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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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办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办发[2004]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8月19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三个转变”,促进四川发展新跨越。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协助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

公文处理及归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公司日常办公的文件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结合公司目前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二)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应做到急件随到随办;有时间限制的文件,应如期办完。

(三)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统一收文、分送、催办和以公司(含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的核稿、印制、发送、归档工作,以及机要文件、简报、资料的传递管理和部分文件的承办工作。

(四)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口办理有关公文,具体负责承办公文的办理、协调、拟稿、审稿、会稿、校稿、分发、确定办结和所办文件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收文(一)送公司的所有文件、资料,由办公室签收、拆封,并按规定编号、登记。

直送公司领导或各处室的信件,分别由办公室或各处室拆封。

其中需纳入收文处理的文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的抄送件和简报、信息资料、情况反映等,不纳入收文登记。

(二)收文登记内容: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字号、来文标题、收文份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处理情况。

(三)各承办处室应建立本部门内部的收文等级制度,明确人员专管或兼管(包括运转的管理)第三章收文处理(一)各类收文由办公室签注拟办意见,原则是:1。

中国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文件,按阅文规定传阅。

2.市委、市政府交办件,市级有关部门的主送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原件存档,复印件分送公司领导批示后交有关处室直接办理。

3。

各部门、各单位的抄送件,重要的分送公司领导,一般的送有关处室阅,并留一份存档。

4.简报、资料、情况反映等,由办公室直接分送公司领导或有关处室阅处。

5.除特殊情况外,公司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批注公文。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为减少公文数量,提高质量,规范县政府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公文代拟稿的起草要求㈠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起草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对发文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听证。

㈡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㈢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

㈣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着眼全局,不得夹带部门利益或需另按程序处理的人事、编制、经费等问题。

二、规范公文代拟稿的起草、报送程序㈠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代拟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则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

㈡凡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除尘主办部门必须坚持“先会签,后送批”制度。

相关部门意见一致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应根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

主办部门对意见不认可,经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在报送代拟稿时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加盖本部门公章,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一并呈送县政府办公室。

㈢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稿,先送县政府办秘书股初审后,送分管文秘副主任核稿,部门在报送时须一并附上相关政策依据和公文代拟稿电子文档。

㈣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的,属党委部门或群团组织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县委办公室核稿;属县政府部门送审的公文代拟稿,主办部门先送县政府办公室核稿。

㈤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主办部门将代拟稿直接送领导签发的,原则上不予印发,退回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送签。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文工作的有序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办公文书的处理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和定义2.1 公文的分类2.1.1 决策公文:用于领导决策的重要文件。

2.1.2 通知公文:用于传达重要事项、安排工作等的文件。

2.1.3 报告公文:用于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的文件。

2.1.4 反馈公文:用于向下级传达决策、通知、指示等的文件。

2.2 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为了交流信息、协调行动、决策执行等目的而发出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3.1 起草原则3.1.1 准确性:公文应准确表达内容,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1.2 简明扼要:公文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繁复。

3.1.3 规范性:公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

3.1.4 美观整洁:公文应具有良好的外观,排版清晰,格式规范。

3.2 起草步骤3.2.1 制定草稿:根据事项的特点和内容,制定公文的初稿。

3.2.2 审阅修改:将草稿交给上级或相关人员审阅修改,完善公文内容和表达。

3.2.3 定稿和签署:根据审阅结果,修改草稿并定稿,由相关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与批复4.1.1 逐级审批:公文从起草单位开始,逐级上报审批,直至最高级别审批。

4.1.2 并行审批:某些公文可以同时由多个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2 审批要点4.2.1 审核内容:审批过程中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事项等进行仔细审核。

4.2.2 审批意见:审批人员要对公文提出合理、明确的审批意见。

4.2.3 审查归档:审批后的公文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第五章公文的登记和分发5.1 登记程序5.1.1 登记要点:对于重要公文,应采用编号登记的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绩效评估通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绩效评估通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川府法函[2009]20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川府发[2009]3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绩效管理三级指标的通知》,根据评估工作的安排、要求和分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内容《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绩效管理三级指标的通知》中“依法行政”指标的内容,并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09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09]3号)确定的工作内容。

具体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评估方式评估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部门(机构)自我评价与省政府法制办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部门(机构)自查、自我评价。

