险,并拟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撰写调查报告,根据租前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和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客户经理和项目助理共同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调查报告应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回租可不包括下述第(三)项的内容):(一)租赁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租赁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及重大事项分析;(三)与直接租赁有关的项目的情况分析;(四)拟定的担保情况;(五)租赁项目风险评价及对策;(六)客户经理调查报告意见。

第十六条拟定租赁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租赁物件明细,租赁期限,起租日的确定,租金的计算,包括租赁本金(购置成本)、租赁利息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的约定,租赁价款的支付安排,租赁保证金,租赁物件的购买(回租为租赁物件的转让),租赁物件的交付和验收(回租为租赁物件交接),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满的处理,租赁担保,租赁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等。

本公司按照租审分离、分级审查的原则,规范租赁业务审批流程,明确租赁业务审查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租赁业务。

第十七条租赁初审,租赁业务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租赁方案和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同意报审的项目,提交项目初评会议审议。

通过初评会议的项目,由客户经理整理资料并填写《租赁项目初审表》和《业务审批流转表》,部门经理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按业务流程送相关部门。

流转审核各部门及人员应在收到送审资料2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租前调查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后续审查部门有权退回或要求补充资料。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核与审批第十八条租赁业务审核,按照调查与审查分离的原则,租赁项目实行审核制度。

审核部门进一步对租赁项目的风险度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

法律审核,法律审核人员对租赁项目的合法性及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风险审核,风险审核人员对项目方案及风险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租赁项目的资金安排和收益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稽核审核,稽核审核人员对程序合规性、资料完整性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以上审查岗位流转完成后,业务部经理对符合报审条件的项目,报总经理同意后,提请审批会议审议并通知风险与合规管理部组织会议。

第十九条租赁审批,由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或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租赁业务管理部门按业务流程组织实施。

第四章租赁合同的签订第二十条租赁合同的签订,由客户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租赁业务管理部门协调管理。

租赁业务合同或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合同。

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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