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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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案例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除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行业外, 对于乙肝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并没有硬性的禁止规定。
案例中何维青应聘的是机械公司的车工岗位,与规定不能就业的岗位没 有冲突。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能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吗?
全国有1亿多名乙肝病原携带者,求职中往往遇到歧视。为此,《就业 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 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 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 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 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 权。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其他义务(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
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任务,父 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 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从整 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 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 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 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对于用人单位在国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 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要求,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患者具有平等工作的权利。我国公民具有平等权这 一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案例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案例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案例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籍以及公民平等适用法律的规定。

一、国籍和公民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

国籍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意义。

对内的意义是,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外的意义是,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该国家的外交保护。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称为原始国籍;二是因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该种国籍又称取得国籍。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其父母属于何种国籍;三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的混合方式取得,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国籍作为取得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

公民的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解放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宪法公民权利_法律案例(3篇)

宪法公民权利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19年6月,王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经法院审理,王某某被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服刑期间,王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遂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二、案件事实1. 王某某于2019年6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期间,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财产权等。

2. 王某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向某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但某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偿。

3. 王某某不服某市公安局的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市公安局依法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侵犯王某某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王某某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在王某某被刑事拘留期间,未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权;(2)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王某某的陈述、申辩权;(3)在判决过程中,未充分保障王某某的诉讼权利。

2. 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某市公安局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宪法公民权利、法律案例以及行政赔偿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宪法公民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本案中,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其诉讼权利也受到侵害。

2. 法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某的赔偿申请,认定某市公安局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判决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和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和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内容和相关案例1.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咱们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好比在一场公平的比赛里,不管你是男是女,是高是矮,是富是穷,只要涉及到法律的事儿,都得按照同样的规则来。

比如说,在找工作的时候,不能因为你是女性就比男性拿更低的工资,只要能力相同,就得平等对待,这就是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体现。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就像你成年了,就有权利参与国家这个大家庭的“家务事”选择了。

比如说村里选村长,年满18岁的村民就可以去投票选自己觉得合适的人,自己要是符合条件,也能去参加竞选呢。

言论自由权。

咱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可不是想说啥就说啥,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就像你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对一部电影的看法,夸也好,批评也好,但不能造谣说这个电影的导演偷东西之类的,那就是违法了。

2. 国家机构的设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这可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就像一个超级大脑,全国人民的大事儿都得它来拿主意。

它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审议国家的重大决策。

就好比家里的大家长,但是这个大家长是由全国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的。

比如说关于新的税法制定,就得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行。

国务院。

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

这就像家里的管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了要盖新的学校,国务院就得安排怎么规划土地、怎么找建筑队、怎么分配资金这些具体的事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就像一个公平的裁判,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定谁对谁错。

比如说两个人因为合同纠纷打官司,人民法院就得审查合同内容、双方的证据,然后作出公正的判决。

人民检察院呢,它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不是合法,还负责提起公诉。

就像是一个法律的守护者,盯着法院的审判过程,要是发现有问题就提出来。

二、相关案例。

宪法法律知识及案例(3篇)

宪法法律知识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宪法概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以下将从宪法的基本知识、案例解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的地位和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宪法的主要内容(1)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3. 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案例解析1. 案例一:张某诉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因认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此,法院判决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改正。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宪法》中关于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宪法》的规定,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李某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案案情简介:李某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被某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违法建筑。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3篇)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3篇)

第1篇第一章:宪法案例讲解案例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案情简介:甲某因家庭矛盾,与邻居乙某发生争执,甲某一时冲动,将乙某打成重伤。

事后,甲某赔偿了乙某的医疗费用,并得到了乙某的谅解。

但乙某仍然坚持要求甲某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本案中,甲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乙某的人身伤害,但甲某已经赔偿了乙某的医疗费用,并得到了乙某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甲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已经赔偿了乙某的损失,并得到了乙某的谅解,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案例二:国家机构组织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决定设立一个由市长直接领导的经济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市的经济工作。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在本案中,市政府设立经济委员会的行为,虽然是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但其组织形式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设立、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因此,市政府设立经济委员会的行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第二章:行政法案例讲解案例一:行政处罚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放的废水超标,遂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民基本权利及法律案例(3篇)

公民基本权利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实施。

二、公民基本权利概述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发表、传播、接受和评论各种意见和信息的自由。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信仰宗教、不信仰宗教、自由选择宗教和宗教组织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债权等。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5.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提供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言论自由的边界案例简介:某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国家领导人不当言论的文章,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分析:该案例中,网民的行为虽然涉及言论自由,但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煽动、侮辱、诽谤他人等内容,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案例二:人身自由的限制案例简介:某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分析:该案例中,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案例(3篇)

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受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例将围绕张三的受教育权展开,探讨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20岁,某市一所中学应届毕业生。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三无法继续升学,只能选择进入社会就业。

然而,张三所在的地区教育资源匮乏,中学毕业后能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也极为有限。

在无奈之下,张三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期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

然而,当地教育部门以“教育资源配置有限”为由,拒绝了张三的申请。

张三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三是否享有受教育权?当地教育部门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受教育权?四、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 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受教育权包括接受义务教育、接受职业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等。

在本案中,张三的受教育权主要是指接受职业教育。

3. 当地教育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

”因此,当地教育部门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4. 案件分析(1)张三享有受教育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张三有权接受职业教育,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

(2)当地教育部门侵犯了张三的受教育权。

教育部门以“教育资源配置有限”为由拒绝张三的申请,实际上剥夺了张三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受教育权受到法律保护,当地教育部门的行为违法。

据此,法院判决当地教育部门为张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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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

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五)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包括:
1.批评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建议权,即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4.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5.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2.休息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

3.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是指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获得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以案说法】
公民的教育权受宪法保护
【案例介绍】1990年,齐某某通过考试获得了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的入学资格。

录取通知书经济宁商校发出后,由她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转交。

同学陈某某得知后,从滕州八中领走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的运作下,以齐某某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某某仍然使用齐某某的姓名,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齐某某发现陈某某冒用其姓名后,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及相关权益被侵害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陈某某、陈父、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为被告。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此案经过二审,最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陈某
某、陈父赔偿齐某某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某某以齐某某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上诉人陈某某、陈父、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某某精神损害费50000元。

【案例评析】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陈某某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陈某某等赔偿齐某某的复读费、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缴纳的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并判令其侵权所得的工资收入归齐某某所有。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还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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