请各部门(机构)根据上述评估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本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自我评价,并提交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法制办评估的依据之一。

依法行政工作报告请于2009年12月2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1式3份),并附相关资料和《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见附件,此表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依法行政栏目中下载,网址)。

(二)抽查。

从2009年12月上旬开始,我们将组织评估小组,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案卷,对照评估内容逐项核对、记录等方式对部分部门(机构)进行抽查。

(三)评估。

根据各部门(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抽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报送省政府绩效委。

具体抽查时间和被抽查单位另行通知。

附件: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绩效评估通知附件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经委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民委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国资委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公安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国安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评估内容和评分表单位:省人事厅。

移民局内部管理制度

移民局内部管理制度

移民局内部管理制度移民局内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强化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把机关建设成为廉洁、勤政、团结、高效的机关,经研究,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习汇报制度1、参加学习人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2、学习时间:间周星期五下午为集中学习和工作汇报日,每月不得少于2次;若遇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组织生活时间,由机关党支部另行通知。

3、学习方法: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办法,除集中组织选学的有关文章外,各工作人员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自学有关知识,列出专题,结合实际工作,写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文章1篇以上。

4、学习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时事政治;扶贫移民政策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

资料准备、组织学习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有事须事前向主要领导或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并履行好请假手续,不假不参学者,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制度1、作息时间:严格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考勤: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3、严格请销假制度。

(1)本局在职职工凡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半天及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并出具请假条。

(2)休假完毕后必须按时销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和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在请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完备手续(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办公室作好备案记录),否则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4)对事假、病假和旷工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年累计时间超过《公务员法》规定的,将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5)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安排公休假,因工作原因未休公休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三、财务制度1、经费开支审批管理(1)财务重大支出、年度预决算方案应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川省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正文:----------------------------------------------------------------------------------------------------------------------------------------------------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1981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

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

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命令、指令:依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指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格式和用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0]2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格式和用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格式和用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0]24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现将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用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印制(含文件附件)。

二、文件印制格式,包括用纸幅面、版面尺寸、图文颜色、排版规格、印制装订和公文中各要素标识等,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下发的文件,原则上按规定采用A4型纸张印制。

目前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和部门,要创造条件,务必在2001年6月31日前按新规定执行。

四、请各地、各部门抓紧做好公文格式、纸张调整改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报文件没有按规定印制的,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结束——。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及写作

公文处理与写作(2009年3月)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川委办1996】55号)《中共成都市机关公文处理细则(试行)》(成委办【2000】105号)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标GB/T9704-1999)第一部分公文处理一、基本概念定义:公文是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泛使用,具有特定格式和法定效用的文件总和。

六个特点:法定的作者、特定的公务活动、法定的文种、法定的权威和效用、法定的格式、特定的处理程序。

作用:工具和手段。

有六个方面:领导和指示,规范和准允,交流和联系,宣传和教育,依据和凭证。

二、公文行文规则(一)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二)党政分工的原则。

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方面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具体事务,一般应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自主处理。

除重大问题、原则性问题外,党的机关不宜就具体的政务方面的问题直接向行政机关和社会作指示、部署任务;行政机关也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部署任务。

(三)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1、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或部门阅知的,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党委或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或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或政府行文。

4、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和抄送上级机关,由主送上级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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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作为下行文,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六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严格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印制。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凡上报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行政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与主件原则上应组合成册。

如附件与主件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及其附件序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

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公文的落款单位名称不打印,印章印在成文日期上。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

“附注”的位臵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二)公文应标注主题词。

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题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多个抄送机关,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地方政府在前、部门在后;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划的顺序排列;部门,按政府机构序列的顺序排列。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七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地区、部门或地区、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给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也不得以地区、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应在文中予以说明。

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办公厅(室)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办公厅(室)将按规定程序报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上报。

(二)报送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公文一律实行统一收文、统一办理、统一发文。

各级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得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同时,又送领导同志个人或上级机关相关业务处(科)室。

(三)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原则上不得以电传形式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

(四)严禁明电、密电交替使用。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

各级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十一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经政府行文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发文的办理过程,包括草拟、核稿、复核、审核、签发、校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草拟公文应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性文件,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协商一致。

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

如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请示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提前报送,给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留出时间。

一般事项应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及时批复的,除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二十二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政府工作的要求相一致;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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